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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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憲法學術傾向與問題論文
內容摘要:方法論的自覺與合理運用是憲法學發展的基礎與標志。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學者們以更開放的學術視野努力建立具有專業性、綜合性與多樣性的方法論。本文分析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問題之間的相互關系,并在學術反思的基礎上,展望了未來憲法學方法的走向。畢業論文
關鍵詞憲法學方法論憲法問題
一.2007年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畢業論文
(一)全國性學術會議畢業論文
2007年5月21日至22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鄭州大學在鄭州大學共同主辦了“社會轉型時期憲政建設問題國際研討會”。會議就“轉型期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違憲審查制度”及“社會轉型與憲政建設”三個主題進行了研討。2007年6月16日,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和《法學》雜志社在南京市共同主辦了第三屆“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學者們關注了具體的憲法學范疇、概念與方法問題。2007年7月6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韓國比較公法學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聯合主辦“東亞公法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就“憲法基本權利”、行政法相關問題、“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學研究方法等問題深入進行了學術探討和交流。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及學術研討會于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廈門大學舉行。會議圍繞“憲法文本的變遷”、“憲法與民生問題”、“憲法與部門法問題”以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等問題,進行了學術探索。2007年10月26日至28日,山東大學法學院、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在日本福岡共同主辦了“第三屆(2007)中日公法學學術研討會”。兩國公法學學者就憲法學(人權論)、行政法學、憲法—行政法(公法學)的前沿問題等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畢業論文
(二)學術研究的基本特色畢業論文
憲法學研究方式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我國憲法學功能演變研究論文
2008年對中國憲法學界來說是一個特別值得紀念的一年: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在撥亂反正中誕生的1978年憲法頒布30周年;改革開放30周年。單從時間上看,憲法學傳入中國已有一個世紀的歷史[1].100年后的今天,特別是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時,我們不能脫離憲法學發展的歷史和學術脈絡。從學術史的角度看,中國憲法學30年的發展是整個100年憲法學發展軌跡的一部分,今天我們所面臨的學術命題是不同時代學術使命的延續與具體化。在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對中國憲法學30年來的發展歷程和學術進展進行一個學術意義上的盤點與回顧是十分必要的。[2]總結過去的成就固然重要,但對中國憲法學來說,客觀的學術反思更為重要,因為學術反思中蘊涵著學術傳統的延續與對未來中國憲法學發展的熱切的期待。
一.憲法學的恢復:回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憲法學作為一門知識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回應不同時代提出的不同課題。建國后,除了50年代初短暫的憲法學“繁榮”外,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1978年以前長達20多年憲法學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完全被“邊緣化”,甚至失去了作為知識體系存在的社會基礎。[3]
新中國憲法學的恢復[4]與發展是從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的。可以說,30年的改革開放與憲法學發展是同步進行的,改革開放合法性基礎首先源于1978年憲法,改革的一些制度和措施獲得了以1978年憲法為基礎建立的法律體系支撐。1978年憲法雖然在指導思想、內容的規范化等方面仍存在著嚴重的缺陷[5],但結束后,它給期待民主與自由的人們帶來了一絲希望。可以說,1978年憲法的頒布使社會生活重新進入由憲法規范調整的新“憲法秩序”,為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刑法》、《選舉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等重要法律的出臺提供了合法性基礎。特別是,在學者和公眾的期待與呼吁中,1978年憲法恢復了被取消的檢察機關,完善了國家體制。
在同年12月18日至22日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黨的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結束了黨的工作徘徊中前進的局面,開始全面糾正“”中及其以前的錯誤,實現了偉大的歷史性轉折。與改革開放同步恢復的中國憲法學以學術的社會使命為基礎,適應社會改革與變遷的需要,為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特別是1978年憲法頒布前后學術界所表現的有限的學術理性為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憲法學的恢復過程中,由于1978憲法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之間出現了矛盾,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發展仍處于一種撥亂反正的“復蘇時期”,憲法文本的價值與意義受到人們的懷疑。正因為出現社會價值觀的沖突與矛盾,憲法學恢復過程中遇到的難題也是不少的。如一般意義上,憲法學是以憲法文本為基礎的,但當時的憲法文本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如何既要保證社會秩序的合法性,又要尋求必要的合憲性基礎,如何重塑被破壞的社會基本價值觀方面,憲法學界承受了學術與現實政治的雙重壓力。改革的價值要求盡快建立新的憲法秩序,并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持。但由于學術積累與學術環境的不成熟,改革初期憲法學提供的理論支持是非常有限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的改革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合憲性”的爭議,民眾和學術界對憲法與改革關系的評價受到意識形態的深刻影響。當時,憲法學界為試圖脫離或者超越當時憲法文本存在的現實局限性,進行過艱苦的學術探索,提出了一些理論觀點,體現了一種不純粹依賴于憲法文本規定而偏重于憲法理念與憲法價值的超越性學術品格。
從期待憲法文本到懷疑憲法文本,直到主張修改憲法文本是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憲法學的基本學術傾向。由于在憲法學框架內,改革與開放兩種價值處于不協調狀態,使憲法學恢復一開始就與現實變革的需求發生過于密切的關聯性,憲法學總體上沒有擺脫“政治”憲法學的基本框架與體系。從整體上看,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社會生活對憲法學知識的需求是非常有限的,據“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間,所有篇名含有“憲法”的文章數量分別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6]
憲法學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制度建設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一方面,憲法學要回歸到憲法文本的研究上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經驗和實證調查分析,進行跨學科研究。但是,這樣一種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識積累是不夠的,憲法學分支學科必須加強學科制度,這包括穩定的研究機構和群體,嚴格的學術培養計劃,有效的學術評價機制和長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設憲法學分支學科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知識整合去解決與憲法相關的社會問題;改善現有的憲法學研究狀況,開展學術競爭、學術批評,建立學術傳統。
關鍵詞主流憲法學非主流憲法學憲法問題學科建設學術競爭
在中國憲法學界,越來越多的中青年學人關注并致力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這種倡導并實踐的意義自不待言。[i]本文從學科制度的角度來分析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建設的難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憲法學的分支學科包括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經濟學、憲法與文學、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等等。但是,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建設。
一、分支學科制度建設中的主流憲法學
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的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來帶動整個分支學科的發展,而外在的表現就是有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各自相對獨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對象。
我國憲法學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制度建設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一方面,憲法學要回歸到憲法文本的研究上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經驗和實證調查分析,進行跨學科研究。但是,這樣一種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識積累是不夠的,憲法學分支學科必須加強學科制度,這包括穩定的研究機構和群體,嚴格的學術培養計劃,有效的學術評價機制和長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設憲法學分支學科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知識整合去解決與憲法相關的社會問題;改善現有的憲法學研究狀況,開展學術競爭、學術批評,建立學術傳統。
關鍵詞主流憲法學非主流憲法學憲法問題學科建設學術競爭
在中國憲法學界,越來越多的中青年學人關注并致力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這種倡導并實踐的意義自不待言。[i]本文從學科制度的角度來分析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建設的難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憲法學的分支學科包括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經濟學、憲法與文學、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等等。但是,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建設。
一、分支學科制度建設中的主流憲法學
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的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來帶動整個分支學科的發展,而外在的表現就是有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各自相對獨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對象。
憲法學思考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可確定為1839年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這一事件。憲法學在中國的興起與傳統政治合法性的喪失和“制度決定論”的觀念有關。早期中國憲法學呈現出理論與實踐相脫節、話語體系的西方化、理論的多元化和集體主義傾向,而現代憲法學則表現出早期憲法學傳統的中斷、較強的注釋性、深受蘇聯憲法學影響和理論單一化與理論體系封閉性的特征。中國憲法學的未來走向,一是要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中國憲法學,三是要促進憲法學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中國憲法學歷史起點特征憲法學的未來
一、如何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
我國憲法學到底始于何時?學者們至今未形成一致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把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學首先興起于西方國家,19世紀末,憲法與憲政的理論傳入中國,成為中國的一股思潮,換言之,中國憲法學始于19世紀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的憲法和憲法學最早產生于20世紀初清末時期。上述三種意見都較籠統,都只界定了中國憲法學產生的大致時間范圍,而沒有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
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對于了解中國憲法學及憲法產生的背景和發展規律、對中國憲法學自身的反思甚至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的未來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如何科學地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我國憲法學中應該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要確定我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在一些基本問題特別是方法上須作如下說明:首先,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應當是以一個對憲法學的產生具有“原初”意義的事件為標志;其次,這一歷史事件應當能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點;再次,此時所謂“憲法學”不僅不成體系,甚至僅僅具有憲法學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后來完全意義上的憲法學,也不可能要求出現專業的憲法學著作或具有專業水平。依筆者之見,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介紹應該是我國憲法學最原初的表現。正如有學者指出的,1949年以前的憲法學經歷了一個從直觀走向理性,從分散到逐步系統化的發展過程,它“最初表現為對西方憲政制度和憲法觀念的介紹”。因此,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首次介紹可看著是憲法學的起點;最后,以此確定的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后學者對以前某一歷史事件事后的判定,作為憲法學起點的歷史事件的當事者則未必認識到該事件在日后憲法學上的價值,更不可能要求他們有憲法學上的自覺。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將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林則徐1839年主持編譯《四洲志》。主要理由是:(1)《四洲志》對英國議會制度作了介紹,這在中國尚屬首次。議會制度是英國憲法的核心制度,對這一制度的介紹對我國憲法學確實具有開端的意義。雖然這種介紹還談不上對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深刻認識,也還未從與我國封建專制制度比較的角度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但它提供了對當時封建專制制度進行批判的新的標準或根據。“判斷歷史的功績,不是根據歷史活動家沒有提供現代所要求的東西,而是根據他們比他們的前輩提供了新的東西”。就此而言,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在憲法學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2)《四洲志》對西方憲法制度的介紹應當是憲法學的重要內容。時至今日,對西方憲法制度的介紹抑或比較研究,一方面仍然是憲法學的重要內容,甚至已形成我國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比較憲法學。而在西方,比較憲法學自產生以來,已經歷了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方法論的意義。作為方法,即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時間更為悠久,早在古希臘時代就已開始了。就我國而言,早在20世紀上半葉,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就已經成為時尚,并在30-40年代出現了一大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其中最負盛名的是錢端升、王世杰合著的《比較憲法》,它是在20世紀上半期“對西方憲政理論進行了最全面客觀介紹的著作”。到上世紀80年代,又有學者呼吁以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倡導建立新的比較憲法學。事實上,介紹是比較研究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因此,對西方憲法及憲法制度、憲法理論的介紹已然構成憲法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憲法學思考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可確定為1839年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這一事件。憲法學在中國的興起與傳統政治合法性的喪失和“制度決定論”的觀念有關。早期中國憲法學呈現出理論與實踐相脫節、話語體系的西方化、理論的多元化和集體主義傾向,而現代憲法學則表現出早期憲法學傳統的中斷、較強的注釋性、深受蘇聯憲法學影響和理論單一化與理論體系封閉性的特征。中國憲法學的未來走向,一是要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中國憲法學,三是要促進憲法學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中國憲法學歷史起點特征憲法學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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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
我國憲法學到底始于何時?學者們至今未形成一致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把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學首先興起于西方國家,19世紀末,憲法與憲政的理論傳入中國,成為中國的一股思潮,換言之,中國憲法學始于19世紀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的憲法和憲法學最早產生于20世紀初清末時期。上述三種意見都較籠統,都只界定了中國憲法學產生的大致時間范圍,而沒有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
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對于了解中國憲法學及憲法產生的背景和發展規律、對中國憲法學自身的反思甚至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的未來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如何科學地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我國憲法學中應該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要確定我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在一些基本問題特別是方法上須作如下說明:首先,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應當是以一個對憲法學的產生具有“原初”意義的事件為標志;其次,這一歷史事件應當能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點;再次,此時所謂“憲法學”不僅不成體系,甚至僅僅具有憲法學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后來完全意義上的憲法學,也不可能要求出現專業的憲法學著作或具有專業水平。依筆者之見,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介紹應該是我國憲法學最原初的表現。正如有學者指出的,1949年以前的憲法學經歷了一個從直觀走向理性,從分散到逐步系統化的發展過程,它“最初表現為對西方憲政制度和憲法觀念的介紹”。因此,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首次介紹可看著是憲法學的起點;最后,以此確定的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后學者對以前某一歷史事件事后的判定,作為憲法學起點的歷史事件的當事者則未必認識到該事件在日后憲法學上的價值,更不可能要求他們有憲法學上的自覺。
經濟憲法學特征探索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是一個高層次的制度,它在宏觀上建立起一組“元規則”,這些規則成為形成和調整更具體的外在制度的一般原則。分析各類憲法的經濟后果是經濟憲法學這一新學科的主題。經濟憲法學分析聚焦于各種引導個人選擇的規則并訴諸于各種個人價值。
關鍵詞:經濟分析;經濟憲法;成本分析;公共選擇
當我們分析憲法的出現以及不同規則的已知后果和假設后果時,我們談論的是實證經濟憲法學;而當我們探討能使共同體成員更好,更有效地實現一定目標的規則組合時,我們談論的是規范經濟憲法學。
一、經濟分析法學
憲法經濟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1)經濟分析法學憲法研究的問題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