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維權難點分析
時間:2022-06-13 03: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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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煤礦基層區隊維權的難點
(一)職工民主意識的不斷增強和部分區隊領導權力的集
中形成的沖突。近幾年來,隨著企業民主政治建設、各種法律政策的不斷完善,煤礦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在以農民輪換工為主體的煤礦采掘區隊,過去只干活不發言的“良民”已經不存在了。職工學會用法律法規度量隊上的每一項制度、決定,隨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職工自我維護意識的提高,對基層工會維權來說應該是一種幫助。然而,由于煤礦特殊的生產條件,有些區隊領導在制訂制度時過分側重于生產,未能做到統籌兼顧導致矛盾出現。出現矛盾后,職工把維護合法權益的希望寄托在工會,企盼工會為自己作主,討回公道。隊領導不能充分意識到自己的問題,錯誤地認為只要是為了生產就沒錯。反而要求工會做職工的思想工作。面對職工的正當要求和隊領導的各抒己見,基層工會處于進退維谷的處境中,只能請求上級工會解決。
(二)職工利益與區隊整體利益產生的矛盾
在煤礦采掘區隊絕大部分是農民輪換工,合同期限基本是3年。臨時思想在他們心中根深蒂固,規定干8小時,超過工作時間給錢再多也不干。由于煤礦特殊的生產環境,會有延長工作時間的現象,而有些職工缺少大局意識,產生了抵觸思想;另外,區隊每月會提出少量資金作為留成,作為生產條件差時的以豐補欠的資金。但有些職工對此不理解,認為這樣不合理;對購買學習用品,職工培訓等方面費用也存在抵觸思想。對于職工的這種狹隘的維權意識,工會費盡口舌也不能取得效果。在臨時掙錢思想的支配下,農民輪換工很難樹立長遠意識大局觀念。在雙向維權中,面對區隊的長遠利益和狹隘的個人利益,在農民輪換工的思想沒有轉變之前,基層工會長期背負著“維權不力的罪名”。
(三)單位某些規章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存在著一定的偏差
基層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靠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但在日常的工作中發現,單位制訂和執行的一些規章制度和國家的有些法律法規并不一致。例如:《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探親期間及路途時間工資照發。《勞動法》第44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但在某些煤礦采掘區隊這些制度沒有很好地落實。單位的解釋是:單位和區隊承包時,把加班工資以及探親假工資都承包到任務單價中了。這種解釋聽起來合情合理。但仔細推敲就會發現問題。所以,當職工針對以上問題要工會解決時,工會很難在制度與法律之間找出解決的辦法,工會維權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
二、原因分析和應采取的對策
(一)部分區隊領導在管理中缺乏民主意識和法律知識,思考問題單一。另外,有些區隊民主管理制度執行不力,使隊領導的思想行為游離于組織的制度約束之外。必須解決區隊領導的思想認識和工作作風問題,提高民主管理質量和區隊領導的民主意識。解決職工與隊上的糾紛也是維權的重要途徑。在解決糾紛時,必須作好雙方的思想工作。首先要解決隊領導的思想和作風問題,使他們樹立群眾觀點,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克服管理中我行我素的霸氣。區隊管理要從人治轉向法制,要經常對照集體合同的內容進行反思,開展提合理化建議活動傾聽職工的心聲。堅持區隊議事規則進行決策,開展好平等協商,發揮職代會、班組民管會的作用。
(二)部分職工只注重眼前利益,主人翁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區隊利益是靠職工的努力而取得的,職工利益是建立在區隊利益基礎上的,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統一的。必須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使職工充分認識維護集體利益也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形成職工利益與區隊利益的相對統一。面對職工只追求個人利益的問題,工會應積極教育引導,使職工真實體會自己的利益來自于區隊的長遠利益;區隊在安排工作時,應統籌兼顧,不能因為追求一時的小利益挫傷職工的積極性。區隊工會處理職工利益和區隊利益時,要從中尋找既能提高區隊工作效率,又不損害職工利益的途徑。
(三)在制訂規章制度時,有些區隊和單位并沒有按照法律依據,更沒有征求職工的意見,因而導致制度和有關法律不一致,侵犯了職工的利益。必須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區隊的規章制度進行修改,使所有制度成為維護職工和區隊利益的護身符。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基層區隊制訂符合自身實際的規章制度是必要的,但制度的建立必須依照法律條款,也必須經過協商,征求職工的意見,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維護好煤礦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和諧礦區發展的需要,煤礦基層工會應該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礦區的和諧發展。
本文作者:胡濤工作單位:陜西彬長小莊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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