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案件和解分析
時間:2022-12-17 0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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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朝程錢昕工作單位:山東法官培訓學院
(一)行政征收類案件和解結案的比例較高行政征收類案件歷來為基層法院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的大項。根據調查,在執結的987件行政征收類案件中,和解執結876件,占行政征收類已結案件的89%,占和解執結案件的69%。可見,此類案件的和解結案的比例相當高。(二)標的額相對較小的案件和解執結率較高在調查中發現,標的額的大小不同,案件的和解執結率也有別。在已執結的案件中,標的額在1萬元以下的365件,其中和解結案325件,占已結案件的89%,標的額在1萬-5萬元的853件,其中和解執結751件,占已結案件的88%,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238件,其中和解執結191件,占已結案件的80%。(見圖二)可見,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和解執結率比標的額大的案件要高一些。(三)行政處罰類案件中拆除違法建筑類案件執行和解率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間,我院共受理拆除違法建筑案件27件,占所有受理非訴執行案件的1.8%。其中裁定不予執行2件,占該類案件的7.4%。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21件,占該類案件的78%。可見,拆除非法建筑非訴執行案件中大部分以強制執行完結,和解率相對其他案件低許多。
(一)非訴執行申請人的行政裁量權大小非訴執行中申請人在案件中享有裁量權的大小直接影響案件能否和解執結。1.行政裁量權較小的案件。在行政裁量權較小的案件中,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所允許的很窄的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中調和的機會就很少,在非訴執行程序中,司法協調和解的余地同樣是非常窄小,這類案件的協調和解率自然較低。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對該類土地違法行政處罰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能作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處罰。由于處罰種類單一,行政機關基本沒有行政自由裁量的余地。法院在執行該類案件時,也無法在拆不拆除房屋上進行協調,只能在拆除期限和拆除方式上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和解執行的幾率相對較低。對于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更是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管理,沒有裁量余地,法官只能通過向被執行人一方宣傳法律、解釋道理以敦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和解成功的比例更低。2.行政裁量權較大的案件。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案件,行政機關對涉案行政行為可以酌情處理的余地也較大。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這為非訴執行案件的和解奠定了基礎。譬如,《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此類案件在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上都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交通主管部門對違法責任人既可作出責令停止施工的行政決定,也可在責令停工的同時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同理這也為法官做協調和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相應提高了案件的和解率。(二)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合理性狀況1.合理的工作思路與方法能夠促進和解。由于非訴執行案件的成因以及復雜程度不同,承辦案件的法官應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相應的策略。在辦案過程中,法官能否理清工作思路、找對工作方法將直接影響案件的進程。比如,從案件的形成角度看,此類案件的發生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欠缺法律知識,對行政機關的征收、處罰不理解,抗拒執行;二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經濟困難問題,無法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三是行政機關的執法方式簡單、程序不嚴,導致被管理人誤解,激化矛盾。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法官應通過閱卷、調查案件當事人等方式對案件的形成原因、爭議焦點作出全面的了解與正確的判斷,為案件順利執行制定完備的方案。只有做到這一步才能為以后的協調工作打好基礎。視案情復雜程度,有的非訴執行案件相對簡單,而有的卻相當復雜,甚至出現了矛盾激化現象。此時法官還需根據具體案件的復雜程度、雙方的關系狀況作細致的分析。對于案情簡單的,可以集中精力有針對性地選擇解決方案,重點在對法律的闡釋、溝通技巧選擇等。而對案情復雜的、關系緊張的案件,適宜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方法,細化爭議、各個擊破,促使案件和解執結。如是,問題易于迎刃而解,非訴執行案件的整體和解率的提高指日可待。2.工作思路和方法影響和解率的實證。調查中發現許多和解執結的非訴執行案件背后均有合理的工作思路與方法的支撐。比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執行劉某交出被征用土地并清理地上附著物案。2008年3月,經省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將某村10705平方米耕地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其中涉及劉某2.1畝的口糧田和責任田。這些土地由于缺乏嚴格的監督與管理被劉某建起了養豬場、空心磚廠、過濾石灰池等設施。土地被征用時,尚有生豬70多頭、住房4間、工棚5間。劉某認為對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額不合理,因此拒不交地。縣國土局于2008年12月4日對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起訴訟,也未履行義務。國土局遂于2009年5月28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行政機關與劉某對征地補償金額的觀點相差很大,雙方關系相當緊張,劉某甚至用過激的言語對抗土地征收。面對復雜局面,承辦人員認真疏理案情,本著既要及時保障相關建設的進行又要穩妥安排劉某今后生活的思路,耐心細致地做工作。具體作出的方案有:一是通過聽證會讓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二是實地勘查尋求解決對策;三是組織土地征用雙方、村委會、國土局等多方協商的方法,將協調和解機制貫穿案件的全過程。由于工作思路正確,很快從中發現了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策為:一是先從征、交雙方爭議較小的問題著手,采用讓開發企業公平合理地出資購買被執行人磚機、生豬、空心磚的方式,減少被執行人經濟方面的損失;二是后由村委會另行對被執行人養豬、過濾石灰的經營項目妥善安置并與之簽訂承包合同,避免被執行人因土地征用帶來生產生活無著和生活水平下降。經過一個月的協調,雙方終于達成了4份17項內容的和解協議。此案以雙方按時履行協議完結,行政糾紛快速有效地化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也凸顯非訴執行案件中正確的工作思路與方法的重要性。(三)案件承辦人員的法律知識與協調能力1.辦案人員法律知識水平直接影響和解率。法官不僅是法律的執行者,也是法律的宣傳者。對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應當積極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無法和解的案件,則應通過司法文書傳遞相關法律信息。由于非訴執行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的范圍非常廣泛,案件承辦人員要面臨紛繁復雜的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行政機關內部的規范性文件,有時甚至還包括民事方面的法律知識。這對承辦案件的法官法律知識全面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掌握的法律知識全面,才能正確理解法律和宣講法律,才能在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辦理中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積極斡旋,促成和解,提高整體非訴案件的和解執結率。反之,在缺乏全面的法律知識的情形下,承辦人員對有關爭議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更不用說有合理的思路與方法,和解結案的希望渺茫,整體和解執結率自然不高。2.辦案人員的協調能力與和解率密切相關。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僅涉及的法律面廣,而且當事人的情況也千差萬別。這需要相關承辦人員擁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較強的協調能力才能與之進行良好的溝通。一方面,法官要積極與被執行人交流,了解他們的思想動向,向他們講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釋明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標準、幅度;另一方面還要認真審查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現瑕疵或不足的,充分發揮居中者、調和者的地位和作用,做通雙方思想工作,促成和解。比如,縣國土局申請執行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土地案。縣國土局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建設征收某村土地。該村村民亓某、徐某對補償條件不滿拒不交出土地。國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強制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之土地。在審查過程中,通過與當事人溝通和現場實地勘察,法官發現縣國土局對亓某、徐某的地上附著物清點數量和花木種類記錄均有誤,遂提醒其及時修正補償標準和數額。雙方就補償數額和交出土地的期限很快就達成了一致意見。這起案件僅用了15天就和解執結,使得相關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順利地進行,既保護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公共利益,充分體現了工作人員的協調能力在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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