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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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論文

篇1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引發反傾銷原因的分析,揭示了反傾銷背后的國家利益博弈,論證了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對外出口迅速增長時期遭遇反傾銷的客觀必然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對策措施。

傾銷是指一項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反傾銷是針對傾銷行為而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是世貿組織允許采取的、各國公認的維護公平貿易和保護國內產業安全的合法手段。實施反傾銷不是一個國家政府的隨意行為,它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最基本的要件:傾銷、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一些國家利用某些貿易糾紛案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人為地夸大出口國產品所謂傾銷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與這些國家經濟毫不相干的第三國的市場價格來計算這些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而不從這些國家產品的實際成本和價格出發來計算,使一些國家出口產品被錯誤地裁定為“傾銷”,給這些國家出口造成人為的壁壘,給國際貿易公平秩序造成過度的摩擦和動蕩。

一、反傾銷的實質

國際貿易實質是不同國家的利益互換,反傾銷只不過是維護一個國家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不遭受損失的手段,所以,反傾銷的實質是在國際貿易中盡可能維護進口國的國家利益。現存國際貿易體制是由歐美等國主導建立的,歐美等國作為利益既得者當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損害,他們在通過國際貿易獲得更多利益的同時,還會千方百計地維護既得利益,他們用于反傾銷的所謂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和市場經濟標準其實都是為了實現其國家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屢遭反傾銷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經濟發展和出口增長撼動了現存的國際貿易格局,對歐美等國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脅。隨著國際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不斷升級,反傾銷逐漸演變成為許多國家進行貿易保護的手段。

二、反傾銷的經濟影響

反傾銷既影響出口國的經濟發展,又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展,常常會對進口國和出口國雙方造成“雙輸”的結果。反傾銷對進口國經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影響出口。一方面,進口國通過反傾銷限制某種產品進入,必然增加國內該產品的生產,而國內生產該產品的企業由于缺少國際競爭優勢,增加的產量難以出口;另一方面,進口國擴大該產品的生產,會增加對本國稀缺的生產資源的需求,進口國原本利用這些資源生產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品,由于資源需求增加以致資源成本提高,從而減弱了這些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出口貿易受挫;反傾銷對出口國經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影響出口。出口國產品遭遇進口國反傾銷時,出口國產品在進口國的市場將會迅速地縮小,甚至被迫退出進口國市場。反傾銷還具有一定的連鎖效應,一個國家對出口國的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常常會有另外一個或幾個國家跟進,也就同樣的產品提出反傾銷。反傾銷對出口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具有非常大的破壞性作用。影響產業結構發展。反傾銷會極大地打擊出口國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業,這些產業往往在出口國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整個產業結構中擔負重要的支撐作用。出口國遭受反傾銷的產業,其大量的出口產品只有轉回頭來投入到本國市場,與本國原有的產品搶奪市場,這勢必造成市場供求失衡,價格下跌,以至于產品嚴重積壓,大批工廠被迫停產,嚴重影響出口國產業結構的正常發展。影響規模經濟。

我國出口產品頻遭反傾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經濟發展和出口增長撼動了舊有世界貿易格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出口產品的數量和種類增長迅速,特別是加入WTO以來,我國的出口總量更是快速增加,貿易順差日益增多,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強大的出口不可避免要遭到進口國的抵制,反傾銷調查作為有效的抵制手段成為必然的選擇。我國產品享有巨大的勞動力和原材料比較優勢,在競爭中往往處于明顯的有利地位,于是經營情況日益惡化的進口國產業紛紛提起反傾銷申請,希望借助這種手段將我國產品擠出本國市場。加入WTO后,其他WTO成員國對我國原有的單邊設限、產品配額等將逐步取消。為保護自身利益,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內產業必然會變換手法轉而通過反傾銷案件阻止我國產品大量進入。我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比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個行業有利可圖,往往出現過度投入的情況。而且我國企業數量眾多,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出口秩序混亂,經常出現企業低價競銷的現象,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歐美等國對我國實行歧視性反傾銷政策。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已取得實質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數國家仍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是按照我國的實際生產成本確定,而是依據“替代國”的成本價格來決定,常常被判定為傾銷而課征高額反傾銷稅。這種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我國產品因征稅而退出當地市場,更嚴重的影響在于它客觀上誘導了進口國當地產業不斷通過反傾銷手段限制我國產品的進口,從而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現實競爭力受到壓制,未來潛力遭到窒息。,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很不完善,存在著各種行政性壟斷,作為市場經濟特征的貨幣自由兌換、勞資工資談判等還未確立,我國政府的職能還保留著計劃經濟的一些痕跡,在不同程度上還存在著越位、錯位和缺位的現象。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的職責范圍,嚴格依法行政,分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使政府成為市場的完善者、保護者,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監督和鼓勵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開展經濟活動

其次,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在傾銷和反傾銷中,行業組織能夠發揮政府難以發揮的作用。在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行業組織可以收集本行業市場經濟運作的資料和證據,統一對外開展本行業的市場經濟運作的宣傳,積極爭取行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目前,我國的行業組織很不健全,各個行業的企業由于缺乏行業組織的協調,加上個別企業缺乏自我約束,為了占領市場,進行惡意競爭,不僅影響行業的正常發展,而且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我國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協調、溝通、磋商和避免過度競爭的作用。

再次,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反傾銷調查。由于對WTO有關反傾銷規定缺乏研究,我國多數企業在遭到反傾銷時通常都不應訴,使進口國有權使用所謂的“最佳可獲得信息”直接裁決,其結果往往是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當外國產品對我國進行傾銷時,我國企業又缺乏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錯失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最佳時期,不僅嚴重影響企業發展,而且導致國家利益損失。所以我國應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反傾銷調查和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維護國家利益。

制定中長期產業發展政策,走創新發展的道路

最后,進一步加強國際交往與合作,改善國際貿易環境。隨著我國展開積極的外交談判,進一步加強國際交往與合作,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極大地改善了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篇2

(一)傾銷的特征

關于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規定,如果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通過對這一概念的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傾銷的若干特征:

1.傾銷是一種低價銷售產品的行為。這種低價是相對于正常價值而言的,通過這種低價傾銷的方式,出口國可以快速占領進口國市場份額,獲取高額利潤。同時,進口國的相關工業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2.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行為。傾銷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特點、供求關系而自己強行壓低其產品在另一國市場上銷售價格的措施。傾銷產品的價格不能客觀地反映經濟價值,從而,它很可能擾亂進口國的市場經濟秩序。

3.傾銷的目的和動機具有多樣性。對于企業的傾銷行為而言,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賺取外匯;但最多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打敗在進口國的競爭對手,壟斷進口國的市場,達到賺取高額利潤的目的;一些國家甚至利用傾銷手段打擊發展中國家的民族經濟,以達到對其在政治和經濟上的控制。

4.傾銷是一種不公平貿易的行為。傾銷往往是出口商憑借自己在國內市場上的優勢地位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從而可看出,傾銷是出口國的優勢企業把自己的優勢從本國又擴張到進口國的過程之一,因此,傾銷不僅會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展,而且還擾亂了國際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二)反傾銷的構成要件

1.在客觀上,存在傾銷行為。存在傾銷行為是構成反傾銷的首要條件。如果一國產品出口到另一國時,其不存在傾銷行為,那反傾銷就無從談起,因為傾銷與反傾銷是相伴而產生的。

2.在結果上,存在損害。有傾銷的客觀行為不一定導致一國采取反傾銷措施,還要確定該傾銷是否存在對該國國內產業的損害。這里所指的損害一般指三個方面,即對某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是對其造成實質性損害威脅或是對某國國內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阻礙。

3.在相互關系上,傾銷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反傾銷的構成要件方面,因果關系的要求是必然的。如果一國的相關國內產業的損害不是他國出口產品所造成的,那該國就不得采用反傾銷措施,否則,其就是濫用了反傾銷措施,構筑了新的貿易壁壘。

(三)反傾銷訴訟的特點

反傾銷的舉措被很多國家充分利用來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不惜在兩國間建立新的貿易壁壘。面對這一新情況,我國不應坐以待斃,而是應注意當今國際上反傾銷的發展趨勢,理解和總結反傾銷訴訟的特點:

1.在一定的條件下,反傾銷訴訟是一種抵制不公平貿易行為的有效方式。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反傾銷也一樣,它既可以用來保護一國的民族工業,也可能被一些國家利用來構筑新的貿易壁壘。面對第二種情況,出口國的企業就需要積極參與反傾銷訴訟來保護自己企業的利益,抵制這種不公平貿易的行為。

2.反傾銷訴訟的目的和動機具有多樣性。由于世界上傾銷的目的和動機具有多樣性(前面所提到的),因而它也決定了反傾銷訴訟的目的和動機具有多樣性。當然,它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出口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得到公正的對待,使世界經濟在良性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因此,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都按照WTO的要求規定了反傾銷訴訟,以此,出口國企業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維護。

3.反傾銷訴訟具有公私兼顧的特點。一旦某個國家的生產行業認為自己所在的行業受到了外國進口產品的實質損害或損害的威脅,它便會向自己所在國的反傾銷主管部門提起申請,要求對出口國可能涉及傾銷的企業進行傾銷調查。之后,該國的反傾銷主管部門便會對這一情況進行調查,一旦情況屬實,它便會采取相關的反傾銷措施。同時,在該國的反傾銷主管部門的調查過程中,外國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參與進去,進行反傾銷應訴。

4.反傾銷訴訟的提起主體具有特殊性。反傾銷訴訟并不是任何一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團體都能夠向國家的反傾銷主管機構提起的。只有遭受傾銷的行業或某國反傾銷的主管機構才有資格提起反傾銷訴訟。例如,美國,只有反傾銷的主管機構和遭受傾銷的同類產品的生產商或批發商、工會或行業協會才能提起反傾銷訴訟。

5.反傾銷訴訟應訴周期長、成本高、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反傾銷訴訟涉及到法律、技術等很多領域的知識,既專又廣,對于遭受反傾銷的企業來說,很不好操作;同時,反傾銷訴訟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保證,時間一般要在十幾個月左右,很多企業在資金上很難承受,在時間上也拖不起。

二、我國遭遇反傾銷現狀及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不斷發展,一些國家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指控逐步增多。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遭受反傾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反傾銷案件急劇增加,對我國出口產生嚴重的威脅。據統計,在1980年至2000年的20年間,針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案件,約占國際反傾銷案件總數的11.25%,排名第一;遭受反傾銷最終裁定的案件數量及其比例也都位居世界第一,這些表明中國已成為世界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

我國遭遇反傾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第一,客觀原因。反傾銷作為WTO所認可的保護國內工業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國家濫用。近年來,由于國際貿易領域競爭激烈,全球經濟不景氣,加之關稅的下降和非關稅壁壘受到越來越多的約束,反傾銷措施越來越成為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的手段,即以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加之由于我國改革開放前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等方面的原因,國外許多國家仍帶有政治色彩看待我國,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時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歧視性,利用制度上的特殊便利,加大了反傾銷的針對性。

第二,主觀因素。(1)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是遭致反傾銷的重要原因。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偏重于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工業、輕工產品和農副產品。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造成中國的出口商品與低價密不可分的不良國際形象。(2)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出口管理制度不健全。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常常是某種商品只要在國外暢銷,國內企業便蜂擁而上,導致某些商品大量涌入存在進口國,給人以“傾銷”的印象。事實上,很多國家的反傾銷法都以進口數量的明顯增加作為考慮傾銷構成或工業損害存在的重要因素。(3)國內出口企業應訴不力。我國出口企業碰到被告反傾銷,往往是采取不應訴的態度。加上我國企業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客觀上又缺乏應訴經費和反傾銷專業人才,所以在面對反傾銷調查時多采取“消極避戰”的態度。

三、我國在國外反傾銷訴訟的應對方略

1.建立企業自身的反傾銷預警機制。如果一個企業自身沒有很好的反傾銷預警機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得到自己“遭受反傾銷調查”的信息。從而,當國外對我國企業進行反傾銷時,我國企業很可能陷入被動。因而,我國的出口企業有必要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注意通過與我國駐該國商務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及時聯系,注意跟蹤該國的反傾銷意向,盡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傾銷投訴的發生。

2.一旦立案,應積極應訴,并做出快速反應。組織專門的應訴小組,做好“硬戰”的準備。中國企業有一個特點:在面對國外對我國企業的反傾銷時,組織應訴不及時,決策太慢,往往錯過抗辯的好時機,從而導致高額的反傾銷稅率。“不應訴就等于不戰而降”。同時反傾銷應訴周期長、涉及面廣、專業性強,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訴訟時,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專門班子,才能出色地完成任務。企業在國外反傾銷應訴過程中,還要對細節問題認真對待。

3.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為保護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有關部門有義務協調反傾銷工作,旨在為企業開展反傾銷的申訴和應訴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開展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等。另一方面,企業要積極尋求行業協會的支持。行業協會是政府和企業的橋梁,它們在協調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企業之間的利益和相互關系,在行業信息、就業信息等方面能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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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經濟因素替代國制度

一、反傾銷決策的相關經濟因素

反傾銷涉及兩國或地區之間的經濟行為,反傾銷需要確認存在傾銷行為,但反傾銷的發起通常和各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關。

1.反傾銷的本意是規范國際貿易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也有保護幼稚工業的意圖。

反傾銷也因此和反補貼、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種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發起反傾銷的國家或地區,其經濟發展情況的好壞影響到其發起反傾銷的頻度和規模。如果其經濟穩定增長、就業充分,投資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較優勢進行分工,獲取貿易利益,因而對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的可能性就較小;否則,即使并非單由傾銷所致的銷售額下降、失業等“產業損害”也會歸咎于進口產品,而發起反傾銷訴訟。

2.反傾銷針對某特定產業的產品,關系到兩國或地區的產業結構。

產業損害的確認首先要界定與涉案產品相似的產業范圍,而生產能力的提高使得企業對有限市場的爭奪和同質產品的競爭異常激烈,若進口方與出口方的產業結構相同,產品差異性較小,則使得競爭加劇,進口方為保護國內生產企業,會傾向于發起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

3.反傾銷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包括被反傾銷商品的出口商、進口商,進口國或地區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該產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對反傾銷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對傾銷和反傾銷的成因、對反傾銷的福利影響進行分析。

二、反傾銷制度的經濟分析

反傾銷制度是反傾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傾銷發起國正是通過運用各種反傾銷制度來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制度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在制定時就充分考慮了其對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運行方式。因此,就必須對相關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國制度為主要闡述。

(一)替代國制度的含義

替代國制度是反傾銷中的一個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傾銷體系中,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認定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價格低于產品的正常價值是確定傾銷行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傾銷協議》中只規定了出口國國內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和結構(推算)價格三種正常價值確定方式。但美、歐等國國內法中卻增加了這樣的表述: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其正常價值不以該國國內銷售價格為準,而要尋找一個與其經濟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以“替代國”產品價格確定正常價值,一旦我國商品售價低于替代國內市場價,就可被認為傾銷成立。他們的理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是中央計劃的產物,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價值。

(二)替代國制度的歧視性

到目前為止,尚無哪個國家完全承認中國已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也是外國對華反傾銷逆向選擇和歧視的表現之一。因為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國市場價或成本價,而是選用替代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據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曾被選用做替代計算的有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香港特區、韓國、津巴布韋、印度尼西亞、南非、丹麥、智利、中國臺灣、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馬來西亞、泰國、烏拉圭、斯里蘭卡、南斯拉夫、奧地利等23個國家和地區。以歐盟對華案為例,曾被選用作為替代計算的有美國(9次)、日本(3次)、歐盟(4次)、韓國(4次)、中國臺灣和香港特區(共5次)、澳大利亞(1次),占歐盟案35%強,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資源開發方式、成本構成和經濟水平與我國實際相差甚遠,其成本是中國內地企業的若干倍,這樣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如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征稅1105%、秘魯903.92%(鞋)、巴西760%(普通鎖)等,通過隨意選擇替代國別說1100%,就是2000%的稅率也照樣可以辦到。但是這種做法卻嚴重違背了WTO規則,也無視我國改革進程和成就。這種明顯帶有歧視性的法規,給西方國家打擊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出口提供了鋒利的武器,無怪乎中國產品頻頻遭難。

(三)替代國制度的弊端

1.替代國方法缺乏可預測性

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國外反傾銷法允許市場經濟國家以其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因此,這些國家的出口商在向國外出口商品時,通過與國內市場價格的比較,能清楚地知道其賣到國外市場的價格是否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是多大,可以實現做好防范準備。但是,對我國出口商而言,國外機關會牽強地為我國出口商品尋找“正常價值”,在找到這個替代國前,連國自己也不知道“正常價值”是多少,更何況我國出口企業。

2.替代國制度抹殺了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優勢

不同的國家不僅由于不同的經濟水平,工資水平和人口狀況從而在勞動力價格上有很大差異,而且還因為自然資源的豐裕程度,產品的加工條件以及國內市場需求的不同在產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較成本優勢不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國家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國家之間。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國家,平均工資水平僅為美國的1/40,管理費用以及大多數原材料價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也低得多。然而,在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訴訟中,一些國家對我國產品的成本優勢或者根本不予考慮,或者是隨意抹殺。

3.結構價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結構價格時,國一般會先到出口國調查一定數量的產品所使用的土地,廠房,設備,勞動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產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去計算使用這些土地,廠房等的費用,加上運費,10%的企業管理費和8%的合理費用即構成結構價格。于是,國外反傾銷當局有時就采用從不同國家分別使用生產要素的費用來聯合計算成本,有時甚至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要素來計算我國的生產成本,這就更不合理了,國外用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很容易得出我國傾銷的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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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反傾銷公共利益國家經濟安全環境保護

在各國的反傾銷案例中,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對基礎原材料如金屬、化工品等的反傾銷。我國自1997年對進口產品發起第一起反傾銷調查案件以來至2006年2月,已經對三氯乙烯、丙烯酸酯、不銹鋼冷軋薄板、冷軋板卷等共41種產品采取了反傾銷措施,其中基礎原材料就占了2/3多。

1成為反傾銷對象的原因

1.1與基礎原材料本身的特性有關

基礎原材料可以分為化工制品和基礎資源。基礎原材料的化學結構比較簡單,化學性能和物理性能特點比較顯著,容易區分。發生傾銷案件時,容易認定同類產品,對傾銷的認定有利,而且大多基礎原材料屬于初級產品,處于生產鏈的上游,產品涉及面廣、品種眾多,下游產業應用范圍廣泛,在許多后續加工時常常能給加工產品帶來較高的附加值,所以發生反傾銷的幾率也較高,有時甚至出現產業鏈的上下游產品同時都遭到反傾銷調查的現象。

1.2與基礎原材料適合規模化生產的特性有關

基礎原材料大都是適合規模化生產的產品。在規模化生產的行業,為了降低平均生產成本,企業必須維持甚至擴大生產規模。但為了避免規模不經濟的現象發生,同時增強企業競爭能力,企業將目光投向海外,轉移部分生產能力,拓展國際市場。當市場競爭激烈,而國外市場需求無法確保時,出口企業就會傾向于選擇傾銷這種競爭手段,則相應進口國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幾率就較高。

1.3與關稅結構有關

根據關稅結構有效保護理論,關稅結構一般都體現為從原材料中間產品制成品的由低到高的梯形關稅稅率結構,其關稅稅率是隨加工程度不斷提高而提高的,體現了對產業的有效保護程度。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于基礎原材料產業一般不會通過提高關稅來抵制進口和進行保護國內產業,否則將不利于整個產業鏈的發展。各國普遍對基礎原材料實行較低的進口關稅稅率,甚至實行零關稅,于是反傾銷便成為保護國內基礎原材料產業的有力工具。

2利益分析

對基礎原材料的反傾銷,究竟是利是弊?如果僅是從傾銷對國內競爭性產業造成損害角度考慮,顯然是不合適的。必須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從公共利益、國家經濟安全、對外貿易關系、環境保護等多個因素。

2.1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

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在依照反傾銷法決定是否實施反傾銷措施時,國家需要平衡利益主體,其中包括受傾銷損害的國內產業、以傾銷產品為原料的下游產業以及最終的消費者。

2.1.1國內產業的利益分析

對基礎原材料進行反傾銷,與對其他產品的反傾銷一樣,無疑給國內受損競爭產業提供了貿易保護。在采取措施征收反傾銷稅后,進口產品價格止跌反彈,進而限制了該產品來自訴訟國對象的進口量,有利于涉案產品在數量和價值方面呈穩步增長趨勢的情況下,使國內同類產品價格擺脫低迷狀態。這有利于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有利于國內競爭性產品市場恢復有序競爭的狀態。

同時對于國內同類產業的發展而言,通過反傾銷調查,如果采取措施,一般都會對國外進口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且經過復審后還可繼續征稅,這樣對于國內的同類產業而言,就為其贏得了寶貴的調整時機,國內產業可以在這段時間內得以利用當今世界前沿技術改進設備,提高生產率,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增強產業國際競爭能力。

但是如果受損競爭企業把反傾銷僅當作是貿易保護的手段,不思進取,或者無法從技術上加以突破,來提高自身的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生產規模,最終還是無法逃脫被淘汰的命運。

另外,國內競爭性企業反傾銷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最終取得勝利后,最終得益的卻不一定是其本身。首先,反傾銷會導致貿易轉移效應的產生。由于反傾銷稅只適用于指定來源的產品,在限制特定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同時,會引發其他國家和地區低價產品進口的增加。反傾銷保護引發的貿易轉移效應,使得進口來源由被指控存在傾銷的出口企業,轉向未遭受指控的其他出口企業;或者從裁定傾銷幅度較高的出口企業,轉向傾銷幅度相對較低的其他出口企業。這樣就導致反傾銷保護的實施效果不一定能夠達到進口國的預期目標,真正受益的可能不是進口國的進口競爭產業,而是那些未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其他國家的出口企業。其次,對部分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削弱了相關國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力。一些外國公司并不是坐以待斃,為了維持乃至擴大在進口國市場的份額,外國公司可能通過直接投資方式進入進口國市場,或者進一步擴大在進口國的投資規模,由此引發反傾銷保護的投資跨越效應,削弱了反傾銷對受損企業的保護作用。

2.1.2下游產業角度的利益分析

基礎原材料的產業特點是產業鏈條長,下游產品多。當上游產業獲得了反傾銷保護后,上游產業的產品價格上漲,加大了將上游產品作為投入品的下游產業的生產成本,從而降低了下游產業的競爭力。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下游產業也會進行反傾銷申訴,當這種申訴被授予時,最初由上游產業提起的反傾銷就產生了繼發性保護效應。反傾銷行動的繼發性保護效應,使得反傾銷措施在上下游產業間發生了傳遞,從而加大了進口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成本,增加了進口國的消費者福利損失。

同時,在對基礎原材料產品進行反傾銷后,短期內抑制了進口產品數量,如果國內同類競爭原材料產品生產廠家很少,國內的產品可能由原先的供大于求變成奇貨可居,有可能價格發生驚人上漲,發生價格壟斷,由此造成下游企業成本成倍增加,甚至難以為繼,最終遭受到滅頂之災。

由于上下游企業實際是緊密聯系,相互依存的。一旦下游企業失去競爭力,則下游國外產品會趁機大量涌入國內市場,使下游企業更加難以為繼,甚至停產、倒閉。國內上游企業產品進而會失去下游的產品生產商,可能會由緊缺資源到過剩資源,不得不降低產品價格,甚至也會面臨停產、倒閉的地步,產生一種惡性循環,最終造成整個產業鏈的受損,由此引發的后果使反傾銷措施的作用適得其反。

2.1.3消費者角度利益的分析

基礎原材料不是供消費者直接消費的產品,對于基礎原材料的反傾銷,雖然不會直接影響到消費品,但上游產業由于反傾銷價格上漲,進而會通過投入產出關系影響到下游產業的成本,最終會間接提高消費品的價格,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

總之,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對于基礎原材料的反傾銷,對于競爭企業而言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否能真正得益與該企業是否能通過反傾銷保護真正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有關。而對于下游企業和消費者而言,他們無疑是反傾銷的受害者。

2.2從國家經濟安全角度分析

所謂國家經濟安全,就是指一國最為根本的經濟利益不受危害和威脅。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國經濟在整體上獨立、基礎穩固、運行健康、增長穩定、發展持續;在國際經濟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防衛力和競爭力;不會因為某些問題的演化而使整個經濟受到過大的打擊和遭受過多的損失;能夠避免或化解可能發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機。

在經濟全球化高速發展的今天,各國各地區對基礎原材料進行全球性的采購。由于基礎原材料大多屬于掌握國家命脈的產業,牽一發而動全身。對于低價傾銷的基礎原材料是否危害國家的經濟安全,有觀點認為,如果基礎原材料產業供應鏈掌握在進口方手中,由于基礎原材料產業鏈長,涉及產品多,如果國際市場價格上漲,會給進口國帶來諸如將不得不支付大量外匯以保證供應,下游產業則將不可避免地面臨成本上升、利潤下降等問題,會危及到國家的經濟安全。

事實上,對于國內資源相對豐裕的基礎原材料產業,進行適當的保護是必要的。國家可以通過適當的反傾銷措施,建立自己的產業。產業可以通過這種保護提高本身的競爭力以及生產效率,擴大生產規模,不僅保障該產業的安全,同時帶動下游企業的健康發展,有助于國家經濟安全。但對于國內資源相對稀缺的基礎原材料產業,對該類產業作出保護后,由于本身受資源限制,產業無法在有利的條件下得到很好的發展,導致國內經濟從一開始就處于資源供應不足的“不安全”狀態,下游企業由于產業資源供應不足,發展受到抑制,產業競爭力下降甚至喪失,最終影響整個產業鏈的健康發展,導致的結果不僅沒有起到保護作用,相反使國家經濟安全置于更不穩定的狀態。

2.3從環境保護角度考慮

一部分基礎性原材料產業屬于高污染、高能耗及資源性產品。對于這一類產品,如果限制進口,加強出口,恐怕是貪小利而失大利,是以子孫后代的長遠福利為代價的。現在許多發達國家將高污染、高能耗的產業轉移到一些發展中國家,對資源性基礎原材料限制出口、加強進口,充分運用國外基礎性原材料資源。我國發改委能源所戰略室主任高世憲表示,高耗能、高投入換取了經濟的增長,卻引發了中國的資源、環境問題。高能耗行業的低水平擴張,幾度致使中國的能源供應出現緊張,高耗能帶來的高污染又要企業投入巨額進行補救。

2.4從對外貿易角度考慮

很多國家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其目的不僅僅是保護本國產業免受不公平競爭的損害,而是要報復其他國家對本國出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限制,以“以牙還牙”的方式來遏制其他國家濫用反傾銷措施,保護本國的出口利益。這不利于國家及地域間的對外貿易關系。例如,1993年1月27日,美國商業部宣布向來自19個國家的鋼材進口征收0.03%~10%(平均2.7%)的臨時反傾銷稅,導致了世界范圍的“鋼鐵戰”,其中加拿大對來自美國和其他五個國家的熱軋鋼征收4.5%~124.2%的嘗試性反傾銷稅,而加拿大是美國的最大鋼鐵客戶,此舉嚴重阻礙了美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篇5

論文關鍵詞:公允價值;正常價值;反傾銷訴訟

自1979年歐盟對我國出口的糖精及鹽類進行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全世界l/7的反傾銷案件調查針對中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平均每年約20起,累積影響我國出口貿易額約150億美元。毋庸置疑,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但同時也是其他國家反傾銷訴訟的最大受害國。

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案件調查最多的國家,且反傾銷裁定敗訴的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1995年至2006年6月,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的案件總數為500起,并且在全球反傾銷立案數量逐步減少的情況下,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仍然呈增長的趨勢。2006年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立案數占全球反傾銷案件總數的36%…。

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國以往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差異很大。我國企業面臨反傾銷訴訟時,由于以往的會計資料都是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而國際會計準則大多采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從而導致反傾銷調查中在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這一環節上,我國企業的會計資料不能得到調查機構的認可,企業的會計信息被認為是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通過這些會計信息得到的企業的產品價格也被認為是不可比和非公允的,因而我國企業常常在反傾銷訴訟中處于劣勢。

反傾銷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認定傾銷的過程需要良好的會計支持。自2005年以來,歐盟上市公司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國際反傾銷調查中,許多判斷標準都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這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際慣例的現實要求。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啟用公允價值這一國際上通用的會計計量屬性,這既適應了國際趨勢,也為我國企業應對日益嚴峻的國際反傾銷形勢提供了會計支持的基礎。

1公允價值是反傾銷中正常價值確定的基礎

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相似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進口國的流通領域。WTO關于傾銷有兩種認定標準,即價格傾銷和成本傾銷。根據價格傾銷標準,如果一個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為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產品將被認定是傾銷產品;而根據成本傾銷標準,如果相似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或者向第三國銷售的出口價格低于單位生產成本加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之和,并且這種銷售在一個持續時期內數量巨大,其價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內補償其所有的費用,則這些銷售由于價格原因可看做不屬于正常貿易范疇內,并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不予考慮。

無論是價格傾銷還是成本傾銷,都涉及正常價值這一概念。正常價值是各國反傾銷法律中的核心之一,是確定是否存在反傾銷行為以及計算傾銷幅度、決定反傾銷措施的關鍵因素。

關于正常價值的界定在美國反傾銷法中規定,正常價值是指外國相同產品在母國或第三國市場經調整的銷售價格,或者是目標商品的結構價格。在世貿組織及歐盟對傾銷的界定中規定,一項產品在正常交易過程中供其本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為該產品的正常價值。因此,概括起來正常價值就是指在正常貿易交易過程中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如果存在這種活躍公開市場,則一般采用公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來計算;如果不存在這種活躍的公開市場,或者由于國家控制經濟,生產要素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則要采用一個與被調查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國家的價格水平來計算所謂的“正常價值”,或者以該同類或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者以該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即結構價格)為正常價值。

反傾銷中正常價值這一法律概念所反映的實質是一種公開市場價格,是買賣雙方對全部相關因素擁有合理知識,沒有人被迫購買或被迫出賣;欲買者和欲賣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交換一項財產的現金量或現金等價物。因而公開市場價格與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的定義是一致的,即兩者的本質都是一種基于市場信息的評價,是市場而不是其他主體對資產或負債價值的認定,且交易雙方平等、自愿、熟悉情況是他們的基本要素。

由此可見,正常價值和公允價值在其概念的內涵上是一致的,都是以體現市場公平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即從會計計量屬性來看,所謂正常價值就是會計計量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是正常價值的會計本質。

2、公允價值在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中的影響

公允價值在反傾銷訴訟中的影響是深遠的,它的影響不僅僅是體現在某一次反傾銷訴訟中,而且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定。公允價值的采用是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會計舉證中的重要標準。在國際社會中,美國及歐盟的大多數國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企業的成本核算中,并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我國涉訴企業的成本資料被認為是顯失公允性的。因而,在正常價值計算時,調查機構不直接采用我國企業國內的成本資料,而是采用替代國的相同或同類產品成本資料。反傾銷調查當局選定的替代國成本又往往比我國成本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樣就人為地提高了我國涉訴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使得原本并不存在傾銷或傾銷幅度很小的出口產品被冠上了傾銷的罪名,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對我國進出口貿易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在反傾銷中公允價值應該由市場決定,這不僅反映原材料、能源的供應基于市場因素,也反映產品的銷售是由市場決定的。而那些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所生成的會計信息很難得到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認可。例如,1999年歐盟對我國電子秤傾銷案中,涉案的2家中國企業——上海TERAOKA電子公司和上海YAMATO秤器公司,因為在國內銷售產品時價格幾乎一樣,而受到政府控制,故其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遭到了拒絕。歐盟認為生產商在定價上是不“自主的”,成本資料以及銷售價格的制定并未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而是在“質性”的政府控制之下。因此,這2家中國企業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因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被認為是非基于市場供求信息而被完全駁回,即該2家企業提供的產品銷售價格是不能有效地被用來計算傾銷幅度的。

由于公允價值和正常價值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否認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環境實質上就是否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違背我國改革開放和完善市場經濟初衷的,同時也會產生經濟及其他方面的不良后果。隨著我國進入后WTO時代,面對眾多反傾銷案的巨大沖擊,我國極力爭取國際社會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工作必將更加積極深入地開展。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在我會計準則中的廣泛應用必須同步進行,才能保證這項工作取得最終的成功。

3公允價值在我國抗辯替代國選擇中的影響

所謂替代國,就是反傾銷調查當局選定的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同、貿易環境相同的市場經濟國家。在正常貿易條件下進口產品在其生產國的市場銷售價格就是涉訴產品的正常價值。如果涉訴產品來自“政府壟斷”或“高度壟斷”的出口貿易國,那么在反傾銷訴訟中該國將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其正常價值的確定就必須以某一替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者生產成本加上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以及一定數量的利潤作為正常價值的基礎。雖然我國出口企業在以往的反傾銷應訴中進行了市場經濟運行的陳述,但由于某些不確定性因素,企業本身的銷售價格或成本很容易被反傾銷調查部門拒絕,而往往不切實際地選擇其他第三國的替代價格,無法做到公平、合理地確定我國產品的傾銷與否和傾銷幅度。為了將損失降到最低,我國企業應根據自己的會計信息平臺,對反傾銷調查機構確定的“替代國”進行抗辯并提出合理有據的建議。其中企業在日常經濟過程中適當采用公允價值進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就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能更客觀地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在債務重組、非貨幣易等具體準則中大膽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而在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年金、股份支付、收入、政府補貼、企業合并等具體準則中,也直接或間接地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如企業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要求,謹慎地運用公允價值進行成本及銷售核算,那么這些會計資料便可以作為選擇合適替代國的參考,在反傾銷訴訟的過程中可以據此對調查機構選擇的替代國提出質疑并作出有力的抗辯。在歐盟理事會2001年7月19日公布的對我國節能燈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中,多數應訴企業和大量的未應訴企業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主要原因是調查機構不合理地選用墨西哥作為該案的替代國所致。同一案中,廈門某外商獨資企業滿足了歐盟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標準,其出口價格與自己的成本加費用加合理利潤比價,結果就沒有傾銷可言。如果歐美把中國與印度、韓國等在反傾銷調查中同等對待的話,就不會有如此眾多的對中國產品傾銷的指控,也不會產生高額反傾銷稅。

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進行相關業務核算時,應力求公開、公平、公正,力求滿足新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的計量條件,盡可能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從而能提供真實、透明、公允的會計信息,在滿足國外反傾銷調查需要的同時,為正常價值計算中替代國的選擇提供完善的會計支持。

4在反傾銷訴訟中我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注意的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總體上是基本協調的。但由于國際會計準則是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為假設前提,公允價值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留給會計人員專業判斷的空問較大。在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對反傾銷訴訟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a.保證信息質量的可靠性。相對于具有客觀性、確定性和可驗證性的以實際交易為基礎的歷史成本計量,公允價值計量雖然能提供更為相關的信息,但也具有不確定性、變動性。因此我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訴訟時,必須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思想,在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前提下,審慎地運用公允價值。只有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才是應對反傾銷訴訟的會計支持基礎。

b.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實際操作性。有許多會計要素如資產和負債在市場上很難找到可供參考的價格,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貨幣的時間價值等都是不確定的,在計量的操作上往往面臨著很大困難。所以企業應重視與反傾銷相關的市場信息及其他有用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建立良好的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同時,在日常會計事務中,要保管好與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等相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從而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實際運用提供一個可靠的基礎。

c.提高會計人員在反傾銷訴訟中運用公允價值的專業能力。反傾銷會計業務因其特殊性和復雜性,與其他會計相比,對會計人員有著更高的素質要求,除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有的素質之外,還需要通曉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法務會計,熟悉國際貿易知識,具備熟練的外語交流能力。同時,在反傾銷應訴中應充分發揮公允價值的作用,必須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特點和估計層次等基本框架有深入的理解,從有利于反傾銷訴訟的角度出發,采取適當的估計方法,正確運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最終達到維護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經濟利益的目的。

篇6

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總體上是進出口額增長速度落后外貿平均增長速度,且進口增長快于出口增長,并于2003年后轉為逆差。在結構方面,除水產品、蔬菜、水果、畜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農產品還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外,大宗土地密集型農產品、林產品和大多數農業原料產品已經不具有比較優勢。根據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局對中國主要大宗農產品產需形勢的預測,除大米外,玉米、小麥、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間都是凈進口,其中玉米、小麥和大豆的進口增長幅度較大,與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別為198%、73%和40%。大宗農產品進口激增,對相關產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勢必造成嚴重沖擊。從農產品貿易環境看,目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壓力。2007年世界農產品關稅水平平均為62%,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已降至15.2%,并且削減、取消了大批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國已是世界上農產品市場最為開放的國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除頻頻遭遇技術性壁壘外,也是反傾銷的主要受害者。

從農產品貿易的趨勢看,隨著WTO談判的進展,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情況將得到緩解,農產品貿易將會逐漸更加自由和公平。但發達國家由于長期對農業實行高補貼政策,加之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及農業部門的壓力,WTO多邊協議首先會造成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政策在“箱”間的轉移。我們對農產品自由競爭和公平貿易還不能抱有過于樂觀的態度。短期內中國農產品貿易環境無疑會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二、我國反傾銷制度在農業領域的缺陷

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反傾銷制度要想在農產品貿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盡管《WTO反傾銷協議》賦予了相關產業在受到傾銷損害時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權利,但同時又對申請人的條件和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均可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第十七條又規定“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這種對申請人資格的嚴格限定,對于發達國家產業組織比較健全及以農場為主的大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似乎不成問題;但對于我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產業組織尚不健全及以農戶為主的小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事實上等于剝奪了農民反傾銷申請人的資格。

2、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能力問題

反傾銷調查由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申請。在《WTO反傾銷協議》的基礎上,《條例》對申請書的內容也做了詳細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條例》第十五條又規定了申請書應當附具的證據:“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除此之外,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條內容:“損害的類型,是指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還應當分析進行累積評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證據材料。”可見,申請人不僅應該掌握國內外兩個市場上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信息、相關產品的數量及價格信息,還需具備對國內產業影響的總體評估能力。同時,對傾銷、損害及兩者的因果關系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由于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及市場的復雜性,即使通過地方性產業組織的聯合或其他方式具備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資格,也很難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證據確鑿、符合要求的申請書。在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的基礎上,立案調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護的有效性問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也“可以立案調查”,這就從法律角度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反傾銷調查是以維護行業或企業的利益為直接目標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體產業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業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請,但卻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否決定立案調查,也必然會從國家整體利益、對外經貿關系等角度綜合考量,而不會只局限于某一產業的具體利益。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總體貿易存在巨額順差,承受一些貿易伙伴國巨大進口壓力的背景下,國家行政機關就更加難以自主做出對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決定。

因此,由于國家利益和某一具體產業利益的不統一,不代表產業利益的國家行政機關并不會忠實履行反傾銷申請人職責。國內外大量的反傾銷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絕大多數反傾銷立案調查都是由企業或產業組織提出申請的。

三、在農業領域增強反傾銷調查可操作性的建議

1、思想層面

(1)牢固樹立反傾銷是維護公平貿易的手段的基本觀念。反傾銷是WTO賦予締約方反對不公平貿易、保證市場平等競爭的正當手段。由于各國農業支持的出發點不同,對農業補貼的范圍和強度也不同,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更是保障農民利益、強化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以及傾銷剩余農產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國際市場上農產品的不平等競爭還將長期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使用反傾銷等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工具,對于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是正當的,也是一段時期內不得不做出的選擇。

(2)徹底放棄用農產品平衡總體貿易、緩解進口壓力的想法。首先,在發達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及跨國公司大舉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背景下,國際貿易的差額已經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該國真正的經濟貿易利益。個別發達國家出現貿易逆差,無非是投資和貿易替代關系的顯現。其次,中美、中歐之間的巨額貿易順差也無法單靠農產品就能實現平衡。發達國家對我國農產品進口施加壓力,其本意也是從保護國內農業利益出發,是國內農業保護政策的國際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協和讓步,換來的只會是對方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對緩解貿易壓力不會有真正幫助。最后,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關系到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和長遠利益,新農村建設更需要公平穩定的國際環境。用農產品平衡貿易,靠弱勢的農民群體承擔開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觀念的、不負責任的政策主張。

(3)根本轉變靠農產品貿易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思路。有人認為通過農產品國際貿易可以促進我國農業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但農產品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物資,還沒有哪個國家真正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參與國際分工,特別是對于大宗主要農產品都要自己維持一定的生產規模。同時,目前農產品貿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礎上的,以此促進結構調整也很難實現優化的目的。另外,農產品的結構調整還受到技術和自然條件的嚴格約束,不但過程是緩慢的、循序漸進的,其結果也很難完全按比較優勢原則分工。前些年我國部分地區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并未因此轉移到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中去,而是造成了糧食產量和農民農業收入的絕對下降。因此,農業內部的結構調整,應該靠國家宏觀的、整體的和長遠的政策來保障,靠扭曲的農產品貿易來促進顯然是不合適的。

2、組織機制層面

(1)創新農民組織,建立產業協會。目前我國以農戶生產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會有根本改變,仍然要個體農民面對高補貼與規模經濟下生產的國外農產品,以及越來越嚴重的貿易保護的沖擊,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建立產業組織是現實的選擇。

(2)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進口設立反傾銷調查警戒線。當某種主要農產品在一段時期內進口數量的增長或價格的下降超過一定幅度時,商務部應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授權,自動啟動反傾銷調查立案程序,以解決在國家利益和產業利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錯位問題。

3、技術層面

篇7

一、當前我國反傾銷面臨的形勢首先,進口產品沖擊國內產業的趨勢仍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3年我國關稅總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約11.5%,其中工業品由11.7%降至約10.6%,農產品由18.5%降至約17.4%;在非關稅措施方面,將取消部分商品的進口配額與許可證,提高進口配額增長率和非國營貿易配額量。因此,在世界市場供求失衡、技術進步等因素導致的國際市場產品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進口產品沖擊國內產業的趨勢將進一步發展,我國進口宏觀調控仍將面臨較大的壓力。

其次,世界范圍內產業結構調整和轉移給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帶來了新的挑戰。隨著世界范圍內產業結構調整和跨國公司重新調整全球生產布局,世界制造業向中國轉移的步伐將明顯加快。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利用外資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一些新的產業領域也將逐步向外資開放。但由于受到企業規模、專業化分工和技術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制約,短期內我國的國際分工格局中,仍將處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將保持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出口產業結構,這必將誘發更多的國外反傾銷調查。同時,美國、歐盟、日本等世貿成員根據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的有關承諾,還在紛紛制定針對我國的過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法案,這使我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工作面臨的國際法律環境更為復雜,必將對擴大我國的對外貿易構成新的威脅。

第三,遵循世貿組織規則對調查機關依法保護產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標準。世貿組織的規則對各成員的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作用。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案件的調查和裁決中,要求調查機關的每一項調查工作都必須依法進行。WTO相關協議對調查機關的具體調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與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視等多方面的問題都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這對我國調查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對策(一)充分發揮商會作用,加強政府宏觀管理。我國外貿商會建設遠遠滯后于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本可以由行業協會來統籌管理的工作無法落實,造成了不良后果。我國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充分利用商會開展國際市場調研工作,及時全面地掌握有關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饋機制,在企業和政府之間架起一座能夠迅速傳遞信息的橋梁。一方面,商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下,管理好行業的經營秩序,防止企業之間出現低價競銷的行為,減少不必要的內耗,使企業能夠通過分享市場份額,達到共同發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商會本身的特點,促進商會、商檢、海關和企業的溝通合作,發揮商會的協調作用。對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會核定符合行業協議價格的,海關才允許出口,這樣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國出口商品價格的混亂。這樣一旦被提起反傾銷訴訟,就可以隨時提供于己有利的證據,為有力抗辯作準備,改變被動應訴的局面。同時,加強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國家有關部門要對不應訴或應訴不力的企業給予嚴厲制裁,將反傾銷應訴與出口管理結合起來,制定真正體現“誰應訴、誰收益”的具體措施。加強企業自律,倡導公平競爭,處罰低價出口,對于“害群之馬”或不出錢出力積極應訴的企業,要堅決取消其出口經營權,力求把反傾銷誘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國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規定出口定價,禁止低價出口,懲罰低價競銷者。還可以采取增加配額等優惠措施來鼓勵優質產品的出口。盡快建立出口風險基金或反傾銷應訴基金,有組織地開展反傾銷應訴,終止國外的反傾銷訴訟。

(二)轉變企業經營觀念,積極應訴。首先轉變傳統的經營觀念。長期以來我國企業一直遵循“創匯第一、利潤第二”的經營思想,但是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化,必須使外貿出口企業盡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機制,使企業的經營目標轉移到追求利潤最大化上來。這樣出口企業就能提高自律意識,著眼大局,考慮整個行業的利益,改變我國外貿中低價競銷、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現狀,為國家爭得應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傾銷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損失不會只是某一家企業,而是整個行業、整個民族工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因此要想勝訴,每一個涉訴企業必須團結起來積極應訴。這是因為單個企業往往難以支付高額的調查費用;沒有足夠的經驗和自信;難以詳細了解國際反傾銷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謀略。實踐證明,在反傾銷問題上是否積極應訴,其結果大不一樣。我國應訴的企業,即使最后裁決傾銷成立,其傾銷幅度也僅為原來被指控的幾分之一甚至十幾分之一,何況相當部分的反傾銷調查根本就不成立。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應訴反傾銷案件。學會運用法律手段和國際通行規則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外經貿行業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需要,也是推進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整頓外貿經營秩序的需要。反傾銷工作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案件進行應訴,否則工作將無法開展。反傾銷法是當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它和競爭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樣,是為了規范企業的競爭行為以保障公平競爭秩序而制定和逐步完善起來的。中國需要加速建立反傾銷法律體系,以國際公認的反傾銷法則來規范自己的競爭行為。這不僅是我國的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國內市場進行反傾銷執法的需要。盡管我國反傾銷方面的立法才剛剛起步,《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初步改變了反傾銷應訴無法可依的局面,這既可以保護國內企業的正當利益,又可以用來制約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的歧視。今后要加強對企業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與教育,加大對某些不良行為的制裁,進一步完善反傾銷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件。

篇8

關鍵詞:傾銷;反傾銷;公平性

一、反傾銷法產生的背景

1.1傾銷與反傾銷的含義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六條第一款將傾銷定義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WTO在繼承GATT的基礎上,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然而,反傾銷作為傾銷的對立面,自然是對其的一種否定和打擊。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行為的否定和反對;二是對傾銷行為的打擊和抵抗,并由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這種意愿提供合法依據,即是反傾銷立法。

1.2傾銷與反傾銷產生的經濟背景

僅僅按照銷售商以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價格這一標準來看待傾銷,傾銷首先作為一種國內銷售行為并由來已久,之后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行為。早在16或17世紀時,英國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擊垮了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了占領國際市場并最終賺取巨額壟斷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傾銷一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強國都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傾銷的手段來獲取暴利。可見,傾銷是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迅速對外擴張并急切渴望巨額資本利得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工具。

但是,反傾銷并不是隨著傾銷的出現而出現。直到一戰前,世界上還鮮有國家提起反傾銷,當然這與當時的法制背景和貿易觀念有很大關系,但是更重要的聯系是國家經濟利益。一戰后,英國等一直強調自由貿易的國家也紛紛表示反傾銷,其經濟學原因,在于戰后各國為經濟發展,保護本國工業的重建以及本國市場不受沖擊而迅速利用其反傾銷這一貿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傾銷也始終是各國保護貿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傾銷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標準比較寬泛:只要認定外國商品在加拿大市場上做差價銷售,就構成傾銷,并可征收特別關稅,不需證明對本國同業有損害。這將反傾銷最為貿易保護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確,且容易造成判定傾銷時極大的不公平性。

英國的立法則將行政、立法、司法三項職能全部包括在內,程序紛繁復雜:在有關反傾銷程序啟動前,必須由某個與外國傾銷商品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專業化傾向,并引進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些規定明顯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進步。

WTO的《反傾銷協議》則提出許多原則:微量不計原則、落日條款、公共利益原則等,并設立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二、反傾銷背后的理論依據

2.1反傾銷支持論

(1)1947年至1995年,關稅總協定(GATT)主持了8輪關稅減讓談判,使主要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從50%逐步削減到4%左右。對于世界各國而言,通過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手段沖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而許多非關稅壁壘,如限額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都已經被國際公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時,“反傾銷”這一含義便成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繼而保護國內市場安全。這是從安全角度對反傾銷的支持。

(2)從貿易保護的角度,即通過反傾銷抵制國外產品過多進入國內市場,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傾銷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傾銷的手段對絕大多數國外產品進行排斥,往往是國內保守派勢力的理論。他們通常相信消費者會把原先對本國產品的購買需求轉向傾銷進口產品,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市場縮小甚至完全喪失,企業利潤下降,開工率降低,社會失業率上升。從這個角度講,貿易保護對國內市場有利。

2.2反傾銷反對論

(1)比較優勢理論對部分反傾銷進行否定。大衛李嘉圖和約翰穆勒等國際經濟學家提出各國根據其各自資源和技術等對各種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同,故產品價值便不同,一國利用自己比較優勢高生產的產品賣到比較優勢低的外國市場上,雖然低于銷售國同類產品價格,但不應該被判定為傾銷,因為這與全球資源配置緊密相關,并非人為地惡意地造成的損害。這種理論對傾銷的判定標準定得比較嚴格。

(2)自由貿易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國際貿易的最好狀態便是實現市場自由化,反傾銷必然體現了各國的貿易保護思想,不利于開放市場和增強市場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術、服務的流動和發展,從而影響了世界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這種觀點不僅站在各國利益的立場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場上。

三、反傾銷的公平性探求

3.1從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從反傾銷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戰后各國進入制定反傾銷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經簡略分析。可見,國家貿易保護的動力推動了全世界的立法腳步。從國家貿易的角度來看,通過反傾銷的手段防止國外銷售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國內市場在有序、穩健的環境下重建,這自然是體現了反傾銷的公平價值的。因為其可以以其工具價值進而實現整個國家貿易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時,從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角度來看,過度嚴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傾銷法對其經銷的商品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既是產品的價格低廉并非人為惡意而是因為比較優勢造成的,其所受的質疑背后是巨大的國家利益。因此,動輒以反傾銷法示國外生產商、銷售商,對其來說又充滿了極大的不公平。對于國內消費者,則無法通過低價購買到廉價的物品,使其購買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難以提高。可以說,反傾銷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國內市場的快速重建和國內貿易的繁榮,又帶來了對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傷害和國民的利益犧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為二。

3.2從當今國際貿易現狀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傾銷立法不斷的時期,國際貿易還遠遠沒有今天這般繁榮發達。科技、思想、意識的力量使國際貿易的范圍越來越廣,利益涉及也越來越復雜。尤其是當GATT成立以及演進至WTO后,其在國際貿易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所推動促進的自由貿易更是成為一個時代的象征。但是,事實卻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卻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許多國家在提起反傾銷時同時又成為他過反傾銷訴訟的被告,這正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攻擊和自我保護造成的。而在反傾銷調查時,各國又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致使結果往往帶有極大主觀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價值是其本身的屬性,然而,作為工具的反傾銷法很難像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價值,其司法過程的主觀臆斷比例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當反傾銷立法的不公平性還存在爭議時,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無疑問。在分析反傾銷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們雖然很難預測反傾銷的最終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未來很久它還將一直發揮作用。對它的研究必須以一種更為深入更為發展的態度不斷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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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郭東平/藍雄律師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采用的抵制外來不公平競爭的手段之一。自20世紀初開始使用以來,反傾銷手段在不斷完善和強化,目前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和各國貿易政策和貿易救濟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發展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時,許多外國產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應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是外經貿部具體負責反傾銷調查的部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二)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具體案件的處理,由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負責,最后的裁定有產業損害調查委員會作出,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名義。

(三)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除了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當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者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之后發起。

(一)申請人資格

通常情況下,提起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那么,哪些主體可以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呢?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

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國內企業的名義提出的,有兩起案件則是以協會名義提出,即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件。

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兩起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均為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化纖協會是中國社團法人,擁有會員單位達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該協會分別提供了18家國內滌綸短纖維生產企業和12家國內聚酯切片生產企業作為支持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代表企業,這些代表企業的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合計產量均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最后認定化纖協會作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并與去年8月3日對兩案件予以了立案調查。

在反傾銷申訴實踐中,在產業受到損害最為嚴重的時候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申請企業過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數據企業過多,容易造成協調不利,口徑統一困難、收集和提供資料遲延而影響反傾銷調查申請的進度。如果反傾銷申請準備時間過長,錯過了最佳立案時期,對今后的調查工作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鑒于反傾銷案件的時間性很強的特點,對于企業過多,比較分散的產業而言,如果準備提出反傾銷申訴,可以借鑒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的經驗,由協會統一牽頭,作為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同時提量比較大、損害比較嚴重、比較有代表性的會員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由協會統一協調,以便加快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的進度。

篇10

反傾銷是歷經GATT八輪談判而被保留下來的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加之反傾銷申訴的便利性、技術上的靈活性、裁決上的較大主觀性及其易勝性,使得各國對于反傾銷這一貿易保護措施過于青睞。合理使用反傾銷手段對于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是必要的。但現實情況是,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一直在濫用著這一“合法”的保護手段。

據外經貿部統計,自1979年歐共體對我國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案以來,截止到2002年10月,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數量已達501起,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或地區達33個,涉及我國出口產品4000余種,累計影響我國出口金額約160億美元。

反傾銷本身存在著諸多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尚處于向市場經濟過渡期的社會主義國家而言。充分認識反傾銷的不公平性,是WTO本輪談判中對國際反傾銷法提出修改建議的基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現行反傾銷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法律作為訴訟裁決的依據,對訴訟雙方當事人來說必須具有公正性或中立性。但作為反傾銷訴訟裁決依據的反傾銷法本身卻不是中立的,帶有明顯的偏袒和保護本國生產者的歧視特征。作為現行國際反傾銷制度的最新準則,WTO反傾銷協議是由1948年GATT第六條逐步發展演變而來的,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由美國政府以其1921年的反傾銷法為基礎提出的,而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的出臺背景是:1920年美國經濟陷入衰退,糧價大跌,1921年失業率達到12%,有505家銀行倒閉,達到了美國南北戰爭以后的歷史最高點。

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反傾銷法無疑是應國內產業急需保護的要求而產生的,具有典型的保護主義色彩。雖然歷經多輪談判,WTO反傾銷法對出口國和進口國的相關產業仍然區別對待,各國反傾銷法條文的寬松又賦予主管當局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極易得出傾銷成立的結論。這對于出口國產業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2.反傾銷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等

反傾銷調查的申請雖然是由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向本國主管當局提出的,但在具體操作中,申請一經提出并獲得批準,反傾銷主管當局就立即取得了裁決者的地位,從而訴訟也就轉化成了進口方政府針對出口企業的行為。同類產品范圍的界定、調查抽樣方法的選取、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調整與比較、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被確定為非市場經濟時替代國的選取、訴訟期限的延長與否等等幾乎全部由進口國主管當局自行決定,而出口企業所在國的政府只能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在對判決不滿時提出爭端解決要求。

可見,反傾銷訴訟從一開始就注定是一場力量懸殊的不公平較量。反傾銷調查的時限性又使得出口方企業沒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資料和有利證據予以反駁和申辯,只能處于極其不利的被動地位。

3.損害調查中非傾銷因素的排除

WTO反傾銷協議及各國反傾銷法都明文規定,在確定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時,當局應對所擁有的全部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同時亦應審查除傾銷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以確定這些非傾銷因素是否也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由非傾銷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傾銷進口產品。按照規定,至少應考慮下列諸因素:以非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國內需求的減少或國內消費方式的變化;外國與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貿易限制措施的作用;國內工業的技術革新;出口實績和國內工業生產能力的變化等。

然而,對上述非傾銷因素審查與否及審查的程度如何,幾乎完全取決于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當局出于保護國內工業的考慮往往對某些因素不做調查,或者調查時淺嘗輒止,而把由非傾銷因素引起的損害不公平地歸咎于進口產品。

另外,在損害調查時,反傾銷法沒有規定采選數據的標準,這也很容易造成當局以自由裁量為理由的武斷和專橫。

4.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標準有失公正

在考察進口傾銷產品數量的增長時,不論美國的反傾銷法,還是WTO反傾銷協議,都是既考察進口傾銷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又考察其相對增加,認為“不論其在進口成員的生產或消費方面是絕對的或是相對的”,都視為進口大量增加,這顯然更有利于損害存在的判定。

例如,A國從B國進口某一傾銷產品,第一年進口4000件,A國國內的消費總量為200000件,由于進口量不足國內消費總量的3%,被忽略不計。假如第二年A國仍然是從B國進口4000件該產品,但由于國內消費萎縮,總消費量變為120000件。那么,按照當前的反傾銷法,雖然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沒有變化,但由于第二年A國國內需求萎縮,進口產品的數量超過了國內消費總量的3%,進口產品就被認為是大量增加了,并對進口國產業造成了損害。進口國本身消費數量的縮減引起的后果,卻要由出口國來承擔,顯然有失公正。

5.累積評估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可以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進口產品所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累積評估的條件,一是來自每個國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超過了2%的最低標準,且來自每個國家的進口數量是不可忽視的。二是依照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情況和進口產品與相同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情況,對進口影響的累積評估是適宜的。

但累積評估的方法表明,來自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可能對進口國產業不構成損害,但把幾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加起來總體考慮時,其損害的嚴重影響則不可低估。累積評估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損害的標準,大大增加了做出損害存在裁決的可能性。這對于剛剛進入進口國市場的后起小國往往會造成致命的打擊。

6.替代國制度

關貿總協定附件九第1款第2條規定:“應當承認,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在為第1條之目的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國可能發現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與這種國家的國內價格作嚴格的比較不一定經常合適。”

歐美等發達國家依據以上規定,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產品的進口規定了替代國制度。中國一直是替代國制度的最大受害國之一。雖然歐盟于1998修改了其反傾銷法,把中國和俄羅斯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排除出去,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已自動獲得了市場經濟資格。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問題上,歐盟采取了新的方式,一是以個案審查方式確定某個生產商是否具有市場經濟資格;二是對中國企業實行更為具體的差別對待(分別稅率)的標準。

歐盟對中國企業申請市場經濟資格規定了5個條件:

一是有足夠證據表明企業有權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國家明顯干預,主要原料的成本價格能反映其市場價值;

二是企業有一套完全符合國際財會標準并能在所有情況下使用的基本財務記錄;

三是企業的生產成本與金融狀況,尤其在資產折舊、報廢、易貨貿易、以資抵債等問題上,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歪曲;

四是確保受破產法和資產法的約束,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及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五是匯率隨市場匯率的變化而變化。

同時,就中國企業申請享受差別對待(分別稅率)歐盟還制定了極其嚴格的8條標準:

(1)股票的大多數應由真正私營公司掌握,或者重要的崗位上沒有政府官員,有關公司受外國投資者控制將被視為其獨立性的一個相關指標;

(2)公司設施建筑所占用地應從國家租賃或購買,且條件應同市場經濟國家的相似(如正當的租賃合同);

(3)公司有權雇傭或解雇雇員并確定其工資;

(4)總體上公司應對其原材料供應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5)應在正當合同的基礎上保證設備的供應;

(6)有證據表明外匯可以匯出,且可以回收投入的資本(只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如合資企業);

(7)出口價格應自由確定,出口銷售由設在涉案國家以外的相關方負責,這一事實將成為決定性因素;

(8)應保證進行商業活動的自由,尤其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國內市場銷售方面不應存在限制;

二是不能在正當的合同條款之外收回經營權;

三是公司應根據其出口市場的傳統需求,自由確定其出口產品的數量。

美國反傾銷法在確定市場經濟地位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的程度;建立合資企業和外國投資的允許程度;政府對生產資料的擁有或控制的程度;政府對資源分配、產品價格和產量的控制程度;商務部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仍然沿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

如此苛刻的條件,即使是歐美的某些企業也未必符合全部要求,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當涉訴企業不能達到其所謂的標準時,等待它的將是隨意性很強的替代國制度。即選擇一個與受訴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同的第三國的價格作為替代價格。而采用替代價格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現實中經濟發展水平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難找出某個國家的合適的替代國,對于中國來說,更是如此。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密度極高,具有無可比擬的勞動力成本優勢,加之在動力、原材料等方面的價格優勢,任何國家充當中國的替代國都必將大大高估其成本,因此是極不合理、極不公平的。如在確定中國輸歐彩電是否存在傾銷時,歐盟將新加坡定為替代國,而新加坡勞動力成本是中國的20倍,選擇這樣的國家作為替代國,必然會得出中國彩電傾銷的結論。

其次,替代國的選擇隨意性過強,缺乏可預見性。替代國的選擇只有在進口國廠商提起反傾銷申訴,當局認為出口國生產商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時才會出現,因此出口商或出口國生產商在被控傾銷之前,甚至在立案過程中都無法預知究竟把價格定于何種水平才能免遭,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條文的透明性和可預見性,即行為人能準確地知道其行為的后果。替代國制度以無法預見、無所適從的法律讓人遵守,并受其約束,是極不合理的。

第三,替代國價格確定的不透明性。以保密為借口,進口國主管當局從替代國獲得的資料將不會透露給出口國的生產廠家,因此,生產商或出口商無法核實依靠這些資料得出的正常價值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傾銷幅度是怎樣計算出來的;而且,進口國采用替代國價格時往往不做必要的調整,在本來就不公平的基礎上人為地加大正常價值,使得被控傾銷的生產商出口商被動地去接受進口國主管當局確定的替代國價格,去接受反傾銷制裁,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第四,對于我國生產商尤其不公平的是,當被訴傾銷的國內生產商申請到個案裁決,且部分生產商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時,對于沒有得到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仍然要用替代國來確定這些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亦即即使有中國企業得到了市場經濟地位,該企業也不能用作其他中國企業的參照,這顯然是毫無道理的。

7.忽視消費者利益

反傾銷似乎一直是進口國生產商、進口國主管當局與出口國生產商之間的游戲,與消費者毫無干系,在反傾銷法中,也很少提及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一般無權過問反傾銷調查,也無權取得有關資料。但是消費者的福利卻直接受到反傾銷措施的影響,這種影響有時甚至是長期的。

如1990年根據大西洋鮭魚貿易聯盟的書面指控,美國對自挪威進口的新鮮鮭魚征收了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每年約增加70-100萬美元,生產者利潤隨之增加70-80萬美元,國家關稅收入每年增加870-1090萬美元。但由于市場上鮭魚價格的提高,消費每年的凈損失達1810-1850萬美元。這樣,實際美國社會凈福利每年將下降690-720萬美元。(轉引自《反傾銷對相關國家經濟及對外貿易的影響》,易佳琳)

可見,反傾銷盡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國內特定商品生產者的目的,但它是以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的,并且在很多情況下會引起社會福利的凈損失。這對于進口國國內的消費者而言無疑是不公平的。

歐洲消費者組織曾經提出要求取得反傾銷調查中的材料,但歐洲法院卻認為反傾銷程序并不直接針對消費者及其組織,因此,不予準許。即使在GATT1994年的反傾銷法中,也只是規定“當局應向受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提供機會,如果該產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還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讓他們提供關于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但是,消費者卻無權獲取資料,無權要求中期評審和日落復審(sunsetreview)

8.爭端解決機制中專家小組裁決權的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