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論證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21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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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聽證制度的引入打破了建立在高度保密基礎上的傳統定價機制,具有公開性和公正性,使代表各方利益的人有了發言的機會,突顯了消費者主權觀念。在市場消費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權利也常常受到侵害,該制度的確立從價格產生的雛形階段既融入了消費者權利的意識,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無疑是一道強行針。
相較其他國家,我國的價格聽證起步晚,因而在有關制度及具體問題的實施上存在儲多不足,其中矛盾的焦點便集中在價格聽證會,本文僅就價格聽證會的公開性與公正性展開論述:
1、對聽證代表名單保密。對于這一現象,有關部門的解釋是:“為方便代表免受打擾,以集中精力做好準備,也可防止其公正立場受到影響。”這種理由顯然說不通,它斷絕了代表者與被代表者應有的聯系。另外,我認為相關部門這一舉措有另一潛在原因——穩定。不可否認的,代表名單一經公開,社會反映將相當劇烈,但是一個國家所追求的穩定并不可能絕對(不穩定不可能帶來公正),穩定和發展之間存在一種張力,過分穩定的系統封閉性很強,因此不能一味地實現穩定而喪失了應有的矛盾,沖突和發展。
2、沒有事先公開聽證會討論的定價方案。由于公眾無法事先充分了解、討論聽證方案的有關內容,對聽證議題不能形成深刻見解,加之代表也無法聽取其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不能吸納社會輿論的聲音,又怎能發揮代表的作用?
3、聽證過程的封閉性。既然是聽證會它就要求有廣泛的參與者。一次聽證會,一個狹小的空間,有限的人數就決定了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定價方案這顯然不合理,我們可以通過電視直播的方式向無法進入聽證會現場的利益相關當事人傳遞信息,讓更多的人參與其中,這樣才符合創立聽證會制度的理念。
4、聽證會主持人、組織者中立性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聽證會組織者分別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市、縣的價格主管部門),主持人則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可以看出,行政主體作為參加聽證會三方當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當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聽證會組織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質疑。有人提出,可以在人大中設立一個部門或由人大某一專門機構對聽證會的有關工作負責,使價格主管部門僅擁有當事人的單一身份,該舉措對聽證會實現實體上的公正應有所助益。
5、聽證材料的送達時間。法律規定:從申請聽證之日起,20天內作出聽證決定,3個月內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前10天送達聽證材料。雖然這符合聽證會對時效的內在要求,但是前10天才將材料送達代表手中,時間太短。由于材料多,專業性強等因素,有些問題甚至還要去實際調查才能做出正確結論。再者,消費者一方面本就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因此,“僅能從感性認識方面發表意見,致使雙方話語權論為事實的不平等,談判地位現非對稱狀況,甚至出現消費者‘虛業’現象”。
6、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提價方案理由的正當性。為了達到漲價的目的,企業往往其提價方案中擺出各種理由,要知道,這些方案都是企業自己弄的,其方案內容不外乎是目前價格如何如何低,年平均虧損多少,成本提高等等,真實性無從得知。因此,先由審計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提價方案進行全面審計,使人們對有關成本、企業運行方面的問題有初步了解這對消費者自身利益保護尤其必要。
7、信息不對稱。“在價格聽證中,信息具有不對稱性,行政主體擁有法律信息,企業(事業)單位擁有事實信息,但消費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又不具有事實信息,從而價格決策難以達到公平和公正”。作為聽證第三人的消費者團體是一個分散群體,缺乏組織和協調。代表其利益的消費者協會也是一個半官方機構,消費者一方沒有一個純然的機構對其利益加以維護,對大多數人的信息加以整合。
根據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造成聽證會欠缺公開性和公正性的根本原因是程序正當性不足。有人主張對某些聽證會實行簡易程序,我認為不妥。現階段的聽證會連最基本的程序正當都不能保證,那么聽證會所做出的聽證結論將更難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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