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機制論文:糧食生產區的利益體制概述
時間:2022-02-28 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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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琪工作單位: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我國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存在問題的根源
當前,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中出現規模化程度低、基礎設施落后、農民比較利益較低等問題的根源在于當前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還不完善,在糧食補貼、糧價調控、平衡產銷區利益關系、糧食保險等方面政策力度不大或政策不到位,缺乏對糧食主產區的針對性。(一)糧食補貼額度較小、政策不靈活2011年,中央財政發放“四項補貼”合計1406億元,其中糧食直補151億元,農資綜合補貼860億元,兩項補貼合計1011億元,占“四項補貼”的比重為71.9%。同期,全國糧食種植面積為165855萬畝,平均每畝糧食作物累計得到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約60.9元,按每戶農戶的主糧種植面積為5畝計算,兩項補貼額為304.5元,2011年,我國糧食主產區農民人均年收入為7355.8元,兩項補貼占農民人均年收入的4.1%。可見,我國糧食補貼的額度很小,對減輕農民負擔和增加農民收入的作用不明顯。從糧食補貼的政策上看,糧食補貼不與當期播種面積和糧食種植品種掛鉤,也不與糧食質量和農民的生產能力掛鉤,影響糧食結構的優化和農民種糧積極性的提高。(二)糧食價格調控手段單一、調控成本較高我國以糧食最低收購價為主要手段進行糧價調控,雖然糧食最低收購價有助于保護農民的利益,但對于最低收購價并沒有區分糧食品種和糧食質量。以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為例,2012年5月,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2012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簡稱《預案》),規定白小麥、紅小麥、混合小麥最低收購價格均為每市斤1.02元,較去年有明顯上調,但《預案》中取消了品種的價差,也沒有體現質優價高、優質優價的原則,這使得設立最低收購價能夠促進產量增加、但卻起不到提高糧食質量、調整糧食作物品種結構的作用。另外,糧價調控政策成本較高,以山東省為例,按照山東省2012年7月底公布的統計數字顯示,山東省夏糧中小麥總產為218億公斤,政府要拿出14.8億元補貼收購費用。大量資金用于糧食流通環節,必然會使種糧農民在整個利潤鏈中的收益比重下降,影響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進而威脅糧食安全。(三)糧食主產區與糧食主銷區利益機制不協調我國糧食主產區經濟發展水平普遍不高,通常是“工業弱省、糧食強省、財政窮省”,經濟發展水平普遍低于主銷區,雖然糧食主產區承擔著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任,但糧食主產區農民種糧收益普遍較低,而糧食主銷區糧食加工產品收益較高,而當前缺乏糧食主銷區對糧食主產區的補貼機制,導致糧食主產區與糧食主銷區經濟差距逐漸加大。糧食主產區與糧食主銷區由于分工不同而形成的收益差距,影響糧食主產區的生產積極性,進而威脅糧食安全。(四)糧食自然災害保險體系不健全我國是農業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農業保險主要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目前,在糧食主產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已全面展開,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各環節參與積極性不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體為政府、保險公司、農民。政府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中起主導作用,具體工作由鄉鎮干部完成,但大部分工作人員對政策了解不充分,宣傳不到位;由于農業自然災害頻發、損失嚴重、賠付額大,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加之政府尚未建立對保險公司的補貼機制,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考慮到經營風險大而不愿參與農業保險;農民的收入低、參保意識薄弱,積極性不高。另外,我國的糧食再保險和巨災保險機制才剛剛起步,糧食保險的法律法規還屬空白,對于處理保險理賠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無法可依。
完善我國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的建議
(一)建立糧食價格長效調控機制糧食主產區糧價調控的目標就是建立“農民種糧不賠本、種好糧不吃虧、多種糧多賺錢”的政策支持機制。首先,完善糧食主產區最低收購價的實施條件。政府及相關部門需結合國內外糧食市場的供求狀況、糧食品種、糧食質量、種植面積、生產成本,劃定最低收購價。最低收購價公布之前,組織利益相關者召開聽證會,在兼顧糧食安全、農民增收、消費者能承受的原則指導下,綜合多方意見,確定最低收購價,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在執行最低收購價時,要保證政策的靈活性,當糧食市場價格低于成本時,必須執行最低收購價。當市場價格高于收購價時,應立即停止執行預案。其次,政府還要運用多種間接經濟手段平抑市場糧價。如,當市場糧價大幅上漲時,釋放一部分政府糧食儲備平抑糧價,當市場糧價大幅下降時,通過政府補貼種糧農民進行調控,還可以鼓勵糧食企業到水土資源豐富但租金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建立糧食基地,利用國際資源補充國內糧食缺口,以穩定糧食價格。再次,糧食主產區糧價調控要盡量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政府的作用體現在市場機制失效的地方。(二)進一步完善糧食補貼政策首先,進一步優化糧食主產區糧食補貼結構。我國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除了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外,還應考慮糧食質量和生態環保的要求,因此,糧食補貼也要體現上述三種原則。我國現行的四項農業補貼可分成兩類,一類是收入補貼,包括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另一類是生產補貼,包括良種補貼和農機補貼。其中,只有良種補貼體現了對糧食質量因素的要求,而生態環保方面的補貼至今尚未制定。其次,提高糧食主產區的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加大對良種、農用機械、化肥、農機收割用油等相關生產資料的財政投入,穩步提高糧食補貼的標準與力度,減輕農民種糧的成本與負擔。進一步擴大和放寬補貼的品種和范圍。對于農民種植相同面積的不同糧食作物,應獲得相同的補貼,從而鼓勵種糧農戶增加復種面積,減少季節性拋荒。再次,積極推進對糧食規模化生產的專項補貼,如糧食直補向規模種植農戶傾斜,制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專項補貼。最后,逐步建立糧食補貼與糧食價格、農資價格的聯動機制,考慮糧食主產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適時調整補貼的標準和品種。(三)完善糧食主產區與糧食主銷區的利益平衡機制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在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方面承擔著不同的責任,應該形成互相促進、合作共贏的關系,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糧食產銷區之間相對穩定的購銷銜接和利益補償機制,有利于促進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和提高糧食主銷區的糧食自給能力,形成產銷區糧食安全責任共擔的局面。一方面,糧食主產區要承擔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責任,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加大糧食生產投入,改善糧食生產條件,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平,重點支持增產、高產、優產生產技術的研發,大力發展優質、高產的糧食作物,構建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保障體系。另一方面,糧食主銷區要承擔反哺糧食主產區的義務,發揮資金、技術優勢,幫助主產區進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道路修建、新技術研發、農民技術培訓等,在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之間建立多形式、深層次、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糧食主產區糧食企業可以在主銷區建設儲加銷基地,主銷區糧食企業也可以到主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設立收購點,辦加工廠。另外,建議建立國家糧食安全基金,由中央政府以稅收的形式向糧食主銷區企業及非從事糧食生產的城鄉居民征收,用于補貼糧食主產區的種糧農民,并作為先行糧食補貼政策的有力補充。(四)建立糧食主產區巨災保險體系糧食生產受氣候條件影響很大,雖然巨災發生的頻率較低,但損害程度極高,往往給農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建立糧食主產區巨災保險體系,做好巨災防范預案是保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市場的重要舉措。由于商業保險公司難以開展巨災保險業務,政府應主動承擔責任,發揮主導作用,將巨災保險納入到政策性保險范疇。巨災保險的資金大部分由政府財政撥款,利用財稅杠桿的刺激作用,鼓勵多家商業保險公司組成巨災共保體支付一部分再保險費,以及從農戶提交的年度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共同建立巨災保險專項基金,該基金還可以通過發行政府債券、期權、期貨等資本市場的運作方式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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