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決公信力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11 0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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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決公信力問題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影響法院民事審判公信力的現狀和原因,并就其原因探索了我們提高法院民事判決威信的根本途徑和目前要采取的措施,筆者認為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法官素質,措施目前主要是加強外部監督和改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模式。

[關鍵詞]:民事審判,公信力,司法公正

一、我國民事判決公信力的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同時隨著人民群眾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們更多的把解決糾紛的目光投向法院,尋求法律救濟。這都是法治進程中令人高興的進步。但是近幾年來政府威信,包括法院公信力的降低都為我們法院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提出了挑戰,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幾方面:

一是人民群眾不按法律的正常渠道去解決問題,當事人一旦不服判決就通過找關系、找市委領導、上訪等非正當的渠道來解決本應該由法院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問題。上訪事件頻頻發生。

二是對生效的判決怠于執行,造成了執行難的問題,當事人常常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這使得社會上對于打官司沒有安全感,因為官司的輸贏并不能最終保證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最終的保護。

二、法院民事判決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是社會大環境的影響。政府一些缺乏誠信的做法讓群眾從整體上對各個政府機關產生排斥的心理,認為既然都是代表國家的政府機關,法院其誠信也好不到哪里去。近來連續曝光的西安寶馬體彩事件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這件事引發了有關部門對于公正部門的工作狀況的教育整改的警惕性,然而政府機關的形象、公證行業的信譽,民眾對于體彩事業的信心卻不是短時間內可以挽回的。體彩管理部門、公正行業的威信力受到極大的挑戰。對于政府機關而言,行政權力的基礎是必須得到民眾的認可,而得到民眾的認可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必須具有公信力,民眾相信政府所說的話、所做的事,所謂“觀其言、察其行”,才有可能讓渡自身部分的權利,服從政府的管理。如果公信力流失,民眾對政府不再認同,政府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對于依托市民社會而存在、并無國家力作后盾的社會團體,公信力更是其存在的第一要務,沒有公信力的政府必然為市場而淘汰,為民眾所拋棄。所以政府要從整體上提高自己的威信,只有建立誠信政府的大環境,司法的威信才能真正的樹立,民眾也才能真正從心理上相信法院判決的公正,繼而自覺的執行法院的判決。

二是我國現行的法治狀況自身也存在不公正的基礎。比如我國的司法機關是按照行政區域劃對應設置,司法機關的經費由地方財政支出,人事由當地黨委、人大任免,這不可避免地造成審判工作受制于地方黨委及行政機關,為了保護本地區的利益,地方政府會影響審判工作,審判工作中會形成地方保護主義。又由于我國長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長官意志還比較嚴重,很容易出現某個領導干預審判工作的情況,一些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法院的信任度不高,總是熱衷于找領導解決問題,而一些領導往往不能正確認識黨的領導作用,個人會插手處理此類問題,使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受制于某些領導,出現個人干預審判的現象。又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保護國家利益而忽視個人利益的思路,在審判工作中片面保護與國家利益有關的國有企業、公有企業利益的思維仍未改變,在這些企業與公民發生糾紛時,沒有將雙方作為平等的主體對待,審判工作中側重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而損害公民的利益。凡此種種深層次制度上的原因也羈絆著我國的法治進程,深刻的影響著我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公信力。

三是法院審判理念存在問題。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開始,我國法院進行了民事、經濟審判方式的司法改革,期間所設計的一些模式和規則為司法公正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是“程序公正”沒有到位,無論是從思想還是從實踐上,“程序公正”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人們對于訴訟程序的定位,經歷了由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到程序本位主義理論再到相對程序工具主義理論的過程。而對我國傳統司法體制影響最為深遠的,莫過于程序工具主義理論。這一理論把訴訟程序作為實體審判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認為訴訟程序依賴于訴訟實體而存在。這一理論也在很長的時間內影響了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深植于司法人員的頭腦中,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深刻的阻礙著司法的進步。同樣對程序的漠視也引發了社會對于法院判決的合理懷疑。由于程序的缺失,當事人、社會大眾對案件缺乏必要的知情權。在一種類似于“暗箱操作”的情況下所做出的判決結果即使是絕對公正的,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必須讓法律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置身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并且訴訟程序的每個環節都要公開、公正、公平。只有這樣充分的發揮訴訟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價值美感,才能使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相信法律的公正、法院的公正、判決的公正。因為法律判決的結果是在他們的“注視”下產生的,每個人都最相信自己的眼睛。

四是我國當前社會的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認知水平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公信。首先,作為法律的執行者的法官群體的法律水平和道德水平在總體上有待于提高。有些法官業務知識匱乏,判案只是通過威嚇當事人來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有的法官抵制不住當事人、律師的賄賂和拉攏枉法裁判。其次,律師群體業務開展的不規范,部分律師與法官的關系曖昧,不得不讓對方的當事人產生合理的懷疑。甚至有的律師利用當事人對于法律的無知,故意做出一些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建議,致使不知就里的當事人對于法院判決產生抵抗情緒,認為法律不公,判決不公。最后就是公眾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高低不一。一些群眾只簡單的認定自己的所認為的事實,全然不懂法律,不懂訴訟是需要證據支持的。筆者曾經看到過一個真實的事例:一個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是其表哥的證言,在法官問及時,他立即打電話給其表哥,在電話里問“表哥有這件事吧?有啊。好。”于是放下電話對法官說“我表哥說有這事。”暫且不說這個當事人的表哥證言的真實性和采信力,這個當事人對于法律證據的無知可見一斑。所以在一個對法律普遍的缺乏認知的社會使法院的判決有威信力,只有靠強硬的手段,而不是真正的以理服人。這種威信只能是公眾對于強硬手段的恐懼,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服。所以現在我們國家要達到真正的法治,提高人民的教育水平普及法律知識是最根本的。

五是我國目前的立法與實踐也存在著矛盾和脫節的情況。法律的規定或滯后于現實的發展,或與現實的實際情況不符都會使判決有失公平。例如一個案子是這樣的:某個村子的農民開墾了某個農場的一些荒地,把荒地變成了良田,但是幾十年后,由于地價增長,農場想把改良后的土地的使用權收回,于是整個村子的村民群情激奮。因為我們國家沒有規定占有時效,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應該由農場收回,但是村子的村民已經耕種了幾十年,全村靠這片開墾的土地吃飯,一旦收回,整個村子的村民的生計將成問題。按照公平的原則,村民的應該繼續耕種這片土地。一邊是法律,一邊是人情。選擇了法律將背棄人情。法官面臨艱難的選擇。如果我們像國外的立法一樣規定了占有時效的話,那么這個問題就不難解決了。還有一些案子例如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企業職工的買斷、下崗等問題也是目前比較棘手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案子最終由法院解決。法院為了不牽扯大規模的利益紛爭,于是這種案子一般采取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的辦法處理。這種做法雖然可以讓糾紛游離于法院之外,但是當事人卻怨聲載道,有狀告無門之感,認為法院不能打官司,是擺設,自己的理由沒有地方可說,沒有講理的地方。這種法律上的漏洞使法院可以消極的對待一些棘手的案子,這時雖然法院沒有具體審理案子,但是同樣會降低法院的權威,讓公眾對于法院很失望。筆者認為法院應該成為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應該把一些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案子納入自己的管轄范圍。當然法院的這種對權利的保障也有待于法律的理順。比如農村新生兒分地的問題,法院如果判決新生兒取得土地,但是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不到承包期結束不能從村民手中要回來,這就給法院的判決執行帶來困難,要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判決,但是客觀上不能執行,這同樣有損于法院權威。

六是訴訟成本也大大的限制了人民群眾對于法院判決的公信。訴訟成本對于一般的老百姓來講是一個很大的負擔。比如某村的農民因為土地承包的問題與鎮政府打官司。來回的路費、律師費還有耽誤農活的損失使他們叫苦連天。他們自己的財力無法與政府對抗。因此這種力量的懸殊造成了當事人心理上對最后判決的公正的不信賴。

七是一些程序技術上的問題也影響了法院民事判決的公信力。例如民事證據制度的建構。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和完善,進行證據立法已日益成為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證據規則,為解決當前審判實務中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等提供了規范的依據,也為以后以

立法的形式設置我國的民事證據制度奠定了基礎。然而,構筑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必須面臨一個前提問題是在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究竟應該多設置一些證據規則,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少設置一些證據規則,讓法官根據良知、理性去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也就是對民事證據立法中證據制度的選擇問題,是建立法定證據制度,還是建立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還是采取這兩種制度的結合。由于我國民事審判活動一貫實行的是“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它要求審判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調查研究、查明案件的真相。這造成了民事證據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甚至出現嚴重的偏差,致使在民事方面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其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法官的威信、公信力不高,公眾對其做出的自由判斷始終有一種不信任感。這也致使上訴增加,申訴、抗訴不斷。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怎樣把握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制度的關系問題,還是我們立法界和司法界結合我國國情要探索的問題。

八是司法鑒定的公信也影響著法院的判決。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法官和當事人將司法鑒定作為查清案件事實,認定案件性質的依據。司法鑒定對于保證辦案質量、避免冤假錯案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致使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這不僅增加了辦案的難度,干擾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使司法鑒定結論的公信力受到嚴重的影響,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有的法官或者是鑒定機構甚至把司法鑒定當成是佐證自己判決的工具,根據自己的“愿望”隨意的取舍。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的選擇鑒定機關和鑒定人。這些都為當事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和申訴埋下了隱患。我國司法鑒定的制度有待于完善。

九是法院民事判決書存在問題,如果法院的民事判決的實體結果是正確的,但是裁判說理不充分,證據認定過程過于武斷、簡單,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了判決書如墜霧里,不知所云。那么看都看不懂,更別說相信判決的公正和可信了。但是我們也容易進入另一種誤區,裁判文書拖沓冗長,認為判決書越長越好,往往十幾頁、幾十頁,看得人頭暈眼花。這樣的判決書說具有說服力也是牽強的,當事人、公眾對此的信服力也不會強。

綜上筆者分析的民事判決缺乏公信力的眾多原因,并不能囊括民事審判中存在的所有問題。歸根結底這些原因都是一個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公正包含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這兩個方面。這些原因分屬于實體方面與程序方面的問題。

三、增強我國法院民事判決公信力根本途徑的探索

法院是民事司法的主體,要真正的克服我國法治的缺陷,樹立法院判決的權威,做到司法公正,我國的學者和法官群體也在不斷的摸索。大家比較一致的認為司法公正的關鍵是法官執法。就我國目前的狀況我們法官的政治素質是比較好的,好多法官出身于軍隊專業干部,基本上能夠做到廉潔奉公、秉公執法。但是也不排除個別法官的素質較低的問題。法院中還存在違法、違紀、違心的行為。

怎樣確保法官的嚴肅執法呢?隨著我國加入WTO在司法審判制度上如何吸收先進國家的法律制度出現了法律上的價值選擇。大部分學者都認識到吸收先進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但是應如何把握“度”的問題呢?筆者堅決的反對那種全面的移植的觀點。西方的法律制度并不是盡善盡美的,事實上,他們也在不斷的完善自己。我們應該看到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是該國文化的組成部分,體現了該國家特有的社會形態、政治經濟制度、司法觀念等,這就要求我們在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的時候,要從本土的客觀情況出發,選擇性的吸收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內容,在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的時候,要全面的考慮其內在的價值和其配套的制度環境。西方的三權分立模式與中國的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制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西方國家法院地位和法官職業的崇高與尊貴,目前在我國并不適用。所以我們樹立法院權威,剔除司法腐敗,糾正法官的過錯在我國需要有我們自己的思路和措施。既然內部的質的發展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需要長久的努力和多種條件的積累,那么我們就從外部著手,加強監督,用外部的壓力迫使公正與效率的產生。當然這種外部的監督并不等于隨意的黨政干擾。

四、提高我國民事公信力的對策和措施

針對以上筆者分析的原因和實現司法公正道路的探索我們可以發現要在我國達到法治狀態,法院在社會生活中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讓老百姓真正的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判決,一切的社會糾紛都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發展,它更需要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

現在筆者僅就影響我國法院民事判決法院存在的問題做出幾點建議,希望在徇序漸進中逐步的提高法院民事判決的公信力,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一)民事程序方面的改進

我們要完善我們的監督機制,尤其是檢察院和媒體的監督。

1、完善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如何完善民事審判法律監督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要實現法律監督的目的,人民檢察院的職能之一是監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只要人民檢察院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或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就不應該限制監督方式,即可用多種方式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否則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機制仍會處于不健全的狀態。其次是要適合民事訴訟的特點,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因當事人的起訴而引起,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些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沒有被提起訴訟,難于實現國家對民事關系的干預,又因在一般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不參加訴訟,無法了解審判活動的過程,實際上無法監督審判活動。甚至有時候片面的聽取一方當事人的一家之言來提起抗訴。例如一個案子就是這樣,一個被電擊去雙手的殘疾人與造成其損害的當地供電局對簿公堂。終審比較公正的判決供電局賠償這位殘疾人60多萬元,但是供電局卻多方活動促使檢察院提起公訴,于是再審判決供電局只賠償殘疾人10多萬元,造成這位殘疾人生活困難,怨聲載道,四處上訪。這個案件似乎很不可思議,檢察機關代表一個強大的企業向一個失去雙手的殘疾人主張權利。一個殘疾人除了要對抗強大的企業外,還要對抗強大的國家機關。試想這樣的判決怎么令人信服,這樣的判決在社會上又有怎樣的威信力。因此法律應該具體的規定檢察院的監督方式,具體包括五種:提起訴訟或支持起訴、參加訴訟、提起抗訴、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

(1)提起訴訟或支持公訴

提起訴訟是指檢察機關認為民事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國家的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民事責任的活動。

支持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當事人沒有能力提起訴訟或起訴受到阻礙時,人民檢察院查明事實后,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

(2)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參加到已經提起訴訟的民事案件中去,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具體檢察機關參加什么案件或參加哪一類案件的訴訟,均應由檢察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以及維護法律的需要做出決定。

(3)提起抗訴

提起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由于違反訴訟程序而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根據一定的程序提請人民法院予以糾正。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對這種監督形式做了規定,但是規定的不夠具體,建議將抗訴的程序規定的更具體、更容易操作。

(4)糾正違法

糾正違法是指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活動中,依照法定的程序監察和糾正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措施的一種監督形式。這種監督形式主要是針對審判活動中人民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措施而采取的。可以用口頭、書面的形式。在立法上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的監督權力,使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監督更及時、更具體,有利于及時糾正人民法院訴訟程序上的違法行為。

(5)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職責過程中對人民法院提出的有關糾正錯案、改進工作、完善制度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措施。對于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確有錯誤的,仍可采取糾正違法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糾正。

通過以上規定的檢察院的監督方式,使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更完善。再從立法上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實施監督措施的具體程序,比如確認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權、舉證權、調卷權等,就使法律監督更具有操作性。法律監督落到實處,我國的司法公正就更有保證,我國的司法判決將更有威信力。

2、進一步完善媒體監督

有這樣一句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說的是司法審判中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其實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也正如格言所述:如果說司法是讓正義得以實現的話,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則是讓社會看見正義的實現。同時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不僅僅是簡單地報道司法裁判的結果,而且也往往通過自己的信息傳遞功能和評價功能對正義予以伸張和訴說,并推動正義的實現。司法裁判與媒體報道是兩類不同的社會評價,前者緣于制度設計的要求,后者則緣于言論自由的人權。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對司法權力配置及運行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獨立走向司法專橫。司法可以強制當事人履行判決結果,但是不能限制當事人及其他民眾通過媒體對其公正性表示質疑。對媒體報道反映的當事人和其他公眾的言論觀點,任何人

都可以不贊同,但必須尊重和捍衛他人說話的權利。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的人權意識在增強,媒體報道備受人們的關注。一些冤假錯案往往是通過媒曝光,進而引起有關部門包括法院的重視而得以解決的。這也是很多這類電視節目報紙受到歡迎的原因。

媒體報道具有強大的引導和評價功能,因此很多人也害怕媒體報道一旦放開,會形成“媒體審判”,法官將會被媒體所控制,失去其獨立性。首先,法官可能受到媒體的誤導而做出錯誤的判決。其次,法官可能受到媒體報道形成的輿論壓力,而不能堅持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認識,違心地做出判決,尤其是媒體在我國長期以來被視為黨和政府的喉舌,媒體的報道被視為黨委和政府的聲音的情況下,媒體的報道往往令法官、法院面臨較大的壓力。再次

由于我國的法院本身并不獨立,管得著法院的人、財、物的政府、人大以及處于執政地位的共產黨的各級黨委及其領導,習慣于發號施令,媒體報道也經常通過影響這些機關及其領導而最終影響法院的審判。同時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使法官本身不具有獨立性,受到媒體影響的法院領導往往左右著法官對案件的裁判。

但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司法公正作為人權保護的基本要求應包括這樣的要素:人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的保護;由合格的法庭進行審判;法庭應該獨立而無偏倚;審判應該是公正的;審判是公開的。司法公正只要具備了這些要素,也就沒有不公之虞了。因此司法公正受媒體的影響,或者說媒體報道引致司法不公,問題并不在媒體,而在于司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不能保證司法公正。首先,媒體報道追求的客觀、公正,與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媒體報道可能是完全客觀公正的評價,這只能使司法公正更充分的彰顯,而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其次,即使媒體報道的評價不真實,也不致于影響司法公正,因為司法公正的決定性因素在于法院和法官。擔心媒體報道影響司法公正的論者忽略了決定司法公正的要素不在于媒體的同時,對媒體的報道認識也比較片面。其實法律并不是法律專家的專利,具有一定知識水平的人通過對案情的了解,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更何況很多記者專門學過法律,更有很多法律方面的專家經常通過媒體發表自己的法律意見。所以法不外乎人情。媒體報道有其客觀性,法官應該能夠辨別真偽。

綜上筆者分析了媒體報道對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我們國家應該適當的放開對于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報道力度。將一些影響重大的案件置于媒體的監督之下。比方說可以將審判案件定期以簡報的方式公之于眾。一些案件的審判過程可以對媒體開放。

(二)民事實體方面的改進

法官裁判最根本的是要忠于事實,忠于法律。這是審判工作的應有之義。筆者不再多說。這里主要探討一下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模式。

以公正和效率為價值取向的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突出了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職責,反映在民事判決書上,要求民事判決書不僅是當事人民事實體爭議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的書面反映,更應反映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運用審判權的公正性。審判權的公正運用既表現在實體裁判的公正,又表現在適用程序的公正,民事判決書應是法官向社會公眾表明其做出裁判結果具有公正、合理性的載體,這在客觀上要求民事判決書都能成為證明法官做出的判決結果公正及程序合法的論文。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絕大多數法院的判決書都是一份論文,由于其清楚地記載了法官做出判決結果的事實和理由,其公正性無從懷疑。隨著我國人們群眾文化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公正的要求也在提高,他們希望一切的事實和理由都落實到紙上。一切結果的由來都能有邏輯的分析。

當然,我國的民事判決書較以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民事判決書有向詳盡方向發展的趨勢;民事判決書程式化的寫作方法有所突破,總體結構格式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大量的民事判決書事實認定部分均取消“經審理查明”部分,而是通過敘述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及法官分析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和結果客觀地反映證據事實,實現對審判活動從靜態敘述到動態敘述的反映;說理部分明顯加強。這些變化是令人高興的,但我們仍應該在這種變化的基礎上,進一步的加強民事判決書的改革,使其真正成為看得見的公正。筆者認為,公開當事人的主要訴訟活動過程及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做出判決結果的論證思維過程是民事判決書制作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新的民事判決書的制作模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對案件審理的主要過程有一個客觀全面的反映,使判決結論的合法性形成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具體而言,原有的民事判決書的首部內容應予以充實,應當寫明:(1)立案時間、庭審時間、審理期間、超審限原因;(2)訴前、訴訟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情況;(3)當事人的追加和變更情況;(4)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原因及變更情況等。這樣比較詳盡的過程敘述可以使判決結果的程序合法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反映。

2、全面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并在訴、辯主張后將當事人的證據一一列明,以突出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對抗的訴訟主體地位和舉證責任的負擔情況。

3、事實查明部分應敘述法庭質證及認證結果并以“經上述舉證及庭審質證及認證結論,可以認定如下事實”代替“經審理查明”的表述,以體現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辯對抗,法官“居中”審查證據,做出判斷的訴訟結構。

4、加強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體現法官做出判決結果的心證過程。所謂說理就是闡明判決理由,從法律傳統看,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的演繹推理的方法決定了法官的判決結果及當事人的請求無法通過判例而只能籍由具體的判決理由來闡述,因此一份優秀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既是判決書的靈魂,是將認定的事實與判決結果有機的聯系起來的紐帶,又是法官借助判決理由將生動的社會生活與刻板的法律溝通起來的方式。因此判決書要有邏輯性、針對性、法理性、情理性。

我們也應該考慮到法院法官工作的繁重,制作一份這樣精致的民事判決書比制作一份簡單的判決書工作量要大的多,怎樣協調效率與公正的關系呢?筆者認為效率是可以以一定的措施來提高的,比如增加法官人數,適當減少個人的辦案量等。但是公正是什么時候都不能舍棄的價值選擇。民事判決書的模式改革勢在必行。這關系到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雙重實現。這更關系到公眾對于判決的信服與否。

結語

提高公信力是一個社會問題,法院民事判決公信力的提高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筆者從各個方面分析了影響法院民事判決公信力的原因,有社會體制的原因,有基本制度的原因,有經濟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有實體的原因,有程序的原因。因此要提高法院民事判決的公信力將是一個系統工程。筆者只是就現在我們國家力所能及的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議來增強法院威信。一方面要加強監督,這種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社會媒體的監督;另一方面要改革我們現有的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模式,使其能夠充分的彰顯民事審判實體和程序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