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性信貸業務探討論文

時間:2022-04-16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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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信貸業務探討論文

摘要:農發行拓展商業性信貸業務是實現其可持續發展和有效支持“三農”經濟的有效途徑,因此在鞏固政策性業務的同時要穩步有序拓展商業性信貸,支持新農村建設。

關鍵詞:政策性業務;商業性信貸;新農村建設

Abstract:Expandingcommercialcreditbusinessisaneffectivewayforagriculturaldevelopmentbankstoachieve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supportruraleconomy.Inviewofthis,agriculturaldevelopmentbanksarerequiredtoconductcommercialcreditbusinessinawell-orderedwayandlendsupporttonewcountrysideconstructionwhilepromotingpolicy-relatedbusiness.

Keywords:policy-relatedbusiness;commercialcredit;newcountrysideconstruction

隨著國家糧棉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我國政策性銀行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也由單純支持糧棉流通向生產和加工轉化領域延伸,貸款對象由單純的國有糧棉企業向各種所有制糧棉經營企業拓展。農發行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除做好政策性貸款業務外,還要做好商業性貸款業務。

一、目前農發行開辦的主要商業性信貸業務品種

現階段,我國農業發展銀行開辦商業性信貸業務主要是糧油業務和棉花業務兩大類。一類是糧油類商業性貸款,主要包括:糧油流轉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糧油加工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貸款,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種用大豆貸款和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等。再就是棉花商業性貸款,主要包括:商品棉貸款、棉花良種貸款、棉花企業技術設備改造貸款及棉花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等四大類。

流轉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在農發行開戶,自主從事糧食(含油脂)收購、調銷、進口業務的各類糧食購銷企業,包括: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購銷企業,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糧食經營資格的各類所有制糧食購銷企業。其具體用途分別是用于解決借款人直接從糧食市場收購糧食的合理資金需要;用于解決借款人從其他糧食經營企業購入糧食以及糧食副產品的合理資金需要。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經地、市級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認可,以糧、棉、油的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為主業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用途分為收購貸款、調銷貸款、其他流動資金貸款、基建技改貸款。收購貸款和調銷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直接收購或從糧、棉、油經營企業調入糧棉油商品的流動資金需要。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與糧棉、油的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過程相關且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動資金需要。基建技改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從事糧、棉、油的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性質的資金需要。

糧食加工企業貸款對象是以糧食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業,包括糧食系統的加工企業和其他所有形式的用糧企業。具體用途分為:解決借款人直接收購糧食和從糧食經營企業購入糧食的流動資金需要;解決借款人與加工轉化糧食相關的其他原材料、費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動資金需要等等。

二、對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并存市場定位問題的認識

首先,是農發行外部政策環境變化的需要。縱觀農發行成立之后十年的具體工作實踐,我們回過頭對它的成長和發展進行重新認識,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農發行建行之初,外部政策環境固定,職責任務清晰,原有的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都是明確的。但隨著1998年國家糧棉改革政策的出臺及不斷深化,其業務范圍和階段性職能不斷作出應對式調整,原來的職能定位逐漸從模糊不清發展到現在的重新尋找,運行十年之后,好像又回到了原地,不得不對農發行的成長和發展再一次進行審視和探索。應當承認,隨著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不斷調整,糧棉改革市場化步伐的明顯加快,農發行建行之初的基本職能和業務范圍已經有所改變,政策性業務的范圍和比重越來越小,商業性業務的范圍和比重不斷擴大,外部政策環境的變化,已使農發行這一具有濃重中國特色的政策性銀行,不得不面對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相對獨立又相互兼容的境地,這是改革的必然。

其次,是農發行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明確指出:農發行要實行“三分、兩減、一深化”,即把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進行分類管理、分賬核算、分別經營,深化改革、精簡機構、減少行政色彩。其主旨是要求農發行在兩類業務并存的前提下按現代銀行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時,國務院對農發行提出的目標任務已非常明確,只有正確面對農發行既存在政策性業務,又存在商業性業務這個客觀現實,堅持農業政策性銀行的辦行方向,在發揮好農發行政策性業務這一社會功能的基礎上,毫不含糊地追求商業性業務的自身效益最大化。在積極落實國家政策,支持“三農”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探索和實踐在堅持政策性銀行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建機制,在發展商業性業務,釋放現代銀行經營管理功能的環境中立規矩,在完成好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和諧發展的統一中營造環境。因此,要確保農發行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去適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共生共存的現狀。反過來,兩者只有共生共存才能為農發行可持續發展提供條件。農發行延伸信貸支持環節,將糧食收購、存儲和加工各環節的資金流轉全部置于農發行信貸監管范圍內,提高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成效,有利于農發行業務的可持續發展,增強對我國農業和農村的整體服務功能。

三、農發行開辦商業性信貸業務的意義

在新的改革形式下,農發行在堅定不移地履行好政策性職能,辦好政策性貸款業務的同時,適度、審慎地開展商業性信貸業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國家糧棉宏觀調控。農發行商業性貸款同政策性貸款一樣,都是國家實施糧棉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只不過二者作用的方式和機制有所不同。隨著糧棉油市場的全面放開,糧棉油生產、流通和加工轉化已逐步呈現出產業化、集團化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糧棉油購銷企業通過改革、改制和資產重組,從而實現一體化、產業化經營,有的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已經接受政府委托,承擔起地方糧、棉、油儲備和平衡市場供求的任務,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

此間,隨著改革的推進,國家調控糧棉油市場的載體,將在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現有棉花企業主渠道作用的同時,逐步擴展到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大型糧食加工骨干企業和其他糧食營銷等企業。農發行通過發放商業性貸款對這些企業及時提供金融服務,為糧、棉、油的生產、流通、加工轉化、技術改造以及生產基地建設提供信貸支持,將在穩定糧、棉、油種植面積和產量,穩定糧、棉、油市場,確保國家糧、棉、油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國家“三農”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的貫徹落實。商業性貸款支持的客戶,除了依據市場狀況自主經營糧棉的購銷企業外,還包括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大型加工企業和其他企業。這些企業的業務一頭牽著糧、棉、油消費市場,一頭連著糧、棉、油生產,可以根據糧、棉、油市場需求,引導糧、棉、油作物的種植以及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內容等狀況,直接關系到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但由于這些企業的低效、弱質,決定了以利潤為主要目標的商業銀行不會大量進入,只能由農發行對其提供商業性貸款支持,支持企業延長產業鏈條和增加附加值,通過龍頭企業的帶動和示范作用,引導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分享生產和加工環節利潤,進而提高農民收入,同時,無疑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服務。

(三)有利于促進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市場的發育和完善。一是通過“扶優限劣”的信貸杠桿優化市場主體。成熟的市場是促進產業良性、健康、長效發展的前提條件,其中,市場主體是關鍵因素。在打破了對國有流通企業的壟斷局面后,通過商業性貸款擇優扶持,發揮對市場主體優勝劣汰的篩選作用,促使經營規模較大、競爭能力較強和具有發展潛力的市場主體能進一步發展壯大,對促進我國市場發育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農發行商業性貸款對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信貸支持,促進各種所有制成分企業平等享有市場資金配置,有利于糧棉市場主體所有制結構的改善和優化。

二是通過對貸款的風險控制,促進市場形成價格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農發行對商業性貸款實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信貸管理方式,尤其注重對市場價格風險的控制,使客戶更加尊重與關注市場,注重對市場行情與走勢的分析,逐步扭轉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顧市場價格風險、盲目經營的狀況,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形成價格的價格機制作用。

三是通過商業性的市場設施貸款支持,加快市場硬件建設,促進市場體系完善。

四是有利于促進糧、棉、油的產、購、銷相互銜接。目前,越來越多的糧食購銷企業與產業化龍頭企業、大型加工企業和其他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實行了收購、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其收購資金需求量大、季節性強,農發行給予必要的貸款支持,可及時解決企業購進糧食資金緊缺的問題,有助于糧食加工企業實現規模經營,有效促進產銷區結合,減少流通費用,節約交易成本,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四、農發行開辦商業性信貸業務存在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從主觀認識上來講。農發行本身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金融主體,政策性銀行只有承擔政策性業務才是它的初衷和本來面目。現在既讓它承擔政策性業務,又讓它承擔商業性業務,勢必會走向兩種可能,要么變得似是而非,要么同化為商業銀行。政策性業務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商業性業務追求的是銀行自身效益,兩者既矛盾又對立,很難達到和諧統一。正是因為主觀認識上的左右搖擺,造成了具體工作實踐的舉步艱難。

(二)從基層行目前的具體工作實踐看。以夏糧收購為例,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收購、由地方落實利費補貼和價差虧損的地方調控糧收購,貸款政策已非常明確,按計劃供應,足額提供貸款;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支持方式,由于是重新拓展業務,貸款政策也比較明確,按風險管理的規定運作,但除此之外的中間一大塊商品流轉貸款,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說它是政策性,但基層行首先必須考慮市場價格因素帶來的貸款風險,對企業也提出明確的防范風險條件,要求辦理資金抵押、規定自有資金比例和風險保證金比例及信用等級程度等等,這些都應該是商業性業務的經營要求。說它是商業性業務,又沒有完全按經營性貸款的要求來操作,在具體執行中卻有許多政策性痕跡,農發行要防止出現空白點,要防止農民賣糧難,擔心糧食企業收不上糧,政府有壓力、有怨言,害怕農民因賣糧難告狀,新聞媒體曝光,農發行既想爭取自主發展的空間,又怕觸及政策風險挨板子,處于兩難境地。在糧棉市場已經全面放開的情況下,讓農發行去承擔非市場因素的政策意愿,顯然對農發行有失公允。

(三)在處理商業性業務的實際操作方面,農發行與被支持對象在觀念上產生錯位,難以對接。經調查得知:由于多年來受糧食敞開收購,農發行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即“收多少糧棉、貸多少款”的影響,長期以來給地方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及購銷企業產生一種錯覺,農發行成了為糧棉企業無條件提供貸款的工具,以至于在糧棉市場、價格、收購全面放開的今天,個別地方政府的市場意識沒有完全覺醒,對農民賣糧仍存有大包大攬思想,生怕糧農賣糧難,農民有意見。而對糧食購銷企業,則長年處于國家糧食政策保護之中,缺乏自我完善能力及與個體糧食經營者的競爭能力,不能及時樹立或難以樹立起必要的市場風險意識,以至于農發行在對糧食企業進行商業性貸款支持時,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貸款方式,購銷企業一時難以理解和接受,總認為貸款門檻抬得太高,再加上外部環境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農發行在支持收購時往往在不自覺中接受了被告的角色,成為“代人受過”的對象。

(四)受政策環境影響過大,在完成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和諧發展中,沒有自己馳騁的空間。從近十年的運行實踐得出的感觸是:農發行的成長和發展受外部政策環境影響之大,超出所有任何一個行業,既受“三農”政策大的影響,又受糧改政策的具體影響,還受國家和地方財政政策的牽制。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商業銀行法》在營運中進行自我保護,農發行只能依據國家糧改文件和政府的意愿。從這一層面上講,農發行的發展權沒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五、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信貸管理模式。逐步改變原來的政策性銀行信貸管理的老模式,真正參與到企業改制及經營當中去,實行既嚴格、統一,又靈活、全面的信貸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強對信貸資金的風險防范預警,建立和完善全程參與、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信貸管理機制,將風險關口前移,并不斷提高風險防范和調控能力。

(二)探索和建立以效益為導向的資金優化配置機制,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商業性貸款業務,依據各基層行的經營管理、風險防范能力等擇優配置,對不良貸款實現“雙降”的給予資金傾斜。同時,強化信貸資金與信貸計劃的銜接,適度加大資金調控力度,引導資金向高收益、低風險區域和優良信貸業務品種流動,達到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效益的目的。

(三)加強和完善信貸管理,努力防范新增貸款風險。對潛在風險較大的貸款客戶,要果斷制定和采取收貸退出措施,有效規避貸款風險。要建立貸后評價制度,定期對已發放的貸款進行檢查評價,重點對商業性貸款開展貸后評價,及時發現和解決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各環節存在的問題。

(四)應明確農發行兼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任務,并且兩者獨立存在。這樣可以在堅持政策性銀行屬性不變的情況下,在有必要追求社會效益的基礎上,毫無顧忌地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應當認識到政、商合一混業經營并不是混淆經營,不能把政策性業務按商業性貸款的運作模式來要求,更不能把商業性業務看成是政策性業務,追求政策保護,降低貸款管理標準和風險防范標準。

(五)既然國家糧、棉市場已全面放開,就應當尊重市場規律,讓農民、糧棉購銷企業、農發行及地方政府完全在市場的機制下來運作,不能人為去干預,更不能因農民不賣糧就發慌,國有糧食企業收不上糧就緊張。對于轉軌過程出現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該從深層次分析原因,尋找答案。同時,農發行需要的是學會運用現代銀行管理辦法,去尋求支持購銷企業的有效途徑,發揮自主選擇貸款對象的權力。

(六)農發行是根據國務院有關組建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改革政策而設立的,但至今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國外的政策性銀行,都是以立法為基礎,依法進行組建和運營,同時根據環境和需求的變化,通常還及時修訂調整有關法律。目前我國的金融立法已基本完善,只有政策性銀行的立法工作相對滯后,農發行經營活動所依據的國務院文件和章程的有關內容,早已與發展狀況不相適應。因此,建議應盡快出臺政策性銀行法,明確農發行的法律地位,對農發行的經營目標、業務范圍、管理體制、運行規則、風險補償等進行規范,徹底解決農發行主體地位不明確、業務標準模糊、權利與責任不相對應等問題,保護農發行的合法權益,使農發行有法可依、合法運行,進而實現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