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法的運用

時間:2022-02-02 03: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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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法的運用

摘要:經過殘酷的一戰和二戰,飽受血與火折磨的人們開始思考怎樣通過國際法院的司法裁判來實現每個人心中所追求的正義以及如何將罪行制造者繩之以法以維護世界和平。當這些思考進行到國際刑法領域的時候,就演變成了一項原則——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法中,它也可以被稱為“官方身份無關論原則”或者“官方身份不免除刑事責任原則”。這項原則誕生的目的就是為了對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進行審判并做出相對應的懲罰。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確立,進一步維護了社會與世界的公平和正義。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無數人不斷地實踐,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地位變得越來越突出,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并且它有資格有條件成為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而不是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的附屬品。

關鍵詞: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國際刑法;國際法院

一、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起源和發展

如果一個國家元首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法條上所規定的內容,國際刑事法院對這件事情該如何處理呢?這首先要看的,自然就是關于法院管轄權的問題,規定管轄權的法律有很多,但對于國際刑事法院來說就只有一部,也就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根本大法——《羅馬規約》了。就如每個國家都會有一部根本大法——憲法一樣,《羅馬規約》就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憲法。《羅馬規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這就是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法律依據,它的出現讓所有人都無法免除國際法上的刑事責任,包括一國的元首和領導人。從豁免到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反映了現代社會國際法與國際刑法的演變過程。管轄豁免是自古以來一直都有的一項原則,它體現的是對國家主權的尊重和保護。國家元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代表一個國家的意志,他的行為一般都會被視為他身后的國家的行為。而國與國之間是平等存在的,所以不存在某個國家的法律高于另一個國家的法律,而作為代表一國意志的國家元首以及國家元首所指派的外交使節,自然也就不受限于其他國家的法律,而會享有最高的特權以及豁免資格。這一點在國際條約法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維也納外交關系條約》中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公約里主要確定了國家之間和平關系的原則,并規定了國家及其派出代表享有豁免權的權利。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一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不會受到其他國家不正當的干涉。隨著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興起和發展,人們逐漸發現,國與國之間一直所奉行的豁免原則存在著一些對國家元首或代表過度保護的問題,尤其是當他們做出了嚴重侵害國家利益和別國公民權利的行為時,管轄豁免往往會讓他們減輕或者逃脫處罰,這是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所以學者們就提出要建立和推行一些新的原則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并對那些違反國際法的個人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第二次世界戰爭的發生,將人們帶入了水深火熱的地獄之中,哭喊聲、哀嚎聲遍及戰火的每一個角落。這次的傷痛讓國際社會針對要堅決懲治制造國際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這一事實達成了一致意見。為了懲治德國和日本法西斯,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目的是為了對他們在戰爭中所做的暴行進行徹底地清算和嚴厲地懲處。在審判中,法庭強調,犯下那些戰爭罪行的是作為被告的人,而不是他們所代表的國家這一抽象的主體,只有對人進行懲處才能保證這些罪行不再發生,才能做到真正意義上的保護人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七條規定:被告的官職或地位不應為免除責任或減輕刑罰的理由,無論其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部門的負責官員均應按所犯罪行受到懲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中也明確了關于“被告責任”的規定“被告在任何時期所曾任之官職,以及……,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責任。如法庭認為符合公正審判之需要時,此種情況于刑罰之減輕上得加以考慮。”從這兩個憲章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此時的國際社會已經開始禁止犯下國際罪行的人援引自己的身份地位以期獲得特殊豁免的權利了,這就是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前身了。值得一提的是,紐倫堡審判原則中所制定的關于官方身份無關性的規定,獲得了聯合國的認可,并于1946年12月11日通過了《確認紐倫堡憲章和審判所認定的國際法原則》的決議,在其中重申了被告官職不得作為請求豁免的理由的規定。這意味著不是犯罪官員國籍所屬國的國家也可以運用普遍管轄的原則在本國國內的法院中起訴這些罪犯了。在隨后的時間中,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和條文中被反復的提出和確認,包括1948年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51年的《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等。到了這個時候,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基本已經正式確立下來了,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在今后的國際社會中,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保護人權、懲治國際罪犯方面,發揮著無比重要的作用。

二、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審判中的運用

(一)前南刑庭。前南刑庭,是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院的簡稱,設立在荷蘭海牙。其設立的主要原因是自1991年以來,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內的武裝沖突中,發生了某些情節極其惡劣、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規定的事件,例如:種族滅絕、蓄意謀殺、嚴刑拷打、破壞文化遺產等。這些行為在被曝光之后震驚了國際社會,各界要求嚴厲追究事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為此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287號決議,成立了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院,目的是對大規模屠殺和實施種族清洗的行為進行起訴和審判。它是獨立于國際法院之外的一個國際司法機構。在法庭成立后,法庭依法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的總統米洛舍維奇和前塞爾維亞領導人卡拉季奇進行了審判,起訴理由是犯有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和戰爭罪。米洛舍維奇總統于2006年3月11日在海牙前南刑事法庭拘留所中去世。雖然因為他的去世沒有完成最終的審判,但這一審判的過程打破了原來沒有國家元首被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的記錄,意味著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正式運用到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之中,成為了審判中所依據的一項重要原則。(二)盧旺達刑庭。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院,簡稱盧旺達刑庭,于1995年設立在坦桑尼亞阿魯沙。盧旺達刑庭設立的背景是源自發生在1994年4月7日的舉世震驚的盧旺達大屠殺慘案,從這天起的一百多天里,至少有80到100萬人慘死在鐮刀、鋤頭等冷兵器之下,一多半的圖西族人口被滅絕。曾有人進行過統計,這樣的殺人速度,比當年納粹德國用毒氣毒殺猶太人的速度還要快數倍。為此,聯合國于1994年11月8日通過安理會第955號決議,設立對在盧旺達境內進行嚴重滅絕種族犯罪的人進行審判的國際刑事法院,也就是盧旺達刑庭。盧旺達刑庭審判的對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盧旺達境內實施滅絕種族行動的非盧旺達人;還有就是同時期在盧旺達鄰國內實施同樣行為的盧旺達人。法庭審判的重要對象有:盧旺達前總理坎班達、14名前任政府部長以及其他一些參加這次行動的高級軍事將領和官員。《盧旺達國際刑庭規約》第六條就明確規定了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這也為對盧旺達政府領導人物的審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盡管前總理坎班達對自己所做的行為事實供認不諱,并且在國際刑事法院上主動承認錯誤并做出道歉,但無奈他的罪行實在太過于嚴重,已經到了無法被寬恕的地步,所以他最終還是被盧旺達刑庭判處無期徒刑。盧旺達刑庭對坎班達的成功審判標志著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進一步加強,符合了國際上對人權的保護。侵犯人權者,無論是誰,都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三、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現狀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對于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適用和地位,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將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納入有關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領域進行研究,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普遍認為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為主權原則、人權原則、合法原則和合作原則四項;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把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或者國際刑事責任原則列為國際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還是不認為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可以成為基本原則。但是可以考慮到的是,因為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和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有著極多的相似之處,所以這種觀點其實已經代表著學者們漸漸接受了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重要地位,持此觀點的學者一般認為國際刑法的四原則是尊重國家主權和基本人權原則、國際刑事責任原則、國際社會通力合作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第三種觀點認為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是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的附屬概念,而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則是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個人刑事責任原則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必須要將個人的官方身份排除在考慮范圍之外以后,國際刑事法院才可以對個人進行國際法上的定罪,這其實就是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內涵,所以這種觀點實際上已經把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放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應該被稱之為“披著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外衣”的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第四種觀點則認為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和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是同等地位的兩個原則,二者同樣重要,都是或者都應當是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從發展趨勢來看,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國際刑事審判中的運用一點都不少于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所以第四種觀點現在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和認可,應該也會成為對于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地位認識這一問題的主要解釋。

四、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在中國

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經有130多個國家簽署了《羅馬規約》,批準的國家也超過了110個,這代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人民愿意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監督和管轄,堅決反對危害人類的惡劣罪行的發生。這么多國家加入,總需要有幾個大國作為榜樣做出表率作用。而中國作為一頭逐漸崛起的雄獅,隨著時間的發展正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國際條約和其他文件的簽署,中國手中都握著極具話語權的一票,同時中國還是最大的國際組織——聯合國的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這足以說明中國對于國際刑法的實施和發展起著多么重大的作用。所以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如果想要真正的成為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國的支持和幫助必不可少。其實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很像是我國《刑法》上所規定的:“對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人有超種族、性別、年齡是怎樣的,只要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所有人都會被同等地對待,任何人觸犯了法律都應該追究,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所有人”是否包括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中所涵蓋的那些人,即外國的國家元首、國家主席、領導人派出的使節或者是高級官員等。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中國是一個奉行屬地管轄的國家,但這個屬地管轄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是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而采取外交措施來解決。根據《羅馬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的是補充性管轄,即在有管轄權的國家“無能力或者不愿意”對某件事情進行管轄的時候,才會交由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管轄。雖然這么規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國際刑法的發展,應該將什么是一國“能夠管轄”的范圍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對于中國也同樣如此,只有這樣才能讓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得到更好的適用。國際刑事法院近些年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原來由聯合國安理會解決的問題,現在都會交給國際刑事法院來進行,所以中國應該積極地準備和面對國際刑事法院的飛速發展和日趨重要的國際地位,盡量處理好與國際刑事法院之間的關系,為中國和國際刑事法院將來的交流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聯合國安理會和國際刑事法院同樣作為維護世界公正、消除國與國之間沖突的重要機構,對與推動世界和平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兩個機構在維護正義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也有所差別,聯合國側重于磋商解決,涉及到的政治層面的東西較多,方法比較柔和;而國際刑事法院主要是通過審判的方式來維護和平與正義,干脆利落,效果顯著,但是缺乏柔性。這樣的特點就導致可能有利于安理會履行職能的情況下,對國際刑事法院就有不利的影響,針對這樣的問題,中國應該采取中和平衡的策略。中國作為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一定要發揮自己的影響力。現在的中國由于還存在對某些條款的保留,并不是國際刑法法院的締約國,所以中國應該利用自己常任理事國所擁有的否決權,影響一些決策,把局面轉向有利于自己的一方。對于國際刑事法院做出的決策和指定的原則,正確的部分中國應該遵守;但對于我國有所保留的條款或者說是中國認為有些不妥的地方,也應該及時亮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就例如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中國在適用時就應該在國內法規定的范圍內適用,并進行嚴格地控制。做到既不排斥也不盲從,保持一個大國該有的風范,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五、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作用

(一)保證公平,有罪必罰。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就是為了對那些違反人們正常道德規范,做出對社會有危害性行為的人進行懲罰。如果一個人犯了罪還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那么法律設立的價值也就沒有了,立法者設立法律時的初衷也就成了空談,法律條文也成了一紙空文。國際犯罪是一種極其惡劣和嚴重的犯罪,它對人們造成的傷害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罪行可比擬的,如果國際犯罪不被懲處的話,那何談公平和正義?而且,國際犯罪的實施者不會是一個兩個人,而是一群人,一群有組織、有預謀的人。而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設立就是為了將國際犯罪的組織者和謀劃者繩之以法,讓他們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論他們是誰。這對加強和鞏固國際法的地位和作用,促進國際社會和諧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二)敲響警鐘,預防犯罪。相比于平民和士兵,國家領導人才是更有可能發動國際犯罪的人。在以前很多國際犯罪中,犯罪人都因為有著一國領導人或者其他高級官員的身份而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甚至是沒有進行處罰,這導致很多人越來越猖狂,越來越不把國際法的法規放在眼里,因為他們知道憑借自己的身份可以免受國際刑法的制裁。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設立正好斷絕了他們腦海中的幻想,讓國際刑法可以對任何人進行無差別的適用,只要他觸犯了國際刑法中的規定條款,便沒有人能夠在犯下罪行后進行逃脫。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有利于讓所有人都對于國際刑法心懷畏懼,能夠有效地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三)完善立法,增強影響。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設立是所有國家愛好和平的公民共同的意愿,表達了人們對犯罪分子的憎惡之情,所以它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的設立,意味著國際刑法的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變得更加系統和完整,同時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的普遍適用還意味著國際刑法地位的提高以及影響力的增強。雖然在原則設立之后,因為各個國家政治和法律的原因,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最大的還是實施難的問題,但是只要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還在,其他問題的解決就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只要耐心地等待,執行一定會變得容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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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子豪 單位:國際關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