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勞動關系與協調機制探究
時間:2022-01-29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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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復雜多樣的勞動關系還存在一些問題,三方協調機制也不盡合理。本文在運用經濟學相關理論分析勞動關系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提出三方協調機制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一、勞動關系的經濟學分析
1、微觀經濟學分析
勞動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其背后隱藏著某種交換關系:一方付出勞動,另一方支付相應報酬(工資、福利等)。勞動關系是一個商品交易關系,勞動者付出勞動為了獲得工資收入,資本所有者購買勞動為了獲得勞動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價值增值。雙方交易過程中的身份角色不同,其行為目的當然也不相同,從經濟人角度看,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勞資雙方都存在利益最大化的動機:資本所有者以生產與經營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勞動者所有者追求的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謀求工資、福利等的最優化。在產出一定的條件下,利潤和工資的份額是此消彼長的:利潤多了,工資份額自然會減少;反之,工資份額增大了,資本所有者剩余的利潤自然就會降低,即一方收益的最大化必然是以另一方的收益最小化為前提。正是這種利益分配上的相互牽制使得勞動關系雙方時常出現矛盾沖突。
勞資矛盾沖突的存在降低了企業生產效率,相當于增加了生產成本和社會成本。政府作為第三方參與,其行為能使勞動關系發展更和諧、經濟市場運行更有效率。在勞動力價格談判中,勞動力價格除受邊際產出的影響外,還受勞資雙方談判能力等的影響,如果政府能夠出面提供談判的規則,規定最低的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會使談判更有效率。
2、博弈分析
從博弈的角度看,勞動關系就是勞資雙方在權利利益上的合作與對抗,雙方的博弈無時無刻不在進行。招工應聘時,雙方對彼此的信息了解不充分,雙方都有自己的待遇(或協議)標準或心理底線,當一方提出一種待遇方案,另一方會與自己的標準比對,并提出自己的異議和要求。在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即幾次博弈)之后,達成一致。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后,還會因要企業兌現待遇承諾,甚至加薪等和資本所有者進行博弈。勞動關系博弈雙方,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所采取的行動既可能是同時的,也可能有先后,既可能是“靜態博弈”,也可能是“動態博弈”;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對彼此的博弈標準和底線了解的全面與否產生了“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當然,雙方得到的信息越多,博弈會越有利。
但是,現實中的勞動力市場是嚴重失衡的,勞動力供過于求,勞動者在討價還價中處于弱勢地位。這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在勞資“天平”失衡的一端,即勞動者方面增加砝碼,以抗衡資本方。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在處理勞動關系的過程中,都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一般情況下,第三方角色都由政府來承擔,勞動、資本、政府構成勞動關系的三方協調機制。在三方協調機制中,政府代表國家利益,站在宏觀的角度來調控勞動關系,促進整個國家社會經濟的長期和穩定發展。
二、我國勞動關系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勞動關系正處于歷史轉型期,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由利益一體型向利益協調型轉變,勞動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我國現階段的勞動關系狀況還處在不斷變化過程中,呈現如下特征。
1、我國勞動關系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我國勞動關系突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一、穩定、靜止的狀態,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
其一,我國已形成了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等公有制經濟的勞動關系,私營經濟、個體經濟、外資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勞動關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等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勞動關系,這些勞動關系的形成和法律適用存在差異。
其二,我國目前勞動者就業形式靈活多樣,存在城市勞動力與進城務工的鄉村勞動力、臨時工與正式工、全職勞動者與兼職勞動者等就業人員。他們的社會背景、自身素質、享受待遇、適用規章各不相同,使勞動關系呈現復雜多樣性。
其三,勞動關系的變更與終止逐漸從過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轉向市場調節方式,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由主體雙方按照市場規則自行決定。
其四,大批跨國公司和國際財團在中國設立企業機構,促進了中國勞動關系的國際化,這種涉外勞動關系的發展要求中國的勞動關系運作要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和公認的國際勞工標準及慣例。
2、我國勞動關系存在問題
(1)勞動關系不均衡。企業勞動關系失衡: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所有者有高度自主權,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處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且工會依附管理方,自我組織化程度低,處于弱勢地位;勞動者與資本方的力量懸殊,無法抗衡,而本該起到平衡勞資力量作用的政府卻基本無所作為。
勞動市場非公平性: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加劇了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實力對比的不平衡,資強勞弱的特征明顯,資本作為相對稀缺的生產要素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和影響增加,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勞動要素逐漸缺乏競爭力。
政府的天平偏向資本:政府沒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不但沒有切實保護好勞動者的利益,甚至還向資本方傾斜。
(2)三方機制不作為。雖然各個國家勞動關系的具體模式不同,但在勞資關系的處理上,總體上都采用了三方協調機制,避免單方決定,以此來協調和平衡各利益主體的不同需求。而我國勞動關系的三方協調機制的建設與運行存在一定缺陷,規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且多流于表面,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第一,雇主組織。在國際勞工領域,代表企業一方的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中國雇主組織的代表已經占據了重要地位,但其地位一直未能在國內立法上予以明確。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中國企聯在三方協調勞動關系機制中的職能發揮,也與其在國際上的地位很不相稱。
第二,工會組織。由于工會委員會中擁有高比例的高層管理人員,工會委員會更加傾向于在結構內部協調雇員與管理方的利益分歧,而不是代表工會成員與管理方談判;由于工會組織在體制上隸屬于企業,很多企業的工會干部兼任黨委和行政職務,使工會難以保持其應有的代表性和獨立性。
第三,政府。一方面,由于現有的工會和雇主組織自身的功能及能力較弱,政府不得不加強對勞動關系的管理,承擔的任務越來越多;而另一方面,政府實際效率很低,官僚機構膨脹,很多地方政府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相反,他們還助長了現存的不和諧狀況。
三、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改進
三方協調機制要求政府、雇主和勞動者三方代表,在制定勞動法規、調整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爭議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發揮好各自的作用,進行協商對話,消除誤解,弱化有爭議的問題,增加達成協議的機會,共同協調勞動關系機制。正如三角形具有穩定性一樣,三方協調機制就是要保證勞動關系的穩定性,緩和勞資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1、三方協調機制在立法層面上的體現
復雜的勞動關系對法制建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完善、細化相關法律法規,提升立法層次,在制定、頒布與特定利益主體相關的法律、出臺相應的政策時,應要求利益相關者參與,充分聽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其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為三方協調機制的完善提供制度支撐和規則平臺。
國家一級應當體現國際勞動的原則,從宏觀角度平衡三方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地方一級和產業一級應當體現地方的靈活性和產業的特殊性;企業一級應主要由企業、勞動者自行協商,政府只給予原則性干預。
立法針對力量不均的勞動主體應當“差別”對待:對于勞動者的弱勢性,立法應當適當偏重保障勞動者的利益,給予工會一定的制約資本方與政府的權利;對于資本方的強勢性,立法應當對其權利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并監督防范“官商勾結”;而對于政府的不作為甚至“偏資”行為,立法應當規范其行為,限制其權力,制定更為嚴格的懲辦與監督措施。
2、三方協調機制中的勞動關系主體行為
(1)雇主組織。一方面,雇主組織作為三方協調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但要與工會進行對話和協商,也要體現出對政府和勞工政策的態度;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各種非公有制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進一步顯現,協調和維護各種所有制下企業的利益,促進雇主和投資者的積極性,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單一組織很難代表全體雇主利益,三方協調機構中的雇主代表可以考慮由企業的政府主管部門、企業家協會和非公有制經濟的雇主組織共同組成,使其更有代表性。
(2)工會組織。工會是作為與資本相對抗的組織和力量而產生和存在的,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勞資關系雙方的力量,通過三方協調機制建立社會伙伴關系,為勞動者謀求經濟利益與社會保障。所以工會應當改變當前對企業行政的從屬地位和幾乎名存實亡的現狀,回到維護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角色上來:在較大的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中施行工會主席直選和工會干部委派制,以便徹底打破工會干部在經濟利益上對企業老板的依附關系,有利于工會干部充分履行維護職責;對于眾多小型非公企業,工會組織要突破單位限制組建聯合基層工會,由這些工會組織統一吸收難以獨立建會企業的職工加入。除此之外,工會還應當對政府工作進行一定的監督,對政府職能有一定的制約能力(當然,這種制約需要健全合理的法律協調),以便促使政府保護勞動者利益。
(3)政府。在我國現階段政府部門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的主要職能應該是:立法、組織、服務、監督。所謂立法職能就是要求政府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勞資關系法律體系,為勞資關系的三方協調提供標準和依據;組織職能要求政府應當積極組織建設三方協調機制及其組織原則和協商規則等,在協商過程中確定議題、時間、地點,組織協商,并組織議定事項的實施等;政府的服務職能是首先要政府按照國際勞工組織要求,對參加集體協商、集體談判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的身份予以確認,并在談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資料,而后,在勞資雙方的合作中給予指導幫助,提供中介、咨詢等信息服務,給予必要培訓,促進勞資合作;最后,監督職能是監督勞資雙方協議履行情況,及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情況??偟膩碚f,政府部門就是要溝通三方信息、協調雙方利益,指導三方協調機制的運作與完善。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只有三方相互制約、相互影響,才能實現三方協調穩定,一旦有一方權力過大、缺乏制約,就會形成“蹺蹺板”之勢。我國當前正是三方非均衡狀態:勞資對比懸殊,資強勞弱且工會名不副實,政府權力無人制約,偏重資本方,這使得資本與政府處于一端,把另一端的弱勢勞動者高高翹起,勞動者權利無法真正得到保障。如何限制政府行為應當是解決我國“蹺蹺板”勞動關系的根本所在。
根據我國當前的國情,要實現三方穩定的勞動關系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不僅應當在法律、經濟等方面有所改進,還應當在政治體制方面下功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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