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快餐業經營模式論文
時間:2022-01-05 04:21:33
導語:連鎖快餐業經營模式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子公司模式
目前,我國的快餐連鎖企業,各門店規模不大,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1年末單個門店平均人數為51人,平均年收入為75.5萬元,大部分都符合小微型企業標準。連鎖快餐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將已過開業期、持續穩定盈利門店設立為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充分利用國家對小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對于一些虧損門店,特別是新成立的門店,因為存在門店裝修和開辦費,容易形成虧損,可以設立為分公司,以抵消總公司所產生的盈利。[例1]某全國快餐連鎖企業C公司在各地有連鎖門店100家,收入總額為10000萬元,利潤總額為3400萬元,總公司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80家盈利門店利潤總額總計為3000萬元,50家虧損門店虧損額總計為600萬元。1、如果將盈利門店設立為子公司,虧損門店設立為分公司,則C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為:總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1000-600)×25%=100(萬元)。子公司繳納所得稅=3000×20%×1/2=30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的規定,小微型企業可以按照20%的稅率減半征收。總、子公司共繳納所得稅為100+300=400(萬元)。2、如果門店設立為分公司,則C公司及各分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稅率,全部所得額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每年應納所得稅=(1000+3000-600)×25%=850(萬元)。納稅籌劃納稅類39此方案比第一種方案多納稅款450萬元,納稅額是第一種方案的2.13倍。可見,通過不同經營情況設立分、子公司,可以使企業獲得較大稅收優惠。
二、業務分立模式
連鎖餐飲業為保證食品質量,打造“放心廚房”,往往會延伸其發展產業鏈,開展種植、飼養為主的原材料基地建設。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涉及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多,幅度也比較大,應充分利用優惠政策,獲取較高稅收利益。1、自營農產品。連鎖快餐企業一般將自營生產的農產品,用于中央廚房生產加工食品后配送至連鎖門店。[例2]連鎖餐飲C公司需要向全國分子公司餐飲配送,成立了一家中央廚房Z公司,負責加工食品和配送,本年自產農產品成本價為600萬元,市場價為1000萬元,加工后配送價格為市場價格加成20%,即1200萬元,C公司因自產農產品所需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款計算如下:增值稅銷項稅=1200×17%=204(萬元)。企業增值稅進項稅=0,自產農產品在種植期使用的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屬于免稅產品,不能獲取增值稅進項稅進行抵扣。應納增值稅=204-0=204(萬元)。企業所得稅=(1200-600)×25%=150(萬元)。自產農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加工,屬于內部存貨轉移,計算所得稅時,只能扣除實際發生成本600萬元。Z公司應此項業務所需要繳納的稅款為354萬元。2、分立經營。將農產品種植、飼養等業務與生產加工食品業務分立,投資新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H公司負責農產品的生產,成熟后再將農產品以銷售形式賣給中央廚房,接上例,H、Z公司因自產農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款將大幅降低,具體計算如下:H公司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1000×0%=0(萬元),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H公司增值稅進項稅=0元,銷售免稅產品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應納增值稅=0-0=0(萬元)。所得稅=(1000-600)×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產品經營所得免征所得稅。Z公司增值稅銷項稅=1200×17%=20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1000×13%=130(萬元),購買農業生產者生產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按照13%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應納增值稅=204-130=74(萬元)。企業所得稅=(1200-1000)×25%=50(萬元)。計算所得稅時以農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作為成本扣除,增加了稅前扣除成本。由于該方案充分利用了自產農產品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享受了稅收減免,因而H、Z公司此項業務應繳納的稅款合計僅為124萬元,比籌劃分立前減少230萬元,約為分立前納稅額的三分之一,稅收效益非常明顯。
三、銷售變加工模式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原材料成本占收入比為45%,原材料及加工配送環節必將是連鎖企業重要環節和最核心內容,是影響企業利潤的重大因素。1、銷售配送模式。目前,連鎖快餐業大多采用中央廚房模式,將原材料按菜單分別加工制作成成品或半成品,配送到各連鎖經營店進行二次加熱和重新組合后銷售給顧客,通過管理優化有效控制原材料成本和其他成本費用,因此也是非常必要進行稅收籌劃的環節。[例3]接例1和例2,C公司本年原材料采購成本為4500萬元(收入的45%),農餐模式采購比例占采購額的60%,批發市場比例為40%,配送價格計算方法與例2一致,以成本加成20%計算,C公司需要繳納的增值稅計算如下:中央廚房配送增值稅銷項稅=4500×(1+20%)×17%=918(萬元)。中央廚房配送增值稅進項稅=4500×60%×13%=351(萬元)。由于批發農產品免稅,所以企業從批發市場采購原材料不能獲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只能抵扣向農業生產者直接采購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稅。應納增值稅額=918-351=567(萬元),由于餐飲配送屬于增值稅范疇,而門店餐飲則是營業稅,這部分增值稅將不能繼續抵扣,稅負不能轉嫁消費者,由企業自己最終實際承擔。2、加工模式。將配送銷售改為加工模式,將各門店所需原材料由中央廚房統一采購,發票開給門店并由門店付款,各門店委托中央廚房進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費,Z公司就只需要對加工費部分繳納增值稅。需要繳納的增值稅計算如下:增值稅銷項稅=4500×20%×17%=153(萬元)。增值稅進項稅=0(萬元),由于原材料由門店采購,中央廚房不能獲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門店由于是繳納營業稅,也不能獲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應納增值稅額=153-0=153(萬元)。將銷售模式改為加工模式,避免了因為購進農產品不能抵扣進項稅或進項稅抵扣率低,而配送銷售適用高稅率所造成的稅負上升,因此比銷售模式節約稅款414萬元,納稅額僅為銷售模式的27%,節省了稅費,減輕了企業負擔。因此,這就要求企業在確定經營模式前充分做好調研工作,熟悉不同經營模式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異同,特別是有關減免稅政策,模擬做好綜合稅負計算分析,以選擇稅負最優的經營模式。
作者:伍唯佳
- 上一篇:體育場館經營模式論文
- 下一篇:森林培育經營模式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