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司法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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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龐大鵬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蘇聯司法制度在20世紀20年代初步建立,30一40年代得到發展,在5()年代司法制度意識形態化,司法職能開始弱化,蘇聯司法制度隨著蘇聯解體而消失。[l]新俄羅斯在1993年通過了體現憲政精神的現行憲法,司法制度成為俄羅斯政治轉軌中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憲法規定和保障一個獨立的司法制度。憲法第七章第118條明確指出:“1、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司法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2、司法權通過憲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俄羅斯聯邦的司法體系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憲法性法律確定。不允許建立特別法庭。”司法獨立是憲政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只有一個獨立于其他政治力量之外的司法力量才能客觀中立地實施法律。而法律的嚴格與正確地實施對于憲政來說是最基本的。
一、俄羅斯的憲法法院
199。年6月12日,俄羅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主權宣言。俄羅斯已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獨立國家。俄羅斯建立了獨立的憲法監督機關—憲法法院。1991年5月6日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法院法》,這表明蘇聯解體前俄羅斯已經開始著手建立憲法法院監督制。1993年12月12日現行憲法通過以后,俄羅斯正式確立了憲法法院監督制。現行憲法對憲法法院的功能和審查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憲法法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j憲法法院在俄羅斯司法機構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俄羅斯的法院系統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組成。¹憲法法院不僅僅是司法機構,是司法權力的一部分,而且還是國家機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3〕《關于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聯邦憲法性法律》¹中對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和法官的地位、訴訟的一般規則,就某些種類的案件進行審議的訴訟特征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些法律條文基本是按照司法權的特點和性質規定的。根據該法律,憲法法院應當由聯邦議會根據總統提名任命19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活動的基本原則是獨立、會議、公開、訴訟抗辯以及當事人平等。憲法法院是獨立于任何其他組織性的、財政的、物資以及技術的機構。其開支列人聯邦預算,并應當保證獨立而有效的開展憲法審判活動。成為憲法法院法官的條件是年滿40歲,享有崇高威望,接受過較高法律教育,具備在法律職業崗位上至少15年的工作經歷,并且在法律領域中被公認為具有較高資格。憲法法院法官候選人可以由聯邦委員會的成員和國家杜馬的代表,以及俄聯邦各主體的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和聯邦司法機關,全俄司法聯盟,法律研究和教育機構向總統提出建議,總統向聯邦委員會提名,在不超過14天的時間內聯邦委員會考慮其任命問題。憲法法院法官任期為12年,不得連任,不得隨意被免職,享有豁免權和平等權。憲法法院考慮和決定案件以全體法官會議和俄聯邦憲法法院審判庭會議的形式進行。全體法官會議和審判庭會議各有具體分工。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秘書在憲法法院全體法官會議上由全體法官通過秘密投票方式,并由絕對多數票同意,從法官中各自選出,任期三年口訴訟一般規則是:憲法法院秘書處對申訴進行審議后,由憲法法院的法官對申訴進行預先審查。在不超過一個月的時期內由憲法法院在全體法官會議上作出受理申訴的決定。在審議案件階段中,首先安排予以聽證的案件,并為案件聽證作準備,包括根據憲法法院的要求提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規范文本、文件和副本、案卷等材料。憲法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對審議活動必須進行逐字記錄以提供一份全面和精確的記錄檔案。調查問題從報告人法官的陳述開始,主持法官應向當事人對審議中的問題要點作出解釋,并列舉表明他們立場的法律根據。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護。在經過專家鑒定、證人證明、調查文件后,當事人可進行小結陳述。完成聽證后,對審議案件作出的最后決定應在秘密會議上由憲法法院通過。憲法法院的決定具有最終拘束力,在公布后立即生效。
二、俄羅斯的憲法監督
司法機構的重要職能是憲法監督。憲法監督,是指國家和社會采取積極的和消極的各種措施,保證憲法得到完全的、正確的實施的一種法律制度。團““’權力分立是憲法監督的前提條件。俄羅斯1993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為俄羅斯政局進人有序競爭和穩定發展的局面奠定了法律基礎,“現行憲法奠定了從集權主義制度向民主制度過渡的基礎,并在俄羅斯的社會發展以及國家與法新的關系形成中,已經并繼續發揮巨大作用。”L6〕‘PS一’1’可以說,1993憲法及其確立的俄羅斯憲政制度對于俄羅斯國家發展史的意義是極其深遠和極其重要的。其中最具實質意義的是俄羅斯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俄羅斯憲法法院監督制的正式確立源于現行憲法,它明確一個違憲審查機構,并建立相應規范與程序,使國家機器的運作遵守憲法的規定,而且,當憲法原則被破壞時,該機構有權采取措施,宣布違憲行為無效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從某種意義上看,憲法監督制度保障了俄羅斯憲政制度的發展。政治體制的職能有首要職能和次要職能。社會發展方向和社會政治集成體現了政治體制的首要職能,因為這兩者涉及到政府與公民或其他政府之間的關系。在這個層面上,政治體制主要是規則制定、規則適用、規則解釋以及某種裁量性職能。規則適用和權威性規則解釋主要指司法權。司法審查在立憲國家里是很突出的。[,〕‘p,“‘俄羅斯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由憲法法院負責憲法監督的內容有:第一,解釋憲法。為了進行違憲審查,解釋憲法是不可避免的。現行憲法第125條第5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可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權力機關的要求對俄羅斯聯邦憲法作出解釋。”第二,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第125條第3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解決下列有關職權范圍的爭端:¹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º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俄羅斯聯邦主體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第三,審查各種法律、法規、法令和條約的合憲性。第125條第2款前2項:“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聯邦委員會五分之一的委員或國家杜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和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和執行權力機關的要求,裁決有關下列文件的案件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¹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法規;º共和國的憲法,俄羅斯聯邦主體的章程,以及俄羅斯聯邦主體就屬于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的問題和屬于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共同管轄的問題所頒布的法律和其他法規定”。第四,審理或監督審理針對總統的彈幼案。第93條第1款規定:“聯邦委員會只有根據國家杜馬提出的由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關于在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行為中確有犯罪跡象的結論書以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關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規定程序的結論書所證實的對總統叛國或犯有其他嚴重罪行的指控,才能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第125條第7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聯邦委員會的要求作出關于對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的犯有叛國罪或其他嚴重罪行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規定的程序的結論。”可見,憲法法院監督彈幼案的審理。第五,審查公民個人提起的憲法訴愿。第125條第4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可根據違反公民憲法權利與自由的申訴以及法院的要求,按照聯邦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檢查在具體案件中采用的或將采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六,審查國內和國際條約。第125條第2款后2項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可以裁決國內和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簽定的條約,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簽定的條約;¼尚未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第125條第6款規定:“被確認為不符合憲法的文件或文件的個別條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不能生效和運用。”
三、俄羅斯憲法監督的政治實踐
1.憲法法院與十月事件1993年俄羅斯面臨嚴重的政治危機。3月26日,俄羅斯召開旨在討論保衛憲法制度緊急措施的第九次非常人民代表大會。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重申了憲法法院對總統20日電視講話作出的一系列內容不符合國家基本法的結論。在形勢日趨緊張的態勢下,為避免總統與議會間的對抗導致流血,佐爾金9月24日提出和解方案。雙重政權成為既成事實后,9月28日,聯邦憲法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執行俄第10次非常人代會、最高蘇維埃9月21日20時以后通過的有關法令。憲法法院還要求立即召開由總統、人民代表和聯邦主體議長和行政首腦參加的會議,決定新議會和總統選舉的時間和程序。在復雜的形勢面前葉利欽強調,同時選舉造成的權力真空比雙重權力更加危險。1993年10月葉利欽最終以武力的方式解決了憲法危機。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過分介人了府院之爭,并明顯站在了議會一邊,為此他付出了政治代價。1993年10月6日,佐爾金在受到政治壓力后以“無法在復雜的條件下履行自己的職責”為由決定辭職。1993年10月7日,葉利欽宣布在通過新憲法前,憲法法院暫停行使其維護憲法的基本職能。葉利欽的命令說,1993年,憲法法院以其匆忙的行動和決定兩度置國家于內戰的邊緣,成了危險的政治斗爭工具。應該說,佐爾金在十月事件中違反法律準則,作出了個人政治評價,并且站在一方的立場上,使得他的公正性受到懷疑,不僅降低了自己的威信,而且也在整體上降低了憲法法院威望。總之,憲法法院介人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權限劃分,就放棄了它作為總統和議會之間的仲裁者的權威,不可能發揮積極作用。在1993年憲法危機中深刻揭示一點:對行政和立法權進行司法監督將是一個長期的進程。不論站在哪一方的立場上,都會使得憲法法院的公正性受到懷疑。2.憲法法院與俄羅斯政黨制度俄羅斯憲法法院與俄羅斯政黨制度也是互相影響的。1991年蘇聯“8•19”事件后,俄共與蘇共一起被停止活動。1992年5月26日,俄羅斯憲法法院公開審理1991年葉利欽總統的禁止蘇共和俄共活動令是否違憲案。此案是由36名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在1991年年末向憲法法院提出的。憲法法院主席佐爾金宣布,法院在受理上述議案的同時,還將受理俄羅斯憲法委員會責任秘書魯緬采夫呈交的另一份《關于承認蘇共違反憲法并由此確認俄羅斯總統令符合憲法的問題》的申訴。•些法學家認為,禁共令違反了憲法關于立法、執法和司法機構的分權原則;指出除司法機構外,無人擁有禁止政黨或社會組織活動的裁決權。總統禁共令的支持者們則認為蘇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社會組織,是竊取了權力的國家結構的一部分,要為國家的災難承擔責任等等。1992年7月8日,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宣布,將36名俄聯邦人民代表去年年末提出的《葉利欽總統禁共令違反憲法》的申訴作為基本案件審理,俄憲法委員會責任秘書魯緬采夫提出的《關于承認蘇共違反憲法并由此確認俄羅斯總統令符合憲法的問題》的申訴作為平行案件審理。1992年n月30日,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就葉利欽總統禁共令及蘇共、俄共是否違反憲法一案作出最后裁決。憲法法院的判決書指出,鑒于1991年8一9月間蘇共事實上已經解體,而俄共尚未形成一個獨立的政黨,憲法法院決定停止審理蘇共、俄共是否違反憲法一案。關于葉利欽總統1991年8月和11月的禁止蘇共、俄共活動和沒收其財產的命令是否違憲一案,判決書指出,禁止蘇共、俄共高層領導機構活動是合法的,而解散共產黨地方基層組織則違反了憲法。在俄羅斯政治形勢十分復雜的情況下,各派力量之間的斗爭異常激烈,國家面臨蘇聯解體后新一輪解體威脅。憲法法院的裁決應當說比較巧妙和得體,既考慮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會情緒。從法律上講也無重大缺陷,絕大多數法官表現出了很強的法律素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和佐爾金院長本人的聲望由此大振口困這次審理的直接結果,是促成1993年2月13日俄共第二次非常代表大會,宣布重建俄共。3.憲法法院與俄羅斯選舉制度1998年n月5日,俄羅斯憲法法院作出裁決,葉利欽現在的總統任期為第一任期,無權參加下屆總統競選。俄羅斯憲法法院認為,1996年總統選舉前,葉利欽總統已經履行了第一任期的職權,1996年連任總統是他的第二任期。因此,根據俄憲法“一個人只能連任兩屆總統”的規定,葉利欽不能再參加2000年的總統競選。葉利欽是在蘇聯解體前1991年6月首次當選為俄聯邦總統的。1996年6月,葉利欽總統競選連任成功。此后,有關葉利欽能否第三次出任總統的問題成為俄羅斯政治生活中的熱點問題。以總統權力機構為代表的政治力量堅持說,葉利欽第一次當選俄聯邦總統是在蘇聯解體之前,因此不能看作是一個任期,第一任期應從1996年算起,當然有權參加下屆總統競選。相反,以國家杜馬為代表的政治力量則認為,葉利欽已經連任兩屆總統,所以不能參加下屆總統角逐。憲法法院裁決的最終拘束力不容質疑,葉利欽認為,憲法法院的裁決完全是根據法律原則,而不是出于政治因素作出的。他對憲法法院的裁決表示滿意。4.憲法法院與俄羅斯外交“二戰德國藝術品是否歸還案”表明憲法法院在俄羅斯外交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從俄羅斯憲政制度確立來討論憲政與對外事務的關系,我們可以看到當代俄羅斯同蘇聯時期的不同在于:外交事務和外交活動受到憲法安排的調整。也就是說,俄羅斯外交活動比蘇聯時期民主化和科學化了,類似蘇聯時期少數幾個人決定出兵阿富汗的情況不會再出現。明確了這一點,進一步我們還可以看到憲法法院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戰德國藝術品是否歸還案”證明了這一點。二戰后蘇聯繳獲德國一百萬件藝術品,包括書籍、繪畫、金幣等。德國希望俄羅斯歸還這些藝術品,但大多數俄國人認為這些藝術品是對納粹德國給俄國造成巨大破壞的賠償。俄羅斯憲法法院1999年4月22日裁定,蘇聯在二戰后從德國繳獲的藝術品將不歸還德國。憲法法院認為,這些藝術品是戰利品,法律規定,戰利品不應歸還給“侵略者國家”的政府。這個案例體現了法院在立憲民主體制下對俄羅斯外交的影響。
四、俄羅斯的司法改革
普京在2001年4月3日國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司法改革問題。可以說,司法間題體現了國家的社會公正問題,而正義和道德的政治制度正是復雜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需要的,所以普京的這項改革也是勢在必行。他表示,百姓對國家的信任非常重要,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會破壞政府的威信。普京認為,俄羅斯現在最需要的是法治,沒有法治就沒有公民的自由,就無法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投資環境。他還指出,外國人不愿在俄羅斯投資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目前俄羅斯缺乏對外國投資者必要的法律保護。俄羅斯社會也普遍認為:目前在俄羅斯的權力體系中,司法權最弱,也最沒有效率。近年來,在司法機關,法官與執法人員因工資過低被其他人利用或發生受賄行為的現象非常普遍。在社會中甚至形成了所謂“影子司法”,即由于司法腐敗,公民只能利用某些不合法的途徑或手段才能得到辦案人員公正的判決。這些現象嚴重損害了公民對國家的信任。司法問題已經演變成公民共同的問題。其結果是家庭關系破裂,居民身體狀況惡化,社會道德氣氛惡化。如此行使權力為在確保公民權利和自由領域濫用職權創造了廣泛的條件,為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腐敗提供了便利。這些問題的根子在于執法工具缺乏效率,也在于立法機關本身。俄羅斯在司法改革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1)對聯邦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應當轉人計劃工作狀態,與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密切協作。(2)國家司法系統落后于生活,實際上對經濟改革幫助不大。法院仍沒有成為辦案迅速、正義和公正的機構。仲裁工作遇到矛盾的、解釋模糊的法律條文。(3)部門規章制度是企業發展的一個主要障礙。官員習慣于按某個法律生效后制定的規章行事,而這個規章往往與法律本身相矛盾,同時這種情況幾年不變。政府、各部和主管部門應當對部門規章制度采取徹底措施,直至在通過有關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完全取消大量的部門文件。由于俄羅斯社會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很高,所以在2001年政府提出的有關改革社會制度方面的法案中,涉及司法制度改革的法案占了很大比例。n月20日,俄政府特別通過了《有關2006年前發展聯邦司法體系的目標綱要》,為此還專門向司法權力機關劃撥了450億盧布以用于政府對司法制度改革的財政支持。從政府提出的司法制度改革草案的具體內容來看,俄羅斯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力圖按照當今通用的國際準則和慣例對俄羅斯具體的法律部門和司法實踐進行技術性調整,包括對《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仲裁法典》、《法官地位法》、《司法體系法》及《律師法》在內屬于國家司法體系范圍的法律所進行的重新修訂和補充,以適應普京提出的建立強大國家和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現實需要。2001年政府提出的以上有關司法改革法案中,涉及到某些防止司法腐敗和對法官實施社會監督的內容,這在俄社會,尤其是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爭議,爭議的焦點是:法案中的這些內容是否破壞了司法獨立的原則。[0j‘p,g,在這方面,俄羅斯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與法官地位及其任命辦法有關的問題。判案集體成員應當不僅包括法官,而且還應當包括司法社會的其他有威望的成員。(2)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始終不渝地貫徹各方辯論制和權力平等的原則。(3)調節法庭判決執行辦法的法律也需要實際完善。(4)整頓市政立法的秩序口它最接近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時其質量非常低,過于累贅,經常不符合邏輯。吸引地方自治體的實踐家和專家以及具有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城市和市政實體的社會聯盟來參加這項工作。(5)完善護法機關的工作,其中包括檢察院。總之,正如普京總統在慶祝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成立十周年上的講話所提到的:憲法法院是有效捍衛憲法的工具。憲法法院不僅建立了捍衛憲法的有效機制,并在俄羅斯第一次出現了在法律基礎上既能限制立法權力,又能限制執行權力的國家機關。憲法法院已經占據了在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系統中的穩固而確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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