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國際貿易壁壘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31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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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又稱綠色國際貿易,其核心是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綠色國際貿易的實現依賴于下列條件:(1)當事國的貿易同自然資源擁有量之間的平衡;(2)出口資源的收入轉化為其他形式資本的程度;(3)以國際價格進行貿易的程度,這種國際價格反映的是出口國資源耗損的真實社會成本[1]。近年來,由于綠色國際貿易的發展對發展中國家形成的壓力日益增加,國內的研究對綠色國際貿易壁壘給予了較多的關注,但出現了“一邊倒”的傾向,即把有關環境方面的貿易條件一概視為貿易壁壘。我們認為,綠色貿易與綠色壁壘是有區別的,分清這種區別,才能找到恰當的應對策略。
一、“綠化”GATT的論爭
關貿總協定(GATT)作為協調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的三大國際組織之一,曾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占世界貿易總量85%的貿易額發揮著影響。GATT制定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原則、公平貿易原則、貿易壁壘遞減原則、互惠原則等對指導世界貿易運行,消減各國之間貿易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解決各締約國之間貿易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GATT簽署的時候(1947年),環境問題還不具有國際性,所以,環境問題只是被作為例外的特例在第20條(GATT關于自由貿易“一般特例”)中有不太明確的規定:第20條(b)允許把那些“必要的保護人類、動物或地球上生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作為特例看待;第20條(g)則允許把“與保護不可更新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果這些措施同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相結合能夠奏效的話)”作為特例看待。隨著國際環境問題重要性的不斷加強,GATT在處理與環境有關的國際貿易爭端中顯得越來越乏力。與此相應,要求“綠化”GATT的呼聲日益高漲。對GATT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的關系上,具體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
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GATT的基礎是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自由貿易體制。從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看,環境可能從以下五個方面承受了自由貿易的后果[1][2]:(1)自由貿易會增加經濟活動,而經濟活動的增加會消耗更多的資源和能源,占用更多的耕地,產生更多的污染,但在技術進步條件下,經濟增長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未必同比增加。(2)自由貿易可能會導致工業和農業的重新組合以達到規模經濟,規模經濟對環境資源的占有能力、集約利用能力和對環境污染的處理能力都會增加,對環境的影響正負兼有。(3)自由貿易主張廢除補貼,因為補貼是自由貿易的障礙,農業補貼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工業化國家對其農業的保護一般是通過農業補貼保持國內產品價格高于世界市場價格而實現的。但由于農業補貼鼓勵農業過度生產,從而直接造成了耕地退化、徑流污染、林地濕地破壞等生態環境惡果。廢除補貼將大大有益于環境。(4)貿易自由化會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使經濟水平進而人們的福利水平提高,這對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以及制定和實施環境政策均有正面影響。(5)國際自由貿易會增加市場失靈,因為它沒有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傊?,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有正有負,如何消除自由貿易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是“綠化”GATT的焦點。
2.環境外部成本問題
對GATT的第二類批評是針對基于比較利益理論的貿易慣例忽略了環境外部成本而提出的[1][3]。環境外部成本是指由于環境外部性所造成的損失成本。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可以分為單向外部性和相互外部性兩類。單向外部性是指一方造成環境損失,卻使另一方承受損失成本的情況,它可以進一步分為消費外部性和生產外部性。消費外部性指的是進口國對進口產品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性,如對受到農藥化肥污染的食品的消費;生產外部性則是指出口國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性,如硬木貿易對森林的破壞,水產品捕撈對珍稀動物的威脅等。相互外部性是指環境破壞方和受害方都承擔環境外部成本損失,共同財富被污染和破壞的情況,如氣候變化、酸雨污染、共有水域的污染等。一般來說,生產外部性較之消費外部性更難以及時發現,而其對環境危害的范圍更廣,程度更深。GATT的問題在于,它僅對與產品消費有關的外部性有所考慮,卻忽略了生產外部性。根據GATT的原則,如果能提供外部性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種貿易限制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夠證明貿易限制適用于所有國家,那么消費外部性就是一個在第20條之下進行貿易限制的合理理由。與此不同,GATT不允許把生產外部性作為特例看待,認為
如果貿易限制是同生產過程相關而不是同產品本身相關的話,就不能認為貿易限制是合理的。
國際貿易中純粹單向外部性的情況很少見,多數情況下的外部性是相互的(或共有的)。解決共有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協議,而GATT并不支持采用貿易限制來推進環境目標的做法。事實上,大部分具有環境意義的措施都會包含附加的環境條件,含有保護主義因素,許多情況下,很難判別究竟是貿易保護還是資源環境保護占主要地位,因此,批評者們認為GATT應對此有更明確的規定。
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要求國際價格反映資源耗損的真實社會成本,即要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依據“污染者負擔”(Polluterpaysprinciple)原則,根據所造成的環境損失對不同的進口貨源采取限制性措施,是緩和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矛盾的有效途徑,因為這會促使以破壞環境資源為代價的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考慮環境外部成本,增加環境保護投入,減少環境破壞活動。產品價格中包含環境成本,亦會促使消費者減少不利于環境的消費活動。
3.環境規定對貿易的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定會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因而不支持在國際貿易規范中引入太多與環境有關的規定[3]。這種觀點不無道理。解決環境外部性的最佳措施是各國制定適當的環境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貿易工具只是次優措施,因此,應該小心采用那些出于環境目的而限制貿易的政策。但是,這并不排斥在某些領域,尤其是涉及重大國際環境問題的領域實行統一的環境規定。
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是基于國際原則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與公平貿易原則相一致。實行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可以避免個別國家以某種借口濫用公平貿易原則,把本國的單邊環境政策加于其他國家,設置貿易壁壘,從而有利于推動綠色貿易發展。當然,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各國完全對等地實行環境規定是不現實的,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因此,基于國際規則的環境規定應該給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優惠和差別待遇。
上述有關“綠化”GATT的論爭,促進了GATT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制定的一系列協定中,進一步強調了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原則,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指出: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在《關于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1995年底創建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把保證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系在一起,作為重要宗旨,并專門設立了“貿易環境委員會”來處理國際貿易中與環境有關的問題?!督⑹澜缳Q易組織協議》中明確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許締約國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以符合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各自需求與利害關系方式,尋求環境得到保護,并提高這種保護的手段[4]。
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
盡管存在著種種分歧和沖突,但綠色貿易的國際潮流已勢不可擋,綠色貿易國際規范條件應運而生,且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上現行的綠色貿易規范條件主要有:全球性和區域性環境公約與環境條款;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技術管理,如制定產品的環境標準,頒發產品的環境標志以及進行環境審計等。這些綠色規范條件就像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制約著人們的經濟行為。
毋庸置疑,國際貿易中的綠色潮流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孕育綠色壁壘的溫床。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環境保護之名,對外國商品制定過分高于國際公認或大多數國家所能接受的環保標準,或制定比本國商品更高的環保標準,即推行雙重標準,從而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成為貿易發展的障礙,這是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
1.綠色貿易壁壘的起因與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密不可分。人類長期以來無節制地攝取自然資源,高消耗、高投入的生產方式,嚴重破壞了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隨著酸雨、森林破壞、海洋區域污染等跨地區、跨國家的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僅僅依靠傳統的環境技術和環境政策來防治環境問題顯得越來越乏力。在這種背景下,環境因素被納入國際貿易領域,成為防止污染越境轉移的有效措施。這時,在國際貿易中考慮與環境有關的方面并制定相應的法規條款,其初衷在于通過控制乃至禁止對環境有害的產品以及產品生產設備和工藝來減輕其對進口國的環境壓力,本質上講它并不具有貿易壁壘的特征。但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擴大,政府對貿易的干預不斷加深。當某些國家為了保護國內企業,以環境保護為名,在貿易規范中設置種種苛刻要求,以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時,就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其實質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
比之其他非關稅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視性和隱蔽性等特征。
表面上的合理性——任何綠色貿易壁壘都標榜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因而極易蠱惑大眾心理。
歧視性——天平的砝碼總是傾向技術先進、資金雄厚的發達國家一方,而發達國家總是以領先者的姿態,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實,提出過高標準,甚至遠高于國內標準,而實行雙重標準。
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之中,成為進口國拒絕外國產品的“尚方劍”。
2.綠色貿易條件與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發展往往寄寓于國際貿易有關環境的規定,如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環境標志制度等,國內學術界即有一種論點把上述范疇一概斥為綠色貿易壁壘[5][6],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1)國際貿易協議中有關環境的條款GATT、WTO以及相關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本身并非綠色貿易壁壘,但其中一些條款相對模糊的界定的確使某些發達國家為樹立綠色貿易壁壘找到了借口,而當因此發生貿易糾紛時,進口國也容易從GATT或WTO有關自由貿易原則中尋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這些環境條款是國際貿易協議應該努力的方向。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雖是區域性貿易規范,卻是兼顧環境保護與貿易發展的典范,該協約充分考慮到貿易中的環境因素,并給予各種國際性環境公約以優先執行權,因而執行中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2)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公約一般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國際環境問題如熱帶雨林、生物物種、大氣變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國已加入21項國際性環境公約,主要包括:國際保護鯨類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協定書(哥本哈根修訂案)、控制有害廢物越境的巴塞爾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木材協議等。其中,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國際木材協議及巴塞爾公約本身就是針對國際貿易提出的,體現了保護環境的首要目標,為締約國保護本國環境資源、抵制污染轉移和環境破壞提供了有力依據,因而贏得大多數國家的擁護。此外,我國自1979年以來,已簽署了21項雙邊環境協定,如“中美能源與環境合作倡議書”等,這類協定是雙方協商談判的結果,一般不具有綠色貿易壁壘的性質。
有人提出,由于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者主要是發達國家,其條款規定是基于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水平,反映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因而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6]。筆者認為,上述國際公約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沖擊、限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它們也有力地促進了保護環境的國際貿易,是有利于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反映了全球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對這些國際公約不應持排斥態度。并且,一旦加入國際環境公約,就有義務履行其規定??陀^地講,國際環境公約乃是多國協商的結果,是基于國際原則的環境規定,它確立了公認的綠色條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種危害環境的行為。所以,國際性、雙邊環境公約作為綠化國際貿易的特別規定,本質上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履約能力的差異,某些公約的實行往往會使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如蒙特利爾公約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層化學品雖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學品種,從而影響到上萬種化學原料和制成品的生產和使用。盡管公約對發展中國家的禁用期限寬限了十幾年,但發達國家的先行一步已經在國際市場上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這對發展中國家沖擊很大。因此,為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應該在履約時間、條件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合理傾斜,發達國家有義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順利過渡。
(3)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該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保護全球環境,促進世界經濟持續發展,針對全球工業企業、商業、政府部門、非贏利團體和其他用戶制定的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繼ISO9000后的重大舉措。其標準號從14001到14100,共100個標準號,統稱為ISO14000系列標準。ISO14000是個龐大的標準系統,由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行為評價標準、環境審核標準、環境標志等幾部分組成,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是ISO14000的龍頭標準。
ISO14000不是新的綠色貿易壁壘,而是為消除貿易壁壘制定的一套國際標準。眾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制定了過高的環境標準,甚至高于本國標準的雙重標準,才形成了對出口國的綠色壁壘。而ISO14000是國際性標準,面對全世界的企業、政府以及一切組織,它涉及從原料開發到產品的制造、使用及報廢的所有活動和過程,對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這就打破了發達國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同時,由于在制定ISO14000系列標準時,從經濟基礎、技術等角度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要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靈活應對發達國家的過高要求,推動自身在原有基礎上進步,因而,可以有效地抵制發達國家所樹立的壁壘,同時獲得本國的持續發展。
(4)環境標志制度(EnvironmentLabel)環境標志制度又稱綠色標志制度(GreenLabel)或生態標志制度(Eco-Label),它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特定圖形。它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環境標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選擇使用那些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的產品,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工藝,生產對環境友好的產品。
自德國首先于1978年實施了“藍色天使”計劃以后,加拿大、日本、法國、北歐五國相繼推出各自的環境標志,目前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地區)實行了環境標志制度,我國也于1993年正式頒布了環境標志認證制度。為了規范各國的環境標志計劃,國際標準化組織將環境標志標準納入ISO14000系列標準中,其目的在于擬訂一系列國際上一致同意的指導原則。
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和實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強調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無害化或低害化,備受公眾歡迎。在環境意識較高的發達國家,50%以上的消費者會自覺選擇綠色產品,因而取得綠色環境標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有些國家便借此大行貿易保護行為,嚴格限制非環境標志產品進口。由于各國技術水平的差異,其環境標志所依據的環境標準不一致,對產品的評價方法也有差異,加之對外國產品的歧視態度,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獲得發達國家的環境標志認證,即使有幸獲得,代價往往也太大,最終總會影響其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當一國規定的環境標志具有如下特征時,它就已經不再是環境保護意義上的政策工具,而是一種變相的綠色貿易壁壘:第一,取得環境標志認證所依據的環境標準過高,即使在進口國本國也只有極少數企業能達到要求;或者設立歧視性很強的雙重標準,令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只能望“志”興嘆。第二,環境標志適用的產品類別過窄,明顯有利于進口國國內產業布局與發展。由于對產品類別的選擇所需資金以及整個運作過程皆由進口國國內企業參與、提供,廣大發展中國家早已被拒之門外。第三,在認證過程中施行過高、過嚴的生命周期評價(LCA),或對工廠、產品的檢測提出過于頻繁、苛刻的要求,從而增加出口國不必要的經濟、技術負擔。第四,認證費用過高,或對外國企業增加手續,甚至故意刁難。
應當指出的是,不能籠統地把環境標志制度一概視為綠色貿易壁壘。大多數國家施行該項制度仍然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類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透明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對這種環境標志制度不僅不應該排斥,而且應當主動接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ISO14000、國際環境公約、環境標志制度等綠色貿易規范條件本身并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利用這些規范條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環境標準及以此為據設置的貿易障礙才構成綠色貿易壁壘。認清這一點,是我們制定可持續性貿易政策的前提。
三、順應綠色貿易潮流,沖破綠色貿易壁壘
為促進我國實行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政策,在國際貿易中爭取主動,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對策建議:
1.提高認識,順應綠色貿易潮流
很顯然,無論哪種形式的綠色壁壘,從來都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樹立的,這使得本來處于經濟劣勢、貿易困境的后者更加雪上加霜。一些貿易大國在國際貿易中單邊設立的種種綠色壁壘,無疑令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市場嚴重萎縮,發展中國家因此將長期處于一種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廉價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和發達國家大量產品的巨大市場的劣勢地位上,這顯然有悖于可持續發展思想,但這并不是說,所有限制環境有害產品產銷行為的貿易制裁都暗懷貿易保護之心。為了全球社會的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法規制度以約束、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必要而迫切的。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壁壘,首先必須順應這股綠色潮流。
當綠色貿易大潮滾滾而來時,任何國家都很難置身其外。在其他國家都采取環保措施的情況下,一國如果不采取環保措施,將會在國際貿易中陷入困境。有些國家為求一時的發展,以損害自身環境為代價,提高其在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鼓勵與污染有關的產品生產的集中。長期看來,那些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將會自愿地成為世界骯臟產業的落腳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地位,在國際貿易中更具競爭力。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綠色貿易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意義,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歷史潮流。
2.發揮“環境外交”的作用,進一步關注并參與國際環境與貿易領域的活動
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貿易壁壘,不能一廂情意地寄希望于發達國家自動地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而必須自覺地積極參與到國際貿易和環境事務中,例如,協商加入各種國際環境公約、參與修訂ISO14000、協商制定統一的國際環境標志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在國際貿易談判中的力量,抵制單方面將某個國家的體制與政策強加于人的傾向,從而使上述國際協定向著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方向改進。目前環境外交已成為許多發達國家擴大綠色貿易的重要手段,為在環境外交中爭取主動,我國應積極開展關于國際貿易與環境管理方面的基礎理論研究,探討在我國實施最新環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適合我國國情的技術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充分運用外交手段正面反擊各類綠色貿易壁壘。
3.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
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是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途徑。這支科研隊伍不同于一般的環境保護和治理技術研究力量,而是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的交叉結合,它擔負著及時辨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提供政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重要任務,是國內企業擴大出口,普及清潔生產的推動者。
4.積極向國際接軌,強化宣傳,加強法制
在積極向ISO14000接軌的基礎上,在企業中擴大關于綠色產品、綠色營銷、清潔生產、環境標志等概念的宣傳,提高企業綠色意識,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消除、減少產品與服務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鼓勵企業自覺向ISO14000和國際相關產品環境標志的認證要求靠攏,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我國海爾集團以前瞻眼光實行綠色經營,改進生產工藝,率先取得德國“藍色天使”計劃及歐盟環境標志,使企業樹立了長期的良好形象,擴大了出口業務,正是這方面的成功范例。
此外,還要加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進行環境管理的法制法規建設,逐步使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走上法制的軌道。
5.積極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
環保產業的發展,必然會提高企業防治污染的能力,為其產品沖破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環保產業具有較強的關聯效應,在自我發展的同時能夠帶動、引致許多前向、后向相關產業的發展,極具潛力。我國已將環保產業確立為新興經濟增長點,初步輔以稅收、信貸等宏觀政策的扶持,而發展環保產業在沖破綠色貿易壁壘中的潛在優勢亦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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