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換二維碼類案件司法實踐認定
時間:2022-11-28 1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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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利用偷換商家收款二維碼非法獲取錢財案件在各地時有發生,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認定結論和論述方法,存在盜竊說、詐騙說及三角詐騙說等,均從犯罪構成和行為方式特點等不同角度分析了此類行為的界定問題。本文在列舉各種觀點的同時,從案件中的二維碼定性、定罪量刑實務及被害人認定等角度進行分析解讀,試圖尋找偷換二維碼行為的主要行為特征及財產所有關系,最終,以司法實踐角度出發,對此類型行為進行初步界定,并對可能存在的特殊類型進行分類淺析。
關鍵詞:二維碼;盜竊罪;三角詐騙;被害人;認定
近兩年,隨著二維碼支付方式和手機客戶端軟件的普及,在零售行業中,顧客和商家均越來越多地選擇通過掃二維碼的方式來實現移動支付。二維碼支付方式帶來商業便捷的同時,也被一些犯罪分子所利用,形成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手段都很相似,主要針對對象為小超市、小型餐飲店等店鋪,在柜臺通過吸引商家注意力,將自己提前制作的收款二維碼覆蓋在商家的收款二維碼之上,在商家并不知情的情況下,當顧客在商家消費完畢掃碼付款后,款項則進入犯罪嫌疑人的賬戶中。對于此類偷換二維碼行為的認定,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均存在一定的爭議,集中在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一、偷換二維碼行為的認定爭議
(一)構成詐騙罪
持詐騙說觀點的多為理論界的學者。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認定犯罪嫌疑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而偷換“二維碼案”中犯罪嫌疑人通過偷換虛假的二維碼,虛構了一個正當收款途徑的事實,基于此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將本應當付給商家的錢錯誤地付給了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實現這一犯罪目的主要是通過這種張貼虛假二維碼的欺騙手段,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同時有學者認為,該行為不是一般詐騙行為,而是典型的三角詐騙。三角詐騙中要求被騙者一方面明知自己處分的是被害者的財物,另一方面則是被騙者具有正當處分被害者財物的權力。而在本文所討論的案例中,如果將顧客認定為被騙者,則其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物而不是商家的財物,因此此案不屬于適用三角詐騙的情形。對此,張明楷教授提出了新型三角詐騙說,即犯罪嫌疑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產,進而使被害者遭受損失。在張明楷教授的這種學說下,受騙顧客不需要具有處分商家財物的權利,也可以認定為詐騙罪的受騙人,而商家則認定為受害人。
(二)構成盜竊罪
實踐中,更多傾向于將該行為認定為盜竊罪,盜竊對象為商家所有的財產,而且從目前已有的判例來看,一些地方法院均以判決形式將此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司法實踐中認定為盜竊主要依據為當事人的處分方式上,明確的處分行為既包括有對財物進行處分的明確意圖,也包括將處分去向的明確認識。在案例中,顧客和商家,都沒有將財產交付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因此不能構成詐騙行為中的被害人處分行為表示,因此不能認定為是詐騙罪。因為在顧客看來,掃描二維碼付款的行為并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所虛構的某項事實,而是基于顧客和商家的合同關系,商家向顧客提供商品或服務,顧客必然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此時商家的可期待利益處于確定、可控狀態,類似于會計賬目中的應收賬款,在此種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偷換二維碼的行為可以類比為將商家的收款箱換為自己的,而在商家和顧客沒有發現時,竊取了顧客本應交付給商家的費用。
二、司法實踐中認定焦點問題淺析
除了理論觀點和研究角度之外,司法審判中所遇到的實踐因素也是造成界定盜竊和詐騙不同結論的另一個主要原因。
(一)關于二維碼的性質
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有必要對二維碼的性質作出一個明確的認定,否則不利于對犯罪行為的界定。二維碼(2-dimensionalbarcode)是用一定規律在平面二維方向上分布的黑白圖形來記錄信息的幾何數據記錄模式,使用了與計算機二進制相對應的編碼機制,需要通過專門的掃描設備經由定位、分割、解碼三個步驟以識別圖形中所包含的信息。因此在實務中,收付款二維碼可以視為一種收支媒介、指令或電子收支金融憑證,也是商家的一種財產性利益,而商家張貼在柜臺的二維碼的本質則為商家收取錢款的電子端口。
(二)起刑點和量刑處罰問題
根據我國目前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詐騙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并沒有其他的入罪條件。同時,詐騙罪的數額巨大為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而案例中的行為也沒有法定的其他加重情節。而盜竊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同時盜竊的數額巨大標準為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在入罪數額方面,盜竊罪要比詐騙罪門檻更低。另外,除了數額標準之外,多次盜竊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入罪標準。因此,案例中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盜竊或詐騙的不同,不僅僅是法律行為認定的問題,還關系到是否構成犯罪和量刑檔次的問題。比如,如果行為人偷換二維碼后,只有三個顧客各自掃碼消費了一百元,如果認定為詐騙行為,則行為人沒有達到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而如果認定為盜竊行為,則行為人雖然盜竊數額不夠,但達到多次盜竊,可以構成盜竊罪,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量刑部分。
(三)被害人認定問題
盜竊罪和詐騙罪的被害人認定不同,也會造成案件性質認定的差異,目前學說普遍認為,詐騙行為的被害人應該是顧客,而盜竊行為的被害人應該是商家。而不論誰認定為被害人,最終的受損人均為商家,因為顧客已經得到了支付相應的貨物和服務,而商家并沒有收到顧客的支付。在本文案例中,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宜認定為商家。一是考慮偵查工作和訴訟成本,如果將顧客界定為被害人,偵查機關的取證將會十分繁瑣,每一個被害人都要進行取證核實,同樣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需要對被害人情況進行核實工作,而如果個別被害人無法核實,則最終的犯罪數額也要受到影響;二是將商家認定為被害人,也利于在司法流程中進行退賠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展。
三、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實務認定傾向
筆者認為,對于案例中偷換二維碼行為的認定,應當以其主要行為方式和實現犯罪目的的手段為依據,同時相對于盜竊罪和詐騙罪的行為模式特點來看,盜竊罪的主要特點為秘密竊取,而詐騙罪的主要特點為騙取信任和自愿交付。一方面,顧客和商家在事后的主觀認識上,都有“被虛假的事實而蒙蔽”的表象,顧客認為自己掃的是真碼,商家認為自己柜臺上的是真碼,但這只是犯罪嫌疑人竊取財物的手段而已,并不代表有當事人事后感覺被欺騙了,就可以認定為是犯罪嫌疑人騙取了對方的信任。例如,某人假扮保潔員進入被害人家中,被害人認為其就是保潔員而放松警惕,某人則利用這點在被害人家中行竊,被害人首先確實是受到了欺騙,但行為人的實質仍然是盜竊行為。另一方面,刑法中所保護的不應僅限定于被害人實際占有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也包括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的第27號指導案例中,認定詐騙他人點擊虛假的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該判例也指出,對于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我們可以看出,偷換二維碼的行為實質仍然是一種利用新科技手段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理應認定為盜竊罪。當然,偷換二維碼案件也不宜一刀切地都歸為盜竊,還是應當根據具體案例來進行區分,如行為人虛構交易事實,或者虛構身份,使被害人指向性地掃描虛假二維碼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詐騙?;蛘咄祿Q二維碼雖然在公共場所,但行為人是針對某唯一被害人,通過其他行為引導被害人掃描偷換過的二維碼,也可以認定為詐騙行為。
如今,隨著二維碼支付方式越來越普及,也伴隨產生了一些利用新型科技手段進行盜竊、詐騙、職務侵占、挪用等侵財類犯罪,而對于這些新型犯罪行為和傳統犯罪行為的比較及認定,關系到司法機關如何準確定罪量刑。因此,首先必須對所使用的科技手段進行分析和定性,其次認清犯罪行為的主體特征和財產關系,從而準確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目的和侵犯的客體,最終達到準確定罪、合理量刑,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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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博 單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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