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馬克思主義權力制
時間:2022-03-13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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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鄧小平對新中國三十多年歷史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與總結,在探索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權力制約觀。第一,以權利制約權力。鄧小平認為,“要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事業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利”。(《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2頁)只有這樣,才能克服官僚主義。第二,以適當分權制約權力。鄧小平認為,任何權力都不宜過分集中。他說:“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容易造成個人專斷。”(《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1頁)因此,應當將權力進行適當分解,使各部分互相監督與制約。這就要求改革領導制度,實行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各自明確自己的職責和權限。第三,以法制制約權力。鄧小平認為,制約權力,克服腐敗,法制是根本,搞法制更靠得住些。他在總結教訓時說:“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3頁)此外,他還強調紀律的約束作用。他說:“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誰也不能違章黨紀,不管誰違反都要受到紀律處分,”“只有真正堅持地做到了這些,才能徹底解決搞特權和違法違紀的問題”。(《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2頁)第四,以公開與監督制約權力。鄧小平認為,要防止腐敗,確保國家機關廉潔,必須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和機構,使政府在人民的監督下工作,他說:“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對各級干部和職權范圍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種條例,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2頁)第五,以素質制約權力。鄧小平認為,要加強對黨員干部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權力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說:“我們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切實認真做好,不能放松。這個工作,各級黨委要做,各級領導干部要做,每個黨員都要做“要在全黨范圍內有領導有計劃地大力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用共產主義道德約束共產黨員和先進分子的言行。(《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42、262、367頁)為了提高干部思想素質,他特別要求盡快建立干部教育培訓、考核、任免、彈劾等制度。第六,權力制約必須考慮與效率的辯證統一。鄧小平認為,權力制約,既要考慮制衡,又要考慮效率,把兩者統一起來。他說:“我們歷史上多次過分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過分強調反對分散主義,鬧獨立性,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同時,他又說:“兼職、副職不宜過多,副職過多,效率難以提高,容易助長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9、321頁)可見,鄧小平把制衡與效率完全統一起來了。總之,鄧小平關于權力制約與監控思想,是對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繼承與發展,它以新的論斷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二、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我國新時期權力制約實踐的指導價值
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實現了對先前社會權力制約思想的革命性變革,它的重點特點就是時代性、科學性和實踐性,它對于我國新時期的國家權力運行機制的建立,有著重要的指導價值。
第一,為搞好新時期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權力結構,促進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理論指導。
合理劃分黨與國家機關的權限,這是我國權
力配置中的重要分權問題。黨的領導是我國長治久安、走向昌盛的保證,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但是,黨作為政治領導者,不應直接包辦由國家機關管理的事務。長期以來,我國權力地集中,黨政合一,以黨代政、包攬了許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務,削弱了黨在路線方針政策上的領導,也助長了官僚主義和以權謀私。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根據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鄧小平權力制約觀,黨和國家在這些方面有步驟地進行了改革。首先是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實行黨政分開,明確政府職能,并按“精減統一效能”原則進行機構改革。在1982年的機構精減中,國務院所屬部委直屬機構由100個減至60個,人員縮減1/3左右,正副部長減少67%。這一次機構精減又從50個部委減至29個,這不僅節約了一大筆財政開支,而且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減少了官僚主義。其次是在國家機關內部進行合理的權力配置,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各級政府都在人代會的監督下工作。再次是實行政企分開。十四大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果斷作出了政企分開的決策,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法人實體。
在微觀分權方面,按照權力制約原則有目的地將屬于一個部門一個人之權分解給幾個部門或幾個人行使,使之互相制約,尤其是對要害部門和實權部門、重要崗位都采取了制約措施。在縱向方面,黨按照鄧小平分權理論進行了改革,下放部分權力,使地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并明確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第二,對于加快我國新時期法制建設促進以法治權,以法治廉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
以法治國,以法治權是鄧小平權力制約思想的核心,也是鄧小平對中國傳統治國之道的變革。按照這個理論指導,自80年代后,我國開始進入建國以來立法最多最快時期。有關約束權力反腐倡廉的法律規章就有幾十個。如:《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國務院關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風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嚴禁在招收、調配職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共中央關于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中共中央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等,還有各部、委、局署下發的決定、辦法、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章程的制定,使我國各項事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起到了強有力的約束作用。
第三,對完善我國監督體系、創建科學的監督機制,調動廣大人民有效監督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廉政建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設立權力監督機構,建立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是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黨在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特別是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權力制約思想的指導下,黨的國家監督機構、監督體系逐步得到了發展和完善,不僅建立了黨內監督、還有黨派監督、行政監督、人大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等,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體系,對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積極性、保持政府的廉潔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監督制度的不斷完善,廣大人民的監督積極性被空前調動起來了。具有關資料表明,全國檢察機關每年約有80%的立案偵察的案件,是由人民群眾提供線索的,這對加強黨的國家反腐興廉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總之,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國新時期權力運行機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隨著我國跨世紀的政治、經濟的日益發展,我國權力運行機制仍需要不斷調整。只要我們以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就一定能建立一個更加高效、精干、靈活、廉潔的權力運行機制,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全面推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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