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貿易實務中卸貨時間與滯期費問題論文
時間:2022-02-28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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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是目前國內針對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發展方面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該法對船舶,海上貨物運輸以及船舶租用合同等的定義、合同的訂立和解除,有關方的權力和義務,運輸安全,爭端,賠償,時效,應用法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解釋。
另一項針對國際貿易實務中相關術語和問題的權威解釋就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CFR和CIF貿易條件下進口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和工作范圍做了明確的劃分。可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本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卸貨時間和滯期費相關問題研討的法律根據與法理基礎。
依據以上兩部法律和通則并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就不難對各種情況下滯期費的產生和責任進行界定,同時也體現出這些法律、法規和通則的商業價值。
2產生滯期的主要原因及應對措施
眾所周知,進口散裝液體化工品的運輸方式大都采用海洋運輸。不同于其它商品的是:按慣例,散裝液體化工品在卸貨港卸貨時沒有休息天和節假日。除惡劣氣候、設備故障、安全隱患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船舶一旦靠泊,卸貨時間就以每天24小時連續作業計算。為此,對進口商品性質,卸貨港港口情況(包括航道吃水和潮水情況)和氣候,當地海事部門和港口部門的相關規定,卸貨能力,當地第三方商檢機構的商品質量分析設施和能力等情況的了解是洽談進口貿易合同前期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之一。在運輸船舶到達卸貨港錨地且準備就緒后還涉及到領航、靠泊、申報、聯檢、商品質量分析以及計量等一系列工作,這些也是進口貿易合同執行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環節。因此,卸貨時間的規定與錨地的指定,錨地與卸貨港之間的距離,當地海事部門的相關規定,候潮,等泊,質量分析所需時間,碼頭卸貨能力等都有直接的關系。以下著重圍繞進口貿易合同中的運輸和海事條款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滯期費的關鍵環節進行討論。
2.1典型問題分析及應對措施
2.1.1遞交準備就緒通知
按國際慣例,船到達指定錨地拋錨并就緒后,船方或通過其向買方或發出準備就緒通知,發送準備就緒通知意味著船舶準備就緒,可隨時靠泊。按常規,卸貨時間從準備就緒通知發出一段時間后起算,具體卸貨時間將根據商品、碼頭設施能力等相關條件而定。規定的卸貨時間用完后,其超出部分,船方即可按租船合同中約定的滯期費費率向承租人(即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收取滯期費,賣方轉而按約定向買方收取相應的滯期費。在正常情況下,只要買方考慮周到并留有充分余地,一般是不應該發生滯期的。但如果對錨地、港口情況和當地相關規定了解和預計不足的話,滯期費的發生也可以說是不足為奇的。同時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準備就緒,應包括法律上的準備就緒(指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和實質上的準備就緒(指船舶本身做好了裝卸等各方面準備)。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買方可將其視為準備就緒通知無效。
2.1.2錨地的確定
各地區港口都有被世界公認的錨地,上海的長江口就是被公認的上海錨地之一。有些大型企業還設立自己的專用碼頭并開辟專用的錨地,如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化工碼頭及其金山衛錨地等。出于航道情況的復雜性,一般噸位大、吃水較深的外輪都由領航員從長江口錨地引至這些專用的錨地。因此,錨地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船方向買方發送準備就緒通知的時間和起算卸貨時間的節點。一般來說,錨地離開卸貨港碼頭,尤其是大型企業的專用碼頭都有一定的距離。航程少則幾十分鐘,多則數小時,同時航道水深還受潮水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將遞交準備就緒通知的地點定在離卸貨碼頭最近的錨地(包括大型企業的專用錨地),或在合同中約定從錨地駛向碼頭靠泊的時間不記入卸貨時間等,這也是通常情況下容易被賣方接受的慣例。
2.1.3航行時間的規定
我國各地海事部門一般都限制外輪在夜間駛入或駛出港口,但已靠泊作業的外輪不受此時間限制。因此,即便外輪在白天到達錨地,如果判斷在天黑前沒有足夠時間到達港口并靠泊的話,相關部門就不會安排領航員登輪引航。因而,在合同中應注明將船舶等待靠泊前的夜間時間在卸貨時間中扣除,這也是慣例做法。
2.1.4航道水深和等候潮水
我國有一些天然條件較好的深水海港,如:湛江、香港、廣州、廈門、海南、青島、大連等等,其航道寬,吃水深,屬天然良港。但上海地區的港口由于其地理位置的關系,均存在著航道窄,吃水較淺的問題,且需要定期清理航道淤泥沙以保證航道水深。吃水較深的船只只能等待潮位較高的時候才能通行,這就牽扯到等候潮水的時間問題。按慣例,等潮時間不應記入卸貨時間,在合同條款中加以明確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1.5惡劣氣候等不可抗力影響
夏季,我國部分地區經常遭受臺風的侵襲,而北方地區經常由于大霧、大雪而影響港口和碼頭作業。在這些惡劣氣候的影響下,當地海事部門將按規定下令關閉港口并停止碼頭作業,所有到達或正在碼頭作業的船舶只能就近拋錨等候,等待碼頭重新開放。即使在碼頭重新開放后,這些等候的船舶也需依次等候靠泊。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此期間船舶等待的時間是否或如何記入卸貨時間。為此,在合同中須對因受惡劣氣候等不可抗力影響而產生船舶滯期的后果加以明確,減半計算通常是買、賣雙方更為愿意接受的方法之一。
2.1.6碼頭擁堵
通常情況下,由于買方碼頭作業繁忙,尤其是臺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過后碼頭重新開放后,等待靠泊的船只排起長隊而造成的滯期,買方應承擔相應的費用。但如果能根據具體情況,事先合理安排靠泊計劃,也能避免一筆可觀的滯期費用。
2.2特殊情況及應對措施
2.2.1安全船舶和安全碼頭
賣方常向買方提出須保障泊位和航道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其船舶在卸貨港航行及作業過程的安全。同時也是賣方為了轉嫁其與承運人之間租船合同中約定的相關責任。有關安全船舶和安全碼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時,應當做到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同時有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在約定航區內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之間從事約定的海上運輸。此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租船合同標準格式中也有類似的條款:“船舶應當在租船人或其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碼頭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點裝載和卸載,只要船舶能安全地進入、停泊和離開并且在任何潮時都處于漂浮狀態”。
個別情況下,如果船舶裝載散裝危險液體化工品,承運人為提高其在碼頭作業的安全性考慮,會提出卸貨泊位須具備與船上緊急切斷系統電纜相對應的接口,以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船舶和碼頭能同時切斷卸貨管線閥門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遇此情況,買方應詳細了解卸貨港碼頭設施情況,避免船舶抵港后船方因碼頭或岸上設備不符合要求不能及時作業而造成的滯期。與其相對應,買方也應了解卸貨港所在地港口當局和碼頭管理部門對各種來泊船只的船齡,外形尺寸和吃水以及對賣方所派遣的船舶是否需要通過哪些世界權威船檢機構的認可等具體要求,避免船舶到達后因得不到海事或碼頭管理部門準許不能靠港而造成的損失。
2.2.2商檢
在我國各主要港口或大型企業的專用碼頭,一般都有第三方商品檢驗派駐機構,諸如國際著名的SGS,ITS以及國內的CCIC等,但各派駐機構的規模不盡相同,有些規模較小的現場分析設備很可能滿足不了要求較高商品的品質分析,因此需要將取樣送交其它設備更為齊全的分析機構進行分析,這樣就要花去較多的時間。此外,商品質量分析項目的多少及難易程度也都關系到分析時間的長短。通常情況下,買方在品質分析合格后才準予卸貨,以防不合格商品污染其儲罐。而整個取樣和分析所需的時間都將記入卸貨時間。因此,選擇第三方檢驗機構和充分了解商品檢驗程序是在合同洽談過程中爭取更多卸貨時間的重要依據。
2.2.3預計到達時間窗口
通常,合同買、賣雙方會約定一個船舶預計到達時間。賣方在最初預報的時間一般為5-7天(視航程遠近及中間是否抵達其它港口情況而定),然后逐漸將時間范圍縮小為1天。一般而言,買方將根據賣方最初提供的預計到達時間做各方面的準備包括申報及安排靠泊時間。如果船舶實際到達時間偏離船方最初的預報,尤其是在碼頭作業繁忙時期,將會因泊位被占而影響其靠泊時間。如果不對此加以規定,很容易產生滯期。因此,買方應注意在合同中對承運方在預計到達時間窗口之外時間到達卸貨港的情況作出約定。比如:船方最初預報到達卸貨港的時間窗口為10-15日(如果合同規定最初預報到達時間窗口為5天的話),如果船舶實際到達時間早于該時間窗口的第一天,從實際到達時間至該預報到達時間窗口第一天的等待時間不應被記入卸貨時間。
2.2.4卸貨前的準備
對于凝固點較低的散裝液體化工品,在冬季卸貨時需要預先對管線進行加熱。同樣,對低溫(指0℃以下儲存)散裝液體化工品,在常溫條件下卸貨時需要預先對管線進行預冷。預冷或預熱所需的時間與碼頭管線長度有關。對此類商品,船方或岸方通常都會在卸貨前預先做好各自管線預熱或預冷的準備工作。但不排除準備工作不能及時到位的個別情況發生。因此,將船方管線預熱或預冷的時間不記入卸貨時間的條款寫入合同不失為明智的做法。
3結論
滯期費涉及的面很廣,產生滯期費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在進口貿易實施過程中,產生滯期費的情況屢見不鮮。除本文述及的產生滯期的大部分原因外,不排除還有諸如等候領航員,當地航行管制等個例情況的發生。但只要不斷加以總結,相信一定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和防止滯期費的產生。當然,避免船舶滯期也不是照搬條款和單憑經驗就能完全做到的。在這方面,國內外有著很多典型和具體的案例值得我們去分析和借鑒。總之,在簽訂進口貿易合同之前,買方或其需對進口商品本身,運輸及其裝卸條款,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卸貨港環境和設施等情況加以足夠的了解,這樣才能在洽談進口貿易合同中主動提出條件或退而能對賣方提出的相關條件加以審核并積極應對,最終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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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卸貨時間與滯期費的定義在相關法則中有著明確的描述,卸貨時間和滯期費的計算是一門專門的學科,其計算方法在租船方與承運人之間的租船合同中也應有明確的約定。所述及的滯期費是以CFR或CIF條款下的進口貿易為背景,從買方或買方的角度,以散裝液體化工品為例,針對解決實際問題,就卸貨時間所涉及的各個方面和原因以及可能產生滯期費的各個環節展開討論。
關鍵詞:滯期費;原因;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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