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信貸歧視現象分析
時間:2022-06-26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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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營企業是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但在發展過程中仍然面臨著外界壓力,譬如信貸歧視。本文著重從司法體系、政府干預、金融體系及民營企業自身條件限制四個方面,分析我國民營企業在外部融資時遭遇的信貸歧視問題。
關鍵詞:經濟;民營企業;信貸歧視;融資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民營經濟逐漸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中堅力量,也構成了中國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據2018年9月國家發改委新聞會,截至2017年底,我國民營企業的數量超過2700萬家,民營經濟占GDP的比重超過了60%。但中國民營企業卻一直面臨著政治與社會的雙重歧視,在其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受到了嚴重阻礙,特別是難以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根據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01DJY052)對2000多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高達53.8%的企業認為,當前對企業發展最大的限制是資金不足的問題。銀行貸款是中國民營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融資困難已經成為制約中國民營企業發展的瓶頸,因此有必要對民營企業遭遇信貸歧視的深層原因作出分析。
一、法律對產權及合同實施的保護有限
法與金融理論(LaPortaetal.,1998)認為法律對金融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實施有助于公司獲得外部融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績效和價值。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民營企業很難完全依賴法律體系以尋求對其產權及合同實施的保護(McMillanandWoodruff,2002)。當司法體系在保護民營企業的合同實施等方面的效用有限時,將增大民營企業的經營風險,同時也會提升銀行向民營企業貸款的風險,因此銀行將對貸款給產權無法得到十足保護的民營企業持審慎態度,進而提高民營企業向銀行申請借款的難度。
二、政府官員的權力設租
當出現市場失靈時,為了彌補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往往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更好地調控經濟。但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阻止這只“手”更好發揮的障礙,例如權利尋租與權力設租。JosephE.Stiglitz認為,尋租是個人或廠商投入金錢和精力獲得租金,或從政府獲得好處的行為。尋租產生的原因一般與政府官員對經濟的不必要的干預相關,并會造成社會整體福利的損失。在轉型的經濟中,由于資源的稀缺性,民營企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為了更好地爭奪資源,部分民營企業難免出現向政府官員尋租的傾向。另一方面,部分掌握經濟資源配置權的官員也易滋生腐敗思想,主動向民營企業設租,利用職權向民營企業索取賄賂,甚至任意增加不必要的管制手段以干擾民營企業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私有企業隨意進行掠奪(Johnsonetal.,2000),Shleifer和Vishny(1998)將這種情況下的政府官員形容為“掠奪之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在2008年的調查報告《中國民營企業為什么長不大》中,揭露了我國部分官員干預民營企業的主要方式——繳費和攤派。由于當前我國司法體系的不完善,這類官員的行為難以受到法律法規的有效監管、遏制。當民營企業受到這類“掠奪”時,往往敢怒不敢言,懼怕向上級相關部門當面質詢,最終只得選擇默默忍受。這一現象無疑會增加民營企業的經營風險,從銀行貸款的審慎態度出發,相比國有企業與政府聯系緊密的先天優勢,顯然后者更易獲得銀行的貸款,而民營企業將再次遭遇信貸歧視。
三、金融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也是造成民營企業受到信貸歧視的原因之一。國有銀行壟斷的低效率造成了銀行業嚴重的信貸歧視,首當其沖的便是民營企業,使其無法順利進行外部融資(盧峰和姚洋,2004)。由于金融市場欠發達,市場無法充分發揮作用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民營企業很難以直接融資等方式通過市場獲取足夠的經濟資源,因此銀行貸款成為了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來源。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角色主要由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扮演,雖然銀行業一直在進行改革,國有銀行在面臨信貸決策時開始以經濟原則為導向,但信貸資源的主要配置權仍掌握在國有銀行的最終所有者——政府手中,因此在信貸資源的配置中,出于政策等原因,天平難免向國有企業傾斜,民營企業受到的銀行信貸支持相對較弱。另外,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了公司的資本結構理論,Ross(1977)將信息不對稱理論引入資本結構分析,該理論認為管理層可以通過資本結構向投資者傳遞信息,通常情況下,負債的增加傳遞的是“好消息”,預示著管理層對公司的發展更有信心,從而有利于提高公司價值。根據這一理論,民營企業無疑陷入了一個“怪圈”——信貸歧視將影響民營企業的資本結構,使其無法通過信息傳遞效應提高公司價值——這將進一步加深自身遭遇信貸歧視的可能性。
四、自身條件的約束
除了以上來自外界環境的制約,民營企業也受到來自自身條件的限制。國有企業的聲譽在市場中具有信號傳遞的作用,有助于增強銀行的信任,從而改善銀行對國有企業貸款的風險評估。但民營企業在這一方面存在先天不足。首先,我國民營企業普遍規模較小,自身資金有限,因此在借款時難以有足夠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擔保;其次,由于結構單一,經營范圍通常較為局限,對風險的分散能力較弱,因此操作風險較高;最后,區別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缺少類似政府部門等作為強大后盾,當無法履行債務契約的情況發生時,民營企業往往面臨巨大困境。出于以上原因考慮,銀行在履行其控制風險、提高效益的職能時,常常將民營企業視為高風險借貸對象,民營企業面臨信貸歧視的可能性自然相對較高。
五、結語
2019年2月,中辦國辦發文再次要求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門檻,民營企業對我國經濟的重要性可見一斑。但是要減少銀行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歧視,除了向銀行提出硬性要求,加強司法體系對民營企業產權的保護、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健全的金融市場、減少來自地方官員的阻力等也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盧峰,姚洋.金融壓抑下的法治、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J].中國社會科學,2004(1).
[2]李廣子,劉力.債務融資成本與民營信貸歧視[J].金融研究,2009(12).
[3]周磊.中小企業融資難探討[J].企業導報,2012(5):52-53.
作者:王若璧 單位:四川傳媒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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