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音樂教育”的語言分析
時間:2022-03-03 0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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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樂教育”的語言分析,也是對音樂教育的“能指”與“所指”及其“意指過程”的分析。如果說,符號意義上的“音樂教育”,其“能指”在于明確“符號對象”,那么,“所指”及其“意指過程”則是澄清“事實”前提下對“意義”(價值)的探討。這種澄清首先涉及對“音樂教育”的“語形”、“語義”的分析,而“語用”旨在確定“音樂教育”的“語形”、“語義”之關系及其二者生成之路徑。對“音樂教育”的定義過程,也是“音樂教育”的“語形”與“語義”的關系生成過程,其中,“語用”就是對“音樂教育”下定義時所依賴的某種路徑的確認。
[關鍵詞]音樂教育;語形;語義;語用
現(xiàn)實的音樂教育實踐中,由于“音樂”與“教育”概念自身的復雜性,以及不同語境下對“音樂”與“教育”的多樣性解讀,以至在對“音樂教育”進行解釋的各種語用活動中必然存在許多歧義。因此,給出音樂教育的“定義”之前對“音樂教育”的語言分析就顯得很有必要。一般來說,對“音樂教育”的定義也是對其內涵的領悟或者說對其價值的表述。[1]日常語境下、少數(shù)理論描述中存在許多歧義,經常混淆音樂教育的各種涵義,不僅“事實”與“價值”混淆(包括音樂、教育及相互之間),而且“能指”與“所指”的對象也不清晰(包括音樂教育概念、音樂教育實踐與音樂教育價值相互之間)。對“音樂”與“教育”的解讀,盡管使我們從“音樂”與“教育”的“事實”與“價值”層面,領悟到“音樂教育”存在“人為”與“為人”的差別,其價值生成路徑由音樂與教育所左右,但卻還不能自然形成對音樂教育內涵的真正理解。因此,領悟“音樂教育”的內涵,界定“音樂教育”的概念,首先應該對“音樂教育”進行語言分析。而對音樂教育的語言分析,也是對音樂教育的“能指”與“所指”及其“意指過程”的分析。如果說,符號意義上的“音樂教育”,其“能指”在于明確“符號對象”,那么,“所指”及其“意指過程”則是澄清“事實”前提下對“意義”(價值)的探討。這種澄清首先涉及對“音樂教育”的“語形”、“語義”的分析,而“語用”旨在確定“音樂教育”的“語形”、“語義”之關系及其二者生成之路徑。對“音樂教育”的定義過程,也是“音樂教育”的“語形”與“語義”的關系生成過程,其中,“語用”就是對“音樂教育”下定義時所依賴的某種路徑的確認。從詞形結構上看,一般認為,“音樂教育”,是“音樂”與“教育”兩詞的復合。法文為“éducationdemusique”、德文為“Musikausbildung”,俄語為“Образованиенот”,用英文表述一般為“MusicEducation”,也有“musicaleducation”或者“musicteaching“”educationofmusic”等。這不同的表述源于“語用”方式的差異,也是對“MusicEducation”的內涵進行解讀時,所產生的不同理解,或是對音樂教育外延的一種界定。
一“、音樂教育”的語形與語義
從語形上看,一般認為,“音樂教育”中的“音樂”與“教育”的語言結構方式可分為“主謂結構”、“偏正結構”以及“并列結構”。如果用M代表“音樂”,用E代表“教育”,那么,這三種結構就可以用符號“M→E”(主謂式)、“M←E”(偏正式)、“M+E”(并列式)代替。但是如果進一步細分,把“音樂”分為“音”與“樂”,而“教育”則拆為“教”和“育”,那么,“音樂教育”的詞形結構又會發(fā)生變化,其詞義也會相應改變。這樣,“音樂教育”作為“能指”(語形),其“符形”就有多種形態(tài),對應的“所指”(語義)也就出現(xiàn)差別,但概括起來,“音樂教育”的“語義”與“語形”(符形)對應,主要歸納為三種:[2]1“.主謂式”符形(“M→E”)及其語義。即“音樂”是“主”,“教育”是“謂”,“音樂教育”的語義等同于“音樂教育人”或者是“人被音樂所教育”。此時,無論是“音樂教育人”,還是“人被音樂教育”,“音樂教育”突出的是“音樂”的主體性和“音樂”作為一門學科的獨立性,而人則成了音樂教育的對象。也就是說“,主謂式”形態(tài)下的“音樂教育”,其中使用的“音樂”是廣義的、埃利奧特所說的“MUSIC”,涵蓋了“Music”、“music”等所有可能的文化范疇內的“音樂”,[3]包括了“自然之樂”、“符號之樂”“、意義之樂”。“主謂式”符形的“音樂教育”作為“能指”,其“所指”就是“關于音樂的教育”、“為音樂進行的教育”或“進行‘音樂’的教育”,包括各種“音樂”的教育實踐形態(tài)。還可細分為“進行‘音’的教育”和“進行‘樂’的教育”。前者強調“音樂”的自然屬性,側重“科學”在“自然之樂”中的運用。于是“,進行‘音’的教育”,必然強調音樂技能技巧的教學與訓練。比如,樂器的科學制造與精確演奏(樂器制造與演奏技術教學)、聲音的科學創(chuàng)制與準確呈現(xiàn)(作曲與表演技術教學)等。“進行‘樂’的教育”側重“音樂”的人文屬性,突出“藝術性”在“音樂教育”中的地位。比如,用“美”來指導音樂的創(chuàng)作與表演,強調對音樂文化的發(fā)展歷史、音樂中文化內涵的理解以及音樂知識的傳承,注重音樂中的情感因素訓練與表達等。[4]綜合來看,“主謂式”符形的“音樂教育”,是對廣義的“音樂”進行的教育,囊括了各種各樣的音樂教育實踐,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如果說,“主謂式”符形的“音樂教育”是“森林”,那么各種具體的音樂教育實踐樣式(如幼兒音樂教育、專業(yè)音樂教育、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社會音樂教育、高師音樂教育等)就是“樹”;如果說對廣義的“音樂”進行的教育是“森林”,那么,對各種具體的“音樂”(如流行音樂、古典音樂、民間音樂等)進行的教育就是“樹”。因此“,主謂式”符形“音樂教育”的“所指”(各種具體的音樂教育實踐),其“共性”體現(xiàn)在:一是突出“音樂”的主體地位;二是強調“音樂”的“技術性”與“藝術性”并重。二者是因果關系,正因為以“音樂”為主體,所以才強調音樂的“技術性”與“藝術性”。這也為“音樂教育”中“音樂自律”的價值取向埋下伏筆,即從音樂“本體價值”角度論述音樂教育的價值。2“.偏正式”符形(“M←E”)及其語義。“音樂”是“偏”“,教育”是“正”?!耙魳方逃钡恼Z義等同于“音樂中的教育”、“進行音樂的‘教育’”或者說是“通過‘音樂’進行的‘教育’”。此種語境下的“所指”,是指一種特殊的“教育”形式———音樂的“教育”。這是從“教育”的角度出發(fā),來看待“音樂教育”。這里的“教育”具有廣義性,涵蓋文化領域所有的“教育”實踐,而音樂的“教育”只是其中之一。[5]于是,對“音樂的教育”的理解有幾點需要澄清:一是“音樂的教育”與其他教育形式之間有何區(qū)別與聯(lián)系。眾所周知,對“教育”形式的表述非常龐雜,如德育、智育、體育、美育、藝術教育、情感教育、知識教育、技術教育、文化教育、終身教育……?!耙魳返慕逃睂儆谄渲心囊环N?顯然,答案不是唯一的。究其原因,“音樂的教育”是“教育”的組成部分,所以,它具有以上各種“教育”樣式的共性,即“音樂的教育”具有德育、智育、體育、美育與藝術教育、情感教育、知識教育、技術教育、文化教育、終身教育等“教育”形式的共同特點,這一共同點就是“有目的的培養(yǎng)人的活動”。所以“,音樂教育”也是對人的一種有目的的培養(yǎng),只不過這種目的性與其他“教育”形式的目的性既有一致性,又有其獨特性?!耙魳返慕逃本褪窃隗w現(xiàn)“教育”共性的同時,充分發(fā)揮其獨特性。這種獨特性究竟指什么,后面將進一步論述。二是“偏正式”形態(tài)的“音樂的教育”與“主謂式”形態(tài)的“音樂教育”之間有何區(qū)別和聯(lián)系。二者的區(qū)別源于對“音樂教育”中“音樂”以及“有目的的培養(yǎng)”的“教育”兩方面割裂地解釋。這種割裂的解釋,往往帶來“音樂教育”價值取向上的沖突和矛盾。也就是說,只強調“音樂”的自律性時,就成了“主謂式”符形的“音樂教育”,即“進行‘音樂’的教育”,凸顯“音樂”的技術與藝術的本體價值;而強調“教育”的自律性時,強調的是“教”和“育”,側重的是“音樂”的文化、知識以及非本體價值。二者之間的共同點在于:“偏正式”符形“音樂的教育”,雖然克服了“主謂式”符形的“音樂教育”只注重音樂“本體價值”的片面性,還強調了音樂的“非本體價值”,但是,兩者都忽略了音樂教育中人的主體性,從而導致音樂教育價值取向上主體的游移。于是,“音樂教育”應該“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也就變得模糊。綜觀之,只有找到“音樂”與“教育”的共同起點與歸宿,即實現(xiàn)音樂教育中人的主體地位的回歸,才可能避免對“音樂的教育”理解上的分歧,從而正確回答音樂教育“目的”何在,“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等問題。[6]3“.并列式”符形(“M+E”)及其語義?!耙魳贰迸c“教育”以并列結構形成“音樂教育”這一詞組。那么,“音樂教育”的語義相當于“音樂與教育”或者是“人的‘音樂與教育’”?!安⒘惺健狈蔚摹耙魳方逃保洹八浮本褪恰叭说奈幕瘜嵺`中的音樂與教育”。此種語境下的“音樂教育”,主體是人,音樂、教育都是人的文化實踐中的一部分。“音樂”與“教育”是“人為”的,也是“為人”的。那么,“音樂教育”究竟是基于人的什么來展開的?“音樂教育”“目的”何在?“音樂教育”“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對上述問題的答案的考察,必須跳出“音樂”與“教育”的局限,站在人的主體地位,從人的文化實踐視角來找尋。[7]“音樂教育”作為人類的文化實踐,既是人的一種“教育”實踐,又是人的“音樂”實踐的一部分。所以,只有秉持文化平等的心態(tài),從“音樂”以及“教育”(“有目的的培養(yǎng)”)兩方面同時對“音樂教育”進行闡釋,才可謂相對全面、準確。其中“,文化平等”既體現(xiàn)在不同“音樂”形式及不同“音樂”文化上,也體現(xiàn)在不同“教育”形式及不同層次“教育”之中。換言之,“音樂教育”中的“音樂”沒有先進與落后、科學與不科學之分;接受音樂的“教育”也沒有高低貴賤之分。而從“音樂”以及“教育”(“有目的的培養(yǎng)”)兩方面同時對“音樂教育”進行闡釋,意味著必須找到二者的共同起點并實現(xiàn)最后的“視界融合”。[8]這個起點是,從人的主體性出發(fā),“音樂”與“教育”都是基于對“人性”的理解,而“音樂教育”的“人性”基礎是基于人的“音樂性”和音樂的“屬人性”。所以,“音樂教育”中的“音樂”、“教育”是依據人的音樂性才可能展開。同時“,音樂”與“教育”的“視界融合”交匯于音樂與教育的“屬人性”,即“音樂教育”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承認和涵養(yǎng)人的音樂性并以此豐富人性,而且是通過對人的音樂性的“和諧”價值的彰顯,期冀達成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自身的和諧,進而實現(xiàn)“詩意化”的美好人生。由此,音樂教育價值的生成之路向人敞開,音樂教育應該“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也就有了答案。應該承認,“并列式”符形的“音樂教育”,是一種最廣義上的“音樂教育”,其語義包括了“主謂式”符形“、偏正式”符形中“音樂教育”的語義。三種符形結構下的“音樂教育”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對“音樂教育”作為“能指”,在不同語境下其“所指”的理解。只是由于語用過程中,語境的不同或者說是意指過程的差異,導致了“所指”上的側重點不同。[9]但是,三者之間存在差別。“并列式”符形的“音樂教育”,與其他符形的“音樂教育”的最大區(qū)別是:“并列式”符形的“音樂教育”是以人為主體,其他符形下的“音樂教育”則以“音樂”或“教育”為主體。因為對主體的認識不同,會導致雙主體或多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其結果不僅導致“音樂教育“”語用”上的分歧,而且這種語用上的分歧自然帶來音樂教育價值取向上的多重選擇。
二、“音樂教育”的語用
“音樂教育”的“語用”主要關注作為符號的“音樂教育”,其“能指”(符形)與“所指”(符號對象或意義),以及二者之間進行“意義”關聯(lián)(也稱為符釋或意指過程)的使用過程。簡言之,即關注對“音樂教育”作為符號的建構與使用。日常語境下或某種學術理論中,對“音樂教育”進行界定或者說作為符號進行建構和使用時“,能指”與“所指”具有二元性,并非唯一性。“能指”既可以是符形狀態(tài)的“音樂教育”,也可以是“某種具體的音樂教育實踐形態(tài)”“;所指”既可以指代“某種具體的音樂教育實踐形態(tài)”,又可以指代其“目的”“、意義”“、功用”或“價值”等。這樣,日常語境中的“能指”與“所指”之間就有兩種常用的“語用”方式:一是以語言形態(tài)或文字形態(tài)的“音樂教育”作為“能指”,以其指代的某一具體的“音樂教育實踐”為“所指”,形成了“S→P”結構關系。其中,“S”(符號Sign)代表“音樂教育”,“P”(“實踐”Practice)代表“音樂教育實踐”。由于“語境”的不同(或意指方式的不同)“,S→P”結構關系就會形成前文提到的“M→E”、“M←E”、“M+E”三種中的某一形態(tài)。換言之,當我們試圖言說“音樂教育”的時候,實際上是在描述某一種具體的“音樂教育”形態(tài),即“M→E”、“M←E”、“M+E”,這樣就有以偏概全之嫌。那么,整體的“音樂教育”如何言說呢?先考察一下第二種“語用”方式再說。二是以“音樂教育實踐”形態(tài)為“能指”,以其所代表的“目的”、“功用”、“意義”或“價值”等內涵為“所指”,形成了“P→V”結構關系。其中“,P”(“實踐”Practice)代表“音樂教育實踐”“,V”(“意義或價值”Value)代表“音樂教育”的內涵和本質,亦即“意義”或“價值”。顯然,這種語用方式是對第一種的延伸,是在第一種語用方式上的進一步深化。它與第一種語用方式一道,形成了一種新的“S→P→V”結構關系和語用方式。我們稱其為第三種語用方式?!癝→P→V”作為第三種語用方式,是把“音樂教育”(符形,用S代表)作為“能指”,某種“音樂教育實踐”(符號對象,用P代表)作為“所指”,而對“音樂教育實踐”的內涵和本質或者說是“意義”與“價值”(用V代表)所進行的闡釋,則成為了“符釋”或者“意指過程”。從符號學的角度,只有“S→P→V”這種語用方式,才能真正把握“音樂教育”的內涵。這是因為,從上面三種語用方式中符號建構的“意指過程”來看,都是試圖對符號———“音樂教育”的符號對象———“音樂教育實踐”進行闡釋,這種闡釋是以形成某種“定義式”的結論來進行的,該結論就是“所指”,而“下定義”的過程就是“符釋”或“意指過程”。因為上述三種“語用”方式中的“下定義”過程存在差別,所以,其“定義式”的結論就有不同。“S→P”語用方式中,“下定義”過程(“符釋”過程)主要是一種對定義對象的事實描述。因為“音樂”的“自然之在”“、符號之在”、“意義之在”是某種具體的“音樂教育實踐”中的“事實”(或為對象或為結果),盡管對符形———“音樂教育”存在不同解讀(“M→E”、“M←E”、“M+E”),但是都是一種對音樂教育實踐中的“事實”(音樂的“自然之在”、“符號之在”、“意義之在”)的描述,因此,對“音樂教育”的“定義”過程就主要依賴一種“事實判斷”。如“主謂式”符形(“M→E”)的“音樂教育”代表“音樂教育人”,意指“為‘音樂’進行的教育”或“關于‘音樂’的教育”這一“事實”。其“能指”與“所指”的關系似乎理所當然“,意指過程”也就是一種“事實”的澄清而已。而“P→V”語用方式中,“下定義”過程則主要依靠對“音樂教育實踐”的“意義”或“價值”的評價與選擇。我們知道,純粹的“價值判斷”,其評價結果與評價主體、評價標準等密切相關。由于評價主體與標準的不同,評價結果會出現(xiàn)很大的偏差甚至矛盾。所以,“P→V”的語用方式必須依賴“S→P”作為前提,即能指與所指之間“意義”的建立需要在明確某種“事實”的前提下作出“價值判斷”,亦即“價值”必須從“事實”中產生。比如對“少兒音樂教育“”下定義”時,首先需要作“S→P”闡釋,明確其所指是什么。因為“,少兒音樂教育”可以指對少兒進行“音樂”的教育,也可以指用“音樂”教育少兒,還可以指對少兒進行音樂技能技巧教育,或者指對少兒進行音樂素質教育,對少兒進行音樂審美教育,等等。顯然,這一意指過程需要一個特定的語境,這一語境是“少兒”與“音樂”以及“音樂教育”之間的一種特定關系的反映。一旦這種特定的關系形成,即成為一種“事實”之后,那么,“意義”或“價值”才可能在這種關系之中產生。所以,“P→V”的語用方式并不是獨立使用的,它與“S→P”語用方式密不可分。在這兩種“語用”形式之間,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也就是說,在“音樂教育”作為符號的建構與使用中,基于事實判斷的“語用”是前提,而使用“價值判斷”的“語用”是必然結果。這是因為,對“音樂教育”作為符號進行“事實判斷”的“語用”結果,只是停留在音樂教育的表面現(xiàn)象,或者說只是說明或描述了“音樂教育”的某種“事實”,但是,音樂教育的“為人”或“屬人性”必然要求人揭示音樂教育的本質,找尋音樂教育的意義;另外,人接受或進行的“音樂教育”一定是一種具體的、真實的、“實時”狀態(tài)的一個過程,具有時間性和生成性,這一“實時”狀態(tài)必然形成特定語境下,“人(個體性)—音樂—人(社會性)”或者“教師—音樂—學生”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因而,對某一真實、具體狀態(tài)下音樂教育中所形成的各種關系的處理及其“意義”(價值)的追問,迫使我們在各種音樂教育的“事實”(音樂的“自然之在”、“符號之在”“、意義之在”)面前必須作出某種選擇,這種選擇的結果必然是基于價值的判斷。[10]總之,從一般意義上說,對“音樂教育”的言說,實際上是一個“S→P→V”的語用過程,也是對符號形態(tài)“音樂教育”的符釋或意指過程的語言描述,對“音樂教育”內涵或意義的領悟是上述“語用”過程的自然結果。對“音樂教育”的言說,其實質是,“語用者”在某一特定語境下描述“音樂教育”“事實”的同時,對“人(個體性)—音樂—人(社會性)”(廣義的音樂教育或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的音樂教育”)或者“教師—音樂—學生”(狹義的音樂教育或著是“作為一種活動形式的音樂教育”)三者之間的關系作出的一種“價值”上的評價和選擇。[11]在“S→P→V”的語用過程中,對“音樂教育”進行“事實描述”以及對“人(個體性)—音樂—人(社會性)”或者“教師—音樂—學生”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價值”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必然達成關于“音樂教育”的某種“共識”,從而形成“音樂教育”的相關“概念”?!笆聦嵜枋觥毕薅ā耙魳方逃钡耐庋?,而“價值判斷”闡釋“音樂教育”的內涵。也就是說,對“音樂教育”的概念界定,也是音樂教育價值觀之反映。
作者:張業(yè)茂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音樂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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