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危機原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3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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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危機原因分析論文

理論根源

政府信用理論雖然沒有被系統、完整地提出過,但是其它理論學派卻給這一理論提供了豐厚的理論基礎。委托—理論被廣大學者認為是政府信任的理論基礎之一,而委托—情況下的信息不對稱也恰恰是政府信用危機的理論根源。公眾將行政權委托給政府,是委托人,政府是公眾委托的人,政府根據公眾的授權采取行動完成委托的公共事務。而委托人要有效地控制人的行為,就需要了解人本身以及客觀環境的完全信息,了解什么樣的制度安排可以限制人的機會主義。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對信息的天然壟斷性,另一方面政府決策所要解決的問題也越來越專業,這些都會導致信息不對稱,使公眾對政府監督約束困難。在政府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約束的情況下,委托人和人的關系可能完全顛倒過來,人由于掌握著公共權力而成為管理者。這樣政府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會出現反客為主漠視委托人意愿的現象,使公眾的意愿和利益得不到回應,公眾也就無法再信任政府。

體制根源

一是行政管理體制不規范。盡管政府行為的失信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本質上都是一樣的,即政府未能正確有效地履行其管理和服務職能,不能滿意的回應公眾的期待和信任。受封建文化和計劃經濟體制的深刻影響,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體制不規范,某些管理者超越公眾給予的委托權力。部門之間、地方之間相互推諉責任或者相互爭奪利益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是約束、監督制度不完善。在實際生活中,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機制缺乏應有的力度,監督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在行政監督中監督主體過多、監督無力和監督職能不明確以及缺乏獨立性現象普遍存在,這些導致權力機關監督幾乎流于形式。

三是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至今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責任追究賠償制度。政府決策危害了公共利益時,應對主要的政府責任人給予一定的懲罰,讓失信的行為和失信的責任、后果相對應。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人員的權責主體很難劃分明確,即使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但是由于缺乏嚴格的行政程序規則,當面對行政責任問題時,無力追究或者是不去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行政考核機制不健全。目前,對于政府官員的晉升考核機制不健全,過于看重政績和經濟效益,忽略了把社會公眾的滿意度也作為一個考核標準。

能力根源

(一)財政能力有限

政府的存在和運作需要龐大的財政開支,如果財政能力弱小就會限制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而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經費支持,使得政府的政策執行缺乏物質保障,政策執行不力。財力的缺乏也會導致社會公共事業的服務滯后,像教育、衛生、醫療、水電、交通等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供給不足。

(二)行政運作的能力低效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經歷了二十幾年的改革,各級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幾經調整、精簡,但至今仍存在機構臃腫、行政低效的局面。在同樣的財政能力條件下,一個運作能力強、可以高效運轉的行政管理機構,毫無疑問會比一個低效能的行政管理機構更能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令公眾滿意和信任。

(三)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較弱

在制度經濟學中,意識形態是非正式制度安排最主要的內容。價值觀念、社會道德、風俗習性等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人們的選擇行為。正確的理念引導正確的行為,而錯誤的理念也常常導致錯誤的行政行為。政府危機表面上看是行政行為失范,但是從深層次上看是由于價值思想觀念引起的。對于政府來說,通過意識形態來調整和改變公眾的價值偏好,使其意識形態能為公眾接受,政府就會有很強的威信,就會得到人們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的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很弱,就很難使得政府的意識為大眾接受。

(四)制度能力的短缺

提供制度規則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功能和職責,政府根據社會需要設計和組織實施新的制度安排,來引導社會成員的行為和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根據制度來為社會成員的行為設置合法的空間,來構建、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制度同樣也是“經濟人”行為選擇的一個約束。制度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社會信任生成機制,由于一些政府無法維護制度的權威性,無法有效的執行制度,才會直接動搖公眾對政府權威的信任。

利益根源

一是政府官員作為“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政府行為的主體是同樣具有個人私利的政府官員,當然也不可能完全超脫于現實社會經濟利益關系之外。在可能的條件下,他們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更加注重追求自身利益,而這些行為目標并不是總能與社會公共利益相吻合。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來自于對社會現實生活的切身體驗,來自于同政府行政官員打交道的感知和評判。當公眾感受不到公正時,也就會動搖和瓦解他們對政府的信任。

二是政府機構也有自己的利益。實際上,政府機構本身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經濟主體,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這些利益確實的存在著。隨著政府機構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自主權不斷提高,其自利性的行為取向也越來越趨于強化,甚至會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團所左右。

三是地方政府機構利益。市場經濟要求市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但是,改革開放以來,很多地方為了追求高速的經濟發展,運用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經濟的運作,人為割裂市場、限制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當地方政府為了利益爭奪運用種種技巧和策略博弈時,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用也就逐漸喪失了。

行為根源

(一)政府對市場的過度介入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引導市場的宏觀走向、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讓市場在資源的配置中處于主導作用。但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傳統行政思維定勢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一些行政官員角色錯位介入本不應該介入的微觀經濟活動領域。政府角色錯位不但不會發揮維護社會公正秩序和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而且只會成為信用體系的破壞者。

(二)政府行為不符合實際民意需要

有些地方領導在決策方面背離集體決策的原則,不走群眾路線,不從實際出發,根據自己的喜好和功績來制定某些脫離實際的政策,不但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沒有任何的價值和效益,導致公眾對政府的政策不予以合作,對政府也更加的不信任。

(三)政府行為的短期化和政策的不穩定性

樹立良好的公信力要求地方政府在制訂出臺政策時必須保持高度謹慎的態度,政策出臺后也必須持之以恒的加以貫徹執行?,F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干部選拔任用及考核評估機制的存在,客觀上形成了一種誘導、驅使地方政府官員片面追求短期經濟增長績效的激勵機制。這意味著政府的政策不再是穩定和連續的,使人們對未來缺乏信心和穩定的預期,從而降低了企業或個人講信用的積極性,同時也削弱了政府的信用。

(四)行政權力運行的法制化程度低

國家法律是保障國家正常秩序的關鍵,政府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礎上的。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約150年的時間建立了相當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使得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規范,而更是一種法律要求。我國對政府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有關行政法律、規章較為抽象,規范性和操作性差,導致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等濫用權力的行為。

(五)政府行為缺乏公開性

我國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開程度較低,許多涉及公眾利益的規范文件不向利益關系人和公眾公開,公眾也沒有任何獲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徑。政府信息不公開,公眾對政府缺乏一種信任的基礎,即使政府政策努力追求合理,也難以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六)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社會信用體系也逐漸完備,并形成了一個較為系統的信用體系。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政府信用的構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由于受文化傳統、小農經濟傳統的影響和社會信用保障的缺乏,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起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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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開松.論我國地方政府信用危機[J].當代經濟,2006(9)

內容摘要: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整個社會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來推動和發展的。本文從政府信用的理論、體制、能力、利益和行為方面去探尋政府信用危機的根源,以期對我國政府信用體系的建設有所借鑒。

關鍵詞:政府信用危機根源理論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