抗菌藥物使用的行政管理路徑
時間:2022-01-29 10:14:30
導語:抗菌藥物使用的行政管理路徑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完善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5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之規定,其中明確闡明了抗菌藥物的管理權限屬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包括抗菌藥物廣告的審批與處罰權,此規定的目的在于統一管理權限,避免審批權與處罰權分離,更方便抗菌藥物的管理。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128條“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非處方藥,在使用中發現不適合繼續作為非處方藥管理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將其轉換為處方”之規定。此規定的目的在于規范抗菌藥物的注冊申報,將目前列入非處方藥目錄中的抗菌藥物轉為處方藥,按照處方藥統一管理,減少抗菌藥物的濫用和亂用。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關于“執業醫師享有的權利”之規定,執業醫師享有同等的處方權。雖然《執業醫師法》規定是所有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并在相應崗位上工作的臨床醫師都應具有該項權利。但是,具體對于每位執業醫師工作崗位不同、所熟悉的專業領域不同、以及臨床上工作經驗和治療水平也存在差異,我們應該根據《執業醫師法》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具體抗菌藥物臨床分級處方權限制度,通過考核,確定臨床醫師抗菌藥物使用權限,降低抗菌藥物濫用和亂用的幾率,科學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關于“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之規定,強調執業藥師對抗菌藥物處方的審查監督職責。執業藥師在實際調配抗菌藥物處方時,對執業醫師的臨床處方進行藥物使用情況審核,對處方中所列抗菌藥物不合理的(如:存在藥物相互作用、使用劑量過大、使用時間過長等情況),應當拒絕調配;同時,執業藥師不得擅自更改處方用藥或者代用藥物,如有疑義,可以與臨床醫師溝通,由執業醫師確認并再次簽字后,再調配處方。
2完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目前,我國醫療衛生體制的經濟環境還是“以藥養醫”,藥品收入仍然是醫院收入的最主要部分。而在西方發達國家,甚至臺灣、韓國和少數非洲國家都已經推行醫藥分業管理等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科學管理制度。我們只有從源頭上解除臨床醫師的處方權與自身經濟收入掛鉤,實行醫院和藥房分業管理,才能徹底消除抗菌藥物濫用的經濟利益驅動,也有利于醫院等醫療單位正確面對和分析經濟來源,制定科學合理的可持續發展規劃,并積極主動制定多項規章制度來制約臨床醫師的執業行為,充分尊重臨床醫師的技術價值,促進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從根本上杜絕抗菌藥物濫用現象的發生。另外,我們還應該從患者這一方面減少抗菌藥物的亂用。通過改革現有公費醫療中抗菌藥物報銷制度,降低報銷比例或指定限制報銷藥物目錄,從而減少患者對抗菌藥物的亂用要求,并對違反規定的特殊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或經濟刺激。這樣就可以從醫院、臨床醫師、患者等三方面來限制抗菌藥物的銷售,減少抗菌藥物的濫用和亂用。
3抗菌藥物分級管理
根據《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指導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非限制使用類藥物,包括抗菌譜相對較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貨源充足的抗菌藥物,依臨床需要使用;限制使用類藥物,包括抗菌譜較廣、療效好但不良反應較明顯或價格較貴的藥物,應控制使用;特殊實用類藥物,包括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藥物以及一旦發生耐藥即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品種,應嚴格控制使用。并將所有的抗菌藥物分門別類,印發到各臨床科室,使臨床醫師全面了解掌握。醫師使用限制類、特殊類抗菌藥物時,需填寫審批表,要有藥敏結果證實及有高級職稱醫師簽名或有全院疑難病例討論意見方可使用,同時做好病程記錄。
作者:黃金敏何濤單位:荊州職業技術學院醫藥學院
- 上一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告
- 下一篇:信息辦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