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稅征課問題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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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稅是封建國家的重要財源之一。正確認識漢代的田稅,這對我們研究封建剝削和整個封建生產關系的源流變化,至為重要。
在封建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漢代,其田稅大別之可分為"田租"、田租"附加稅"和假稅三項。本文不擬對漢代的田稅制度做全面論述,僅就其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做一歷史考察。不妥之處,請同仁們指正!
一、輕田租和文帝十余年不收民租問題
"田租",這是土地所有者向封建國家交納的地稅。漢代的田租之輕,古人早有評論。東漢的茍悅在<漢紀)中說:"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氏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宋人周密在(齊東野語)中也說:"自井田之法廢,賦名日繁,民幾不聊生。余嘗夷考,在昔,獨兩漢為最輕。非惟后世不可及,雖三代亦所不及焉。"荀悅和周密的話,并非虛言。史實證明,自漢政權建立后,隨著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其田稅政策確實比前有所減輕。
(漢書。食貨志)載:高祖完成統一之后,就曾下過"輕田租,什五而稅一"的詔令?;莸墼谖黄陂g,又重申"減田租,復什五稅一"。①又據(漢書.食貨志)載:文帝時期,漢政權仍然繼續實行了惠帝以來的"什五稅一"之制,并于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兩次下詔"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在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還下過"其除田之租稅"的詔令。景帝即位后,對田租率又進行了調整或減輕。(漢書)本紀說: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令民半租",行"三十而稅一"。②從此,"三十稅一"便成為兩漢田租的定制。
(后漢書.光武紀)載:"建武六年十二月詔曰:頃者師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這說明東漢之初,田租雖然一度超過了三十稅一,但這只不過是一種暫時的改變。
兩漢的田租政策,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然其租率,則均在"什五稅一"、"什一之稅"和"三十稅一"的變異范圍之內,而且在長時期內是穩定在"三十稅一"的數字之上的。
"三十稅一"的田租是輕還是重?我們可以同李悝之說作比較,可以從前、后期的農產量及物價等方面予以測度。
戰國時期,據李悝說: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畝產一石半,行什一之稅,交租十五石。糧價三十錢一石。折錢四百五十文。③這樣,田租占自耕農總產量的比重是10%。
①(漢書)卷二<惠帝紀)師古注引鄧展載:"漢家初行什五稅一,因儉于周行什一稅也,中間廢。今復行之。"這說明漢高祖輕田租的詔令.實行不徹底。
②實行.令民半租"之制的時間。<漢書.食貨志)系于景帝二年,今從(漢書。景帝紀)。
③(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
漢代則不然,以文、景之時為例。畝產量,按晁錯的說法是"百畝之收,不過百石",①若以一夫耕田七十畝計,②"三十稅一"。則歲納租谷二石三斗,而谷價據桓譚<新論)說是"石數十錢",如果以三十錢一石計算,折錢便只有六十九文。結果田租只占自耕農田畝總產量的3.3%。比戰國時期輕得多。再以元、成之時為例。由于代田法的推行,耕作技術的改進,假設畝產以收二石算,谷價百錢一石,③行"三十稅一",一夫仍以耕田七十畝計,則歲納租谷四石七斗,折錢四百七十文。④結果,田租占自耕農戶的總產量也只有3。4%。同樣比戰國為輕。這就不難看出,漢代的田租征課量和當時封建政權在"口算"、"更賦"等方面的賦斂搜刮相比,其比重是較小的。漢代的田租較之前代為輕,實屬確論。
歷代田租,"漢租最輕"。⑤那么,漢文帝劉恒時期,是否有過"連續十余年不收田租"的事實?查考中外影響較大的幾部近著,大凡對此都是肯定的。主要有這樣一些代表性的說法:
①兩漢歷史四百年。畝產量不可能固定不變。漢初。據晁錯說是"百畝之收,不過百石";西漢中期后,隨著水利、耕作技術的發展,平均約在畝收二石左右;到了東漢后期,按仲長統的說法,則是"畝收三斛"。此乃就通例而言。至于個另9地區的畝產量.則有例外。如(漢書.溝洫志)說:"若有灌溉,則高田五倍,下田十倍。"又"鄭國渠灌田收皆畝一鍾。"一鍾為六斛四斗。這種特例,一般是由于水利條件較好及精耕細作的關系。
②據<漢書.地理志)記載.西漢全國戶口和耕地面積計算,平均一夫(戶)應有土地六十七點六畝,每口應有十三點八畝。但據<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竹簡)材料,在文景之際,江陵鄭里農民占有土地的實況是.一夫僅有土地二十四點七畝,每口只五點三畝。這里說"一夫耕田七十畝".則是按西漢全國戶口和耕地面積計算的。其實。若除去國營土地和地主兼并的土地,一戶或許只有五六十畝土地。
③漢代的谷價,文獻記載不一。往往因時、因地而不同。最貴者石至數萬,最賤者石數錢。這與兵亂、災害、幣制和生產力的發展有關。谷價"石百錢",是就其時一般情況而言的。
④這四百七十文的用途。當時只能買一只羊或一匹布。文景時代的田租折錢六十九文.若拿來買物資。在內地大約只能買上一只雞或一石煤。有關物價,可參見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陜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5頁。
⑤周密:(齊東野語)。
范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說:"漢文帝是著名節儉的皇帝。他親耕籍田,提倡農耕,免收天下農田租稅凡十二年。"①
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亦說:"文帝時,又廢除了把罪人家屬罰為奴隸的法律,還下令’免官奴婢為庶人’。與此同時,漢高祖規定田租十五稅一,文帝時減為三十稅一,中間有十幾年還免除田租。"②
①(中國通史簡編)第二編,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頁。
②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二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頁。
(日本)龍川資言的<史記會注考證)在景帝元年"除田租半"條下注曰:"漢書云:五月,令田半租。蓋孝文十三年,除田租稅,后十一年不復取租,至此乃令出半租也。"
在這些著作中,對漢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一事,似乎都作了肯定性的回答。至于其他一些論著,雖然有的沒有明確說是"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但也往往提到了"他長期減免田租"的字樣。由此可見,漢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問題,幾乎成了史學界的定論。
大家熟知,最先正式提出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者,是元代的馬端臨。馬氏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說:"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后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文帝恭儉節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此豈后世可及!"若將馬端臨這個說法和<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上對這個問題的記載兩相比較,就可發現,不僅在"后十三年"與"景帝二年"之間,加了個"至"字,接著又強調了"始令",而且直書"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這大概就是后世史家,確認文帝免收天下農田租稅十幾年的材料根據。
現在看來,馬端臨這樣著筆的理由,是因為有"先公曰"。這個"先公"是誰?是不是指他的父親馬廷鸞?經查閱馬廷鸞的《碧梧玩芳集》,并無此論。其中的《讀史旬篇》只講到:"景帝天資固深刻,而有文帝之遺風焉。保護梁王則文帝、淮南王之余意也。擢用田叔則文帝用長者之微旨也。減笞數、定箠令,何以異于肉刑之除乎。禁酤酒,何以異于酒醪靡谷之禁乎。凡兩朝詔書為民下者,皆當時仁心仁聞,不容有所優劣,呂氏尊遷抑固其素論也。"①從馬廷鸞這一席話中,我們誠然可以窺見文帝的一些"功德"。但是,這位"先公",在此并未言及田租問題,則很明顯。
①馬廷鸞:(碧梧玩芳集).見(豫章叢書)。
馬氏在(文獻通考)中說,文帝"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是否另有所"本"?因史缺無文,目前難于定奪。假設另有所本,我們認為這個"本",也當與漢代的史傳記載相合,若違背史實,若傷害了歷史尊嚴的"本",自然不足為據。
目前,我們從<史記)、(漢書)等現有的史籍中,似乎看不出漢文帝有過長期不收民租的跡象。相反,大量史實表明,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以后,是征收過田租的。其主要根據如下:
首先,(漢書.食貨志)對漢文帝免除田租一事,為我們提供了非常直接而珍貴的材料。(漢志)說:
上(文帝)復從其(晁錯)言,乃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后十三歲,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的這段文字,表面看來,在敘述上似乎有些含糊。如"除民田之租稅",究竟是長期免除,還是只免除當年?"后十三歲"四個字,究竟是"累計數",還是"次第數"?不易明了。但從整個漢代的歷史進行考察,從其前后文的文義來看,其意思則不含糊。所謂"遂除民田之租稅",應是指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這一年免除田租。"遂"字的意義,是從前元十二年已減了田租之半至十三年更進一步實行全免而言,并不是對以后各年有免征的含義,斷句甚明。所謂"后十三歲",當即"景帝二年"。它應是"次第數",而不是"累計數"。
對此,只要我們在讀(史記)、(漢書)時,稍加研究一下漢代關于減免賦稅徭役的詔令,就會清楚發現,漢人在復免年限的敘述方面,往往是有區別的。例如,若屬永久性復免者,一般皆用"世世"或"終身"等特定的時間概念,這是一;若屬于限期免征者,皆有免征的具體年限,一般載明"多少年"或"盡幾年",這是二;若未載明復免時間者,通常只指當年一年,這是三;此外,由于<史)、<漢)記載簡略,往往多少年空缺無文。故在寫法上,有時只載"后多少年",有時則寫"后多少年"再加具體年號,這是四。這幾種記事的方法,在<史記)、(漢書)中似為通例,或者說是漢人行文的習慣。
很明顯,上引(食貨志)中,關于漢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租一事,不記免征年限,但意思仍很清楚,當屬第三種類型,即指當年一年的免征。如果將文帝十三年"除田之租稅"。理解為連續性免征,那么,昭帝始元二年、宣帝本始元年、甘露三年等,也有全國性的免征,這時在詔令中講到的所謂"民毋出租稅"、"毋收田租"等。是否也皆屬永久性的連續免征?又<漢書.文帝紀)載前元十三年六月詔,在"其除田之租稅"后,緊接著又說:"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如照此類推,豈不成了永賜嗎?至于"后十三歲,孝景二年",不是指文帝共計免征了十三年的田租以后,到孝景二年實行"半租",而應當視作"后十三歲"即"孝景二年"。這是次第數。在<漢書)中,這樣的記載不少。如(漢書.食貨志)說:"后五歲,元風元年,復申金銀龜貝之,頗增減其賈直。"這里的"后五歲"即"元風元年"。又(漢書.西南夷傳>:"后二十三歲,孝昭始元元年,益州廉頭、姑繒民反,殺長吏。"此處的"后二十三歲"即"昭帝始元元年",同樣十分清楚。有人將"后十三歲"與"孝景二年"之間,加上一個"至"字,是很不嚴肅的。因為"至"字一加,性質大為不同。
還要指出的是,所謂"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是針對文帝前元十三年之后,存在"什五稅一"的租率來講的。因為只有"什五稅一"的一半,才是"三十稅一"。道理甚明。如果文帝前元十三年的詔令,不是免除當年的田租,而是此后長期免征的話,那么,在景帝二年,便應是只令重新征收"三十稅一"的田租問題。根本用不上講"令民半出田租"。否則,根據什么來說"半"!
據此,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的那段話,依我們的理解,其完整意思應該是: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免除當年的田租,其后實行的是"什五稅一"。過了十三年,即孝景二年(公元前156年),便由"什五稅一"減為"三十稅一"。如果這樣領會<漢書。食貨志)的原意不錯的話,那么,這是直接證明漢文帝沒有連續十三年長期不收田租的有力證據。
其次,除以上<食貨志)材料外,在漢代的其他史傳,乃至唐代以前的一些史籍中,對文帝免除田租一事的記載,大體上也是清楚的:
《史記·文帝紀》: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之租稅"。
《史記.景帝紀》: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除田半租"。
(漢書.文帝紀):文帝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稅"。
(漢書.景帝紀):景帝元年"令民半租"。
(通典)也云:文帝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稅。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稅一"。①
①在這里.杜佑未寫"后十三歲".四字.此進一步說明"后十三歲"即是"孝景二年"。(史記)、(漢書)景帝本紀的"景帝元年".(漢書.食貨志)作"景帝二年"。
從這些援引的材料來看,涇渭分明,毫不含混。這里,不僅看不出文中有連續十余年不收田租的跡象,而且有個共同之點,即都強調了"除田半租"或"令民半租"的問題。這是關鍵所在。它從側面進一步告訴我們:景帝元年(或二年)以前,是行"什五稅一"的。因為"令民半出田租"的前提,是說明原來有田租。只不過此時才減半為"三十稅一"而已。也就是說,正因為文帝前元十四年至景帝即位時,一直是什五稅一,景帝才可能來個"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如果文帝前元十三年后已經"永除"了十幾年的田租,怎么突然會來個"半租"?同時,我們知道,從漢代開始以來,凡新的皇帝就位,往往都采取一些減免田租的措施,以示"德政"。如高帝、惠帝、文帝就是如此。漢景帝即位后,在原來什五稅一的基礎上,將田租率減為"三十稅一",大概也是照例奉行"德政"的一個內容吧!假如文帝最后的十三年"永除"了全國的田租,而景帝一即位就急于征收田租,這就不是新帝就位照例施行"德政"了。所有這些均可說明,田租盡除不收,只是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這一年,并非長期性免征。
再次。漢文帝未曾連續十余年不收田租,不僅從漢志等材料中得到了清楚反映,而且從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的詔令中。也提供了值得重視的實證。據(漢書。文帝紀)"后元元年"條載:
詔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過與?乃天道有不順,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廢不享與?何以致此?將百官之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與?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猶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
這道詔令很值得我們重視。它表明文帝前元十三年后,曾經進行過"度田"和"計民"。所謂"度田",即丈量田地。"計民",就是清查登記戶口。漢文帝在這時為什么要進行度田和計民?顯然是為征課田租、口算和行政管理上的方便。因為有田便有稅,有身則有賦,進行"度田"、"計民",這是國家實行田租征課及按丁口征賦的前提。大概當時因自然災害,比年不登,百官奉養,無用之事"或多",加之商人"兼并農人",民食寡乏,出現了"田"、"戶"不實的情況,田租征課發生了困難,所以要對田畝和戶口進行整頓和核實。誠如是,這恰好說明田租征課的加強,而不是免征田租時所可出現的事情。①后元元年,正是上述文帝前元十三年后的第四年。這個史實同樣說明,那種認為自文帝十三年后至景帝元年,一直在免收田租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
①見彭雨新:(關于漢文帝免田租十三年的歷史傳說).(江漢論壇)1983年第3期。
可以和文帝后元元年詔相印證的,還有一條材料。這就是(漢書.晁錯傳)中所說到的:
今陛下神明德厚,資財(資質)不下五帝,臨制天下至今十有六年,民不益富,盜賊不衰,邊境未安,其所以然,意者陛下未知躬親而待群臣也。今執事之臣皆天下之選已,然莫能望陛下清光……
所謂"民不益富,盜賊不衰",說明當時剝削仍然不輕,階級矛盾比較緊張。"邊境未安",則國家費用需多,不可能長期不收賦稅。有的同志說:文帝前元十三年后至景帝元年間,在(史記)、(漢書)中,沒有出現過有關減免田租一類的記載,這確是事實。但究其原因,大概當如上面所述。
特別值得我們重視的是,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木牘,它對我們研究漢文帝是否長期不收田租的問題,同樣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根據。眾所周知,十號漢墓出土的木牘,是反映文、景時期的材料,這些木牘,盡管有些殘缺,但仍然可以從中略知一斑?,F據考古學界對這部分簡文的整理,節錄如下:
84號簡:市陽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
其六石一斗當導物
…………
其七斗半當*[上卒下口]
其一石一斗二升當耗
其四石五斗二升當黃白□
凡□□□□□□□(缺)
3號簡:平里戶芻廿七石、
田芻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藳上戶芻十三石
田芻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上引84號簡,是在市陽征收的一筆田租賬。雖然具體折算的辦法不同,但簡文告訴我們,田租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折成導物、耗、*[上卒下口]等繳納的。所謂"導物",是作祭祀用的谷物。(說文):"導,米也。"段注:"導,擇也。(廣雅)鄭康成曰,’一莖六穗,謂擇嘉禾之米于庖廚,以供祭大昭’。""耗",據(說文>也是一種稻屬。至于"*[上卒下口]",是一種酒。<說文)段注:"(禮儀)今文以為啐,酒字。"可見,田租一般交納實物,而且有的折納成產品。3號簡,是在平里、葉上二地征收的芻、藁稅賬單。簡文說明,芻是按戶、按田畝征收的。漢代農民負擔的田租,不僅要交納租谷,還要交納稻草、禾稈。史稱:農民"已奉租谷,又出藁稅"。①"田租葉稅。以給經用,②在此得到了考古資料的證實。③84號、3號簡文,反映了當時征收田、芻藁的事實,這是史學界所公認的。
鳳凰山漢簡的具體年代,即時間界限問題,據有關學者的研究考證,上限為文帝十六年,下限應是文帝后元四年,最晚不過景帝四年。④即使是墓主人就死在景帝四年,則死者生前征收田租、芻藁的活動,當然應在景帝四年以前就存在,而不可能是只在景帝元年、二年,更不可能是只在其臨死之年才征收田租、芻藁。至于墓主人張偃的身份,我們從其掌管市陽租谷和市陽、鄭里二地的算賦征收情況來看,他當是鄉佐嗇夫或里正之類的地方小吏。這就有力地證明,文帝確實沒有實行過全國十余年不收田租。至少可以說,文帝前元十三年后。在江陵這個地區是征收了田租的。地下文獻,給我們提供了鐵的證據。
馬克思說:"賦稅,這是喂養政府的母奶。"⑤又說:"賦稅是官僚、軍隊、教士和宮廷
①<漢書)卷七十二(貢禹傳)。
②<漢官儀)。
③參考弘一:(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簡牘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
④參見(文物)1974年第6期。
⑤<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0頁。
的生活源泉。"①一個封建地主政權,擁有龐大的官僚機構和軍隊,"吏祿"、"官用"的開支是大量的。說漢文帝長達十余年不收田租,這恐怕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不可能的。
大家知道,漢代的財政收入雖田租不如賦役大,但并不等于說田租無關緊要,可以輕到長期不收。漢文帝時的田租歲收量通常是多少?雖無明確記載,但可作些測算。據(漢書.地理志):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國的墾地面積為8270536頃。假設文帝時的墾地面積比平帝少,除去公田后,就以六萬萬畝計算吧,農產量"百畝之田,不過百石",行什五稅一,則文帝時期的田租收入情況,大致如下:
全國歲收田租額:600000000畝×1石×1/15=40000000石
全國十三年共收田租額:
40000000石×13=520000000石
盡管這是一個粗略的測算,然而也可從中看出一個大概。當時的封建政權,在"屯戍者多,邊粟不足"②的情況下,對這筆五億二千萬石的巨大收入,能放棄不收嗎?至于支出方面,軍費是第一筆大數,姑且不論。就以官俸來說,據記載,漢宣之時一年通常要付出"二十萬萬錢"。③這筆錢,若按三十錢一石折成俸谷,數字也就不少了。此外,作為國家來說,還有農田水利、移民墾殖、文化教育、宗廟祭祀等方面的支出。這些費用從何處而來?有人說,文帝在十多年免除田租期間,政府的開銷,主要是用"入粟拜爵"的辦法來解決,看來這是不現實的一種臆測。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7頁。
②(史記)卷三十(平準書)。
③桓譚:(新論)。
盡管當時的統治者,通過"入粟拜爵"等途徑來擴大財源,但這只是其不必提高田租率的一個原因,它不可能就此而對田租長期不收。"入粟拜爵"的措施,只能作為賦稅收入的一個補充.不可能用它來代替正常的賦稅收入。因為買爵的人,主要是為了取得免除徭役的權利,官僚、貴族之家,徭役可以優復,用不著以納粟來免役。而一般的農戶,則因爵價太貴,買不起爵位。據<漢書.食貨志):文帝時,"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干石為大庶長"。納粟四千石才能取得"五大夫"爵位,享受免役權,這不是普通農戶所能辦到的。凡具有這個財力的人,大多數是地主階級,但他們是否一定都會去買爵?所以很難設想,一個封建政權,長期放棄田租不收;而靠收入不穩的"入粟拜爵"以解決經常性的財政開支;"入粟拜爵"實行了多久時間,效果究竟有多大。這些都是值得認真考慮的問題。
最后,我們還要尊重一個事實,這就是盡管漢代歌頌文帝的人很多,但從未發現何人說過十余年不收田租的言論。查考史冊,當時的政府要員如張蒼、馮敬、申屠嘉、陶青等人,固然沒有言及此事。就是從官方文告中,也是找不到根據的。如文帝死后,景帝在為文帝立廟樂的詔令中,對文帝是這樣稱頌的:
孝文皇帝臨天下,通關梁,不異遠方。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欲,不受獻,罪人不帑,不誅亡罪,不私其利也。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憚天地,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朕甚懼焉。①
①(漢書)卷五<景帝紀)。
景帝這個"詔令",可以說是代表官方文告。它比一般的"對策"言論,無疑較為準確和可靠。在這里,它對文帝的"功績",事無巨細,均作了全面的總結。大到"除誹謗,去肉刑";小到"減耆欲","出美人"。但"十余年不收田租"這樣一條重要"德政"。卻未言及。這不是什么疏忽。不是像有人說的那樣,是什么漢景帝"出自政治需要有意回避"。其根本原因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那樣,是不存在這個事實的緣故。
在以往的討論中,有人提出:晁錯不是說過"農民不租"嗎?不錯。據<漢書.晁錯傳)于文帝前元十五年(公元前165年),晁錯在對策中是說過:"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萬民,絕秦之跡。除其亂法。躬親本事,廢去淫末。除苛解嬈,寬大愛人。肉刑不用,辠人亡帑。誹謗不治,鑄錢者除。通關去塞,不孽諸侯。賓禮長老,愛卹少孤。辠人有期,后宮出嫁。尊賜孝悌,農民不租。明詔軍師,愛士大夫。求進方正,廢退奸邪。除去陰刑,害民者誅。憂勞百姓,列侯就都。親耕節約,親民不奢。所為天下。興利除害。變法易故以安海內者,大功數十,皆上世之所難及。陛下行之,道純德厚,元元之民幸矣。"在這里,晁錯確實說到了"農民不租"問題。但是必須說明:一年不收田租,也算"農民不租"。在文帝前元十三年這一年,確實未收田租,這是事實。然而,晁錯并沒有在此說過文帝"十余年不租"。再者,既然晁錯的對策,是在文帝前元十五年以前,這距"除田租"詔只一年左右,何能以此作為文帝實行了"十三年長期不收田租"的根據?實在令人費解。更重要的是,在景帝即位時的前引官方文告中,就連文帝前元十三年這一年的"農民不租",都被刪掉了。這是不能不引起注意的。大概晁錯對文帝的頌詞,有"揚主之美,明主之功"之嫌!①無論如何,那種以"農民不租"四個字為根據,說文帝實行了十三年不收田租,則屬不能成立的推測。
①(漢書)卷四十九(晁錯傳)。
就以上六個方面,我們從不同角度,對漢文帝未曾連續十余年不收田租問題作了些考察。但這并不意味著對"文景之治"的否定。應該承認,漢文帝在中國歷史上是有建樹的。然而他的"功績",并非僅僅體現在免除某一年田租問題上。所以,后世的昭、宣二帝,雖然也免除過全國性的田租,但史家對昭、宣二帝的稱譽,則往往不及文、景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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