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貿易理論適用性

時間:2022-04-01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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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貿易理論適用性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產生的新貿易理論及其政策建議——戰略性貿易政策,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部分學者提出,傳統的比較優勢理論在我國已經過時,應緊跟國際潮流,用戰略性貿易政策來指導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我國發展對外貿易還是應該以比較優勢理論為基礎。本文將從分析兩個理論的前提假設條件入手,研究兩個理論在中國的適用性問題。

要探索傳統貿易理論(或比較優勢理論)與現代貿易理論(或新貿易理論)在中國現階段的適用性問題,首先必須從一般理論意義和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實踐歷程分析這兩種理論的適用性。

(一)兩種國際貿易理論前提假定

比較優勢理論的實質是自由貿易論,其基本理論立足點是古典和新古典經濟思想,考慮的是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圍內最優配置經濟資源的問題。比較優勢論最根本的前提假定是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這是一種典型的新古典分析方法。盡管新古典微觀經濟理論在理論史上遭到了眾多的批評,但其理論大廈歷經100多年的風雨卻從來沒有被摧毀過。比較優勢理論是新古典經濟理論在國際范圍的延伸,它所倡導的是基于國際分工基礎上的貿易互利論。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說,這種國際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可以達到整體世界經濟的帕累托最優。因此,比較優勢理論具有堅實的理論根基。從理論的應用來看,傳統貿易理論較客觀地解釋了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現象。但比較優勢理論解釋不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領域出現的新變化,如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量大大增加、同類產品之間的貿易量大大增加、跨國公司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作用空前加強、產業的規模經濟明顯等現象。

新貿易理論正是抓住了比較優勢理論的兩個基本前提對其進行否定,認為國際商品市場具有不完全競爭和規模收益遞增兩個基本特征,從而合理地解釋了國際貿易領域的新現象。以古魯格曼、赫爾普曼、迪克西特等為代表的新貿易理論,其精髓和要義集中體現在規模經濟理論中。規模報酬遞增意味著廠商存在內部規模經濟,也即大廠商比小廠商有成本優勢,從而可形成寡頭壟斷或壟斷競爭的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在這種前提下,同行業廠商數目少,各廠商生產有差異產品,從而每個廠商一定程度上都是價格制定者而不是價格接受者。這就是說,假定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是異質的,那么即使在資源稟賦相似的情況下,各國出于規模經濟考慮來專業化生產有限類別的產品也必然產生國際貿易。即除比較優勢外,規模經濟成為國際貿易又一獨立動因,通常用來解釋行業內貿易現象。由新貿易理論必然邏輯推演出戰略性貿易政策,即一國政府借助研發補貼、生產補貼或出口補貼等政策手段,保護國內市場,扶植本國戰略性產業的成長,實現規模經濟,搶占國際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或者通過進口征稅攫取外國壟斷利潤。因此,戰略性貿易政策本質上是一種有限保護政策。

單純就理論本身的適用性而言,兩種理論的主要分歧點在于對國際商品市場結構的把握和判斷上。如果國際市場是一個完全競爭市場,那么,比較優勢理論就是絕對成立的;反之,如果國際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市場,那么,攫取壟斷租金必然成為各國或各經濟主體追求的目標,因而在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戰略性貿易政策有其合理性。為此,我們需要從國際貿易歷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效果來進一步分析。

(二)從國際貿易歷程看兩種理論的適用性

反對比較優勢論的觀點主要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學家。他們認為,比較優勢論的完全競爭假定不能成立,因而,比較優勢論雖然在短期內有利于世界資源的優化配置,但在長期內卻導致各國貿易條件的變化。具體來說,由于發展中國家主要出口初級產品,技術進步慢,需求彈性低,且規模收益遞減,完全競爭特征明顯;而發達國家主要出口技術產品,需求彈性高,且規模收益遞增,這樣,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就是一種“不平等貿易”,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日趨惡化,如果發展中國家一味奉行比較優勢論,將在國際分工中處于越來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貧困陷阱”(普雷維什,1950)。從世界各國經濟增長的情況看,確實出現了各國經濟差異越來越大的特征,因此,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實行有限的貿易保護政策存在合理性。問題是,實行有限保護政策是否就意味著完全否定比較優勢論的適用性?戰略性貿易政策是否可以完全替代比較優勢論,并作為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的基礎?我們認為不可。

第一,盡管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惡化論”早在50年代就已提出,但并沒有對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產生實質性影響。相反,國際貿易規模變得更大了,各國經濟增長對對外貿易的依賴性更強了。以1996年為例,低、中、高收入國家外貿依存度分別達到了43%、52%和40%(世界銀行,1999)。研究表明,自50年代以來,在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有關的各經濟指標中,要數出口活動與經濟增長的相關程度最高;而且,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長期使其經濟增長率保持在高于出口增長率的水平上(瑟爾瓦爾,1983,第351~360頁)。這說明,國際貿易發展的歷史表明,盡管各國從國際貿易中獲利程度不同,但均從中獲益卻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第二,盡管國際市場存在不完全競爭因素,但商品的競爭程度一般大于國內市場。一方面,世界經濟的自由貿易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隨著各國間貿易壁壘的解除,自由競爭的程度更大;另一方面,面對眾多國際競爭對手的反應,某一經濟主體要想在一個廣泛的國際市場上長期控制某一類產品的價格變得非常困難,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因此,戰略性貿易政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相反,比較優勢理論在指導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戰略上更具有適用性。

第三,盡管戰略性貿易政策在理論上有助于發展中國家改善貿易條件,但實施的難度很大。從理論上看,這一政策實施成功的關鍵在于行業的不完全競爭特性,至少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規模經濟,但發展中國家往往既面對完全競爭的國際市場,又面臨條塊分割的國內市場結構;而且,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成功還取決于單方面采取戰略性行動,即假定外國沒有采取相應報復措施。顯然,這種理想狀態不可能達到,日本在鋼材業實施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就招致了美國的報復。相反,比較優勢理論不存在招致報復性的問題,它是一種“雙贏”政策。

顯然,無論從兩種貿易理論的假定前提還是世界貿易實踐來看,比較優勢理論對于指導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具有更強的適用性,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前景并不樂觀。更具體地說,探討一種理論政策在某個國家的適用性問題,就是要研究這個國家是否具備這種理論或政策所要求的前提假設與實施條件。我們認為,中國現階段尚不具備戰略性貿易政策賴以實施的前提和條件。原因在于:

其一,行業及企業規模經濟不明顯。戰略性貿易政策所實施的行業要求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特征,這就首先要求這些行業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規模經濟。據發達國家經驗,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對象包括商業航空部門、半導體、電信設備部門、汽車部門等。而在我國,這些行業地理集中度偏低,企業規模普遍偏小,達不到最小有效規模,不足以與國外同類部門相抗衡;另一方面,企業“遍地開花”,重復生產,過度競爭嚴重。國內市場的行政性分割造成了這些行業的規模不經濟。

其二,容易導致新的市場扭曲。戰略性貿易政策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種對自由貿易的干預,它可能帶來兩種市場扭曲。第一,扭曲微觀經濟主體。中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許多重要產業多屬于國有企業,尚未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內部轉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帶有行政色彩,企業現有的壟斷地位是一種行政性壟斷,而不是由市場競爭中自然產生的,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的動力和壓力,無法實現規模收益遞增,因而不能勝任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微觀主體角色。在這種情況下,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強制性推行反而可能使行業或企業產生更多的政策依賴性,甚至引發大量的非生產性尋租行為,造成效率流失。第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全面實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補貼或經濟支持,這往往過多用稀缺經濟資源,導致過高的機會成本,從而削弱我國比較優勢產品的出口。同時,對戰略性貿易產業或企業進行壟斷性保護,讓其在“溫室”中成長,也犧牲了市場競爭的效率,不利于整個經濟的健康發展。

除了以上制約條件及招致外國報復的可能性大等因素外,戰略性貿易政策還需其他一系列苛刻的必要條件及應用領域限制。比如,鑒別戰略部門需要大量、及時、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誤都將導致極為嚴重的后果。由此可知,我國現階段不宜采用戰略性貿易政策,不但是經濟理論邏輯推演的必然,更是中國現實經濟利益保護所必需。

(一)比較優勢理論與中國現階段對外貿易地位相適應

第一,中國貿易的伙伴國多為發達國家。克魯格曼(1998)認為,“行業內貿易、行業間貿易的相對重要性取決于國家之間的相似性”,而國家之間的相似性可以用資本勞動比率這一指標來衡量。他的基本觀點是:國家之間若資本勞動比率非常相似,則行業內貿易占據統治地位;相反,若國家之間資本勞動比率截然不同,則所有的貿易都會建立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有資料顯示,與我國貿易的伙伴國多為與我國資本勞動比率差別大的發達國家或地區,中國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是我國的四大貿易伙伴。以1998年出口為例,當年我國出口額為1837億美元,對上面四大貿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國出口總額的73.3%,而對其他10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及原蘇聯、東歐國家的出口所占比重還不到27%。由此可見,我國的對外貿易理應并且必然建立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

第二,中國出口商品更多地是面臨完全競爭的國際市場,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控價能力差。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判斷市場結構是否屬于完全競爭類型關鍵在于兩點:一是進入市場的生產廠商數目;二是廠商是否為價格接受者。一般而言,生產者甚眾且產品之間差異不大的屬于完全競爭市場,最典型的例子是農產品市場;反之,生產者較少且產品之間差異大的歸于非完全競爭市場,比較典型的如汽車業、飛機制造業等。雖然我國在“八五”期間已基本完成出口商品結構由以初級產品為主向以工業制成品為主的轉變,但我國目前出口的工業制成品中,絕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輕紡產品和一般機電產品,而精加工和高科技產品所占比重很少(徐復,1999),這意味著我國大多數出口產品仍屬于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由于不具備生產資料的獨占性、規模收益和專利技術等形成壟斷的因素,在國際市場上沒有控價能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盡管中國的主要出口行業如紡織、服裝、制鞋、加工裝訂業務等諸多產品,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產品雷同、產業相似、競爭角逐日趨激烈,但還是具有相當強的國際競爭力,而這些產品都屬于比較優勢產品。我們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站穩和拓展國際市場。

(二)比較優勢理論在中國現階段仍具潛力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逐漸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比較優勢理論伴隨著這種轉型而得以在外貿領域貫徹和適用。可以說,改革開放20年來中國外貿成就就是立足于比較優勢而取得的。具體現現在:第一,外貿結構逐步反映了要素稟賦。從進口品的結構變化看,農業密集型產品大幅度下降,資本密集型產品增長最快;在出口結構方面,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比重在1986年后較快增長,雖然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出口份額也在提高,但它的大部分生產是對進口原料和零部件進行加工、組裝,其中進口零部件占到出口值的4/5,因而這類出口實質上仍屬勞動密集型(張軍,1998)。第二,加工貿易充分利用了我國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將我國勞動力同外商的資金、技術、市場相結合,貫徹和體現了比較利益思想。近些年來,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中比重不斷上升。由是觀之,我國已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初步建立了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模式和資本密集型產品的進口模式。

我們認為,目前,以比較優勢為基礎的貿易模式在我國還遠未發揮其潛力,仍有很大增長空間。從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貿易形式的轉換過程來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在勞動力成本未大幅上升以前,不宜轉換成資本或技術密集型,特別是對我國這樣一個勞動力充裕、就業壓力巨大的大國而言更是如此。如此我們運用巴拉薩顯示比較優勢指標進行衡量,我國的勞動密集型產品仍具有明顯比較優勢。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顯示比較優勢系數約為3.5,遠遠高于系數值為0.5的資本密集型產品。而香港地區、韓國、臺灣地區1980年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顯示比較優勢系數分別是6.98、4.95、5.24,這就說明了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仍有很大增長空間。

當前,世界經濟正逐步走向全球化、一體化,各國的生產、貿易和投資日益融為一體。只有用比較優勢理論來指導各國的對外貿易實踐,才能順應這股國際潮流。要言之,無論是從經濟理論的邏輯推演還是從貿易實踐看,以比較優勢理論作為我國對外貿易的理論基礎,是中國現階段貿易戰略的理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