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沖突市場營銷論文
時間:2022-04-0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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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開始的市場經濟改革,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的工業關系。它導致了工人與管理者的普遍對立,因為所有的工人,不論他們是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現在都不得不屈從于不受制約而且經常是專橫跋扈的企業管理者。市場改革也使工人(特別是國有企業工人)與國家的關系變得緊張起來,因為國家職工在舊體制下擁有的種種權利已在改革中喪失殆盡。勞工權利廣泛受侵犯已成為我們社會的嚴重弊端,[1]由此而引起了經常性的工人抗議活動。
面對日趨緊張勞資關系,中國的工會在扮演什么角色呢?它們能夠代表和保護工人的利益嗎?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為了尋找這一個問題的答案,我們關注的焦點首先應該放在國家與工會的關系上而不是工會與管理者的關系上。毫無疑問,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工人的主要對立面是資本和管理者。但是,我們不能忘記,工會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利益,它有多大權力和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手段去抗衡管理者,起決定作用的首先是國家而不是管理者,因為國家才是勞資關系游戲規則的制定者,[2]決定工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因此,不論是判斷工會與管理者的權力關系,還是理解工會在中國勞資沖突中的作用,國家與工會的關系,都是我們當前考察的焦點。
在中國,國家與工會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對此目前存在著一些截然不同的觀點。大多數的人持批評態度,認為工會是國家的一個的工具,她首先要服從的是國家的目標,而不是工人的利益。[3]工會既不能反對那些不利于工人的國家政策,也不能動員工人反對管理者濫用權力,因為這些作法可能會干擾生產秩序,造成外國投資者的恐慌,甚至于影響社會穩定,因而違反國家利益。但也有人認為,中國的工會正經歷著某些變化,尤其是地方工會。
這種觀點認為,工會對國家的已表現出一定的自主性,努力代表工人的利益。[4]兩種不同的觀點的主要區別是它們對工會采用不同的定位方法,前者強調工會的國家屬性,后者關注工會的社團性質。前者強調工會是國家的一部分,后者認為工會正在朝一個真正的社會組織的方向發展。
經驗材料比這兩種觀點所描述的情況要復雜得多。大約在二十年前,學者們就開始用“古典二元論”來描述共產主義國家的工會,[5]這種觀點認為,在在共產主義制度下,工會扮演著雙重的功能,既代表國家的整體利益,又要代表工人的利益。[6]在我們分析工會目前在中國政治中的實際地位時,這種二元論仍有重要的啟發意義。以這一“二元論”為出發點,我們可以把中國的工會看成是具有雙重身份的組織,它既有國家屬性,又有社團性質,既是國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組織,這種制度上的雙重身份,是解釋工會行為的關鍵。以前對共產主義國家工會的研究已經注意到這兩種身份之間的內在矛盾。但是,這些研究不可能預料到,由于市場經濟改革,兩種身份已產生了直接和尖銳的沖突。在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會很少遇到雙重身份嚴重沖突的窘境,其原因是工會應有的代表功能基本上為“家長主義”的國家所吸納,即工人的利益由國家來保障,工會似乎顯得是多余的。然而,市場經濟改革改變了國家與工人的關系。國家不再扮演社會主義大家長的角色,并且開始為了經濟體制的改革而犧牲工人的利益。當國家事實上不再代表和保護工人時,工會雙重身份的矛盾和沖突就變得不可避免,而且越來越明顯了。
本文想要回答的問題是,作為一個具有國家和工人組織雙重身份的機構,工會在什么情況下發揮代表工人的功能?促使它們這么做的因素是什么?或者說,中國的工會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會”而不是“國家”?在什么情況下中國的工會象一個真正的工會?在什么情況下工會象一個政府部門那樣在行動?為什么?工會如何交替扮演這兩種角色并在二者之間保持平衡?本文認為,工會在具體的和特定的勞動爭議中扮演何種角色,取決于它們的兩種制度性身份是否沖突,以及這種沖突的程度。這里可能會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現實需要工會扮演的角色與制度允許它們扮演角色無沖突,而且基本一致,因此工會有較大的制度空間去代表工人利益。工會在法律程序內為工人爭取權益屬于這種情況。第二種情況是兩種制度身份有明顯沖突,這種沖突迫使工會站在國家一邊,從而限制了工會作為工人代表發揮作用的空間。但這不排除有些工會仍然有可能利用它們的兩種制度性身份,周旋于政府和工人之間,為工人爭取一些有限的利益。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工人采取自發的集體行動的時候。在第三種情況下,工會只能或必須扮演國家工具的角色,別無他擇。譬如,當工人要求成立自己的組織時,工會會決不妥協的站在國家一邊。因此,工會對勞動爭議和勞工抗議的三種反應模式可概括為:代表、調解和阻止。
本文將首先分析一下造成工會兩種身份沖突的制度性因素,然后通過考察上述三種情況(即法律糾紛,集體行為,獨立組織),來看工會的雙重身份是如何發生沖突,為什么會有三種不同的反應模式。最后,文章討論一下工會兩種身份間的沖突對中國勞工政治的影響。
持續與變遷:國家法團主義與國家-勞工關系
在考察中國的國家與工會的關系的過程中,人們經常采用國家法團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指一種制度安排的框架,在這種框架中,“法團”是作為國家的一種輔助性、依附性機構建立并維持的。[7]在這種制度安排中,國家單方面確定它與其它社會團體交往的內容和條件。[8]社會中的所謂“代表性組織”首先要服務于國家目標,同時,這類組織也有預防性功能,國家用它搶先占據相應的制度空間,阻止自發的代表階級和社會利益的組織的出現。[9]中國的工會就是這樣一種國家法團主義的工具,國家利用它來實現對產業工人的控制。
在形式上,這種國家社團主義制度下的工會具有兩種功能:一是執行國家的工業政策,二是維護工人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國家法團主義并不重視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利益的功能。
因為按照中國官方的說法,在社會主義社會,工人與資本對抗已不存在,“工人的國家”已經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利益的作用實質上已經成為多余,甚至可以說是不必要的了。
然而,如果國家剝奪了工會代表工人利益的功能,它就必須通過其它的制度性安排來反映和保護工人的利益。畢竟,國家法團主義并不能完全依靠高壓政策來控制工人。中國的法團主義國家是通過建立一個家長式的勞動制度來緩解這方面的壓力,它用這個制度既代表國家,又代表管理者,也代表工人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來回避工會應該代表工人利益這一問題。[10]尤其是當這個家長式的勞動制度為工人提供了就業機會、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之后,這種由國家代表工人的說法似乎變得完全有了根據了。在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工人的這些基本的利益保障都是工人長期斗爭的結果。在一個國家中,如果國家已經能夠體現工人利益和愿望,工會確實就失去了自己的代表對象,它的代表者的功能也可有可無了。因此,這樣一種勞動制度是維持改革前的工業秩序的關鍵,盡管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工廠內部的各種矛盾沖突。[11]
然而,在市場改革的過程中,家長式勞動逐漸解體,產業結構重新調整,國家、工人和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突現出來,舊的國家法團主義制度安排的內部緊張日益明顯。這導致了工會兩種身份的內在沖突開始激化和公開化,而且開始有了新的含義。新的沖突主要來源于兩種不利于工人的變化。首先,從“砸碎鐵飯碗”、“勞動合同制”到“三項制度改革”(用工、分配和保險),再到目前的下崗浪潮,國家通過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剝奪了國家職工的大多數權益,因為在國家看來,這些權益不僅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而且事實上已經成了國家希望建立的市場經濟的障礙。通過這些措施,國家實際上已經拆除了家長式勞動制度,放棄了產業工人利益“保護者”的角色。
其次,國家所追求的資本主義發展已經創造工人階級的“對立面”。這個過程又分成兩個方面。第一,國有企業的改革把工人與管理者的利益發生沖突,甚至造成二者間的對抗。
承包責任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勞動合同制,股份制,這類的改革措施擴大了管理者的權力,并允許他們用鐵腕推行市場規則,這些作法常常以犧牲工人的利益為代價,在國有企業內部造成了一種準資本主義的勞動關系。工人的權利開始受到全面侵蝕,而工人缺乏保護自己權利,或者建構新權利的手段。第二,隨著私有經濟和外商投資的增加,犧牲工人利益的剝削行為急劇增加。許多私人老板和外國投資者不遵守安全生產以及保障工人身體健康的規章制度,還強制工人加班加點。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對這類行為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變相鼓勵。
這兩點變化造成大量的勞動爭議,這些勞動爭議給工會帶來很大的壓力。工人要求工會為他們說話,但是工會的表現經常讓他們感到失望。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92年搞了一個全國性的調查,調查發現56%的被調查者認為工會未能覆行它們的職能。1997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又搞了一個調查,53%的工人對工會的作用評價不高。一些地方性的調查也得出類似的結論,而且,對工會的作用評價不高的人在被調查者中占了更大的比例。例如,1995年天津市搞的調查發現,80%的工人對工會的表現表示不滿。
面對來自基層的壓力,工會內部要求工會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呼聲也不斷增加。一位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官員明確地說,“如果不能代表和保護工人的利益,工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12]上至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到基層工會,各級工會干部都希望工會真正發揮代表工人的功能。[13]一位上海的工會干部說,“我們欠工人的太多,如果我們不能代表工人,工會還有什么用?”[14]在中華全國總工會出版的刊物《工運研究》上,由工會干部和學者撰寫的公開表達他們對目前工會現狀不滿的文章越來越多。他們批評工會的職責“含糊不清”,工會地位是一個“附庸”,抱怨說《工會法》所規定的工會權利缺乏“強制性”,“實際上等于零”。有些人甚至暗示,在官方放棄計劃經濟之后,官辦工會的社會經濟基礎實際上已經不復存在,呼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工會的地位和作用進行重新定位”。[15]
就國家方面而言,在經濟轉型時期,如何維持工業秩序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為了緩和市場化對勞動關系的影響,應對嚴重的勞資沖突,國家對舊的國家社團主義的制度安排進行了調整。在這種舊體制下,工會在勞動爭議問題上很難有所作為。這種調整在法律和制度上為工會介入勞動爭議問題創造了條件。例如,1992年頒布的《工會法》,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就是兩項重要的立法,它們至少在形式上為工會從事維護工人權益的工作提供了一個法律基礎。政府就集體合同和解決勞動爭議做出的有關規定,也使工會在三方互動中有了一個合法的身份。同時,全總和省市縣工會以及有關行業工會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勞動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會因國家社團主義的這種有限的結構性調整而受益,因為這種調整使“有限度的斗爭”具有了合法性,[16]工會可以按照官方認可的渠道和法律規定的申訴程序來維護工人的權益。
雖然勞資關系的變化和國家法團主義的調整有助于工會發出自主的聲音,強化了它們代表工人利益的制度身份,但是,在為維護工人權益進行的努力過程中,工會提出的要求、選擇的方案和采取的策略仍然受到國家社團主義結構的限制,這種限制依然是決定性的。在組織上,工會仍然要屈從于國家的控制,工會干部仍然由國家來任命。因此,工會維護工人權益的角色,不能與國家政策和目標相沖突。在某些特殊的問題上,工會可以站在工人一邊,但是,它們不能違背或者挑戰國家的勞動政策和產業政策,即使這些政策損害了工人的利益。
實際上,國家期望工會做是讓幫助工人去適應國家的發展戰略,而不是促使他們去反對這種戰略。就工會在勞資沖突中所采取的策略來看,工會的作用被嚴格限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嚴禁工會用組織和動員工人的方式來反對老板或者管理者,哪怕這些人侵犯了工人的權益。
即使工會對工人保護自己權益的要求有所同情,一旦工人的要求轉變成集體行為,工會就不能再給予明確支持。國家期望工會去做的,是緩和工人的不滿情緒,消除工人的對抗性行為。
另外,工會還擔負著防止獨立工會出現的責任,不論這種“獨立”是表現為由官方工會企圖擺脫國家的控制而自主行動,還是由基層工人自發建立組織。國家不能容忍任何一種“集體性的另類選擇”(collectivealternative),因為這意味著為“孤立的個人”打開了“政治選擇”的大門,[17]國家將獨立工會看成是對政治穩定的破壞、甚至于是對政權本身的挑戰。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波蘭出現團結工會運動以來,對獨立工會的擔憂就一直纏繞著中國的領導。[18]在市場改革的年代,隨著國家對經濟轉型期間的社會政治穩定更加重視,這種擔憂也與日俱增。
工會與法律維權
改革以來,工人與管理者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斷發生,[19]內容涉及到勞動合同、工資、津貼、養老金、失業補償、工作條件等。為了維持生產秩序,為了將爭議的解決制度化,國家在立法和機構建設等方面進行了一些努力,在省、市、縣三級建立起大約3000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由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的全國性勞動仲裁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勞動爭議的仲裁體系創造了一種“有限爭議”的機制,并為解決爭議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這種國家允許的斗爭的目的,是把工人的不滿限制一定的范圍內,防止出現工人騷動。
這種新的爭議解決機構實際上鼓勵了工人進行“合理抗爭”,[20]向他們提供了解決侵權行為的某些手段。在過去幾年中,大多數勞動爭議的解決實際上都起源于工人的主動投訴。
資料顯示,工會在利用法律手段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扮演了較為積極的角色,國家為了穩定勞動關系,也支持它們這樣做。《工會法》規定,工會對發生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必須介入并進行調解。具體而言,政府明確規定,工會代表要主持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而且要成為省、市、縣三級三方仲裁委員會的成員。原則上,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國家希望工會成為應工人和管理者之間的調解者,而不是代表工人進行斗爭的斗士。中華全國總工會明確宣布,指導其所有下屬組織的原則是,“化解矛盾,加強團結,促進生產,穩定形勢”。[21]但從實際看,有證據表明,只要工人的訴求和行為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不少工會是愿意為了工人的利益而與管理者對抗的。
工會介入勞動爭議,維護工人利益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司法程序。有關的勞動法和解決勞動爭議的規定為此提供了基礎。《工會法》賦予工會一個合法的地位,來“代表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利的條款,以及其他有關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規定,使工會可以較準確地判斷那些爭議它們可以介入并獲得成功。為了強化工會在司法訴訟中的作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95年還頒布了《工會參與解決勞動爭議的試行辦法》,強調了工會對受到不公正對待的工人提供司法幫助的必要性,號召工會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門,專門用來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在1998年之前,已經有20多個省、市、自治區工會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資料,在過去十年中,地方工會介入的勞動爭議案件達30萬,其中許多案件都是由地方工會代表工人進行起訴的。[22]
工會介入的比較典型的案例都是工人個人與管理者之間的爭議,在這類案件中,侵犯工人權益的事實一般都比較清楚。例如,云南昆明市一家化工廠的一位工人,在1992年7月的一天,在工作時被硫酸嚴重燒傷。工廠的管理者不僅拒絕支付這位工人的醫療費,而且控告他損害了機器設備,要求他賠償4萬元。這位工人向昆明市工會尋求幫助,工會堅定地站在工人一邊,經過兩年多的艱苦努力,最終迫使工廠撤訴并同意支付給這位工人12萬元的工傷賠償。[23]在另外一個案件中,上海的一位殘疾女工在1997年4月接到雇主的通知,要求她“休息幾天,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在此后兩年時間里,她再也沒有收到讓她回去工作的通知,而且也沒有獲得一點生活補助。她為了重返工作崗位,向廠方多次交涉都無效果,因此她向區仲裁委員會求助,但是,也沒有成功。后來,在市工會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起訴,在兩次庭審之后,她不僅獲得了被拖欠的工資和福利,而且退休后的待遇也有了保證。[24]
為了維護工人權益,中華全國總工會有時會選擇性地直接介入地方的一些勞動爭議案件。
例如,寧波的一家電子儀器廠從1992年11月到1993年4月,以“押金”為名,扣發陳氏姐妹二人的工資達四個月之久。為了表示抗議,陳氏兩姐妹決定辭職。工廠為此向法院提出訴訟,狀告她姐妹二人“未經允許擅自離崗”,要求她們每人賠償5000元,法庭判決姐妹二人敗訴。
在浙江省寧波市工會的律師的幫助下,姐妹二人提出上訴,但是又一次敗訴。當她們再次上訴時,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法律部介入此案。全總法律部寫信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審此案。
最高法院建議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由省法院重審。在上邊的壓力下,該工廠放棄了要求陳氏姐妹支付賠償金的要求,但是仍然拒絕向姐妹二人支付被扣押的工資。由于全國總工會的工作人員繼續施加壓力,最后迫使廠方向陳氏二姐妹支付了她們被扣發的工資。[25]
目前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分成兩種,一是涉及工人個人與企業的勞動爭議,另一種涉及工人的集體勞動爭議。相對而言,關于前者的報導較多,后者很少。當然,工會并非完全回避集體性勞動爭議,盡管它們在介入這類案件時會非常小心謹慎,有很大的選擇性。一般來說,工會更愿意處理管理者違反勞動法事實比較清楚的案件以及由官方的信訪部門轉來的此類案件。例如,上海的一家手表廠向工人集資,廠方許諾每年支付給工人15%的利息。但是,廠里未能實現它的承諾,而且還以“經營困難”為名拒絕返還34名工人的50萬元本金。被激怒的工人開始進行集體上訪。此案廠方犯規事實相當明確,上海市總工會法律部介入了這一案件,并將這家工廠告上了法庭。當工廠拒不執行法庭做出的有利于工人的判決時,市工會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的申請。[26]
我們再看另外一個案例,一個集體所有的磚廠被轉讓給了另外一家集體企業,按照協議,后者承諾為該廠的213名退休工人支付三年的退休金。后來這家接受磚廠的集體企業又被承包給一個私人,此人也承接了為退休職工提供三年退休金的承諾。但是,此人后來違背了當初的承諾,大幅度壓縮退休金的數額。工人到縣、市、省工會進行上訪。在省工會的支持下,縣工會代表退休職工將這個承保人告上了法庭并勝訴。[27]
全國總工會也介入集體性的勞動爭議。例如,新疆的一個小礦的37名民工兩年沒有拿到工資,他們告了幾次也沒有結果。這一事件在《工人日報》上曝光以后,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一位副主席要求地方工會干預此事。在工會組織與礦山的“上級代表”進行了緊張協商之后,久拖不決的拖欠工資問題得到了解決。[28]
大量類似的案例說明,只要工人的要求是個人性的,或者侵犯工人權益的事實非常明顯,同時他們的要求是通過官方渠道反映上來的,工會介入時都沒有太多的顧慮,有時它們在敦促事件的解決方面還表現得非常執著。解決這類案件,與一般的司法案件無太大區別,運用法律程序就可以了。既然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都是由管理者侵犯工人權益造成的,工人明顯地處于受害者的地位,因此訴訟的結果往往都對工人有利。在工會看來,積極地介入這類案件,可以強化工會作為工人代表的形象,而且也不用冒什么政治風險。介入這類法律訴訟也有利工會擴大其組織規模和社會知名度。例如,上海市工會在各區、縣和工廠區建立了30個法律援助中心,招聘了一批法律工作者。為了樹立自己主持“社會正義”、普及“法律知識”的形象,它經常吸引大眾傳媒對某些案件及其審理過程進行報導。正如一個工會官員所說的,這樣一來,“工會在社會上就出名了”。[29]
然而,盡管工會在代表工人進行法律訴訟方面有時很積極,但是,就普遍存在的侵犯工人權益現象而言,工會的作用不過是杯水車薪。這不僅是因為有大量的違權現象,因工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者沒有勇氣予以揭露,而未得到糾正,[30]而且還因為工人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始終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要想打贏一場官司,工人必須提供侵權或違約的證據,對工人來說,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許多工人連勞動合同的副本都沒有,他們也沒有辦法接觸他們所在企業的有關文件,在這種的情況下,讓他們提供有關的證據,無疑是難之又難的事。
這些都會挫傷工人進行投訴和進行法律訴訟的勇氣。
對工會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爭議案件,它們都愿意介入的,在代表工人訴訟方面,工會是有選擇性的。這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它們傾向于介入違權事實確鑿的案例。正如一位工會法律部門的官員所說的,它們只接那種“絕對能贏”的案子,不會接那些“復雜的案子”,因為復雜的案子收集證據比較困難。[31]第二,工會傾向于支持個人或者人數不多的集體訴訟請求;如果案件涉及的人數很多,并且采取了集體行動(如上訪,游行等),而且抗議的對象是由產業結構調整對工人利益造成的制度性侵犯(如兼并、破產等),工會就會采取回避的態度。對有集體行為的工人表示支持,會給人造成一種工會支持工人進行有組織的斗爭的錯覺,這會有政治風險,也是工會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在官方架構之外,任何有組織的工人行動,不論它基于什么原因,以什么為基礎,它的目的是什么,仍然是這個社會的禁區,如果這種行動的矛頭指向政府時,就更是如此。
最后,工會基層組織普遍無效狀態,也限制了工會在勞動爭議中的作用。國家法團主義的結構決定了中國工會的一個重要特征,這就是工會的影響力并不是來自組織起來的工人,而是來自工會在國家制度結構中的地位(這確實似乎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因為工會與國家的關系本身同時又從根本上限制了工會的影響力)。作為客觀上的一個政府部門,各級工會組織,上至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到它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分支機構,都可以在它們自己的管轄范圍內,對下屬單位和區域的里發生的侵權事件,進行干預,或者施加壓力,尋找有利于工人的解決辦法。企業并不敢完全無視它們的作用,有時還不得不認真對待它們的干預,但是,這并不是因為工會代表了工人的力量,而是因為它們代表“上邊”,它們既有權力也有能力干預相關的案件。即使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低一級的政府,也不得不重視來自中華全國總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的意見(例如,市政府就不敢無視省工會的意見)。[32]
然而,企業工會并不屬于一級政府機構;盡管它們形式上隸屬于上一級工會,但從組織結構來看,它們實際上從屬于企業的管理層。這一點為它們發揮代表功能設置了嚴重的障礙,使它們在管理者侵犯工人權益時,不得不經常保持沉默甚至于成為管理者的幫兇。如果管理層認為它們的維權行動是不合作的表現,它們就可能遭到打擊報復(而上級工會組織的干部在為工人的利益斗爭時,是沒有這種風險的)。在官方的報導中,可以發現許多類似的案件。
例如,西安的一家國企經理決定,凡是不購買企業股票的工人,一律下崗。廠工會主席反對,結果他被解除了職務。[33]山東省濟南市一家國有企業的工會主席,控告該廠廠長貪污、揮霍公款,并因此造成不能按時發放工人工資達數月之久。后來這位工會主席被企業管理層解除了職務。[34]秦皇島市一家飯店,工會領導人(同時也是該飯店的副總經理)依照職權召開了一個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頗受爭議的分房方案,由于他沒有給總經理打招呼,他不僅因此失去了自己的職務,而且被終止了勞動合同。[35]
換句話說,上級工會還有可能憑借它們國家機構的地位選擇性地介入一些勞動爭議案件,企業工會很難為了工人的利益去糾正管理者的侵權行為,因為它們實際上是歸企業管理者管轄的。所以,如果有企業工會為工人說話,那一定憑借個別工會干部主持正義的決心和勇氣。
有報導說,有的企業工會干部為了工人的利益,在政府部門和法院間四處奔走,頑強抗爭達數年之久,受盡了磨難。[36]但是,這些人對不公正的反抗,說到底也只是一種個人性的反抗,而不是工會的組織行為。這些個人性反抗能否有效,幾乎完全取決于上級機關是不是愿意出手相助。
毫無疑問,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侵權問題是有效果的,但基本上只是一種就事論事的“問題排除”手段,它不可能賦予工人一種權力,使他們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侵權現象。
事實上,把侵權行為純粹看成法律問題,或者將其轉化為法律問題,這種工會的斗爭方法,回避了當前勞動制度的基本結構性問題,客觀上起了防止工人的不滿政治化和組織化的作用。
工會與工人集體行動
在許多地方,因勞動爭議不能及時解決,迫使許多工人走上街頭。據官方估計(這種估計可能是保守的),1995年與工人有關的游行示威波及到30多個城市,涉及的人數超過了100萬。[37]據報導,1998年,卷入這種示威行為的工人人數上升到了360萬。[38]當然,在中國國家法團主義制度框架下,工人的集體行動并不能反映工人進行有組織的斗爭的能力。大多數的工人集體行動是自發的。在中國的勞資沖突中,由官方工會出面在工人中進行動員,仍然是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工人的集體行動經常使工會處于一種非常尷尬的處境。它們對工人的要求既不能故意裝聾賣啞,也不能對工人的斗爭方法表示公開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中華全國總工會曾經試圖呼吁恢復工人罷工的合法權力,想以此使工會能在集體行動中發揮合法作用。工人的罷工權是在1982年的憲法中被取消的,政府當時的理由是罷工會影響生產和穩定。[39]1988年,當勞資沖突增加時,中華全國總工會草擬了一份題為《關于工會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文件,上交給了中央。該文件指出,即使沒有合法性,罷工實際上也在經常發生,因此建議在新的工會法中,將罷工合法化,并希望這一建議能夠列入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該文件還建議工會在這類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在職工群眾的正當勸益受到嚴重侵犯,通過基層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決時,工會有權領導群眾揭露、舉發以至進行其他形式的合法斗,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40]
“各種合法斗爭形式”這句話據說就包含了“罷工”。這項建議后來上報給中共中央書記處討論。毫不奇怪,它被否決了,理由是罷工合法化只能導致更多的罷工。結果,是1992年人大通過的經過40次修改的《工會法》沒有規定罷工的權利。這不僅使工會讓集體行動合法化的努力付諸東流,也使工會對工人自發性的集體行動的支持失去了法律基礎。實際上,把集體行動消滅在萌芽狀態,才是國家對工會的期望。在這種意義上,工人集體行動的出現本身實際上就是一個指示器,它說明工會既無法約束工人的行為,也沒有能力在國家限定的框架內疏導工人的不滿情緒。集體行動是工人表達自己訴求的最明確最強烈形式,但國家反感這種形式,在這種情況下,工會就被夾在了中間。但是,工會首先必須服從的是國家的意志。因此,在工人采取集體行為時,工會的首要責任是“與企業行政部門一起通過協商滿足工人提出的合理的、可以滿足的要求,盡快平息事件,恢復生產”。[41]換句話說,工會的作用是緩和由工人抗議行動造成緊張形勢,而不是站在舉行抗議活動的工人一邊為他們說話。
前全國總工會主席倪志福與一位中央領導的對話反映了這一傾向。那位中央領導問倪,“如果工人罷工時,你作黨員站在什么位置上?”倪的回答是:“我站在黨的立場上在群眾中做工作。”[42]
因此,當出現街頭抗議活動時,工會最終的目標就是說服工人從街頭撤回。我進行的調查和其它一些報導都說明,在發生街頭抗議活動時,最早到達現場的經常是工會的領導,他們極力說服工人停止抗議活動,盡快離去。通常是政府要求他們這么做的。當工人不愿意離開時,工會常在地方政府和工人之間進行斡旋,把工人的要求傳遞給政府,再把政府的態度傳達給工人。這樣一個過程,把工會在中國國家法團主義制度中不明不白的地位表現的淋漓盡致。下邊是我在1998年了解到一個案例。
1997年7月的一天,河南省某市一家工廠的一群憤怒的工人,去市政府進行抗議。造成這一事件的導火索,是該市的供電局停止了對該廠廠區內家屬樓的電力供應,而停止供電的原因是這家工廠因經營困難拖欠電費達數月之久。在私下場合,這家工廠的工會領導人曾表示她支持工人的行動,并許諾說會替工人說話。當這群工人來到政府所在地時,他們發現根本就沒有人理采他們,因為政府沒有派任何人來接待他們。這些工人不知道下一步該做什么,他們打電話給那位工會領導,要求她來現場為大家出出主意。但是,這位工會領導人拒絕了,她對工人們講,在沒有上級領導允許的情況下,她到現場是不合適的。[43]顯然,這位工會領導不愿意讓其他領導懷疑她在背后支持工人鬧事。
同年11月,這家工廠的幾百名工人又一次走上街頭,這次促使他們走上街頭的原因是廠里長期拖欠工資以及廠長的腐敗行為。他們封鎖了工廠附近的道路,造成了數小時的交通癱瘓。消息很快傳到了市政府,市領導馬上派了市政府秘書長、公安局長和主管該廠的主管局局長三人到現場了解情況。但是,他們中沒有一個人愿意與憤怒的工人直接對話,盡管工人強烈要求這么做。市領導讓該廠的工會領導去說服工人停止行動。這位工會領導人回憶說:
我一到現場,工人就圍了上來,他們要求我代表他們去與官方談判。他們把我推到最前邊,去與官方談判。這就是為什么后來有人說我是工人鬧事的幕后指揮。我是群眾的代表,但是,我也是官方的代表,因為我必須把上級領導的意圖傳達給工人。
(訪談者:為什么市政府官員不親自出來?他們的意圖是什么?你當時對工人怎么說的?)
領導的意思是工人要先撤離,然后雙方才能就工人提出的要求進行談判。但是,工人的態度是,不出來對話,就不撤離。所以,我不得不在工人和政府之間跑來跑去……我處在一個尷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必須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另一方面,我也必須維護整個國家的利益。這兩個“維護”,那一個也不能放棄。我怎么做到“兩個維護”呢?就是做調解工作。[44]
如果說這位工會領導為工人做了點什么的話,那就是她向政府轉告了工人的兩個關鍵性的要求,第一,立即給工人發放生活費,第二,嚴肅處理腐敗的廠長。同時,她也給上級領導傳遞了一個清楚的信息,如果不能對工人的要求給予一個明確的答復,就無法打破僵局。
另外,她也告誡工人們,不要采取過份激烈的行動,因為當時有些工人聲稱,如果在下午六點以前政府不能答復他們的要求,他們將到該市更重要的一條主干道上堵塞交通。她對工人們說,“如果你們堵了那條路,[45]你們就把事情搞得更糟了,我敢打賭,那時候警察一定會以妨礙治安罪將你們行政拘留15天。”她后來在接受采訪時說,“這種警告完全是為了工人好”。[46]工人接受了她的勸告,但是,他們仍然拒絕離開馬路撤到廠里去,在僵局持續了十個小時之后,市政府答應了工人的要求,工人們撤離了。
正如這個案例所說明的那樣,工會必須在工人和國家之間進行調解的處境,使工會對自己的角色,對自己與工人、自己與國家的關系感到困惑。以下這段刊于《中國勞工通訊》的一位工會干部與訪談者在一次工人集體抗議事件之后的對話,很生動地證明了這一點。[47]
訪談者:工會去做工人工作,是代表政府去做的嗎?
工會干部:沒有,怎么代表政府呢?
訪談者:是代表工人嗎?
工會干部:有些政策他們不理解,跟他們去解釋。
訪談者:那還是代表政府說去說服工人啊。
工會干部:(工人)對一些政策不理解,我們就將一下。我們工會是要維護全國人民的利益,又要維職工的利益。
訪談者:在這兩個利益發生沖突時維護哪一個呢?
工會干部:發生沖突時肯定要維護整體利益嘛。
訪談者:就不維護工人利益了?
工會干部:工人的利益要在服從整體的利益的前提下維護。
訪談者:現在這個工廠的工人的利益和整體利益發生了沖突,怎么辦?
工會干部:沒有沖突,(改制是)為了這個企業的發展,也是為了工人的利益。
訪談者:如果沒有沖突的話,工人為什么堵馬路?
工會干部:他們是不了理解嘛,我不是跟你解釋了嗎?
但另一方面,既然化解矛盾是一個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工會可以嘗試各種解決辦法,這就使它們在處理集體行動時有一定的自主決定的余地。有的工會甚至企圖碰撞官方設定的底線。1996年6月3日,位于遼寧省楊家杖子鉬礦因經營困難被迫關閉。一千多名工人準備打著“我們要吃飯,我們要工作”的橫幅游行示威。有些工人建議堵塞這一個地區的一條主要公路。“飯碗都打破了,,我們還怕啥?”有工人這么叫喊著。一場大規模的街頭抗議活動一觸即發。礦上的工會這時奉命出來平息這場危機。工會首先對工人的要求表示深切的同情,認為工人要飯吃的要求既合理也合法,只要工人們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他們想要游行示威的要求也是正當的。工會主動代表工人向有關方面提出了游行示威的申請,同時,又勸說工人,在申請沒有得到批準以前,不要采取任何行動。工會還提出建議說,工人應該派出自己的代表到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有色金屬總公司(該礦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48]
工會所提出的處理危機的方法遭到了某些人批評。這些人說,“怎么工會還要線游行呢?”
這不是同政府對著干嗎?“”工會在發揮什么作用?“然而,礦上的工會得到了市工會的支持,為什么要這么做,市工會做了兩點解釋。第一,站在工人一邊是獲得工人信任的關鍵,只有獲得了工人的信任才能說服工人,才能讓他們在反映自己的問題時,愿意通過官方規定的渠道而不是采取其它手段。第二,在這個時候,工會如果不替工人說話,工人就會尋找其他的人,這樣不僅會對挑戰官方工會的合法性,而且會改變事件的”性質“。因此,工會認為,為了平息工人的憤怒,確保其對工人的控制,它們對工人的支持是完全正確的。
然而,當市工會把它們的立場上報給市黨委時,市黨委拒絕了市工會提出的批準工人游行示威的要求,認為批準游行有可能激起工人更多的不滿,甚至導致局勢失控。它要求工會堅定地與黨站在一起。另一方面,市黨委同意市工會關于讓工人派出四名代表(在礦上工會領導帶領下)去中華全國總工會上訪的建議。[49]這一讓步,使市工會和礦上工會有機會去說服工人放棄舉行游行的想法。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有色金屬總公司的干預下,工人最后得到了一些經濟補償,這場危機也因此而結束。[50]
工會面對工人的集體行動時所處的尷尬處境說明,國家不愿意讓工人以有組織的方式對抗企業和政府,即使這種斗爭僅僅是為了經濟目的。在今天的中國社會,自發性的集體行動日益增多,它們大多采取了游行示威、抗議、集體上訪的形式,現在國家不得不承認這些是一個“正常社會”的現象。但是,如果這些斗爭形式變得更加有組織性、變成一種工人表達自己利益的方式,國家是難以接受的。
工會和工人的獨立組織要求
中國工會能在司法程序中代表工人,在面對工人集體行動時搖擺于工人與政府之間,但在反對工人建立獨立組織這一點上,它們決不會偏離國家的強硬立場一步。改革之前,中國的國家已經滲透到社會的各個層面,沒有給民間組織留下任何空間。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自治性的團體,這引起了對中國“公民社會”前景的學術爭論。[51]但是,國家在組建獨立工會這一問題上,還是堅持嚴令禁止的立場。中國共產黨是依靠建立強大的組織奪取政權的,深知組織的力量,因而一直把獨立的社會階級組織的出現看成是對自己的一種威脅。
1949年中國共產黨建立以城市為中心的政權時,產業工人實際上是最強大的社會階級,中共通過中華全國總工會這一組織形式將這一力量納入到了政治結構中來。按照中國的現行法律,獨立于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工會組織是不允許存在的。而中華全國總工會不過是國家權力的一種延伸,建立它的目的是對產業工人進行控制,防止其它的工會組織出現。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下屬組織,一直在努力維護中國的國家法團主義結構下的政治規則,通過壓制任何組織獨立工會的企圖來維護自己唯一的合法性。以下這個案例頗能說明問題。[52]1998年10月,北京通州區天元出租車公司的工人發起了一個組建自己的工會的行動。
這個公司原來由區檢察院經營。在政府宣布禁止政府部門從事商業活動之后,檢察院把這個公司轉讓給了區旅游局,但是繼續從這個公司謀求收益。公司將這一負擔轉嫁給了下邊司機,在他們上交正常的費用之外,強制他們再上交一部分費用。司機們認為這極不公平,等于是扒了他們“兩層皮”。他們覺得公司之所以敢這么做,是因為公司沒有一個工會為他們說話。
于是他們要求成立一個工會,但公司沒有理睬他們的要求,他們就推選了一個叫董昕的司機作為他們的代表,向法院提交了一個訴訟,狀告公司違背了《工會法》,剝奪了他們組織工會的權利。但是,區法院拒絕受理,其理由是:第一,盡管組織工會是工人的權利,但是,組織工會本身并不是雇主的義務。因此,公司沒有對工人的要求做出回應,并沒有構成侵權行為。第二,《工會法》雖然規定了工人的這一權利,但是它并沒有規定法院保護工人這一權利的具體程序。
區工會也直截了當地拒絕了司機們提出的組織自己的工會的要求,并強調組織工會必須是至上而下,不能至下而上。其實,工會干部對董昕的意圖多有猜疑,認為他可能是一個在司機中進行煽動的瓦文薩式的人物。區旅游局還準備解雇董昕。另一方面,為了把組織獨立工會的事情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也是為了安撫司機們,區工會決定在這家公司建立一個由它來任命其領導人的官方工會。董昕最后雖然保持住了自己的工作崗位,但是,還是被排除在了他熱心倡導成立的新工會的領導班子之外。
在中華全國總工會影響不到的地方,如私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各級工會也盡力防止獨立組織的出現。以農民工為例,在一個完全陌生的和不太友善的城市環境中,他們有團結、互助、交流、社會關系和自我保護的需求,因而希望建立自己的組織。2002年7月4日的《南方周末》曾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浙江瑞安市的農民工建立了一個協會,目的是“反映農民工意志,維護他們的利益”。7月10日,另一份報紙,《南方都市報》發表社論贊揚此舉,并公開鼓勵農民工建立自主組織。但就在第二天,廣東省總工會發了一個聲明,指出這種自主組織違反《工會法》,并宣稱任何在全國總工會架構之外的工會組織均為非法。省工會的反應并不意外,因為官方工會有很強烈的將獨立工人組織與波蘭團結工會類比的傾向。1995年的時候,深圳有一位來自湖南的打工妹建議在本地區成立一個跨企業的外地民工“打工者協會”。據說此消息傳到全國總工會時,有官員的第一反應就是,“這不是要搞團結工會嗎?”[53]
盡管不合法,在一些外地民工聚集的地方,零零星星的獨立組織已經出現了。他們的組織采取了各種各樣的組織形式,如同鄉會、兄弟會、聯誼會、勞動者協會、工人福利會、員工俱樂部,等等。這些跨企業、跨行業、甚至跨地區的組織在形式和人員成份方面與工會不盡相同,被中國學者稱之為非正式組織[54].它們的出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私營企業沒有工會,由此造成了組織真空,“非正式組織”多少填補了這種真空,這類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工會應當扮演的角色。因為,這些外地民工建立這類組織的主要動機,就是想法維護自己的權益。[55]
這些獨立組織分布零散但不斷出現,毫無疑問,這種現象是促使中華全國總工會在私有和外資企業中組建工會的主要原因之一。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95年和1996年發了兩個文件,要求在私有和外資企業中建立工會組織。在過去的幾年中,這方面的步伐不斷加快。中華全國總工會甚至定了指標,發誓要在2000年之前在80%的“新建企業”(非國有企業的統稱)中建立工會組織。地方工會已經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指示,制定了一個至上而下的工會化戰略,力圖在這些新建企業中普遍建立起隸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工會組織。根據官方的資料,1999年以來,在某些經濟發達地區,工會化已經在80-90%的私有企業中貫徹落實。[56]在深圳這個中國私有和外資企業的重鎮,市工會在2000年的10個月內成功地在3000個企業中建立了工會,并宣稱這些新建的工會已經吸收了8萬名新會員。
當然,說官方的工會化努力對保障沒工人利益沒有任何積極的影響,也許是不公平的。
但是,既然它是一種至上而下的行為,它就不會在工人中進行動員和組織。事實上,這一方針是以征得老板同意為建會前提的,其結果是為老板們操縱建立工會的過程和以后控制工會打開了方便之門。深圳的一家私有企業的工會領導人、該企業的人事部經理回憶說,一天他被老板叫到了老板辦公室,與老板談了30分鐘后,他就得到了一個新頭銜,工會主席。然后,企業就宣布建立了一個工會,一千多名工人不管愿意不愿意,就糊里糊涂成了工會會員。[57]在河北省唐山市的一項調查說明,60-70%的企業工會領導人是企業老板的親戚,其余的大多數也是由老板任命。[58]
簡而言之,在處理獨立組織問題時,官方工會的角色,純粹是一個國家的工具,在這一時刻,它們的首要任務不是代表工人,而是代表國家消滅和預防任何敢于離經叛道的行為。
正如一位研究工會的學者戲說的那樣,官方工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哪里有(獨立)工會,就去解散工會,哪里沒(官方)工會,就去建立工會。”[59]
結論
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已經迫使中國工會開始重視如何代表工人的問題。由于國家需要工會在解決勞動爭議方面發揮更多的作用,因此,在制度上它已為工會發揮代表功能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但是,工會仍然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不可能與國家政策相抵觸。工會的兩種身份間的沖突也迫使它們在處理勞動爭議事件時,小心翼翼地在國家和工人之間進行擺動,以保持平衡。對于工人提出的要求,工會要根據自己兩種身份相互沖突的程度,分別采取代表工人,在工人與國家間進行調解和制止工人行為三種方法應對。一般情況下,工人的要求主要有兩種,一是經濟的要求的,二是組織的要求。對于工人的組織要求,國家是不能接受的,工會的態度就是不遺余力地進行遏制。對于工人的經濟要求,工會的反應與其說取決于這種要求的內容,不如說取決于工人提出這種要求的方式。產業結構調整和管理者濫用權力損害了工人的利益,對這類損失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是工人經濟要求的主要內容。只要工人的這類要求是通過官方規定的渠道提出來的,工會還是有可能提供支持和幫助的。但是,如果工人的這類要求是通過集體抗爭這種國家不喜歡、不鼓勵的方式提出來的,工會就不會為工人出頭說話。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即使工會對工人用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出的經濟要求提供了支持,這絲毫也不意味著它們有能力代表工人向國家提出要求。到目前為止,工人的大多數經濟要求都是個人性的或者局限在一個企業的范圍內,要求的具體內容都局限于維持生存。除了與自己生活直接相關的問題之外,讓這些普通工人提出更高層次的要求,也是不現實的。然而,這也正是工會需要努力卻又無能為力的地方,因為工會不可能把工人的現狀與不利于工人的國家政策聯系起來,或者尋求建立與管理層相對應的勞工權力。在為工人討回公道的過程中,工會的作用更象是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社會工作機構,更愿意就事論事地解決問題,而不象一個組織、追求、代表和維護工人階級集體利益的工人組織。換句話說,工會在勞資沖突的“代表”功能,更象是一些從事立法研究的學者稱之為的“服務性代表”,而不是政策或“分配性代表”。[60]畢竟,只對工人提出來的個人性的或者一個企業范圍內的經濟要求做出反應,可以降低工會兩種身份間沖突的程度,從而避免同國家的沖突。
這項研究表明,盡管工會經常想在在工人和國家之間保持平衡,但是,當它們的兩種身份明顯沖突時,它們會堅定地站在國家一邊。確實,工會在國家法團主義制度結構中的已經事先決定了它在工人和國家間的尷尬處境。因此,當工人斗爭的激烈程度增加了工會兩種身份間沖突的強度時,工會在工人和國家間擺動的空間就縮小了。它們或者以國家工具的面目出現,把預防和制止工人斗爭行為作為主要的目標,或者就干脆簡單就消失了,完全回避工人的斗爭。這兩種作法都會在工人中引起負作用。例如,上海一家企業的工會干部到工人抗議現場批評工人,要求工人離開,結果是憤怒的工人將他打一頓。[61]在江西省的一家工廠,工人進行抗議示威,因為企業改組侵犯了他們的利益,該廠的工會完全無動于衷,工人在極其失望的情況下,決定建立自己的工會。[62]有許多案例說明,在勞動爭議中,工會事實上是被工人拋棄了。正如一個參與抗議活動的工人所說,當你想尋求支持的時候,“找工會根本沒有用”。[63]
中華全國總工會也試圖強化它在勞資沖突中代表工人的角色。新修改的《工會法》反映了這一努力。2001年10月的全國人大對《工會法》作了四十多處修改,其中不少旨在加強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角色,據說這些修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國總工會的看法。譬如,修改后的《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第六條);在發生勞動爭議和工潮時,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管理層協商解決問題(第二十七條)。它還加入了保護工會干部的條款(第十七和十八條)。另一個重要的修改就是增添了“法律責任”的條款(第六章,四十九至五十五條),使《工會法》成為一個可實施的、強制性的法律。修改前的《工會法》實際上是一個難以實施的法律,因為它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這些新的條文無疑強化了工會的法律地位。但是,這些法律條文本身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工會的狀態,使之成為在勞動關系中真正獨立和平等的、代表工人利益的一方。
幾乎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情況在未來的時間里還會繼續下去。在勞資沖突中,工會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仍然取決于國家的態度,也就是說,這取決于國家想給工會多大的政治和制度空間,來讓它們代表工人,為工人說話。但是,基于兩個原因,國家不會放松它對工會的控制。第一個原因,我稱之為“團結工會恐懼癥”。中國的國家有把工人獨立組織行為與波蘭的團結工會運動做類比的習慣,并沿著這一思路去猜疑組織者的動機。這種恐懼與傳統政治體制的性質有關,它把任何不受其控制的有組織活動都看成是一種顛覆性活動,看成是一種對自己的威脅,因此,要全力進行壓制。第二個原因是,從某種意義上,中國目前正在轉型成發展主義的國家,類似于20世紀70-80年代東亞的情況。這種國家的特征就是利用權威主義的控制之來實現經濟高速發展的目標。[64]這一階段上的國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為了為外國資本創造有利的投資環境,必須限制工人的權利,約束他們的行。這一“發展主義國家”的特點,在中國地方政府的行為中,表現的最為明顯。因為害怕影響經濟發展的利益,當工會糾正侵權現象時,地方政府常常橫加阻撓,對企業侵犯工人權益的現象,地方政府經常采取默許的態度。
總之,獨立的工人組織不可能很快在中國出現。因為獨立工會要以工會與國家在制度上分離為條件,中國的國家遠未準備邁出這一步。然而,中國經濟正在急速地、不可逆轉地向資本主義,在這個過程中工人與資方及管理者的沖突不可避免。如果國家對工會繼續保持嚴格的控制,使工會在勞資斗爭中無能為力,這只會導致工人拋離了工會,進一步削弱工會在其成員心目中的合法性。其結果是,一方面是限制工會行動的國家法團主義,另一方面是不受限制的資本主義對工人的粗暴傷害,這兩種情況結合在一起,會造成更多的自發性抗議活動和騷亂,或者,迫使工人在官方工會架構之外的尋求建立自己的組織。展望國家與工會關系的遠景,比較理想的情況,是把現存的工會為國家一部分的國家法團主義轉化成某種集中化的社會法團主義,[65]在這種體制下,工會成為國家的伙伴,并且在三方的制度性安排中具有獨立地位。但是,這一點要想變成現實,中國的政治體制必須經歷一個自由開放和最終民主化的過程。這一天的到來,仍然是“路漫漫其修遠兮”。
注釋:
[1]參見:AnitaChan,China’sWorkersunderAssault(Armonk,NewYorkandLondon,England:M.E.Sharpe,2001)。
[2]FrancesFoxPivenandRichardCloward,"PowerRepertoriesandGlobalization,"Politics&Society,vol.28,no.3,September2000,p.416.
[3]西方學術界以及持不同政見的海外中國勞工關注組織普遍持這一看法。
[4]YunqiuZhang,"FromStateCorporatismtoSocialRepresentation,"inTimothyBrookandMichaelFrolic,eds.,CivilSocietyinChina(Armonk,NewYork:M.E.Sharpe,1997),pp.124-125.
[5]AlexPravdaandBlairRuble,"CommunistTradeUnions:VarietiesofDualism,"inAlexPravdaandBlairRuble,eds.,TradeUnionsinCommunistStates(Boston:Allen&Unwin,1986),pp.1-22.
[6]AnitaChan,"RevolutionorCorporatism?WorkersandTradeUnionsinPost-MaoChina,"inDavidGoodmanandBeverleyHooper,eds.,China’sQuietRevolution:NewInteractionbetweenStateandSociety(NewYork:LongmanCheshire,1994),pp.162-193.
[7]PhilippeSchmitter,"StilltheCenturyofCorporatism?",inPhilippeSchmitterandGerhardLehmbruch,eds.,TowardsCorporatismIntermediation(London:Sage,1986),pp.7-52.
[8]RichardBaumandAlexeiShevchenko,"The’StateoftheState’,"inMerleGoldmanandRoderickMacFarquhar,eds.,TheParadoxofChina’sPost-MaoReform(Cambridge,MassachusettsandLondon,England: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9),p.348.
[9]DanielChirot"TheCorporatistModelandSocialism,"TheoryandSociety,no.9,1980,pp.363-381.
[10]GregO’Leary,"TheMakingoftheChineseWorkingClass,"inGregO’Leary,ed.,AdjustingtoCapitalism:ChineseWorkersandtheState(Armonk,NewYork:M.E.Sharpe,1998),p.52.
[11]在這種制度下,國家的政治和政策把工人分成了積極分子和非積極分子、固定工和臨時工、本地工與外地工,等等,由此造成廠內工人的緊張關系。中各種對立工人組織的出現與此有關。參見:AndrewWalder,CommunistNeo-traditionalism:WorkandAuthorityinChinese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6);andElizabethPerry,"Labor’sBattleforPoliticalSpace:TheRoleofWorkerAssociationsinContemporaryChina,"inDeborahDavisetal.,eds.,UrbanSpacesinContemporaryChina(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pp.302-325
[12]張駿九,“"工會要在國企改革中實現五突破一加強”,載《工會如何參與國企改革》,工會運動參考資料編輯部編,1999年,第183頁。
[13]1998年到2000年,我接觸了不少工會干部,這是我訪談中留下的印象。
[14]訪談,2000年2月。
[15]安立志,"關于工會社會地位的幾點思考",《工運研究》,1996年2月第2期,第7-10頁。
[16]DougMcAdam,SidneyTarrow,andCharlesTilly,DynamicsofContention(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1),p.30.
[17]AdamPrzeworski,DemocracyandtheMarket(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2),pp.54-55.
[18]JeanneWilson,"ThePolishLesson:ChinaandPoland1980–1990,"StudiesinComparativeCommunism,vol.23,nos.3–4,1990,pp.259-280.
[19]有關勞動爭議案件的官方統計數字,可看1995年以來的《中勞動統計年鑒》,此處省略。
[20]KevinO’Brien,"RightfulResistance,"WorldPolitics,vol.49,October1996,pp.32,55.
[21]中華全國總工會研究室,“中國工會五十年的發展”,《工運研究》,1999年8月,第37頁。
[22]同上。
[23]周萬玲,"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取得明顯成效",《工運研究》,1998年8月第16、17期,第37頁。
[24]這一案例來自上海市總工會法律部門。
[25]周萬玲,1998年,第37頁。
[26]訪談,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會。
[27]《工人日報》1999年1月17日。
[28]同上。
[29]訪談,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會。
[30]AnitaChanandRobertSenser,"China’sTroubledWorkers,"ForeignAffairs,March/April1997,p.112.
[31]訪談,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會。
[32]訪談,2000年6月1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
[33]《工人日報》,1999年8月9日。
[34]同上,1999年7月10日。
[35]《工人日報》,1998年1月17日。
[36]參見:《工人日報》,1998年7月7日;2000年4月24日;2000年8月8日;2000年8月25日。
[37]FBIS-CHI-96-007,April18,1996.
[38]SouthChinaMorningPost,March26,1999.
[39]張友漁,"關于修改憲法的幾個問題",載張友漁著,《憲法文集》,北京:群眾出版社,1982年,第14頁。
[40]陳驥,《改革中的工會和工會的改革》,中國工人出版社,1999年,142頁。
[41]《工會法》第25款。
[42]陳驥,同上。
[43]1999年8月,訪談。
[44]同上。
[45]這條路是貫穿這個城市東西的最重要的交通線。如果它被封鎖,整個城市將陷入癱瘓。
[46]同上。
[47]big5.china-.hk/big5/article.adp?article_id=1528.;
[48]參見:李永海編,《葫蘆島之路》,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98年,第164-166頁。
[49]同上,第290-292頁。
[50]盡管這場危險暫時被平息了,但四年后它又爆發了。2000年2月下旬,這個礦發生了幾年來中國最嚴重的工潮。2000多名工人在聽到礦山倒閉的消息后開始抗議,導致騷亂。
[51]參見:TimothyBrookandMichaelFrolic,eds.,CivilSocietyinChina(Armonk,NewYork:M.E.Sharpe,1997)。
[52]2000年2月29日的《工人日報》簡單報道過這個案例,根據此線索作者做了實地了解。
[53]2001年2月,我與廣州一位勞工問題學者的交流。
[54]柏寧湘,"工人非正式組織:一個急需重視的社會現實",載《海峽兩岸三地勞資關系與勞工政策》,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11-213頁。
[55]參見:“中國工人的覺悟正在提高”,《中國勞工觀察》,多維新聞,2000年10月31日。
[56]趙瑋,《私人企業工會工作概論》,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第95頁。
[57]《中國勞工觀察》,2000年10月31日。
[58]同上,第108頁。
[59]訪談,2000年5月。
[60]HeinsEulauandP.D.Karps,"ThePuzzleofRepresentation:SpecifyingComponentsofResponsiveness,"LegislativeStudiesQuarterly,No.2(August1997),pp.243-5.
[61]2001年7月在上海進行的調查。
[62]《中國勞工觀察》,2001年10月28日。
[63]2001年7月在上海進行的訪談調查。
[64]參見:FredericDeyo,BeneaththeMiracle:LaborSubordinationinNewAsianIndustrialism(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9);and"StateandLabor:ModesofPoliticalExclusioninEastAsianDevelopment,"inFredericDeyo,ed.,ThePoliticalEconomyoftheNewAsianIndustrialism(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87),pp.182-203.
[65]HowardWiarda,CorporatismandComparativePolitics(Armond,NewYork,London,England:M.E.Sharpe,1997),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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