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際刑法與發展趨勢
時間:2022-10-30 0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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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鄒大虬工作單位:湖南省公安廳
首先,從國際刑法的內容看,國際刑法是以規定由哪些認為是國際犯罪以及為多數國家所認同的針對國際犯罪的應對及懲罰措施為主要內容的,是各國在懲治國際犯罪問題上相同意志或者協調意志的反映。所謂國際犯罪,是指哪些違反國際社會根本利益,具有普通危害性,并為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犯罪行為。此類犯罪行為主要包括: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侵略罪;違反戰爭法的虐待戰俘、危害平民、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等犯罪;違反國際人權法的滅絕種族罪、酷刑罪、種族隔離罪等;違反海洋法的海盜罪、危害海上航運、安全犯罪;違反國際航空法去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以及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劫持人質等恐怖犯罪,偽造貨幣犯罪、犯罪等等。這些犯罪行為除具有犯罪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性:一是,國際犯罪是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的犯罪行為;二是,國際犯罪是具有國際危害性的行為;三是,從國際刑事犯罪行為的預防與制裁來看,單靠一國力量很難達到滿意的效果。遏制國際犯罪需要多國的通力合作與相互配合。其次,從國際刑法產生及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國際刑法是隨著跨國犯罪的出現,各國彼此合作而逐步形成的行為規則,其目的旨在打擊日益猖獗的跨國犯罪和國際性犯罪行為。再次,國際刑法的淵源與法的淵源是一致的,即主要表現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綜上所述,國際刑法是在國際社會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行為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刑事合作關系并為各國所公認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二國際刑法的法律性
目前,由于在國際刑法規范背后不存在一個權威機構來制定具有實效的統一的國際刑法典。因而,從國內刑法的角度看國際刑法,按照形而上學的觀點,也許會提出國際刑法不是/刑法0,也無所謂國際刑法的錯誤結論,甚至有人認為國際刑法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否認其法律存在的現實性和必要性,所以,研究國際刑法的法律性已迫在眉睫。
(一)國際刑法的強制性國際刑法規范作為法律規范,自然包括強制性這一特征。但是,由于國際刑法規范不是由統一的國際刑事法院來適用,而是由國際刑法公約國依據該公約運用本國司法系統,完成對國際罪犯的強制制裁。這種分散的刑罰制裁究其本質是國際社會共同實施的,也就是說締約國對國際罪犯的制裁行為可歸因于國際社會整體實施的。因為,國際刑法公約是在得到絕大多數國家同意基礎上簽訂的,締約國對國際罪犯定罪量刑是履行國際義務,其本身就是在國際刑事法律秩序強迫規定下實施的。國際刑法中的/或引渡或起訴0基本原則和國際刑事責任的確立,是實現國際刑法強制性的基本保障。1./或引渡或起訴0原則是實現國際刑法強制性的主要原則。第一個規定/不引渡就起訴0的雙邊條約是1880年經英國和瑞士修訂的引渡條約,隨后,在一系列懲罰國際犯罪的多邊公約中,都規定了/或引渡或起訴0原則,如1929年的5防止偽造貨幣公約6、1936年5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6、1961年5麻醉品單一公約6、1970年5海牙公約6、1971年5蒙特利爾公約6、1973年5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罪行公約6和1979年5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6等。該原則意味著對某些犯罪,既不是犯罪地國,也不是犯罪人或被害人國籍國的國家,也擁有對其管轄的權力,即/普遍管轄權0。/或引渡或起訴0原則的提出,是對國際犯罪確立了強制性原則,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責任。只要國際刑法公約或慣例明確或含蓄地承認有關行為構成一種國際犯罪,那么締約國有義務遵循該原則。2.國家刑事責任的確立,是國際刑法強制性的發展和完善。國家刑事責任的確立,不僅解決了國家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的問題,而且促進了國際刑法真正發展成為國際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部門,揭示了國際刑法的實質。傳統國際法認為,國家在國際上不負刑事責任,對于代表國家行事的本人所作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國際法權威奧本海在其5國際法6第一版和第四版中都強調了這種觀點,認為國家只對其國際違法行為承擔道義責任和物質賠償責任。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軍國主義德國的暴行,受害國人民強烈要求審判和懲處德皇及其他罪魁,列寧簽署的5和平法令6公開宣布侵略是對人類的極大犯罪,5凡爾賽和約6也首次規定對發動侵略者進行刑事制裁。但由于荷蘭政府拒絕引渡逃亡到那里的威廉二世而未實現。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形成的戰爭罪應受懲罰的規則證明了國家官員刑事責任的確立。由于國家的國際犯罪行為應通過個人所為,因此除了要追究國家的刑事責任外,還必須對其代表人和主要行為人實施制裁。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承擔刑事責任的國家被相應地限制了國家主權和進行賠償;其代表人和主要行為人作為戰犯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0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決議,確認了紐倫堡及該法庭判決認定的國際法原則。相應的一系列國際刑法公約中出現了針對國家行為的禁止規范。如:l948年的5禁止滅種公約6、1972年5防止與禁止種族隔離罪的國際公約6、1979年10月5防止和禁止酷刑公約草案6,5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草案6第19條也明確規定了國家刑事責任的確立。國家刑事責任的確立,使實施國際犯罪的國家成為國際刑事制裁的對象,有利于維護國際社會的公平、正義,保障受害國利益。但要實現對國家犯罪的制裁,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顯得尤為必要。因為,主權國家間無管轄權,受害國無法對他國提起訴訟,況且如何判斷國家不法行為構成國際犯罪又無統一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世界各國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在絕大多數國家依其主權同意的基礎上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由它對某國不法行為定罪量刑,這是一種國際法律共同體集中化的制裁,并不構成對該國主權的非法性強力干預。國際刑法的強制性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性,它的特殊表現在分散化的強制制裁。國際刑法是一個處于發展初期的還很不發達的法律制度,缺乏統一的國際刑法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國際罪犯的制裁僅由締約國通過國際刑法公約確立管轄權后,運用本國的司法機構實施。不可否認,這種方式有損制裁的效力,但不能否認國際刑法的強制性。
(二)國際刑法的規范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它規定了人們可以這樣行為、應該這樣行為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法律規范在邏輯上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即行為模式和相應的法律后果,國際刑法規范則是由不應該這樣行為的行為模式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所組成。國際刑法規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以公約或協議等國際法形式表現出的有關國際刑事犯罪的成文法規則;第二,關于國際刑法管轄權的習慣國際法及相應的內國法律的規定;第三,關于國際刑事互助與協助的國際公約和內國法。上述國際刑法規范的三個組成方面,內容上具有一定的內在聯系,它們之間的有機統一,便構成了現實的國際刑法。這些規范中,第一類一般只規定何謂國際犯罪行為;第二類規定管轄權;第三類確定怎樣行使管轄權,都沒有涉及到刑罰制裁問題,但是一旦將這三方面有機結合起來,即當某個特定國家根據國際法和本國法律規定,確定了對某一國際犯罪的管轄權時,該國法院便可對罪犯提起訴訟,并依照本國法律規定定罪量刑,執行刑罰處罰。
(三)國際刑法的有效性目前,國際刑法制度的規范不僅逐漸地為國際法律社會大多數成員國家接受和遵守,而且參加國際刑法的條約、公約涉及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到1979年這些調整國際刑事法律關系的慣例和公約的規定,大多數在很大程度上都得到了遵守,因為它們有利于維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且遵守這些規范加強國際刑事合作有助于贏得國際間的友好親善,維持和平共處。綜上所述,國際刑法的規范性、強制性、有效性是國際刑法具有法律性三大特征,缺一不可。規范性是法律性的前提和基礎,強制性是法律性和權威性有力的最后保證,有效性是法律性的實質和體現。三者有機聯系,使國際刑法的法律性充分實現。
三國際刑法的發展趨勢
犯罪的國際化和跨國性傾向增強,要求在超國家層次上預防和懲治犯罪的法律機制進一步健全和發展,因而,旨在同國際性犯罪和跨國性犯罪作斗爭,主要以規定國際犯罪和國際禁止行為,調整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原則和制度為研究內容的國際刑法必將得到進一步重視,并在客觀要求的推動下進一步向前發展。從國際刑法現狀和國際社會現狀分析,筆者認為,國際刑法的發展趨勢會呈現出兩個主要特點:
(一)國際刑法在一定時期內仍會以現有模式為發展基點隨著國際關系的演變和國家間交往的頻繁,國際性犯罪和跨國性犯罪也會向前發展。這種現實會給國際刑法的研究提出新的要求,以更有效地遏制國際犯罪。由于主權國家在設立超國家的世界性或地區性刑事法院方面有重大利害關系,因而,基于本國利益考慮,在現階段,主權國家還很難接受放棄對國際犯罪行使管轄權的建議,很難接受凌駕于其上的超國家組織的管轄。所以,在一段時間內,任何處理國際犯罪的計劃必須以國家的合議為前提,必須以國際社會共同遵循的法律原則為基礎。這樣,國際刑法還必然會保有其/雙重性0特征,在組成結構上,保持國際法中的刑法方面與國內刑法中涉外方面并存的現狀;在執行方式上,沿用由超國家層次的刑事法庭直接負責逮捕、起訴、審判及執行和各個締約國對某些國際犯罪通過將國際條約規范轉化為國內立法,并且依照國內刑法進行起訴、審判及執行兩種模式。在國際刑法演進過程中雖可能偏重某個方面,但總的趨勢還會在現有的基礎上發展。
(二)國際刑法會以空前的速度在特定的方向上前進在現代國際社會中,國際共同利益的領域日益擴展。而國際共同利益保護的實現,必然賦予國際刑法更高的期望,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無疑會推動國際刑法適應社會客觀要求,迅速發展。1.懲治和防范國際犯罪的需要,要求國際刑法向謀求統一的國際刑事政策,加強國家間合作的方向發展。犯罪的國際性和跨國化,特別是近些年來,國際恐怖主義、國際貿易、環境犯罪和洗錢走私等國際經濟犯罪的蔓延和趨重,向國內刑事司法系統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各國普遍感到,新形式、多元化的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不僅嚴重危害一國的安全和利益,而且也侵害到他國的安全和利益,侵害到人類共享的國際社會共同利益。面對犯罪的跨國性和國際化,不僅個別國家的局部打擊和單一防范變得無能為力,就是傳統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形式也難奏效。因此,為有效遏制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國家之間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擴展國際刑事領域里的合作。但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國際刑法規范都是國際性、地區性和國內性三個層次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融,都必須借助主權國家的參與和多個媒介適用。而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程度和文化傳統不同,國與國之間在行為標準和價值觀念上相差懸殊,懲治犯罪的法律制度和既定目標相異,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認識不可能完全一致,對于特定案件的處理也會有不同的主張。沒有共同的刑事政策思想及共同的標準作指導,國際刑法的適用必然困難重重。各國就必需以懲治和防范國際犯罪的大局為重,適當做出一定讓步和犧牲,謀求統一的國際刑事政策。2.國際社會對人權的關注要求國際刑法對人權提供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二戰以后,逆法西斯蔑視人權、踐踏人權而興起的人權運動曾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產生過強烈影響;近年來,尊重人權、保護人權更成為席卷世界的當代潮。由于人權本身反映著人類的基本要求,是各國容易達成一致的共同點,所以,在世界范圍內,人權必將得到進一步關注,并成為國際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社會對人權的關注不僅要求國際刑法把保護人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而且要求國際刑法向人權保護具體化、法典化方向發展。這就是說,國際刑法不僅要在其實體性規范中對個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加以反映并作出明確的保護規定,而且要在其程序性規范中確認相關人員的訴訟權利,提供人權保護的實現途徑。各地區、各國家也在嘗試國際刑法對人權保護的實踐,并開始建立一些地區性的機構,致力于將抽象的、理念性的人權變成一種具體的、實有的權利。因此,以人權保護為動力的理論探討與實際努力必然會促使國際刑法向縱深發展。3.犯罪的跨國性和國際化趨重的現狀對超國家層次上作出反應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犯罪現象的國際化一方面表現為傳統的國內性犯罪向國外發展,另一方面表現為不限于一國領域內的犯罪和傳統的國際性犯罪明顯增加,并伴隨著規模巨大的國際性犯罪組織的形成。犯罪的國際化水平的提高,不僅要求國家間加強合作,而且使得在超國家層次上作出反應成為必需。早在本世紀初,一些國際組織已經認識到跨國犯罪活動的危險性,通過了一些特殊的條約來打擊一些特殊領域的犯罪活動。l929年日內瓦公約專門針對偽造貨幣的犯罪活動,而1949年和1961年的公約則對付販賣人口、及有關麻醉品的犯罪活動。[2]然而,根據國際公約所確定的管轄方式及執行模式,仍需以各主權國家為中介,仍不可避免地出現在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及懲處力度上無法解決的爭執,以致不能滿足懲處國際犯罪的客觀需要,及時、有力地打擊犯罪。這樣,犯罪國際化趨重的客觀現實必然要求國際社會在超國家層次上采取行動,減小主權因素對國際犯罪懲治造成的負面影響,強化對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的打擊。與此同時,一些從事國際刑法研究的專家、學者也在探討建立有效的在超國家層次上作出反應的機構及其可能采取的措施。如在聯合國第44次代表大會第三委員會討論犯罪問題時,印度尼西亞的代表提出了建立雙邊或多邊法律實施力量,以加強刑事審判機制,處理國際犯罪。這一方法已經在一些場合試用,如美國和玻利維亞。也有許多政府,在他國政府同意下,由駐外實施法律的官員與當地政府一起解決影響兩國的法律實施問題。再如,也有人提議產生一個全新的預防和審判跨國犯罪的聯合國總部,在任何一個大陸上布置專業小隊,強化聯合國的力量。毫無疑問,上述種種努力必然推動國際刑法在超國家層次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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