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特點及對策
時間:2022-01-11 08: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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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案件頻繁發生,成為了治國安邦的一大挑戰。其呈現以下特點:犯罪行為多發生在農村地區;春天成為案件的高發期;犯罪行為極具突發性、隨意性、殘忍性;損害賠償能力不足。為此,有關部門應該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綜合治理,形成預防、懲治、保障三位一體管控機制,盡可能預防和減少精神病人對整個社會造成的危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關鍵詞:精神病人;犯罪;特點;管控對策
2017年4月1日下午,河南省洛陽市寧縣某醫院一名男性精神病患者自行解開綁縛,手持筷子攻擊同病房的其他患者,最終造成了三死一傷的悲慘局面。這一切過程不超過9分鐘,而就是這短暫的九分鐘給五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悲痛,同時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熱議。不論我們愿不愿意承認,我們都正進入了一個“無情的精神疾病時代”。因為我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增加,使得國民心理防線面臨極大挑戰。在這種背景下,精神病人犯罪率逐年遞增,導致精神病人犯罪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一、精神病人犯罪的特點
(一)農村成為精神病人犯罪的多發地區。根據有關調查,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多發生在農村地區,這和農村地區文化、醫療、經濟等方面發展緩慢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精神病人受到自身條件的限制或者教育條件的落后等原因導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使其辨別是非的能力更為低弱。同時,精神病人家屬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缺乏對精神病的全面認識,沒有辦法全面又周到的幫助精神病人治療病情。另外,農村地區醫療條件差,無法滿足精神病人的醫療需求。當前,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落后,農名工普遍離鄉打工,只剩老弱病殘留守在村里,缺乏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對其進行監護,多數情況下對其放任不管,使精神病人隨意流竄,頻繁肇事。(二)春天成為案件的高發期。春天,是精神疾病的高發階段。相關研究表明,春天溫差大,導致人體的體溫中樞活動頻繁,這會影響它附近的情緒中樞,造成情緒波動,抑郁癥等精神疾病患者常常在這個時候容易出現精神狀態的明顯波動。再加上春天萬物復蘇,各種細菌也開始活躍起來,天氣也比較干燥,易使人們的情緒不穩定、反應遲鈍,甚至抑郁和煩躁。因此,一年中3-5月為精神病復發率最高時期,特別在油菜花飄香的4月份達到頂峰,大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發生在這個時期。(三)犯罪行為極具突發性、隨意性、殘忍性。精神病人的感知、思維、行為及意識等方面都異于常人。雖然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犯罪征兆,但是一旦發病或者受到外界的刺激,便引起大腦功能紊亂,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隨之引起暴力犯罪行為,所以犯罪行為極具突發性;另外,精神病人侵害對象不確定。因為他們的犯罪動機多數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因果關系不清晰,時常是見誰打誰,所以犯罪行為具有隨意性;同時,精神病人作案時,一般會使用觸手可及的棍棒、菜刀、鋤頭、繩子等身邊物品,從而對受害人實施致命性的暴擊,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四)損害賠償能力不足。精神病人因自身的缺陷,勞動能力偏差,造成就業機會偏少,缺乏獨立的經濟來源。而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往往更加不堪重負,經濟條件很差,還有一些流浪精神病人,沒有或者找不到監護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害,通常無力賠償,導致受害人的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充分全面的保護。
二、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完善。我國《刑法》第18條也規定對被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實施阻力還是很大。例如何種情況為“必要的時候”卻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以至于各地執行部門對其理解不一。《精神衛生法》對全國精神衛生工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各個地區并沒有及時有效的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導致各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刑事訴訟法》對強制醫療的規定不夠具體,對于強制醫療的決定、執行和解除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二)社會監護缺失。政法機關、民政部門、醫療機構都各施其職,并未形成信息共享、有機統一的社會綜合管理精神病人機制,甚至在精神病人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之前,是沒有一個專門的機關積極進行管控的。一旦肇事,經法院確認無需進行強制醫療的,均將其釋放,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實際上,造成了“事前無人管,事后也無人管”的尷尬局面,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惡性循環。(三)強制醫療機制不健全。強制醫療制度的設立對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對于什么時候才是必要情況以及如何進行執行強制醫療措施的規定仍然不夠明確具體,導致強制醫療制度落實起來特別困難。而強制醫療制度又恰恰對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起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精神病人犯罪管控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筆者建議修改《刑法》第18條,將“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改為“凡是發生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一律由政府送往強制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直到被指定的醫療機構評估為康復,才能回歸社會”;我國于2013年5月1日實施《精神衛生法》,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對精神病人的救助、預防、治療和康復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其要求,積極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將責任具體化,讓基層部門便于操作,便于對精神病人的管理;《刑事訴訟法》應該更為明確又具體的規定強制醫療的決定、執行以及解除等相關問題,從而提高強制醫療制度的可操作性。(二)建立統一的精神病人信息庫。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人口流動快,基層部門對精神病人的控制力非常弱,這就造成了精神病人尤其是暴力潛伏期的精神病人“情況不明、底數不清”,使管控工作處于被動狀態。針對這一現實問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該會同有關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庫,實現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共享。1.開展普查工作。由政府牽頭,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家屬積極配合,社會共同參與,實施全國性的精神病人健康普查并作出醫學診斷和風險評估。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對精神病人的姓名、工作、病歷以及其他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只有通過開展全面的普查工作,才能夠具體、全面、科學、有效的掌握精神病人的相關信息。2.建立并落實跟蹤隨訪措施。在建立統一的精神病人信息庫的基礎上,建立并落實“家庭、社區、醫院”跟蹤隨訪措施。由有關部門組織專業醫生走訪基層,對精神疾病患者進行康復訓練。(三)提升司法鑒定的科學性、真實性、公信力。精神病司法鑒定對判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為精神病人具有重要意義。它在減少社會群眾免受精神病人危害和維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之間,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控辯雙方應平等享有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啟動權。如果說賦予偵查、檢查機關精神病人司法鑒定權是基于職責之所在,那么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方精神病人鑒定權就是基于對其人權的保護。這樣可以在司法機關沒有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情況下,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自主啟動司法鑒定,從而保障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這樣平等的賦予控辯雙方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啟動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人權,提高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參與能力,改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因不服司法鑒定結果而反復申請鑒定的情況。2.完善病歷資料審查制度。眾所周知,病歷資料是精神病司法鑒定的重要參考依據。而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存在精神病司法鑒定通過抄襲病歷資料來得出結論的現象。因此,在文證審查時,應注重加強對精神病病歷資料的審查,如入院病歷中的既往史、現病史以及相應的普通檢查和專項檢查;入院時的臨床輔助檢查,特別是入院后的治療情況、病情變化等記錄是否具體詳細,以及臨床醫生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四)設立精神病人專項救助基金。精神病人的病情性質決定了精神病治療注定是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絕對大多數患者家庭是無力承擔這一筆昂貴的醫療費用,急需社會的救助。而在社會救助過程中,國家無疑是社會保障最有力的后盾。但是我們也要理解的是,國家的財政力量畢竟是有限的,不是萬能的,不可能社會的方方面面都來依賴財政的救助。所以,應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社會各界都能參與到救助當中來,設立精神病人救助專項基金并制定嚴格的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精神病人家庭沉重的經濟負擔,保證越來越多的精神病人都能得到系統的治療。
綜上所述,頻繁發生的精神病人犯罪事件已經給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威脅,是平安中國建設面臨的新的挑戰,將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納入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已經成為大勢所趨。因此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綜合治理,形成預防、懲治、保障三位一體管控機制,以減少精神病人犯罪的反復發生,讓精神病人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愛和理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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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敏 單位:湖南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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