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司法環境的優化綜述

時間:2022-10-22 04: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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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環境的優化綜述

本文作者:夏江工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荊州市中心支行

自去年以來,由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企業關閉停產事件共300多起。金融糾紛案件高發不僅導致當地部分中小企業發展受阻甚至倒閉,還直接影響了當地金融秩序的穩定。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頻發也暴露出我國相關領域司法制度建設仍存在亟待完善的問題。據悉,溫州等地正在籌建“金融法庭”,負責審理涉及信用證、票據、證券、期貨、保險、典當、信托以及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各類借款合同糾紛。筆者認為此措施對加強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改善金融法制環境,推進金融司法環境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司法環境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從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到當前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中存在以下幾個特點:1.金融糾紛案件當事人以自然人為主,但企業或業主及家庭涉足民間借貸進而引發糾紛狀況的現象十分突出。在個別地區,融資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深度介入民間借貸。以溫州為例,溫州企業以低、小、散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融資模式多為債務融資,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現象并未得到緩解,企業起步之初幾乎都離不開民間借貸,企業———個人———金融機構形成一個完整的利益鏈條。2.金融糾紛案件都涉及金融機構,且較為集中。金融機構在民間借貸環節中往往扮演著最后債權人的角色。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進一步惡化了當前脆弱的民間借貸利益鏈條所面臨的風險。由于利益鏈條斷裂,金融機構、企業、個人、中介機構之間更加互相不信任,金融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急需司法介入。另外,今年以來,金融機構業務不斷創新,推出理財、保險等產品,但是由于手續、程序不完善,欠缺制式合規合同,未履行免責條款及明確說明義務等原因,金融機構與很多客戶之間存在金融糾紛。3.近年受理金融糾紛案件數量有暴增趨勢,標的額逐年上升。一些地方出現了逃避債務的行為,民間借貸演變為非法集資,容易造成社會動蕩;另外,證劵市場信息泄露嚴重,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實的現象。新型的金融犯罪標的大,危害大。

(二)目前金融司法環境存在的困境1.市場主體法律觀念淡薄。一是存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部分債務人企業已停產,營業執照已被吊銷,無力償還債務;部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執行財產;有些債務人惡意規避法律,通過脫殼經營、轉移優良資產重新注冊公司等形式惡意逃債。二是債權人法律意識淡薄。如貸款沒有擔保或者保證人沒有履行能力;擔保物存在瑕疵難以變現,或者債權人對擔保財產處置不力而喪失部分優先受償權;對企業經營缺少監控,案件起訴后債務人已經無履行能力或者金融債權與企業職工生存利益嚴重沖突;財產保全線索提供不及時,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被另案查封而不能執行。2.市場交易中必要的預防性工作流于形式,金融糾紛的風險自始存在。如金融機構對外放貸之前,大多未按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與評估,對資金投向的可行性報告也敷衍了事,信貸資金一開始就面臨較大的風險性。“私貸公用”的現象也大量存在,致使許多貸款難以收回。有些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對保證人是否具有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債務人互相擔保,借款人和擔保人重復擔保的情況嚴重存在。3.金融糾紛案件勝訴率較高,但執行困難。有的在經營過程中,企業經營不善造成了無還款能力,致使許多案件到了執行階段之后面臨著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尷尬局面,有的即使有抵押的,也有一部分存在著抵押財產無法變現的問題。如許多金融貸款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企業,常常是以廠房、設備作抵押,處理不當就會造成企業職工下崗,致使案件遲遲無法執結。4.金融糾紛案交易環節多,案情復雜,且涉及銀行專業業務,往往審理困難。金融糾紛案件有兩個特點,一是金額巨大,證券市場上涉及金額動輒數以百萬計、幾千萬,甚至數以億計的案例比比皆是。二是案情復雜。特別是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案件,證據的確定比較難,即使在發達國家,審判類似案件時也面臨困難。證券案件立、審難,既有審理人員缺乏金融、證券等方面知識的原因,同時也有訴訟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地方政府不當干預等這些原因。

二、優化金融司法環境的措施

(一)相關部門積極應對,協力化解金融風險1.政府、銀行、中介機構積極改革。深入學習金融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強化責任意識,轉變職能,轉變管理方式,轉變工作作風。2.銀行扎實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內控嚴格,認真落實發放貸款實行負責制。嚴格績效考評,確定考核目標,堅持做到執法責任、監督機制和評議考核“三到位”;嚴格監督,加大過錯責任追究力度。3.金融機構與人行、銀監局、法院、檢察院等單位互相配合,積極化解糾紛。人行與各銀行、法院等單位或部門建立一些聯動機制,在金融糾紛案件的立案階段開通綠色通道;在審理中加大財產保全和調解力度;在執行中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債權。4.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人民銀行牽頭,各大銀行推行信用不良記錄制度,對有信用不良記錄的人士限制發放貸款,促使大眾為信用成本考慮;行政、司法部門支持配合,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協助銀行化解部分糾紛。

(二)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當前不少民間借貸已經不能屬于純粹意義上的民間借貸了,其數量大、利息高,更接近于金融行為。可以從立法或司法程序上對民間借貸特別是借條、借據做出指引,要求金額在達到一定指標后必須具備劃款憑證證明資金來源,將有利于民間借貸和民間資本規范運作及司法判決,從而大幅降低金融風險。同時,由政府出面牽頭設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或者審核中介機構資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將民間借貸有序納入金融體系。

(三)營造優良外部環境,拓展金融生態空間營造高效的法制環境,推動金融生態建設要突出法制的重要地位。在立法環節,要盡快出臺社會信用法律,嚴厲打擊破壞社會信用行為,不斷完善現有的《破產法》、《物權法》等與金融生態環境有關的法律,提高違法違約者的成本;在司法環節,要著力優化金融發展的司法環境,建立地方行政干預的執法訴訟管轄機制,不斷提高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結案率;在執法環節,要不斷提高執法部門執法水平和效率,維護債權人、投資者以及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四)設立金融法庭,快速化解金融糾紛,規范金融市場運行金融法庭的設立是法院內部分工細化,提高審案專業性和效率的需要,也是經濟一體化過程中,優化金融司法環境的需要。1.促進司法人員專業化。培養司法機關金融法律專業人才,提高解決金融糾紛及制裁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為提高司法人員的金融法律素養,一是應加強金融法律教育,為遴選司法人員提供后備力量;二是加強對司法人員的金融業務知識培訓。2.加大案件審理、執行力度,清除財產保全障礙。一是對于金融涉訴案件,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優先受理,優先審理。二是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晰、案情簡單的金融債權糾紛,盡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提高訴訟效率。三是提高基層法院受理金融案件的標的額,對有些標的額較大的金融涉訴案件,盡量采取指定管轄的形式,指定基層法院受理,以利于金融債權糾紛案件的就近訴訟。四是根據銀行經營特點,放寬金融債權案件財產保全的條件,允許銀行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擔保。五是加大對破產案件的審查力度,進一步維護銀行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合法權益。六是建立金融涉訴案件協調工作制度,形成政府牽頭、各部門聯動的金融債權案件執行工作機制,盡快處置歷史遺留問題,提高金融債權案件執行效率。3.有利于構建金融信息交流平臺。金融法庭可以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金融案件的審判、執行動態,及時了解金融行業的司法需求,從而增強金融監管和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動;健全對金融機構情況通報制度,對金融機構提出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同時,對當前金融領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及形成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建議和對策。尤其要加大對金融刑事案件的數據統計和成因分析,剖析金融企業治理結構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為防范金融犯罪、穩定金融秩序、完善金融市場規則提供實踐支持。4.發揮審判職能,促進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近年來,金融信用失衡,秩序混亂的問題較為普遍和嚴重。如,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了逃避銀行債務的行為,證劵市場信息泄露嚴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漏洞多,信貸擔保流于形式,起不到擔保的作用。因此,金融法庭應該通過審判手段,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別是要保護守約一方當事人權益,制裁不誠信不守約的行為,規范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