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0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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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平效率優獎困貸可持續發展
論文摘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關乎教育公正、社會和諧,也關乎公平和效率。對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務,應在政府主導的同時,構建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優獎困貸模式,以利于國家助學政策更有效、更公平、可持續的發展。
隨著教育部所屬師范院校師范學生免學費的政策出臺和國家《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的頒布實施,政府對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再次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而當國家助學金等無償資助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折射出困難學生認定、學生道德失范等困境和現象時,[1]社會的關注多了憂慮和思考。
一、問題的提出
實施擴大規模、繳費上學、分擔教育成本是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一方面,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化向大眾化的轉型,滿足了較大范圍內適齡國民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需求;另一方面,占人均GDP相對較高值的高等教育學費,凸現了部分農村和城市低收入等家庭經濟困難人群中的上學難問題。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在內的資助政策和資助體系也應運而生,力求構建解決此類問題的途徑和平臺。現今,隨著新的資助政策的落實到位,每年國家用于助學的財政投入、助學貸款和學校安排的助學經費將達到500億元,全國每年將有大約400萬大學生和1600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獲得各種形式的資助,[2]更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了順利進校、求學的機會。
筆者能夠深刻認識和理解這些措施、政策對于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重要意義。但從另一角度,對比考察世界各主要國家高等教育發展的規律,回顧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進程,基于高等教育的教育回報理論和大眾化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分析,針對這種免費無償的政府資助模式,筆者在思考政府對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務和投入的切入點、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改革進程中公平合理的政府資助模式的構建等問題。筆者設想,政府的資助主要以助學貸款的形式投入按市場和經濟的規則保證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暢通、高效的貸款渠道;科學合理且有追責實效的貸款償還機制,使學生在就業后有能力的情況下歸還貸款;貸款資金重復使用。這是否是現階段政府資助更有效、更公平、可持續發展的模式?
二、國內外政府資助模式的簡要考察
教育成本分擔是世界各主要國家高等教育發展的基本模式,在教育成本分擔的基礎上不斷豐富和完善高等教育資助體系和方式也是各國高等教育的基本政策和制度。1944年英國《巴特勒法案》規定設立大學生獎學金,幫助有才華的學生考入大學并完成學業,并用頒發獎學金的辦法引導部分學生學習指定專業,從法律上肯定了國家對學生實行資助的形式和辦法。到了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在理論上受舒爾茲人力資本理論影響,認為教育直接貢獻于經濟發展,高等教育投入是一種具有直接收益的投資,這促成了各國政府對大學生實行大規模資助,高等教育對學生資助的形式主要以不需償還的助學金和獎學金為主。1964年美國《國防教育法》關于高等教育資助的有關規定就是這個背景下的產物。進入上世紀80年代,教育理論認為,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是學生和其家庭,此思想在美國、加拿大、韓國、日本、印度及歐洲許多國家的教育法中得以體現,這就形成了世界范圍內由無償資助轉為向學生貸款的有償資助模式,這一資助模式發展至今。
我國高等教育助學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無償到有償的過程。新中國成立后,為了國家發展、民族振興,國家把極為有限的高等教育資助與嚴格選拔發現聰穎人才相結合,培養國家棟梁,國家利益至上的思想支持了高等教育對學生無償資助的制度。今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勞動力市場迅速形成,大學畢業生面向市場就業,實行教育成本的分擔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償資助已成事實。[3]
高等教育是一項收益較高的投資,不僅能為受教育者創造較高的個人預期貨幣收益,也能獲得其他非貨幣的收益,如降低失業的可能性(包括失業機會小于其他人,并且比較容易轉換職業)、更高的社會地位、更多的選擇機會、更容易適應環境和社會的變化;他們的子女往往有更好的教育機會和更高的教育成就等。若拿廣大納稅人,包括低收入階層的錢作為福利贈予或無償資助給未來的少數高收入、高待遇階層,顯然是不公平的。同時,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實行居民經濟收入申報制度,兼之地域遼闊,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以及農村與城市內部之間,經濟差異大,各地生活水準不同,這就為確定無償資助對象帶來了困難。實行有償資助,明確償還義務,可以憑學生個人真實經濟狀況決定是否需要資助,有限資金的使用自然提高了效率。我國高等教育現階段學生繳費上學的改革舉措,雖有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困境,但其思路和方向卻符合國際高等教育的發展現狀和趨勢,也是教育投資與收益市場理念的體現,只有這樣,才能維系并不斷發展全世界最大的國民教育體系。
世界各國高等教育資助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只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和優秀的學生提供經濟資助,我國助學制度的指導思想也應如此。對品學兼優和某方面有特長的優秀學生設立獎學金制度給予獎勵資助。通過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引導學生發奮圖強全面發展,激勵學生的創新精神,充分發揮優秀學生的示范和導向作用,使有限的學生資助資金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中發揮最大的效用。
對經濟困難的學生,遵循通例和發展趨勢,設立助學貸款制度。助學貸款制度不僅可以解決學生暫時付不起學費的問題,而且還具有受益付款、有償使用的性質,更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收費制度的實施,無論是從困難學生的數量還是從困難程度講,所需資金將會急劇膨脹,仍靠無償資助為主,國家和社會將難以支撐。而助學貸款則可以通過資金回收使資金重復使用,這樣,可以節省開支,滿足更多學生的求學需要。同時,受助學貸款資助的學生也更容易產生比較強的責任感,必須努力學習掌握一技之長,以便畢業后盡快償還貸款,在這種意識的支配下,學生更傾向于發奮苦讀。
三、現階段我國助學貸款制度一個角度的分析
實際上,我國高等教育資助制度從1999年開始的試點到至今的運行機制一直遵循著各國通行的做法和慣例,但為何取得的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為何會出現渠道不暢、效率不高、主次不明、助學力度不夠的問題和現象呢?筆者認為,根本原因在于資助制度的設計中,政府主導作用不到位。我國中央政府在長期受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而形成的政府主導型金融體制下,在最初進行制度安排時,選擇了由商業銀行而不是政府來提供貸款,雖然制度建設的初始成本投資少,但是難以達到社會公眾的預期值。商業銀行缺乏通過國家助學貸款推動金融創新來提高運營效率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致使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整體上處于低效率運行狀況。[4]一方面,在實踐中,國家助學貸款在人民銀行、教育部(包括高校)、商業銀行等部門之間被分割,政策制定、執行和協調成本居高不下,往往產生部門利益摩擦。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主體地位還沒有得到社會公眾有效承認,利率沒有成為激勵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供給與需求的杠桿。相反,最開始通過財政性資金注入或支持方式來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體制,待時機成熟時再轉到商業銀行,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和經驗。在美國,資助學生的主要資金來源于聯邦政府,約占所有資助金額的2/3以上。在日本,政府的專項撥款一般會達到當年貸款投放總量的一半以上。
我國財政體制被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級財政,地方擁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而我國金融體制呈現出顯著的中央控制特色,本質上是一種縱向系統。因此,這種局面使得統一的金融政策面對不統一的財政政策,導致擁有財政自主權的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對高校學生貸款產生應對策略:[5]當上級權力強勢介入時,可以很努力的推動此項工作,而當上級權力弱勢介入時則可以分文不貸。由于這種彈性矛盾的存在,使得國家助學貸款雖然想走純商業性貸款設計的思路,卻始終無法改變依靠行政干預才能開展的局面。四、政府主導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構建
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建立由政府主導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一制度的設計和構建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內容:(1)改現由商業銀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放貸人”身份為政府直接“經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從根本上解決政府社會目標和銀行商業目標之間的矛盾,奠定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環境、各主體利益博弈等因素能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政府財政投入或設立、指定專門的政策銀行,整合部分教育投入、國家獎學金、助學金,以生源地就近貸款為主,憑高校錄取通知和鄉鎮、街道有關該生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即可在當地政府部門或專門的政策銀行高效、暢通、便捷地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2)若考慮政策制度的延續性,仍確立商業銀行作為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主要貸款方,在繼續保持配套的貼息、減免營業稅等財政和金融政策基礎上,筆者建議改革風險補償金制度,建立擔保機構和政府擔保制度。風險補償金雖有彌補銀行風險和損失、保障銀行利益的功用,但風險補償金并不與國家助學貸款的拖欠等違約事項相關,這不僅與實際的擔保制度相去甚遠,反而使政府、銀行、高校合作中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增加。而建立政府擔保制度,一則符合銀行業的商業運作法則,二是高信用的政府擔保可以免去銀行的“后顧之憂”,三來擔保機構的建立和運作可以協助學校、銀行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督促學校、銀行開展貸款工作的時效性,加強拖欠違約等查處力度,監督、核實如違約率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形成一個相互制約且均衡的機制。
(3)助學貸款的償還制度是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筆者建議改革完善現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貸款學生畢業后六年內償還貸款的規定,并且充分考慮高校畢業生一定程序的就業難和學生所分擔高等教育成本占人均GDP相對較高的現實,學習借鑒國際上較通行有效的機制,建立“按收入比例還款”和由“稅收部門或者養老保險系統回收貸款”并與擔保機構加強信息交流的貸款償還制度。
這一制度的實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系統和銀行征信系統及收入申報查詢系統,這些系統的建立是發展的趨勢。用工部門代扣代繳義務和惡意拖欠罰息制度也是助學貸款償還制度設計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時,貸款償還制度還需根據教育的投入回報和政府社會發展目標建立減免機制,如對社會急需、工作艱苦、待遇較差的專業學習和工作的(筆者認為師范學生的免學費制度政策可以考慮對學習師范教育專業并從事邊遠艱苦地區教師工作的實行學費返還或貸款減免制度),到部隊服務、到“老、少、邊、貧”地區工作且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等等情況,可減免貸款,由政府代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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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浩,沈紅.美國聯邦家庭教育貸款中擔保機構的運作及對我國國家助學貸款的意義[J].比較教育研究,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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