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惡意與選擇性起訴論文
時間:2022-08-1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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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在耶魯法學院的課堂上,我們討論下列案例:某官員在當地深孚眾望,但由于得罪了上級領導,于是挑出其“腐敗”問題,進行起訴。現在的情況是:該官員的“腐敗”問題并不嚴重,相比周圍其他人來說甚至還算是好的,那么他能不能以此為理由來進行辯護呢?
某環保組織成員在一林區保護珍稀野生動物,為與當地盜獵分子作斗爭,私自買了獵槍等防身武器,由于該組織的成員向外界透露了當地政府保護野生動物不力甚至包庇犯罪分子等事項,惹惱了有關部門和人士,于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將其逮捕。表面看,罪證確鑿,但熟悉內情的人卻憤憤不平:我們的法律究竟要保護什么、打擊什么?難道是要被壞人所用、來打擊報復好人嗎?
類似這樣的困惑在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處于轉型期的社會尤其如此。以時下中國為例,由于新舊體制轉軌等原因,腐敗的機會增多,使官員的腐敗幾率也相對較高,以致有人估計,若嚴格按照刑法貪污、受賄5千元即構成犯罪的標準,那么將有不少官員處于不查則已、一查就會有事的境地。在此情形下,若嚴格奉行法條主義,只就事論事,會不會造成法律真的偏離其本來目標、使法律淪為被某些人用來整人的工具呢?這確實是一個問題。
依照我們傳統的觀點和思維,前述案例的辯護理由似乎是很難成立的,被告人只能就法律所指控的事實成立與否進行辯護,如果不能從事實和證據上否掉指控,那么對不起,得維護法律的尊嚴,構成什么罪定什么罪,該判多重就判多重。至于相比起其他人而言,我還算是干凈的,大家都這樣做、為什么偏偏對準我,此類話語往往會被法官以與本案無關為由予以打斷。就是我們這些法律專家,又何嘗不曾如此呢?面對一些前來咨詢的令人同情的案件,明知當事人是被陷害或者報復,卻苦于其確實被對方抓住了把柄,無以從法理上想出一個法子。
不過,耶魯大學葛維寶教授的意見顯然能給我們以啟發:在此類案件中,“政府惡意”顯而易見,檢察官應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酌情不予起訴或者可以避重就輕地策略性起訴;而法官也應當允許被告方將“政府惡意”作為一種減免刑事責任的辯護理由,并在定罪判刑中加以切實考慮。
作為對此種觀點的補充,曾任美國聯邦檢察官的耶魯大學柏恩敬研究員介紹道: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法院確實是允許將“選擇性起訴”作為一種辯護理由的。
所謂“選擇性起訴”,是指政府(在美國,檢察官被視為政府律師)基于某種“惡意”或“偏見”,有選擇地對某人進行起訴。譬如,按照美國法律,任何被遣返的非法入境者再次非法入境,即構成重罪,但實踐中多次非法入境的人不在少數,這些人并沒有被定罪判刑,“9·11”后,一位阿拉伯人因第二次非法入境被捕,他在法庭上就提出自己是被“選擇性起訴”的,帶有明顯的歧視性質,是違憲的,法院雖然最后沒有判他無罪,但還是考慮了他的辯護理由的,只象征性地處罰了他一下。
進一步的閱讀使我發現了更多的這方面的材料,例如,2001年,美國的肯塔基州東部地區共逮捕了18家餐館的近200位非法打工者,其中17家餐館的老板相信他們是被那些非法打工者偽造的文件所蒙騙,因而不予起訴,惟獨一家拉美人老板卻被以“非法雇傭罪”提起刑事起訴,檢方也不相信他被那些非法打工者偽造的文件所騙的辯解。
但此案到法庭后,法院認可了被告人提出的“選擇性起訴”辯護理由,駁回了檢方的起訴。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但美國聯邦第六巡回上訴法庭于2003年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類似這種“選擇性起訴”的辯護理由在其他一些國家也是允許的。法國前司法部長巴丹戴爾在其《為廢除死刑而戰》一書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1972年,巴黎的3家報紙對執行死刑的場面進行了全方位的報道,惹惱了當局,巴黎檢察院決定依據刑法典第十五條對其提起輕罪起訴。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禁止公布除筆錄以外的有關執行死刑的任何說明與文件。”這一條款的規定很久以來就不被遵守了,并且它本身的內容也已經過時,描述死刑執行的過程在書籍與電影中已是司空見慣。受到追訴的記者后來以此為辯護理由,并通過出庭證人證明其他詳細報道死刑執行的新聞報刊都從來沒有受到過追訴。基于此,雖然當時法院面臨著來自總統的壓力,還是減輕了對被告人的處罰,“處罰判決僅僅帶有象征性。”可見,法條的嚴肅性固然重要,法律的精神卻更為重要。在倡導法治、培育法治精神的進程中,我們既要嚴格執法、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又要時刻記住法律的目標,深明法律的大義,否則就很可能一葉障目,非但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得不償失,甚至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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