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有效性和合理性

時間:2022-03-26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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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有效性和合理性

一、反傾銷稅及其一般效應

1.反傾銷稅。傾銷(dumping)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并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征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2.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于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征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二、反傾銷稅有效性的限度

本文要說明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征收反傾銷稅將不能達到以上效果。

1.進口國為貿易小國,貿易條件惡化。征收反傾銷稅后,出口價格不變,進口商繳納反傾銷稅,進口國國內售價提高,反傾銷稅提高的產品價格轉嫁給國內消費者。消費者剩余的損失大于生產者剩余的增加和政府的關稅收入,進口國遭受凈福利損失。

2.貿易轉移效應(TradeDiversion)。如果進口國從多個國家進口同種產品,但只對部分進口來源征收反傾銷稅,那么在減少來自指定國家進口的同時,卻增加了未訴國家的出口,這就是反傾銷的貿易轉移效應。貿易轉移效應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了進口國生產部門期望從反傾銷中獲得的預期收益,降低了反傾銷的產業保護效果。Prusa(1997)利用美國1980年~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仲裁結論的傾銷產品的貿易數據,判斷貿易轉移效應是否存在于各個行業。他發現在所有的反傾銷案件中(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從未指定國家的進口在案件發生1年后增加約20%,在案件發生5年后增加40%以上。在反傾銷稅率很高的案件中,貿易轉移效應較突出,在反傾銷稅率較低和被拒絕的案件中,貿易轉移效應也很顯著。

3.直接投資對出口的替代效應(TariffDumpingFDI)。當一國出口企業遭遇外國反傾銷時,該企業可能繞過反傾銷稅的壁壘進行的直接投資,這就是反傾銷的直接投資效應。直接投資效應使原進口國國內同業競爭加劇,國內企業境況可能惡化。Barrell與Pain(1999)檢驗了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對美國和歐盟反傾銷的反應。這些研究均顯示反傾銷具有顯著的直接投資效應。

4.投入品價格的“連鎖反應”(RippleEffect)。進口國對中間投入品征收反傾銷稅,將提高產業鏈下游產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下游產業的國內與國際競爭力,中間產品成本上升像水波一樣會引致相關產業乃至整個經濟的價格上漲。由于反傾銷集中在初級投入品上,反傾銷的“連鎖反應”非常廣泛。

5.出口國的報復。如果一國征收反傾銷不是為了謀求公平競爭,而是作為一種替代關稅的保護措施時,這種行動容易引起出口國的反傾銷報復。結果,兩敗俱傷,陷入負數和博弈的困境,貿易自由化受阻。三、反傾銷稅合理性的限度

作者認為,反傾銷稅的合理性應由下面的一些標準來判斷:進口國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世界福利的增加;消費者福利不受損害;“正常價格”得到準確的界定;規模經濟效應和由不確定性引起的低成本優勢不受傾銷定義約束;在價格歧視和企業競爭策略之間有明晰的界限;征收反傾銷稅與政治目的無關等等。

根據這些判斷標準,征收反傾銷稅常常是不合理的。

第一,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使國內價格上漲,國內生產者增加的產量實際上體現了低效率擴張導致的資源配置效率損失。從世界福利增加的角度看,反傾銷稅使整個世界遭受凈損失。

第二,人們常常從所謂綜合福利最大化,即生產者剩余增加和政府關稅增加之和大于消費者剩余減少來判定反傾銷的合理性。如果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這是不合理的。雖從整體上看有凈收益,但它是以消費者福利減少為代價的。美國前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布朗·史戴爾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對1990年挪威鮭魚案進行了分析,他指出,美國對來自挪威的新鮮鮭魚征收了3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每年增加約70萬~100萬美元,生產者利潤增加70萬~80萬美元,關稅收入增加1010萬~1080萬美元,消費者每年凈損失達1810萬~1850萬美元,幾相加除,美國社會凈福利每年下降690萬~720萬美元,每個生產者增加1美元,消費者將損失23.1美元~27美元。

第三,反傾銷所依據的所謂“正常價格”實際上是難以準確界定的。用生產成本來界定傾銷是片面的,因為它未包括運輸、保險、稅收等的成本。另外,即使“正常價格”包含了上述三種成本,但當國內生產違背“社會福利標準”從而生產成本下降時,它算不算是“福利傾銷”呢?我認為應該是。所以也不能完全用一般意義上的國內生產成本作為征收反傾銷稅的理由。

第四,規模經濟使出口國生產企業以低于平均成本的價格出口,這合乎利潤最大化原則,是一種競爭手段,不應該視為傾銷。當生產規模一定時,由于出口價格的不確定性,比如由于需求、匯率的變動引起價格下降,而企業的固定生產成本已經投入,于是企業就不得不以低于邊際成本的價格對外出口,這也不能作為反傾銷的理由。

第五,有時候在價格歧視和企業競爭策略之間沒有明晰的界限。企業無權進行價格歧視,但企業有權采取一定的競爭策略。在國內市場飽和情況下,為了實現利潤或減少損失,企業有必要在國際市場以低于國內市場價格銷售商品;有時為了長期生存的需要,企業也會通過低價取得市場份額。

第六,征收反傾銷稅往往被政客當作爭取選票的工具。反傾銷措施主要適用于制成品領域,以及勞動密集型產業,在西方發達國家主要是紡織、服裝、鋼鐵、自動化行業。反傾銷措施大多用于這些領域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這些領域工人人數多,政客們通過反傾銷保護這些產業,可從中獲取更多的支持。

四、結論

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會取得綜合福利最大化效果還受經濟規模、貿易轉移、投資對貿易的替代、投入品價格傳遞、出口國報復等條件的制約,從而從理論和實踐上證明,反傾銷稅的有效性是有限度的。同時,征收反傾銷稅還常常是不合理的。強有力的證據有:征收反傾銷稅造成資源配置效率和世界福利凈損失;以國家和生產者利益最大化作為反傾銷的理由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用生產成本界定傾銷行為是片面的,因為它未包括運輸、保險、稅收等的成本;“正常價格”不正常在于這種成本下的生產可能違背“社會福利標準”;規模經濟使出口國生產企業以低于平均成本的價格出口,這合乎利潤最大化原則,是一種競爭手段;由于需求、匯率的突然變動引起出口價格下降,出口企業并無過錯;有時在價格歧視和企業競爭策略之間沒有明晰的界限;征收反傾銷稅往往被政客當作爭取選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