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民文化訴求與權益保障
時間:2022-05-10 1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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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農民的文化訴求,源于農業生產方式、農村社會制度、文化藝術、價值觀念的變遷。(一)由農業生產方式變遷產生的文化訴求從小農生產方式到大分工、大合作的生產方式,從世代相傳的農業耕作技術和方法到現代農業技術的廣泛應用,改變了依靠人力、畜力和當地自然資源的傳統農業。新世紀以來的糧食生產“八連增”、農民增收“八連快”,農業科技已成為改變農業生產方式的推動力。農業生產方式改變的不僅是勞動效率,而且影響到了農民的組織形式和思維觀念。在生產方式改變過程中,農民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最具創造力因素,是使用農業科技的主體,是管理和運行現代農業的主體。他們深切感受到科學技術、現代管理方式、新的組織方式帶來的變化和利益。因此,學習和掌握新的科技知識、新的管理知識,適應生產方式上的變化,成為農民必然的文化訴求。(二)由農村社會制度變遷產生的文化訴求農村社會制度主要由土地制度、組織制度和保障制度構成。我國從1979年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和繼承權。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以及2010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極大地推動了以村民自治為內容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進程。作為農村社會制度重要一環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也逐步建立健全。在此背景下,農民從相對封閉的思想意識中解放出來,參與到了生產資料流轉、農村管理中,從傳統農民向現代公民過渡,市場意識、法制意識、參政意識逐步產生。與之相伴的,對土地制度、農村管理制度、法律法規知識、村規民約條例等在內的制度文化也產生強烈訴求。(三)由農村文藝活動發展產生的文化訴求農村文化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體,其中文藝活動是重要的載體。當代農村文藝活動從簡單的、單一的活動,發展為具有較大規模的、內容豐富的展示活動。這些文藝活動把經濟貿易、科技交流、改革開放的現代意識,以更新、更美的形式表現出來。農村文化逐漸演變成政府、文化企業、農民共同參與建設的文化體系,農村文化市場初顯雛形。與此同時,一些內容低俗的娛樂活動輕而易舉地侵入了農村:電影院被網吧、放映室、影碟出租點代替,容留未成年人,傳播低俗文化;鄉村廟會是民間長盛不衰的文化活動,卻成為“不良文化”表演的舞臺。在這種多元、優劣并存的文化消費中,農民逐步培養文化辨識能力,文化賞析能力,對優秀文化有了更多的認識,他們希望農村青年一代在健康的文化環境中成長。(四)由農民價值觀念變遷產生的文化訴求一個時期農民群體的價值觀念,是農村文化最顯著的特征;而個體價值觀念經過積累,就會形成風俗習慣、社會心理等。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民的家族主義意識有所改變,突破了狹隘的家族圈子,融入了社會。農民更加富于社會責任感。在傳統小農經濟生產方式下,“樂天知命”、“小富即安”被進取精神取代。農民的利益觀也在發生變化,既重視親朋和鄉鄰關系,也注重利益關系,既重義,也重利。農民的價值觀越來越多元化,導致出現了價值觀混亂、理想信念迷失、倫理道德匱乏等問題。很多農民將空虛的思想寄托于迷信、賭博等,更從側面反映出對能夠幫助重建價值體系的文化的渴求,這一空白領域需要先進的文化來占領。
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問題的提出和主要特征
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主體,他們對文化的訴求必須得到回應。但是,長期以來,黨和國家的文化政策比較宏觀,對農民文化權益保障的法制建設滯后。以至于我們很難從理論上、立法上、實踐上尋找到適合的概念予以闡述。(一)關于文化權利“文化權利”是法律概念。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提出:“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這一論述直接影響了1966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2001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第5條作出了更加詳細的闡釋:“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的發展,要求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但必須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范圍內。”我國現行《憲法》第47條也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由此可見,無論國際還是國內,“文化權利”都被法律確定,但比較寬泛,包括的層次和內容復雜,涵蓋了文化生產、消費、創造的各個環節。(二)關于基本文化權益“基本文化權益”是政治概念。“基本文化權益”在十七大報告中被首次提出。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決定》把“滿足人民基本文化權益”作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基本任務”。《決定》提出:“要以公共財政為支撐,以公益性文化單位為骨干,以全體人民為服務對象,以保障人民群眾看電視、聽廣播、讀書看報、進行公共文化鑒賞、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等基本文化權益為主要內容,完善覆蓋城鄉、結構合理、功能健全、實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從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基本文化權益”所指涉的范圍又不僅僅限于法定的“文化權利”,而且包括了每個公民都應享受到的基本的文化需求與消費,鑒于農民在中國社會處于基層和主體的地位,“基本文化權益”包括甚至可以等同于“農民基本文化權益”。(三)農民基本文化權益的特征一是公益性。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使農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農民基本文化權益,成為黨和政府處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矛盾的基本任務之一。政府的責任即是公益,要在保障農民基本文化權益中發揮主導作用,以公共財政為支撐,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基本性。文化作為精神領域的活動或成果,每個公民消費和生產的數量和質量有很大差別。文化權益沒有最高標準,但有符合時代和農民需求的最低標準,比如看電視、聽廣播、讀書看報、進行公共文化鑒賞、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等。至于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比如欣賞高雅音樂、藝術品收藏等,通過發展文化產業來滿足。三是均等性。公共資源體現“均等性”,要求公共文化服務和資源必須公平分配,對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資源要均衡布局,無論性別、年齡、職業、收入、地域,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受到服務,特別是農村與貧困地區。四是便利性。體現“便利性”,要求文化服務是近距離的、經常性的服務,是農民感到非常便利的服務。從農民需要出發,充分考慮生產實際和生活習慣,使農民便于參與、樂于參與。[3]
保障農民文化權益的途徑和方法
農民作為中國社會階層中一個弱勢群體,如何保障和實現法律和政策賦予的權益,反映著國家法治的水平,關系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一)建立法律、政策相協調的文化權益保障格局法律和政策是國家調整、管理社會的兩種基本手段,二者各有所長,各有所短。法律的優勢在于穩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責任明確。政策的優勢是靈活性強,可適時作出調整,補充法律應變遲緩的弊端,缺陷是原則性較強,責任模糊。[4]現階段,我國調整和規范農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法律屬于空白,文化部、農業部有關文化建設、農村建設的法規中多有涉及,但較少獨立論述和明確規定。目前政策性的主要文件有《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這一方面說明國家對農民文化權益保障的重視程度有待加強,另一方面說明對文化本身具有的多樣性、多變性難以做出明確細化的界定。因此,應以較易確定的基本權益為重點,以界定農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范圍為突破口,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各國憲法的規定,文化權利不僅限于我國憲法規定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權,而應當擴展到教育權利、學術自由、科學研究自由、文化創造和文化活動、體育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5]目前我國完全實行國外標準尚不成熟,因此建議以相關政策配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建立農民文化權益保障的合理格局。(二)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文化權益保障機制實現基本文化權益,首先要解決城鄉文化差距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講,要確定政府在城鄉公共文化建設中的主體責任,把提供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列入政府的法定職責。近幾年來,政府逐步加大了公共文化建設的投入,逐漸向中西部、農村、群眾文化傾斜。但到2009年,城市文化投入占全國文化事業費的70.6%,農村僅占29.4%,城市比農村高41.2個百分點;城市人均文化事業費達到了33.27元,而農村人均文化投入只有12.1元。[6]農村文化投入與農村文化發展的需求相比,無力承擔農村文化發展的任務。因此,要強化政府的保障責任,把主要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公益文化活動納入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完善中央和地方按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文化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體制。要制定支持和保障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辦法,加快建立農村文化建設穩定增長機制,確保年度投入增幅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要加快建立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聯動機制,積極推進城鄉文化資源的合理配置,城市的文化資源要積極向農村流動,使農民像城市居民一樣就近、方便地享有文化成果。(三)鼓勵和調動農民在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中的主體意識長期以來,農民缺乏權利主體意識。許多農民對權利無正確的認識,認為權利就是物質利益,就是一種看得見的實實在在的好處,對于精神層面的權利以及權利行使以后能夠獲得何種利益并不清楚,有的甚至一無所知。[7]培養農民的文化權益意識,首先要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法律素養,通過各種農村職業或成人培訓,對農民進行繼續教育,使其掌握必備的文化知識,培養其法制意識、維權意識和初步運用法律的能力。要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堅持開展普法教育活動,為農民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鼓勵保護農民個體或群體對于文化權益的合理訴求。要鼓勵農民自辦文化的發展。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引導群眾在文化建設中自我表現、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支持群眾依法興辦文化團體,精心培育植根群眾、服務群眾的文化載體和文化樣式。”自辦文化是農民自籌資金、自己組織、自負盈虧、自我管理的新型農村文化實體,是農民發展和維護自身文化權益的創舉。這種文化機制運作靈活、具有產業化雛形,內容上能更加貼近農民,形式上參與度高,農民自娛自樂,應該得到政府的保護和扶持。
本文作者:王錦慧李衛朝方亮工作單位:山西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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