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則教學誤區
時間:2022-01-15 03: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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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主集中制是《政治生活》第五課的教學難點。在以往的教學中,部分教師容易陷入一個誤區,即將民主集中制分解為民主制與集中制兩個部分來理解。筆者在本文中嘗試引入政治學界對民主集中制原則溯源的一些經典成果來糾正這個誤區。
【關鍵詞】民主集中制;教學;人民代表大會;政治生活
一、問題的提出:關于“三層兩面式”剖析法的疑惑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作為必修2•政治生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一課的教學難點,多數教師習慣于在講解時將課本列舉的三層表現分解為民主和集中兩個方面:在人民與人大的關系上,人民民主選舉、代表民主決策體現民主;人大統一行使權力體現集中。在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上,人大代表民主選舉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各司其職體現民主;權力機關集中行使國家權力體現集中。在中央和地方關系上,地方充分發揮積極性體現民主,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體現集中。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講解方式存在誤區:將民主集中制分為“民主”和“集中”兩個方面,似有將二者人為割裂之嫌,有悖于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真諦。
二、問題的解決:社會主義民主的豐富形式
黨史專家、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先生曾在《民主集中制正誤》一文中指出:“長期以來在對民主集中制的解釋上,往往把它解釋成是‘民主(制)’和‘集中(制)’兩個實體構成的,然后再說它們是對立統一的或辯證統一的。這就有想當然地貼辯證法標簽之嫌。”按照王貴秀先生的考證,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與“集中”是“屬性”與“實體”的關系。“‘民主的’這種屬性是內在地規定‘集中(制)’這一實體的性質的。具有了‘民主的’這種屬性、性質或規定性,‘集中(制)’就成為‘民主的集中制’;不具有或失去了‘民主的’這種屬性、性質或規定性,‘集中(制)’就不是或不再是‘民主的集中制’,而成為‘非民主的或專制的、官僚的集中(制)’”。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不難看出,這個定義更強調集中制的民主屬性,也更符合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沒有民主的過程,就不可能有集中的意志。因此,在引導學生正確認識民主集中制時,可把民主集中制具體化為兩個過程,即在民主基礎上最后達到人民意志集中的過程和在業已形成的集中意志指導下進一步推進民主的過程:1.從人民與人大的關系看,直接的民主形式是選舉民主。這層關系的重點是強調國家權力機關的產生基礎,也即只有經過法定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國家權力機關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也正是因為經由民主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才必須堅持民主議事的方式,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離開了民主選舉這一過程,國家權力機關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這層關系體現的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已故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劍先生特別指出:“民主的本意就是多數人的統治,少數人要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表現形式,而不是集中的表現形式”。[2]2.從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看,直接的民主形式也是選舉民主。這層關系的重點是強調其他國家機關的產生基礎。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代表民主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這體現了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而“一府兩院”必須在全國人大制定的憲法法律框架內活動,其權力不能“越雷池一步”,則體現了在法律這一人民集中意志指導下的民主。3.從中央國家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的關系看,直接的民主形式是分權民主。這層關系的重點是強調地方國家機關的活動基礎是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強調的是中央集權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比如上下級人大之間的關系是工作指導關系,地方人大的民主活動必須在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指導下進行。因此這層關系主要體現了一種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過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教學應突出其時代意義,特別是其在今天所折射出的民主法治理念: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它是最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這一國家性質的證明。借民主集中制的準確剖析,引領學生走出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大誤區,感受人民當家作主的魅力,樹立高度的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參考文獻:
[1]王貴秀.民主集中制正誤[J].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學報,2008(1):66-67
[2]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3
作者:黃光毅 單位:佛山市順德區第一中學政治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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