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論文

時間:2022-01-26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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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論文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現狀

對于中國而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舶來品。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始于清朝末年。當時的清政府實行新政,向西方學習,在外國法律專家的幫助下陸續頒布了《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大清著作權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國政府雖然也制定過相關律令,但是這些法律沒有什么影響。新中國成立后,曾了一些行政規章來保護知識產權,但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規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外,中國積極參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先后加入的公約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5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9年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約定》;1992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93年的《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日內瓦公約》;1994年的《專利合作條約》;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加入《知識產權協定》,在入世前,我國全面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并于1997年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01年頒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迅速發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從本土化走向了國際化。

與我國之前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了較大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整體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并且與科技、經濟和外貿等相脫節,造成大量科技創新資源的浪費。在知識產權競爭能力上,特別是在參與國際競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從專利來看,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數量與發達國家相比甚少;從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少,并且馳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的很多,我國的知識產權流失相當嚴重。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定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備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產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我國原有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顯然不夠完備。雖然入世之后,我國相應地完成了一些相關法律的修改,如對《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修訂,并且國務院也頒布實施了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項具體的司法解釋,但與國際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整體體系還是不夠體系化。

2.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范圍較窄

科技的迅速發展使得新的技術領域不斷涌現,一些高新技術,如:互聯網、基因工程、生物技術、航天技術等的出現,為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現有的知識產權法規定的范圍已經不能滿足新出現的技術領域,雖然這些新的技術也受到很多爭議,是不是應該受法律保護,怎么保護,都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3.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水平較低

在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統籌協調能力較弱,從主管機關來看,商標、專利、著作權分屬于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亂。其次,在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的申請、審查、注冊和授權以及授權后的有關法律程序來看,相對繁雜,不夠統一。另外,負責管理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工商、新聞出版、文化、專利、海關和公安等部門人員的素能不高,很難較高的開展和協調工作,使得知識產權的整體管理機制較為混亂。

三、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1.依照國際規則,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規范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夠完備,因此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戰略意義,積極地面對問題,走出困境。參照國際規則,制定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政策、戰略,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首要問題。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效用,以提高我國的科技實力和競爭能力。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應過于攀高,只要達到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因此,既要考慮現實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國際公約規定,保護外國的高新技術,也要推動國際合作,保護我國的傳統知識。我們應根據國情,縮短或消除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國際公約,特別是與TPIPS協議的差距。

2.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不僅要放眼知識產權新問題,還要關注傳統領域

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認真研究新技術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解決網絡、電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術所導致的知識產權新問題,密切跟蹤國際知識產權的變化。對于科技發展涌現的新的技術領域,我們應制定一些配套的規范或司法解釋,將其歸入知識產權制度領域,在保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礎上,保持其靈活性,從而適應當今社會知識的迅速發展,從而適應國際化趨勢和技術發展趨勢。

另外,傳統的東西也是我們創新和發展的基礎,但是由于制度缺失,很多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沒有得到傳承和發揚,無法成為資源,因此應對其加以保護,注重傳承,使其發揮更大的利益效用。因此將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及遺傳資源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同樣具有主要意義。

3.按照國際標準,改進行政執法和司法水平

為了使得知識得到廣泛傳播,實現知識資源共享,就應建立起一種產權保護與競爭共存的法制保護制度,在國內立法中,就不得不考慮加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所承擔的國際義務,而這些要求我國的執法和司法必須保持一致。

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色體現,因此要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統籌協調能力;在專利、商標等的申請、審查、注冊、授權及其相關程序方面,應與國際慣例和其發展趨勢相適應。同時還要建立有效的行政保護機制,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運用行政處罰手段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而司法保護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途徑,對我國而言,要不斷加強審判隊伍的專業知識,注意培訓有技術背景的專業法官;根據國際經驗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限做出相應的規定;增強審判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專業審判組織。只有全面改進我國行政執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才能使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更好的得到貫徹,最終發揮其應有的效用。

四、結語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科技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并且知識產權法已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種缺陷和問題,我們要立足國情對其進行完善,使其更好的為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規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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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中,知識產權作為利益機制,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選擇。本文立足于此,簡要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