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馬政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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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馬政研究論文

清代前期,是我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疆域版圖最后確立的重要時期。清政府在發展農業生產的同時,還著手對西北地區的畜牧業采取積極政策和措施,當時西北地區比較發達的官營畜牧業,就是清代中央政府為了解決西北乃至全國軍需用馬及其屯墾用馬匹而建立起來的。

清代對新疆的統一,以徹底鏟除地方割據勢力的方式進行,不但最終結束了新疆地區自明代初期以來長達數百年的分裂狀態,維護了中國西北疆域的完整,還成功地將這一邊遠而廣袤的邊陲地區直接置于清朝中央的有效管轄之下,使新疆與內地空前密切地融為一體,[1]由此使得西北地區在當時開發尤其民族貿易中出現了新的內容,與此相適應,清代西北地區的馬政也具有新的特點。

清代系由滿族建立的政權,滿族善于飼養和利用馬匹是人人皆知的史實,故在其統治范圍內對馬匹的生產和買賣非常重視。清代前期最高統治者對于民間馬匹采取屢禁屢放的政策,無一定制。自順治五年(1648年)禁民間飼養馬匹,到雍正九年(1731年)80余年間,禁開無常,政策多次反復。雖然多次有禁,但是有一點卻是比較明確的,這就是民間私自飼養和販賣馬匹等牲畜始終存在。[2]

下面重點就清代西北甘肅、新疆、青海和寧夏地區的官營牧場的情況,作一簡要介紹。

一、甘肅地區官營牧場

前面一再強調,西北地區具有發展畜牧業的悠久傳統,這一傳統在清代依然得到保持,這樣馬政便成為西北地區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

當時西北地區的官營牧場上的牲畜內容包括馬、牛、羊、騾、驢、駱駝等,尤其這里飼養著經過雜交優良品種——牦牛和犏牛等。“犏牛蕃種也,乃黃牛與毛(牦)牛交而生者”,而這種新的品種在“蘭州以西多有之”。[3]“甘肅熟番地方,多產羊只,又有牦(毛)牛、犏牛”。其中犏牛是西北地區“耕田所用,兼以駕車,在在必需”之牲畜。[4]牦牛則是適合在高原地區牧養、經濟效益比較高的畜種,至今依然。另外,具有“沙漠之舟”美譽的駱駝也在西北地區市場上的銷路比較好,陜西和甘肅等地區的農民和商人,往往以購買駱駝作為馱運貨物的理想載體,[5]尤其在戈壁和沙漠中行走或運送貨物,更是如此。至于西北“俱為產馬之區,且地又宜馬”[6],則是人人皆知的事實。

清初,為了解決西北地區乃至全國軍需用馬以及屯墾用馬,中央政府決定采用前朝行之有效的“以茶制番”的對策,在西北地區繼續開展特殊的民族貿易形式――茶馬互市,并且在西北地區開設開成、安定、廣寧、黑水、清平、萬安、武安等7監,牧養馬匹,作為官營牧場。但是,開始的形勢并不理想,因為明末以來西北地區官營牧場已經顯得非常蕭條,正常的民族貿易也受到了致命影響,政府所獲得的馬匹比較有限,就連供應軍需馬匹也已經非常緊張,更不要說滿足7監牧養馬匹了。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于康熙四年(1665年)不得不裁撤苑馬各監。

隨著清政府在青海蒙、藏地區劃編盟旗以及在藏族中設置千百戶的措施逐步完成,甘肅和青海藏區處于清中央政府的統一統轄之下而發生了變化,中央政府所需要的馬匹可以通過貢賦形式直接獲得。

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政府陜西總督劉于義奏請仿效歷史上官營牧場繁盛的漢唐制度,在河西等地區設置官營馬廠,牧養孳生,發展官營畜牧業。

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規定在西北甘州提標涼州、肅州、西寧三鎮各設官府馬廠一處。其中甘州提標馬廠設在大草灘、肅州鎮標馬廠建在嘉峪關外花海子澎帶湖、涼州鎮標馬廠設于今武威黃羊川、西寧鎮標馬廠置于擺羊戎。這就是當時著名的河西四大官營馬廠。在河西四大官營馬廠中,每一馬廠配備1,200匹種馬,分為5群,以放牧孳生。

但是,從整體上看清政府在河西等地設立的牧廠的規模均不是太大,直至道光(1821~1850年)年間發展規模為20,000余匹,就連清政府在進軍新疆時,不少馬匹還是從陜西、甘肅和蒙古等地征購的。[7]

其中河西地區的馬匹所占比例較高,這主要是河西地區具有發展畜牧業經濟的自然條件和歷史傳統,這里畜牧業經濟素來比較發達,民間飼養牲畜非常普遍,其中如甘肅永昌縣,“牛、羊、豕肉甚賤,故貧家亦得常食”,[8]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新疆地區官營畜牧業的迅速發展

新疆地處亞歐大陸腹地,受阿爾泰山、天山、昆侖山和阿爾金山山體和氣候的影響,這里的天然草地適于畜牧業生產。天山南北的天然草原,歷來水豐草茂,氣候適宜草地,是游牧民族理想的生產和生活場所。清代統一新疆后,除了在北疆推行屯墾、發展農業生產外,還積極利用天山南北發展畜牧業的自然優勢,在這里設置官府經營的牧場。

清代新疆牧場非常注重牲畜優良品種的繁殖,將互市獲得的馬駒就近放牧,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早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清政府在烏魯木齊同哈薩克進行絹馬貿易后,便責令有關部門將“其兒騾馬,皆于屯田處所加意放牧,將來孳生蕃息,使成好牧群。”并且將此作為一種定制而付諸實施。[9]

天山南路戰事結束后,清政府將在戰爭中退役的馬匹和駱駝等,在天山地區就近牧養,以備以后屯田和邊防巡邏。清廷認為,“內地馬匹原以儲備調撥”,既然新疆統一后便不再需要“接濟”,這樣退役的馬匹、駱駝“與其收槽充數,又不若立廠孽生”。因為“即水草以善牧養,于公私均有裨益”。[10]今天看來,乾隆皇帝的這些決策是符合新疆實際的,系一項利國利民的決策,對于發展當地的畜牧業經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新疆地區的畜牧業經濟在較短時間內就起到了顯著成效。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烏魯木齊和巴里坤就已經具有相當規模的牧群,尤其巴里坤地域遼闊,草原質地良好,發展畜牧業的自然條件非常好,深受當時前來新疆考察牧場的陜甘總督楊應琚的稱譽。楊應琚上奏中央政府,要求將安西、肅州的1,000余匹退役軍馬劃撥巴里坤牧養,從而確定了巴里坤作為北疆東部地區主要官牧場的地位。[11]巴里坤設馬場和駝場,而以馬場為主駝場為輔。

與此同時,伊犁地區的官營牧場也開始設置,并且其規模遠遠超過了烏魯木齊和巴里坤牧場。同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該牧場從阿克蘇、烏魯木齊和張家口外達里剛愛牧群運來種馬14,000余匹,另外從哈薩克購買種馬3,500余匹。一次就增加種馬多達27,500余匹,使得伊犁官營牧場一開始規模就非常大,馬種質量高,人員配備充足,管理比較正規,中央政府對伊犁牧場的重視由此可見一斑。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政府又從烏里雅蘇臺、巴里坤等地購買和調撥孽生羊達87,000余只、駱駝1,500余峰。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政府還從烏里雅蘇臺、熱河達什達瓦部得到孽生牛5,500余頭。[12]在短短3年時間內,伊犁官牧場就建立了包括馬場、駝場、羊場和牛場在內的大型官營馬場,伊犁馬場不僅僅以規模大、4種馬場并立,且場內牲畜大多為優良品種而在西北畜牧業經濟中獨樹一幟。后來,烏魯木齊牧場的牲畜群轉交給了伊犁牧場,使伊犁官牧場的規模進一步擴大。

另外,新疆天山南路的哈密、喀什噶爾、烏什、英吉沙爾、庫車、喀喇沙爾等地區也相繼建立了規模比較小的官營牧場,主要放牧和管理當地駐軍的馬匹、口食羊以及用于運輸的牛和駱駝等,這在當時只是作為大型官營牧場的必要補充。

清代新疆地區官營牧場的效益是比較明顯的,《伊江匯覽·牧畜》和《伊犁底冊·駝馬處》分別列舉了乾隆四十年(1775年)和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伊犁官營牧場主要牲畜的數字:伊犁官牧場乾隆四十年(1775年)孽生場的馬匹存欄數為19,279匹,牛的存欄數是9,792頭,羊的存欄數為147,195只,駱駝的存欄數為2,080峰;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馬匹存欄數為30,906匹(內含1~3歲的馬駒及另場的兒騾馬),牛的存欄數是18,610頭(內含牛犢4,048頭),羊的存欄數為147,195只,駱駝的存欄數為3,408峰。伊犁官營備差場乾隆四十年(1775年)馬匹存欄數為5,028匹,牛的存欄數是1,890頭,羊的存欄數為43,096只,駱駝的存欄數為667峰;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馬匹存欄數為6,540匹(內含4歲的馬駒2,132匹),牛的存欄數是1,543頭,羊的存欄數為161,759只(內含備用大羊57,425只),駱駝的存欄數為1,925峰。[13]從上面列舉的數字中可以看出,伊犁孽生場內羊的存欄數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與乾隆四十年(1775年)相比沒有任何變化、備差廠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牛的存欄數少于乾隆四十年(1775年)外,主要牧群的增長速度是非常快的,這反映了當時伊犁官營牧場的顯著效益。

清代新疆地區官營牧場的經營機制,主要分為備差場和孽生場兩種類型。其中備差場的牲畜直接供政府調撥使用,而孽生場的牲畜則主要作為種群而用于繁衍孽生,大部分牲畜作為孽生牲畜群而放牧的。按清政府的規定,官營孽生場的牲畜群,馬群每3年清點數目并核算繁殖率一次;牛群每5年清點數目并核算繁殖率一次;駱駝群每5年清點數目并核算出生率一次;羊群每年進行清點數目并核算繁殖率一次。清點和核算繁殖率的年限,主要根據牲畜的成長周期而確定。

上述情況表明,清代新疆地區的官營牧場主要分布在天山南北路清軍駐扎的伊犁、烏魯木齊和巴里坤等地,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地駐軍的軍需用馬以及政府屯墾所用牲畜。新疆地區的官營畜牧業的發展,不僅僅使新疆地區的畜牧業經濟在統一后盡快恢復,而且從根本上減輕了清政府對民間牲畜的征用,使畜牧業成為新疆地區的支柱產業之一,同時也減輕了各族勞動人民的負擔,這對于粉碎民族分裂主義的企圖,不僅提供了軍事方面的保證,也從經濟上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另外,新疆官牧廠的管理和經營均比較正規,使得新疆官營畜牧業經濟的發展比較快,不但對于新疆地區影響頗大,且對于內地的影響也不可低估。

三、青海地區官營畜牧業狀況

清代青海地區國營畜牧業比較發達,其中尤以養馬最為重要,同時兼營養駝業等等。

乾隆(1736~1795年)初年,清政府曾經議定在西北地區的西寧、甘州、涼州和肅州等地設置馬場。其中西寧鎮標馬場設置在巴燕戎。按規定設游擊1人總管馬場,牧馬千總1人,牧馬把總1人,牧副外委1人,牧丁10人。每個馬場牧養馬1,200匹,場分5群,每群有牝馬200匹、牡馬40匹,以作為馬匹的配種和產馬的保證。每3年進行稽核1次,由總督委官查驗,以馬匹的多寡為基本的考核依據,分別進行獎懲。與此同時,青海官營牧場對駱駝的牧養也有比較具體的規定。西寧馬場在當時管理和經營得比較好,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西寧鎮馬場生息繁庶,現有大小兒騍騸馬三千七百余匹”。[14]

后來因為巴燕戎開墾的農田比較多,而馬場的馬匹增長數量比較大,使得原來的馬場難能適應發展需要,不得不在開辟大通川新馬場的同時,多次將這里的馬匹分期分批撥往甘州、涼州和肅州等西北馬場。據不完全統計,乾隆(1736~1795年)年間僅青海地區的馬、牛、羊總數就達到350萬匹(頭、只)。專家認為,這只是根據畜產品貿易數量等因素推算的數字,或許不能夠準確反映清代前期畜牧業經濟發展的全貌,但一般認為這個估計并不算高。[15]

清代青海地區在養馬業發展的同時,其它畜牧業經濟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長。據記載,在乾隆(1736~1795年)初期,西寧鎮擁有比較固定的駱駝1,000余峰。乾隆十三年(1748年),規定甘州提標,涼州、西寧、肅州3鎮標,各設駱駝場1處,場下分為若干群,駱駝160峰為1群,如同牧馬場一樣,設千總、把總各1人,外委1人為牧副,兵9人為牧丁,另設守備1人監督。每年進行1次稽核,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進行獎懲。

四、寧夏官營畜牧業概況

繼承明代傳統,寧夏地區在清代是政府軍馬場設置的另外一個重要場所,養馬業在這里比較發達。如《固原州志》所言,今寧夏固原“山深草豐,本游牧所”,[16]是具有悠久歷史傳統的天然畜牧業基地。盡管清初中央政府曾經嚴令在今寧夏地區裁革苑馬寺,以便退牧還田,但是雍正(1723~1735年)時期為適應軍事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固原地區設置了提標中營參將馬場、提標左營游擊馬場、提標右營游擊馬場、提標前營游擊馬場、提標后營游擊馬場、提標城守營游擊馬場等6處軍馬場。[17]這一情況說明,清代寧夏南部地區仍然是政府控制的軍馬基地,其與明代相比組織形式發生了比較明顯的變化。

在軍馬牧業繼續發展的同時,寧夏地區的民間畜牧業則沒有形成規模,只是有零星家畜的飼養,其主要原因是進入18世紀以后,寧夏地區的人口數量增加比較快,出現了農牧爭地的嚴峻社會現實。人們為了生存,便將農業生產置于首要地位,畜牧業經濟不得不降于次要位置。[18]

注釋

[1]·參見馬汝珩、成崇德主編:《清代邊疆開發》(上冊)第68-69頁,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本節有關新疆地區的畜牧業對該書多有參考,特此注明。

[2]·參見方行、經君健、魏金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中)》第1432頁,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版。

[3]·陳奕禧:《皋蘭載筆》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見《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6帙。

[4]·《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9輯第21頁,乾隆十九年(1754年)六月二十六日甘肅巡撫鄂昌奏。

[5]·《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12輯第669-670頁,乾隆二十年(1735年)十月十二日署陜西巡撫臺柱奏。

[6]·《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25輯第285頁,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十四日楊汝谷奏。

[7]·參見民國《甘肅通志稿》卷53《軍政》五《馬政》。

[8]·乾隆《永昌縣志》卷3《風俗》。

[9]·《清高宗實錄》卷572“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十月上”條。

[10]·《清高宗實錄》卷606“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二月上”條。

[11]·《宮中檔·乾隆朝》,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二日楊應琚折。轉引自見馬汝珩、成崇德主編:《清代邊疆開發》(上冊)第117頁,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2]·《新疆識略》卷10《廠務》。

[13]·參見馬汝珩、成崇德主編:《清代邊疆開發》(上冊)第120頁,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4]·《大清會典事例》卷625《兵部·馬政》。

[15]·參見崔永紅、張得祖、杜常順主編:《青海通史》第380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宣統《固原州志》卷4《兵防志·馬廠》。

[17]·宣統《固原州志》卷4《兵防志·馬廠》。

[18]·參見徐安倫、楊旭東:《寧夏經濟史》第130~131頁,寧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