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大的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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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華盛頓!

華盛頓是美國獨立、制憲以及共和聯邦制的奠基者。華盛頓的人格與事業鑄造

了美國憲政的歷史制度和精神。華盛頓的憲政思想是富有創見的,因其政治實踐的

天才而深刻地影響了美國憲政制度和思想。華盛頓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奠基者一起把

天賦人權的價值理想貫徹到憲政的實踐和理論中,把自然法轉化為憲法,實現了聯

邦制與共和制的完美結合。華盛頓一生做了兩件事:一是領導獨立戰爭,創立了一個

共和國;二是主持制憲會議和出任美國一二任總統,為合眾國的憲政體制奠定了基本

結構和框架。

引言

十八世紀美國的獨立和制憲是人類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英裔美國人以天賦人

權和社會契約相號召,鼓吹革命和獨立,背離英國的轄治,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

1787年制憲“把自然法轉變為憲法”[①],確立了美國的民主和憲政制度,把清教

徒的宗教精神和政治的自由精神融為一體,以人民主權原則統領美國的民主制,使美

國由以新英格蘭的鄉鎮自治及州的獨立為基礎而建立的邦聯終于結成牢固的共和的

聯邦。

華盛頓是美國獨立、制憲以及共和聯邦制的奠基者。華盛頓在獨立戰爭的戰火

中,受命于美利堅民族危難之際,出任大陸軍總司令,為“保衛全部生命所依存的寶

貴的天賦自由”[②]而艱苦奮斗;在邦聯體制出現危機時,主持制憲會議制定1787年

憲法,孜孜以求于共和聯邦制的確立,擔任美國一二任總統,執政于合眾國初創之時,

為合眾國的繁榮與昌盛打下了堅實而穩固的基礎,二任引退,開創美國總統任期不超

過兩屆的先例。華盛頓的人格與事業鑄造了美國憲政的歷史制度和精神。

華盛頓雖沒有系統完整的憲政理論,但他的憲政思想是富有創見的,而且因其政

治實踐的天才而深刻地影響了美國憲政制度和思想。本文著重考察華盛頓的天賦人

權思想和共和聯邦思想。

一、天賦人權思想

美國“革命時期的主要政治學說是那些稱為‘天賦權利’派的思想。”[③]它

們包括一切人在政治上生來自由平等的原始自然狀態、政府的契約起源、人民主權

以及對專制政府進行革命的權利。華盛頓真誠信奉、熱誠維護天賦人權學說,將天

賦人權學說作為反抗英國統治、謀求北美獨立的正義事業的根據。

(一)基本人權

美國獨立革命開始反抗英國的論據是憲法性質的,愛國者認為,英國議會向北美

殖民地征稅不僅不智不義,而且違反英國憲法原則。但更重要的論斷是根據天賦人

權學說作出的。而美國革命者的政治原則與十七世紀英國革命清教徒的政治原則是

相似的。天賦人權是西方從希臘開始的自然法傳統在近代的復興與發展,而洛克、

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尤其給予美國革命以巨大的影響。

自然法學說認為:人類原來處在一種自然狀態,“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

[④],“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⑤],“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

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

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⑥]在

自然狀態中,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統治者,而是天生自由來統治自己,在自治方面人

人享有平等權利。

美國的思想者繼承了這種學說,他們宣稱人世間存在著一種先于政府、高于政

府的天賦權利,這些天賦權利是政治權利的真正基礎。漢密爾頓說:“人類的神圣權

利……是由上帝親手寫在人性的全部篇幅上,宛如陽光普照,決不能被凡人的力量消

除或遮蔽。”[⑦]美國憲法的力量和其條文中所具有的公正意識正源于對于自然法

的信仰。

1.生命權與財產權

北美《獨立宣言》莊嚴宣布:“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

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

權利。”華盛頓強調“為爭取生存和自由而奮斗”[⑧]是人類的正義追求。在1774

年10月9日致羅伯特·麥肯齊上尉的信中,他認為獨立戰爭是為正義而戰,而非為獨

立而戰,任何州政府“它們當中沒有一個會愿意喪失對每一自由州的幸福必不可少

的那些寶貴權利。……因為失去這些權利,生命、自由和財產便會完全失去保障。”

[⑨]華盛頓代表開國者們表示:“那些能影響大陸會議和殖民地各州居民的人,承受

天命,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決心要把得自祖先的正義和寶貴的特權傳給子孫后代。”

[⑩]在1781年獨立戰爭面臨危機時,華盛頓相信正義者必得天佑,表示要信賴天意,

“我相信上天會伸出更為明顯的援助之手。在那極端艱難與黑暗的時刻,上天福佑

我國,昭昭甚明。”[11]在1789年第一任就職演說中,華盛頓請求“美國民眾尤應向

冥冥之中掌管人間一切的神力感恩和致敬。美國民眾在取得獨立國家地位的過程中,

每前進一步,似乎都有天佑的跡象。”[12]

華盛頓論述財產權問題時常將財產權與自由權相提并論。北美殖民地與英國沖

突的導火索就是賦稅問題。洛克認為,天賦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財產”。而這

些,就是他“根據一般的名稱稱之為財產的東西。”[13]可見洛克“是把財產當作

典型的和重要的權利”。[14]華盛頓由此推論,愛國者反抗的不是賦稅本身,“而是

英國對我們的課稅權。”[15]英國未經殖民地同意就將《印花稅法》強加在他們頭

上,這就侵犯了天賦人權,由此產生了“無代表權的賦稅是暴政”的命題。華盛頓把

財產權作為天賦人權來維護,這有力地召喚了民眾參與獨立戰爭的熱情,推動了獨立

戰爭的勝利。

2.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與選舉自由

華盛頓特別注重保護人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選舉自由。首先,在思想自由

方面,華盛頓重視宗教自由在實現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他說:“在導致政治繁榮

的一切傾向和習慣中,宗教與道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柱。……純粹的政治家與虔誠的

人相同,應該尊重和珍愛這些支柱。要列舉它們與個人幸福和公眾幸福間的關系,一

本書也寫不完。……因理智和經驗都告訴我們不能期望在排除宗教原則的情況下全

民道德能普遍提高。”[16]而“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的必要的源泉。”[17]他認

為宗教自由之有助于推進民主政治,主要在于它能夠使全民道德普遍提高。這與孟

德斯鳩對于民主政治的原則的論述是一致的。孟氏說:“在一個平民政治的國家,便

需要另一種動力,那就是品德。”[18]

在言論自由方面,華盛頓強調在大學里討論政治問題和發表不同政見的自由的

重要性。他多次要求國會和政府重視建立大學。他說:“教育是啟發和確保我國公

民具有正確思想的一種最有效的措施。建立大學更具有特殊意義。在大學里來自美

國各地的青年琢磨有關藝術、科學和文學方面的學問。在那里那些有志于從事政治

的人不僅可接受理論和原則的教育,而且他們自己也能為實際工作奠下扎實的基礎。

”[19]

華盛頓重視維護國民批評政府及官員的言論自由。他曾真誠地表示:“我希望

對我的意見,應比對其他人的意見,更能言無不盡。……因而,在我充當民眾公仆時,

我唯一的愿望是了解我的主人的意愿,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他們的意愿。”[20]他還

說過:“無論過去和將來我都真誠地希望能了解民意,并且可以始終如一地順從民意。

”[21]

選舉自由是華盛頓高度重視的基本權利。思想自由和行動自由分屬思想和行動

兩極,而言論自由則處于兩極之間,[22]行動(集會、結社、選舉)自由是把信念付

諸實踐的環節,而選舉自由又是行動自由中至關重要的。因為人民授予政府權力然

后服從政府和人民享有選舉政府的權利是憲政關系中的兩個方面,而憲政之為有限

政府的意義就在于以權利制約權力和以權力制約權力。

關于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關系,華盛頓指出:“人民的遴選是一切權力的最純

潔的來源和源泉。”[23]公民的自由選舉權是一切公共權力的正當來源和基礎。“

我倒認為一切權力如系出自英勇自由人民的公正選擇,應視為最光榮、尊貴,并為一

切權力最純潔的來源。一個真正心襟開闊、見多識廣的人會理解并尊重這種權力之

源,絕不會以此作為自己的殘酷的借口。”[24]

(二)社會契約

北美契約思想最早源于新英格蘭的清教徒。清教徒1620年五月花盟約即宣告:

“謹在上帝和彼此面前,莊嚴簽訂本盟約,結成國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維護和平,

為促進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隨時按照最適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觀點制訂公正平等

之法律、法令、憲法并選派官吏,誓當信守不渝。”[25]契約是教會和國家兩者必

不可少的基礎。因為人與神有兩重契約:“今日你們……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

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神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

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

作你的神。”[26]而耶和華所締結的神與人的契約“也是國王與子民之間的契約。”

[27]這種神與人兩重互約的思想就導致契約是一切合法政府必要基礎的觀念。一個

公正自由的政治社會只能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礎之上。在此觀念的指引下,《獨

立宣言》莊嚴宣告“政府從被統治者的同意獲得公正的權力”。馬薩諸塞《權利法

案》聲明:“國家由人民自愿聯合組成;它是一個社會契約,全體人民與每個公民立

約,每個公民與全體人民立約,約定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28]

就此意義上而言,憲法就是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政治契約,為公共福祉之目的,經

由被治者的同意而定立。憲法就是約法。

華盛頓認為權力最純潔的源泉是出自民意,他堅定地相信人民有權力和有權利

建立政府以及制定和更改政府的法律。他在《告別演說》中說:“我國政治制度的

基礎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他們政府各項法規的權利。但是憲法無處不在,除非全體

人民通過明確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變,遵守憲法是我們大家應盡的神圣義務。人

民有權力和權利建立政府的這一思想,是以每個人有責任服從已建立的政府為先決

條件的。”[29]

政府源于治者與被治者之間的契約,源于平等自由的被治者基于公共福利的愿

望而理性地訂立契約,結成社會,在人群之中組成政府,而“正義是政府的目的。正

義是人類社會的目的。”[30]

(三)人民主權

從基本人權出發,人們訂立契約,結成社會,組成政府,那么,政府的權力來自何

處?政府統治的合法性從何產生呢?簡而言之,主權歸于何處?這就是人民主權思想的

內容。

“人民主權原則一開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數英國殖民地的基本原則。”[31]它主

宰整個美國社會。新英格蘭的清教徒嘗盡流亡生活,遠離家園,尋找不毛之地以守護

自己心靈的圣潔和信念的純正,他們產生和發展起了鄉鎮自主的制度與原則,“而這

種自主今天仍是美國自由的原則和生命。”[32]英裔美國人的環境、來源、智慧,

尤其是托克維爾所說的民情[33],使他們建立和維護了人民主權原則。美國革命爆

發后,人民主權原則走出鄉鎮而占領各州政府,人們在人民主權原則的名義下進行戰

斗并取得勝利。“人民主權原則成了法律的法律。”[34]

人民主權原則在華盛頓的表述,就是“人民有權力和權利建立政府”,他敏銳地

認識到: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政府各項法規的權利。而人民的

權利和權力就是人民主權。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來自民眾的同意,也只能為公共福利

目的而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將永遠掌握在民眾手中。這項權力是為了某些特

定目的、在特定期限內授給他們自己選出的代表的。當這種權力的使用違背他們利

益,或不符合他們的愿望時,他們可以而且無疑會撤銷他們公仆的資格。”[35]

人民主權原則的重要內容是自主原則。這包括個人的自主和地方的自主兩個方

面。在華盛頓看來,獨立戰爭就是爭取殖民地相對于英國的自主權。北美事件的逐

漸深化和發展使得妥協退讓不能解決問題時,華盛頓擺脫了獨立戰爭開始時的請愿、

勸告方式,決心以獨立方式領導北美人民實現十三個殖民地的自主權。在《獨立宣

言》通過后,華盛頓下令向全軍將士宣讀,號召全體官兵“努力保衛自己國家的最寶

貴的權利和自由。”

人民主權原則是美國的民主的根本原則。“人民之對美國政界的統治,猶如上

帝之統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結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36]

二、共和聯邦思想#

華盛頓、杰斐遜、麥迪遜等美國國父們的貢獻不僅在于創立了一個合眾國,而

且在于這“一群半神的人物”創制了美國人憲政的象征----1787年憲法,而“對憲

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國傳統的核心”。[37]美國憲法把共和制與聯邦制成功地結合起

來,建立了強有力的聯邦政府,確立了分權制衡的制度和原則。美國憲法的合法性

和至上性不僅由于其由人民制定的事實,更源于其“奠基一個共同的、已經確立的

基礎之上,即人們深信有一種法高于人間統治者的意志。”[38]這正是自然法的觀

念。

(一)共和制

1。什么是共和?

什么是共和呢?孟德斯鳩說:“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

權力的政體。”[39]“從詞源學上講,‘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當于公共財富或公

共利益(commonwealthorcommonweal)”[40],“共和意味著最高權力掌握在人

民手中,權力的淵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負責的。”[41]

托克維爾說:“在美國,所謂共和系指多數的和平統治而言。”[42]“人們把共和理

解為社會對自身進行的緩慢而和平的活動。它是一種建立在人民的明智意愿之上的

合理狀態。”[43]麥迪遜給共和國下的定義是:“它從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間接

得到一切權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職的人在一定時期內或者在其忠實履行職責期間進

行管理。對于這樣一個政府來說,必要條件是:它是來自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而不是

一小部分人,或者社會上某個幸運階級;否則少數暴虐的貴族通過他們所代表的權力

進行壓迫,有可能鉆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為他們的政府要求共和國的光榮稱號。這

樣一個政府是有資格的:它的管理人員,是直接、間接地由人民任命,他們根據剛才

詳細說明的條件保持自己的官職;否則合眾國的每個政府以及已經組織完好或者能

夠組織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職責的任何民主政府,都會減低共和政體的性質。”[44]

共和國的精神是和平和寬厚。

2.共和制的建立

美國憲法制定者們曾經心懷疑慮,共和制能否在廣土眾民的美國成功實施,共和

制能否與聯邦制成功結合。因為孟德斯鳩認為:“共和國從性質來說,領土應該狹小;

要不這樣,就不能長久存在。”[45]這已成為政治學的一項原則。孟氏認為,從自然

特質來說,小國宜于共和政體,中等國宜于君主政體,而大國宜于專制政體。漢密爾

頓、約翰·亞當斯都曾認為幅員遼闊的美國會使一個中央政府走向集權。但憲法之

父麥迪遜卻想象著美國能創造歷史的先例。他相信廣土眾民因有不同的利益,能維

護公民權利:“把范圍擴大,就可包羅種類眾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多數有

侵犯其他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可能性也就少了;換句話說,即使存在這樣一種共同動

機,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較難于顯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動。……

共和政體在控制黨爭方面優于民主政體之處,同樣也是大共和國勝于小共和國之處,

也就是聯邦優于組成聯邦的各州之處。”[46]

華盛頓是堅定的共和主義者。他認為共和主義不是不著邊際的胡思亂想中的幻

覺,在任何政體的政府下,法律也不會比共和政體更能得到支持,自由和財產也不會

比這更能得到保證,人類也不會比這更能有效地享受到幸福。

獨立戰爭結束后,美國建立一個什么樣的政府: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1782年,有

一群軍官在紐倫堡集會討論美國政體問題,他們的意愿是把美國建成君主制國家,并

請華盛頓出任美利堅王國國王。華盛頓嚴詞拒絕。他說:“我認為這個請求孕育著

可能使我國蒙受最大災難的陰謀。假如我沒有利令智昏、自欺欺人的話,你就不可

能找到一個比我更不同意你的陰謀的人了。”到制憲會議時仍有鼓吹君主制者,華

盛頓與之堅決斗爭,他后來對杰斐遜說,他不惜流盡最后一滴血反對改變憲法確定的

政體,維護共和制度。對于共和政體與君主政體的區別,華盛頓認為關鍵在于共和制

能使憲法所賦予的國家權力永遠掌握在民眾手中。他相信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由

組成聯邦管理機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分別掌管,只要民眾仍起作用,決無

蛻化為君主制度、寡頭政治、貴族統治或任何其他專制或壓迫制度的危險。”[47]

1789年4月30日華盛頓在第一任就職演說中堅信:“上帝決不會將幸福賜給那些把

他所規定的秩序和權利的永恒準則棄之如糞土的國家。……人們已將維護神圣的自

由火炬和維護共和政體命運的希望,理所當然地、意義深遠地、也許是最后一次的,

寄托于美國民眾所進行的這一實驗上”[48]

3.共和制的基礎

“共和的根本原則,是與制約人類的大部分行為的原則(即人民主權原則----

引者)相一致的。”[49]人民主權原則是維系英裔美國人觀念的鏈條的最后一環。

每一個人上帝都賦予他以能自行處理與己最有密切關系的事務所必要的一定理性,

這是美國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據以建立的箴言。這一箴言擴大用于全國,就成為人

民主權原則。因而共和在建立其法制的同時,就深入到了美國人的思想、觀點和一

切習慣。美國人之所以能夠建立共和制度,是有其根深蒂固的基礎的。美國遼闊而

相互分離的國土,使美國人各自管理自己的生活細節,因而由鄉鎮政府和州政府管理;

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國人就帶來了英國法制和民情中的鄉鎮自由精神,而美國法

制中的聯邦形式、鄉鎮制度和司法權的結構有助于美國維護民主共和制度。英裔移

民一開始就形成許多不屬于任何共同中心管轄的小社區,每個小社區有自行管理自

己事務的生活習慣。地理環境、法制、生活習慣和民情三項原因的結合,使得美國

的全部國家制度,實質上都是共和的。而“共和正是基于默認或一種Consensus

universalis(一致同意)而建立,并且無需爭辯、反駁和證明而存在于美國的。”

[50]

(二)聯邦制

1.什么是聯邦

聯邦一詞用法接近拉丁文原詞“feodus”(條約)的意義,說明一種建立在忠

誠(拉丁文feodus是fides即“忠誠”的同源詞)基礎上的關系。[51]聯邦共和國

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種協約。依據這種協約,幾個小邦聯合起來,建立一個更大的國

家,并同意做這個國家的成員。所以,聯邦共和國是幾個社會連合而產生的一個新的

社會,這個新社會還可以因其他新成員的加入而擴大。”[52]“聯邦共和國既由小

共和國組成,在國內它便享有每個共和國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對外關系上,由于聯

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所有的優點。”[53]托克維爾認為,為了把因國家之大而產

生的好處和因國家之小而產生的好處結合起來,才創立了聯邦制度。因而“聯邦既

象一個小國那樣自由和幸福,又象一個大國那樣光榮和強大”[54],聯邦實現了自由

與力量的統一。

2.從邦聯到聯邦:制憲會議

1776年7月9日《獨立宣言》之后,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前夕,1781年《邦聯條例》

產生了邦聯政府,但邦聯政府軟弱無能。“政府財政的拮據以及對外貿易及國內貿

易的不景氣”[55]導致費城制憲會議的召開。華盛頓和制憲者們都認為邦聯制度存

在嚴重的缺陷。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邦聯政府權力很小,而且機構不健全。

邦聯沒有管理內外貿易和征稅的權力,無力實行有效的管理,邦聯缺乏司法權,邦聯

無權對各州使用武力。邦聯法律沒有保障,無強制服從的權力,無懲罰不服從的權力。

其次,各州獨立和權力過大。“邦聯政府結構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則是以各州

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體的權能為單位,而不是以它們包含的各個個人為單位。”

[56]華盛頓鑒于邦聯的不足之處,在1787年3月致麥迪遜信中提出“凡是有判斷能力

的人,都不會否認對現行制度進行徹底變革是必要的。”[57]而且他指出了強制力

量的必要性。

在獨立戰爭時期,大陸會議建議各殖民地久已存在的因地方自治而建立的地方

性議會或代表大會或委員會“為了盡可能符合憲章的精神和實質”,可以選舉產生

議會以行使政府權力。此后,新罕布什爾州、南卡羅來納州、弗吉尼亞州、新澤西

州、特拉華州等州議會分別通過各自州的憲法。而1780年馬薩諸塞州制憲會議通過

州憲法,其擬定、討論和通過都可以說是1787年憲法的先驅。

1787年5月25日,十三州的五十五名代表集會費城。華盛頓作為弗吉尼亞州的代

表,出任代表團團長。他這時55歲,處在名望的巔峰。人民因獨立戰爭的勝利對他

懷有感激之情,“這種感激之情,使他處于眾望之顛。人們對他懷著熱愛之情,甚至

是一種敬畏之情。人們感到他出席此會是對此會的成功至關重要的”[58]。經過幾

個月的討論、妥協,會議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這部憲法“嚴格說來既不是一部國家憲法,也不是一部聯邦憲法,而是兩者的結

合。其基礎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在政府權力的來源方面,它部分是聯邦性的,

部分是國家性的;在行使這些權力方面,它是國家性的,不是聯邦性的;在權力范圍方

面,它又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權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聯邦

性的,也不完全是國家性的。”[59]

華盛頓在制憲會議上總是想盡一切辦法使各種觀點都亮出來,然后使它們歸于

一致。他具有一種在矛盾中找到共同點的天才。對于憲法的制定和通過,“華盛頓

的支持或是反對是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的。……說華盛頓的影響,不管這種影響曾

經如何加以發揮,對使大會決定接受這些主張是重大的也許是決定性的因素,似乎一

點也不過分。”[60]

對于這部憲法,華盛頓給予高度評價,他說“會議的時間雖長,但在整個會議期

間,充滿我希望見到的和諧一致、一心為公的氣氛。”[61]“此次提出的憲法并非

完美無缺。但如考慮到組成制憲會議的形形色色的成份,以及要予以照顧的各種各

樣的利益,這部憲法中帶根本性的缺點如此之少,實非始料所及。由于日后可以對憲

法進行修改和變更,我認為民眾應該接受提交給他們的這部憲法。”[62]他認為代

表來自許多不同的州,他們態度不同,環境不同,各有所愛,但卻能聯合起來,建立起

一個全國性的政權體制,幾乎無懈可擊,這是一個奇跡。而在關鍵性的兩個問題,即

授予聯邦政府權力和權力的行使上,華盛頓清醒地認識到這兩點是整個機器賴以運

轉的樞軸,他認為:

“首先,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并未超出一個健全的政府為行使其職能所不可或

缺的范圍。……

其次,這些權力(因所有執政者永將通過定期舉行的自由選舉由人民任命)由

組成聯邦管理機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分別掌管,只要民眾仍起作用,決無

蛻化為君主制度、寡頭政治、貴族政治或任何其它專制或壓迫制度的危險。”

[63]

華盛頓相信“新憲法至少有一點可取之處,就是采取了比人類迄今所建立的任

何政府所采取的還要多的防范和其他難以逾越的措施,以防止走向暴政。”[64]對

于憲法的不足之處,華盛頓認為“憲法已為這種補救敞開大門。我認為,民眾(因為

要由他們來判斷)能夠親身體驗,所以他們能和我們一樣,對必要進行的變更和修改

作出最適當的決定。我覺得,我們并不比我們的后輩有更多的靈感、智慧和美德。”

[65]

1787年美國憲法適應于美國民情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的品格”[66]。聯邦

的立法者們不僅以他們的才智著稱,而且更以他們的愛國精神著稱。華盛頓作為革

命時期偉大的政治領袖,偉大的智慧和精神力量,無疑是其中最杰出的。

3.聯邦制的理論基礎

1787年憲法建立的聯邦制“實際上出自一個全新的理論。我們應當把這個理論

視為今天的政治科學中的一大發現。”[67]

在1789年美國聯邦之前建立的聯邦,為共同目的聯合起來的人民雖同意遵守一

個政府的法令,但卻保留了由自己調整和實施聯邦法律的權力。聯邦政府統治各州,

如聯邦政府滿足自己需要,必須求助于各加盟政府。為此,常常形成加盟政府與聯邦

政府的對立。聯邦制固有的致命缺陷即聯邦政府的相對軟弱性會使得對立之結局是

最強的加盟政府挾威自重或聯邦政府陷入無政府狀態。

而美國的聯邦制,不僅同意聯邦政府有權頒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執行。這

種權力行使的不同使得美國聯邦政府直接治理公民個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的,而

是自己創造的。1789年聯邦政府被賦予“租稅、戰爭、商業管理與處理西部的土地”

[68]等重大權力,擁有自己的行政人員、法院、司法人員和軍隊。美國聯邦政府能

夠做有權做到的一切。

美國的聯邦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夠建立,其根源還在于其鄉鎮自治的民情。美國

的共和精神,即自由民族的風氣和習慣,通過鄉鎮自治先在各州產生和發展起來,然

后普行于全國。聯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愛國主義的集大成。每個美國公民都把

自己對小共和國的依戀之情轉化為對共同祖國的熱愛了。

細致分析起來,首先,美國聯邦各州有共同的利益,這些共同利益的結盟需要形

成了它們聯合的精神紐帶;其次,美國各州具有必要的文明同質性,各州有相同的起

源和語言,處于相同的文明水平,具有相近的思想和感情;最后,美國國家優越的地理

環境,“聯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應當歸功于國家的地理環境。”[69]

聯邦制度是有利于美國繁榮和自由的組織形式。美國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夠存在

和長久延續,依賴于聯邦制度的存在和長久延續。

4.分權制衡

分權制衡是1787年美國憲法的重要原則。

分權制衡學說來自洛克和孟德斯鳩,美國人照著食譜做布丁,把思想、理論轉變

為行動、實踐,體現了美國人的政治天才。

分權制衡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是分權:1787年憲法規定了橫向的立法、行政、

司法三個機關之間的權力的分立和縱向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的分立。分權的目的

在于制約,這就是第二層含義:以權力制約權力。其意在通過國家權力內部的相互制

約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華盛頓認識到權力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分別掌管,

則無蛻化為專制制度的危險。“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于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

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野心必

須用野心來對抗。”[70]

制約權力的觀念和實踐根源于對于人性的深刻洞察。“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

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

了。”[71]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中存在著知與無知、崇高與卑賤、善與惡、

靈與肉、光明與黑暗的沖突與和諧,人是神與獸、佛與魔、天使與魔鬼、無窮大與

無窮小之間的一個中項,人可以無限完善,但人性中有幽暗、有殘酷的一面。為了防

備人性的弱點,提升人性的善良的一面,才對政府設置種種內在和外在的控制。華盛

頓在《告別演說》中,提出要“正確估計支配人類心靈的對權力的迷戀及濫用權力

的癖好”[72],提出“行使政治權時,必須把權力分開并分配給各個不同的受托人以

便互相制約,并指定受托人為公眾福利的保護人以防他人侵犯。這種相互制約的必

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現代的試驗中顯示出來。”[73]

但是制約本身不是全部,分權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結構必須能使各部

門之間有適當的控制和平衡”[74]。使權力為公眾福利和正義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

理職能,同時又保持對權力的優良控制,實現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管理與控

權的動態平衡,這是分權和制約的歸宿。司法審查制度是實現權力分立、制約、平

衡的重大創造。華盛頓認為司法權是保障民眾利益,對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

救濟的重要武器,在憲政制度中起到唯一的平衡擺作用。由此,平衡乃是憲政制度的

價值,是憲政制度的理論基礎。

結語

華盛頓的人格和事業與一個共和國的誕生和奠基融為一體。他沉默寡言、沉著

冷靜、機智勇敢。他具有正直的人品、誠實的品德和高度的責任感。華盛頓懷有對

北美人民的熱愛,有堅韌不拔的毅力和勇氣以及對于事業的無限忠心和堅定信心。

他的人格具有真知、道義、博愛、力行和正信的力量。

華盛頓一生做了兩件事:一是領導獨立戰爭,創立了一個共和國;二是主持制憲

會議和出任美國一二任總統,為合眾國的憲政體制奠定了基本結構和框架。

華盛頓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賦人權的價值理想貫徹到憲政的實踐

和理論中,把自然法轉化為憲法,實現了聯邦制與共和制的完美結合。華盛頓永遠

無愧于美國國父的榮譽。

資料來源與注釋:

[①]H·s·康馬杰:《美國精神》,南木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第458頁。

[②]非力普·s·方納編《華盛頓文選》,商務印書館,1960年,第37頁。

[③]梅里亞姆:《美國政治學說史》,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50頁。

[④]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5頁。

[⑤]同上。

[⑥]同上第6頁。

[⑦]轉引自梅里亞姆:《美國政治學說史》,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50

頁。

[⑧]《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第52頁。

[⑨]同上第45頁。

[⑩]同上第54頁。

[11]同上第185頁。

[12]同上第256頁。

[13]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77頁。

[14]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下冊,劉山等譯,商務印書館1990年,第592頁。

[15]《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41頁。

[16]同上第321頁。

[17]同上。

[18]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20頁。

[19]《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320頁。

[20]同上第287頁。

[21]同上第306頁。

[22]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58頁。

[23]華盛頓·歐文:《華盛頓傳》,新華出版社,1984年,第209頁。

[24]《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54頁。

[25]轉引自梅里亞姆:《美國政治學說史》,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1

頁。

[26]《舊約·申命記》29:10-13。

[27]轉引自梅里亞姆:《美國政治學說史》,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3

頁。

[28]同上第27頁。

[29]《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317頁。

[30]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

年,第266頁。

[31]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61-62頁。

[32]同上第44頁。

[33]民情(Habit)依照托克維爾使用的含意,與拉丁文mores一樣,“它不僅指通

常所說的心理習慣方面的東西,而且包括人們擁有的各種見解和社會上流行的不同

觀點,以及人們的生活習慣所遵循的全部思想。”(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

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332頁。)托克維爾把民情理解為一個民族

的整個道德和精神面貌。“Icompriseunderthisterm,therefore,thewhole

moralandintellectualconditionofapeople.”見AlexisDETocqueville:

DemocracyinAmerica,310(Vintagebooks,AlfredA.kopf,Inc.andRandom

House,Inc.1945)。它是“人在一定的社會情況下擁有的理智資質和道德資質的

總和”(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354

頁。)民情的內容包括實踐經驗、習慣、見解,托克維爾認為民情對于美國民主的

建立至關重要,把它視為自己觀察的焦點和全部理論的終點。

[34]同上第62頁。

[35]《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237頁。

[36]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64頁。

[37]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8頁。

[38]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三聯書店,

1996年,“序言”第Ⅰ頁。

[39]同上,第Ⅴ頁。

[40]路易斯·亨金:《憲政·民主·對外事務》,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6年,第

12頁。

[41]同上。

[42]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461頁。

[43]同上。

[44]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

1995年,第193頁。

[45]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124頁。

[46]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

年,第10-11頁。

[47]《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239頁。

[48]同上第257頁。

[49]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463頁。

[50]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462頁。

[51]丹尼爾·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歷程》,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譯,三聯書店,

1993年,第510頁。

[5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130頁。

[53]同上第131頁。

[54]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183頁。

[55]馬克斯·法侖德《美國憲法的制訂》,董成美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年,第30頁。

[56]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

年,第73頁。

[57]《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234頁。

[58]馬克斯·法侖德《美國憲法的制訂》,董成美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年,第12頁。

[59]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

年,第198頁。

[60]馬克斯·法侖德《美國憲法的制訂》,董成美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年,第120頁。

[61]《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236頁。

[62]同上第235頁。

[63]同上第239頁。

[64]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

第198頁。

[65]同上第237頁。

[66]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171頁。

[67]同上第175頁。

[68]查爾斯·A·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何希齊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

第122頁。

[69]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189頁。

[70]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

年,第264頁。

[71]同上。

[72]《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320頁。

[73]同上。

[74]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

年,第9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