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質量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17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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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質量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種子質量問題可分為不合格種子、瑕疵種子、缺陷種子和缺點種子。種子質量問題不同,判定標準和法律責任亦不同。本文論述了它們各自的含義及相互區別。

關鍵詞:不合格種子;瑕疵種子;缺陷種子;缺點種子

經檢發芽率符合標準的種子播種后不出苗或出苗后長不成植株,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種性嚴重退化等不屬于假、劣種子的種子質量問題,在實踐中時有發生。人們在處理不屬于假、劣種子的種子質量問題時,常感到無法可依。這是因為人們在處理種子質量問題時除適用《種子法》對假、劣種子的特別規定外,不善于適用其他法律有關產品質量的一般規定。種子屬于產品。依據有關規定,種子質量問題包括假、劣種子在內可以分為種子質量不合格、種子瑕疵、種子缺陷和種子缺點。在法律文件中,除《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在種子這一特殊產品領域應稱“種子缺陷”)的概念和《種子法》對假、劣種子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外,“產品瑕疵”(在種子應稱“種子瑕疵”)、“產品質量不合格”(在種子應稱“種子質量不合格”)和種子缺點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正確理解和認識各種種子質量問題的含義及相互區別,十分必要。

1各種子質量問題的概念和范圍。

1.1不合格種子的概念和范圍。種子質量不合格,是指種子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種子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或不符合標簽標注指標、合同要求。質量不合格的種子稱作不合格種子。不合格種子包括:一是假種子和劣種子;二是應審定而未審定通過的種子和違法引種以及為境外制種、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銷售的種子;三是無標簽或標簽內容不符合《種子標簽通則》規定以及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種子;四是不符合包裝標準的種子;五是不符合貯藏標準的種子;六、不符合標簽標注指標、合同要求的種子。

1.2瑕疵種子的概念和范圍。種子存在瑕疵是指種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種說明。存在瑕疵的種子稱作瑕疵種子。瑕疵種子包括:一是活力瑕疵的種子。是指雖經檢發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長、發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種子。二是種性瑕疵的種子。是指非品種退化或混雜原因不具備品種“三性”即特異性、穩定性和一致性的種子。三是性狀瑕疵的種子。是指不具有品種典型性狀的種子。四是栽培瑕疵的種子。是指不適應品種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蟲防治等)的種子。五是使用瑕疵的種子。是指不適應品種使用條件(包括適宜種植的生態區和生產條件)的種子。六是作用瑕疵的種子。是指不具備應有作用的種子。如包衣種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蟲害或促進幼苗生長等作用。

1.3缺陷種子的概念和范圍。種子缺陷是指種子存在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環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構成危險或者潛在風險。存在缺陷的種子稱作缺陷種子。農作物是經過長期自然進化、人工馴化形成的適應人類某種需要的特殊植物。農作物品種是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一般情況下,農作物種子不存在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環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構成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所以,在實踐中很少使用缺陷種子的概念。但是,隨著轉基因育種、輻射育種的發展,以及藥劑處理、生物處理等種子加工技術的廣泛應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險或者潛在風險的種子;此類種子就屬缺陷種子。

1.4缺點種子的概念和范圍。缺點種子來源于“缺點品種”。缺點品種是指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品種。缺點品種產生的種子稱作缺點種子。隨著農業生產條件的變化和品種自身的變異,審定通過的品種就會出現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產生缺點種子。

2各種子質量問題之間的區別

2.1判定標準不同。判斷種子質量合格的標準是已的種子質量國家或行業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判斷種子存在瑕疵的標準是種子不具備通常的或約定的使用性能。判斷種子存在缺陷的標準是種子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環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構成危險或者潛在風險。判斷種子存在缺點的標準是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

2.2責任主體、性質和形式不同。

2.2.1種子質量不合格的責任主體、性質和形式。依據《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因種子質量不合格造成種子使用者損失的,由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性質為過錯責任。在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其預先向種子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其承擔替代責任后享有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追償權;最終責任的承擔者是有過錯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法律之所以規定由出售種子的經營者預先承擔責任,目的在于對種子使用者利益的優先保護。種子使用者享有的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的“賠償權”,與出售種子的經營者享有的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追償權”,權利主體和權利性質均不同。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應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承擔追償責任,不等于應和出售種子的經營者共同向種子使用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要求種子生產者、其他經營者和出售種子的經營者共同向種子使用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做法,混淆了“賠償權”與“追償權”的界限。依據《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種子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形式是綜合的,既包括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責任,又包括發生在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2.2種子瑕疵的責任主體、性質和形式。因種子瑕疵造成種子使用者損失的,由出售種子的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性質為種子出售者就種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狀對買受者承擔的默示或明示的擔保責任,它屬于違約責任范疇,是一種過錯責任。出售種子的經營者如在出售種子時已就種子瑕疵明確告知的,免其責任。責任形式為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2.3種子缺陷的責任主體、性質和形式。因種子缺陷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環境、人身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由轉基因品種的培育人、審定人或藥劑處理種子的生產者、種子經營者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性質為產品責任,是一種嚴格的無過錯的特殊侵權責任;即無論培育人或生產者和種子經營者是否有過錯,只有因種子缺陷造成損害,都必須賠償。責任形式為連帶賠償民事責任。

2.2.4種子缺點的責任主體、性質和形式。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造成損失的,由培育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培育人通過品種權許可或種子生產、經營、推廣享受了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根據對等原則,其有義務承擔因品種推廣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審定人(即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和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同。種子質量不合格涉及的有關民事責任,因損害事實發生而產生。涉及的有關行政責任,以生產或經營不合格種子而產生,與是否造成損害結果無聯系。涉及的有關刑事責任,以銷售金額五萬元為起點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使生產遭受二萬元損失為起點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種子缺陷責任和種子瑕疵責任只能在損害或違約的事實發生后產生。種子缺點責任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缺點時產生審定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在造成損失時產生培育人和審定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3判定不同質量問題種子的依據和方法。

3.1判定質量不合格種子的依據和方法。判定種子質量不合格和處理不合格種子案件,依據種子法律法規,如種子法、種子質量標準、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由國務院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種子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等。判定種子質量不合格的方法,一是委托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按照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依據法定或約定(包括標注)的種子質量標準進行判定;二是由種子管理機構或種子糾紛處理機構根據種子經營者提供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審定公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試驗驗證依據、種子標簽等,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等進行檢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種子的依據和方法。判定瑕疵種子的依據是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判定方法是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種子管理機構組織農業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實行田間現場鑒定,確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損失的程度。

3.3判定種子缺陷的依據和方法。判定轉基因品種缺陷的依據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判定方法是由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進行評價。判定藥劑處理種子缺陷的依據是《民法通則》;判定方法是由種子事故處理機構委托鑒定機構對缺陷種子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和造成損失的程度進行鑒定。

3.4判定種子缺點的依據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農作物種子缺點的依據是農業技術推廣法律法規,如《農業技術推廣法》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缺點品種由品審委員審核公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生產、經營、推廣缺點品種。

3.4.2判定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缺點的依據是《農業技術推廣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種子管理機構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實行田間現場鑒定,確定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的缺點和造成損失的程度。

4各種子質量問題之間的聯系。

種子質量雖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標準即合格,但仍可能存在某種缺陷、瑕疵或缺點。因為不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會受到當事人認識水平的限制,即便國家制訂的有關種子質量標準也會受到現有的科技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在實踐中難免出現雖種子質量符合標準但卻存在瑕疵、缺陷或缺點等質量問題。在我國,固然法律對很多種子和性狀指標規定了質量標準,但也有很多種子和性狀指標沒有或無法制定標準。法律不可能對各種種子,每種種子的各種性狀都指標化、標準化。如果法律和合同沒有規定某種子的質量標準,某種子就不存在所謂質量不合格問題,但仍可能存在瑕疵、缺陷或缺點等質量問題。例如,2007年江蘇蘇北地區種植的武育粳3號水稻種子,播前經檢發芽率符合國家標準,但播后出苗率極低或出苗后長不成植株;該批種子就屬于不具備正常出苗、生長和發育性能的瑕疵種子。不能因為我國沒有制定種子活力標準,無法判定該批種子為不合格種子,就否定其存在種子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