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中央銀行利率統計制度建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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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央銀行利率統計制度建設論文

一、歐洲中央銀行的利率統計制度建設情況

利率市場化后,傳統的信貸總量類指標已不再完全滿足金融市場判斷、貨幣政策傳導、市場結構監測的需要,利率作為市場資金的價格,逐步成為各國央行準確捕捉信貸市場供需變動、分析貨幣政策傳導、預測經濟金融走勢的重要指標。歐洲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歐央行)自1999年1月份就開始統計并按月公布歐元區10個國家的零售業利率統計;2001年12月,歐央行通過了一項法規《監管(EC)NO63/2002》(亦稱MIR監管),自2002年1月份開始正式統計并按月公布歐元區貨幣金融機構利率統計(MIR)表單,通過生成一系列存、貸款利率,反映歐元區綜合、詳細、匯總的利率水平;2008年12月歐央行對該法規進行了擴充工具類別、改進報數程序和擴大報告總體規模等修訂,形成《監管(EC)NO290/2009》法規,并沿用至今。

二、歐洲中央銀行利率統計制度建設經驗

(一)設置最低抽樣規模,提高抽樣質量

1.統計對象范圍全面。除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外,MIR統計總體涵括所有的歐元區信貸機構,以及利用自身賬戶發放貸款或受審慎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還包括從事吸收或發放以歐元計價的存款或家庭及非金融企業貸款等其他貨幣金融機構。貨幣市場基金(MMFs)在集合投資計劃(CIUs)下,由于滿足了流動性條件相關協議,因此也被納入統計對象范疇。2.設置最低樣本規模。各成員國央行(NCBs)可以采取普查、非隨機抽樣(目的性抽樣)和隨機抽樣等任何一種方式選擇報告樣本。但均規定了國家最低樣本規模,其中樣本必須覆蓋國內至少30%的報告總體,且機構數不低于100家,低于100家的國家全部納入統計樣本;以歐元計價吸收的存款或發放的家庭及非金融企業貸款樣本存量占抽樣總體達75%以上。3.提高抽樣質量,確保樣本代表性。一是運用最大隨機誤差(MRE)控制抽樣誤差,提高抽樣質量。對于采用隨機抽樣方式抽取樣本的國家,要求對所有工具類別新發生業務利率的MRE在90%的置信水平下不得超過10個基點。二是確保樣本代表性。NCBs每年需結合報告機構變動、樣本潛在退出、金融中介創新發展等情況開展一次樣本代表性審查,隨時更新樣本規模。

(二)統計關鍵利率指標,運用加權平均進行匯總

1.統計關鍵利率指標。歐央行利率統計全部運用年化率為衡量標準,統計年化協定利率(AAR)和年化費率百分比(APRC)兩個關鍵指標,其中AAR是指機構與客戶就存款或貸款達成一致的協定年化利率;APRC是在涵蓋消費者支付的所有利息及費用下所測算的費率百分比。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客戶可以自行與信貸機構談判協商利率,因此掛牌名義利率并未納入統計。2.運用加權平均匯總計算。匯總利率是每一種工具類別的AAR乘以該類別余額總量所占份額進行計算加總得來。根據統計時間節點又細分為兩類,即月末利率和月度平均利率。月末利率主要針對余額總量類進行統計,即月末最后一天按加權平均方式對工具分類進行匯總;月度平均利率主要針對當月新發生業務進行統計,即參考月份中,應計存款利息或應收貸款利息除以月度平均存款或貸款余額,并按不同工具類別進行加權匯總。

(三)提供多層次多維度元素,豐富利率統計內容

1.統計業務涵蓋新發生額和余額總量。MIR提供的統計利率主要為三類,一是余額總量利率,即在一個確定的時期點家庭和非金融企業存款或貸款余額總量的加權平均利率,而不良貸款和債務重組貸款則不包含在統計范疇。二是隔夜存款、通知存款、信用卡債務和循環貸款或透支等新發生業務利率。三是其他工具類別新發生業務利率,主要包括所有的金融合約中首次提及的存款或貸款利率、現有存款或貸款最新的談判利率。2.細化利率統計工具類別。為豐富統計內容,MIR將利率統計所包含的維度進一步細分,將部門、金融工具類型、總量類別、期限、信貸用途等進行細分,并最終形成101個指標,其中14個余額總量類指標,87個新發生業務類指標。

(四)明確數據報送規則,擴展統計分析運用

1.明確數據報送規則。首先由報告機構對數據進行加權平均匯總。根據余額總量、新發生業務、隔夜存款、通知存款、信用卡債務等工具分類,按所屬的時期點對每一個工具類別的利率進行加權平均處理。其次由NCBs按照每一類工具類別匯總本國利率數據,分別在月末、季末的15、28個工作日內向歐央行提交本國月度、季度利率統計數據。最后由歐央行負責加工、處理、生成并最終歐元區利率統計指標,必要時可要求NCBs和報告機構提交資產負債表、余額估值調整(如貸款核銷數據)和元數據逐筆統計下的證券數據等解釋性說明材料。2.重視統計結果分析運用。歐央行和NCBs按月定期公布利率統計表單,并用于貨幣政策傳導、貨幣狀況和金融穩定等分析,監測官方利率與市場利率的貨幣政策傳導,通過資金成本溢價判斷全國的投資和儲蓄行為,結合信貸總量等指標監測信貸環境和金融體系結構變動,通過掌握利息差、利率等銀行競爭及盈利能力指標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三、啟示

(一)建議盡快研究并出臺我國金融業利率統計制度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逐步到來,利率將成為衡量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效果、判斷金融市場狀況和監測金融穩定的重要指標。因此,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借鑒歐央行MIR經驗做法,盡快研究并出臺我國金融業利率統計制度,按月統計公布金融業利率指標,明確統計對象抽樣范圍,控制抽樣誤差,及時調整并更新樣本。同時,明確統計指標、統計歸屬、統計維度、統計標準等內容,規范數據報送程序和要求,拓寬利率統計數據運用,搭建我國金融業利率統計制度框架。

(二)建議延伸統計對象,擴展統計范疇

一是延伸統計對象。除傳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建議將各類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民間借貸、貨幣市場基金、P2P網絡借貸等全部納入統計對象,并結合金融創新適時調整、延伸和擴充統計對象范圍。二是擴展統計范疇。建議不僅要統計存、貸款存量利率指標,同時還需統計各類新發生業務等存、貸款流量利率的統計,便于全面統計和區分不同業務范疇、不同時期節點的利率指標。

(三)建議盡快搭建我國利率統計指標及其核算方法

一是搭建我國利率統計指標。除傳統的名義利率、實際利率、加權平均利率之外,我國尚缺乏適用于利率統計制度的利率統計指標,建議借鑒歐央行做法,引入AAR、APRC等利率指標,明確統計標準,并采用加權平均方法確定其核算方式,構建我國利率統計指標體系。二是豐富利率統計維度,全面統計各類金融業務利率。建議將部門、金融工具、幣種、期限等維度進行細分,形成利率統計表單,統計各類金融業務利率。三是重視統計結果運用。將利率統計結果廣泛運用監測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監測貨幣政策傳導效果等方面,提高利率統計數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作者:幸澤林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贛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