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趨勢論文

時間:2022-09-16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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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趨勢論文

論文關鍵詞:小額信貸小額信貸機構

論文內容摘要:小額信貸致力于為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為解決許多發展中國家甚至發達國家存在的貧困問題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方法。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引入小額信貸模式,但發展比較緩慢。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國小額信貸發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然后通過借鑒國際經驗提出了政策建議,最后展望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小額信貸釋義

小額信貸是指對低收入的人群和微型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包括小額的貸款、存款、匯款、小額保險及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務,它包括在農村和城市進行的小額信貸服務。在世界各地實行的小額信貸模式有多種,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萊明鄉村銀行、印尼的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玻利維亞的陽光銀行等。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包括正式的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以及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

小額信貸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孟加拉國,主要是為了滿足窮人的信貸需求,貸款對象僅限于窮人,額度很小,無需抵押。自創立以來,小額信貸受到了窮人的熱烈歡迎,迅速推廣到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成為一種非常有效的扶貧方式。小額信貸的發展演化經歷了四個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的農戶小額貸款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微型企業的小額貸款,進一步發展到20世紀90年代追求商業可持續發展和貸款覆蓋率為目標的小額貸款,目前,從國際范圍來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額信貸正逐步融入正規金融體系之中。

小額信貸在國際上的迅速興起反映了對金融扶貧的思考,由于較高的操作成本和貸款風險,以及貧困人口的信用度極低,傳統商業銀行一般不愿意對低收入階層提供貸款。為了彌補這種對貧困人口金融服務的缺口,許多國家的政府和國際發展機構建立了諸如國有的農業發展銀行這類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并通過其發放大量低息的農業、扶貧貸款。由于政策、項目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加上對吸收存款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這類金融機構的扶貧效果往往不盡人意。而小額信貸的產生改變了原來由政府直接給貧困戶補貼信貸的模式,引入市場機制,由金融機構按市場規律運作。首先,從扶貧來看,小額信貸可以解決貧困人口資金不足的問題以及應付諸如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同時生產性的小額貸款服務還可以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創造收入,從而最終擺脫貧困。其次,從微型企業的發展來看,小額信貸可以為企業發展提供一部分初始資金,并提供長期的金融服務,較好的解決現階段普遍存在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問題。最后,從發展金融市場來看,低收入階層、微型企業為擴展金融服務提供了很大的潛在市場。如果能找到比較好的降低經營成本,減少金融風險的方法,小額信貸機構就可以把金融服務推廣到低收入階層中的一部分,并能維持其本身的正常經營及利潤。

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早在1993年,社科院農發所就引入了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小額信貸,至今為止,小額信貸在我國已經有十四年的歷史,但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總體來說不盡如人意。據調查報告顯示,我國的小額信貸機構和項目已達到300家左右。比較大的機構和項目的覆蓋面達到5000左右的農戶,小的不到1000戶,在這300家左右的小額信貸機構和項目中,能正常運行的不到五分之一。目前真正達到完全獨立運作、達到財務可持續性的小額信貸機構微乎其微。目前,這些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和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缺乏有利于小額信貸有效運行的外部宏觀環境

長期以來,小額信貸主要被當作一種扶貧手段而不是一種產業或行業,小額信貸機構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注冊成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不能依法從事貸款和其他金融活動,也難以轉成小額貸款公司或金融機構,只有部分小額信貸項目和機構得到了人民銀行的允許進行試點,例如社科院的扶貧社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小額信貸項目。非政府小額信貸的不合法地位極大地阻礙了機構的健康發展。

另外,出于控制金融風險的考慮,央行政策對小額信貸機構貸款利率實行商業銀行現行利率水平和基準利率四倍的限制,而不是根據市場規律來制定合理的貸款利率,這也對小額信貸的可持續性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二)管理體制存在問題

從管理體制來說,對小額信貸的行政管理約束是小額信貸發展緩慢的重大障礙。目前我國大多數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并不是獨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在實質上從屬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例如政府辦公室、農業局、扶貧辦、婦聯等機構。這一類小額信貸機構轉化為完全獨立機構的可能性很小,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在資金所有權、管理人員和理事會等方面控制住了小額信貸機構。

(三)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問題

小額信貸機構產權不清晰和治理結構不完善被認為是阻礙小額信貸發展的瓶頸。產權不明晰直接與資金來源有關。我國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或項目的資金基本上完全依靠國內外捐贈,以國際捐贈為主;貸款本金、運作費用、技術支持費用基本依靠捐贈和部分地方政府投入,屬于社會公益資金。而社會公益資金本身就沒有明確的產權所有者,更沒有一個明確的主體能對這些資金的運用效益負責。

在治理結構方面,盡管大多數小額信貸機構都建立了決策機構和監察機構,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沒有發揮正常作用。較普遍的現象是將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小額信貸的經營管理中,理事長由當地政府官員擔任,秘書長由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難以對小額信貸相關人員建立激勵措施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得小額信貸資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使得決策權和控制權集中在一兩個人手中。一些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在治理結構上帶有明顯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特征,容易出現典型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四)小額信貸運作模式比較單一

小額信貸特別是實行的貸款模式比較單一,沒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機構和貸款模式,目前的一些金融產品、組織制度安排并不適合我國廣大貧困地區的農戶。小額信貸無法通過市場方式自動瞄準最貧困農戶,這種瞄準需要特殊的工具以及支付相應的成本。一項實證研究表明,小額信貸的瞄準目標已從貧困戶向富裕戶偏移。其原因一方面是低收入農戶的有效信貸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信貸員和中心主任在機構可持續性的壓力下,傾向于貸給有非農經營項目的農戶。

我國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前景

(一)小額信貸機構的性質要明確

小額信貸是扶貧、發展和改善農村及城市低收入群體以及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和發展低端金融市場的重要手段,而可持續的小額信貸能夠實現可持續的扶貧目標,使更多的貧困人口和微型企業獲得急需的資金,實現投資機會,增加收入,從而改善目前我國廣泛存在的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問題。因此,從根本上來說,針對我國非政府小額信貸發展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根本要解決的是小額信貸的性質及目標定位問題。

造成貧困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歸根結底,是由于窮人缺乏控制資本的能力或者說現存的金融體系無法為窮人提供資本,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具有生存技能的人也無法完成自營活動。因此,解決貧困問題需要金融體系能夠觸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體,為他們開展創造收入的簡單生產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并使他們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收入來分期償還貸款。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貧困人口當中,還有一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生存技能的群體,他們必須依靠政府的無償的補助或一些國際扶貧基金的扶助,因為他們缺乏償還貸款的創收能力,不能將對這一類特殊群體的扶貧目標混同于小額信貸的扶貧目標。

(二)多樣化小額信貸的運作模式

目前,有必要對現存的小額信貸機構進行綜合治理,一種方式是通過吸引私人資本或商業資本來改善非政府小額信貸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增強這些小額信貸機構在資金使用、貸款發放及業務發展等方面的透明性,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的專業化培訓,盡量減少政府干預,杜絕由于政府干預所形成的缺乏激勵和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將之逐漸培育成為獨立的小額信貸機構。而針對小額信貸資金所有權不明確的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專門支持小額信貸機構和項目的批發資金,通過成立一個全國范圍的小額信貸行業協會或直接通過央行下設的基金會,統一向獨立的小額信貸機構批發資金,同時可以制定較低的批發利率甚至在初期以貼息的方式運作資金,當這些小額信貸機構發展起來以后,再根據競爭的原則逐漸調整利率,同時也可以促進信貸機構之間形成有效的競爭環境;另一種方式是通過重組、聯合來建立獨立的、專業化的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考慮到項目過于分散不利于可持續發展,在偏遠地區可將資金集中使用,形成規模比較大的項目。

(三)調整關于小額信貸機構吸收存款的政策

吸收存款是小額信貸機構擴大覆蓋面和規模的關鍵,也是小額信貸機構能夠在財務上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市場化運作的關鍵。國際上大多數小額信貸機構都按照正規金融機構的模式運行,既吸收存款同時發放貸款,并且貸款利率是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的,存款、貸款利率差也比較大。而在我國,不僅貸款利率受到了央行政策嚴格的限制,而且小額信貸機構不允許吸收存款,這無疑使得小額信貸機構缺乏一種長期的財務上的可持續機制。如果我們希望將小額信貸機構作為獨立的金融機構來運行,那么吸收存款就是維持其存續的基本保障,目前受這種政策約束所生就的金融機構是難以長期存續下去的。當然,在小額信貸機構發展的初期,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制定這樣的政策無可厚非,但這從另一個側面顯示出我們的小額信貸仍然是一種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因此,筆者認為,在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運行初期,其貸款資金來源可以依靠機構的資本金,以及批發資金或者央行的再貸款,在今后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適當開放其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例如存款服務,從而將目前的小額信貸機構真正轉變成專門為低收入階層和微型企業服務的獨立的金融機構。公務員之家

(四)對小額信貸機構進行有效監管

針對目前的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應實行不同于普通金融機構的非審慎監管,對于非法集資的小額信貸公司堅決取締,同時應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小額貸款的發放對象控制上,小額信貸即為低收入階層和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其中主要是發放貸款,并且,貸款的方法并不需要任何的抵押和擔保。據調查,目前我國有些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出現了貸款額度偏大的現象,有些信貸公司傾向于支持小型企業甚至中型企業,而對微型企業和農戶不太感興趣;其次,貸款過程中使用的貸款工具仍然是傳統的抵押和擔保貸款,少有信用貸款,這就使得小額貸款難以到達微小企業和貧困戶手中,這與國家發展小額信貸的初衷是完全背離的。因此,央行在對這一類特殊貸款發放的貸款對象控制上應該制定一套有效的監控機制。例如制定嚴格審核貸款對象的范圍和資質;利用批發資金和其他資源激勵小額信貸機構嚴格發放小額貸款;正面培訓和引導小額信貸機構向微小型企業和農戶發放貸款等。

參考文獻:

1.程恩江,徐忠.中國小額信貸發展報告.財經網絡版,2006

2.凌華微.尤努斯叩門.財經,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