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建設的責任與義務

時間:2022-03-29 03: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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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建設的責任與義務

開發是歷史文化名城資源重塑的有效手段和工具

1.開發可以使生硬的歷史構筑物具有生命活力。歷史文化名城中最直觀的有形載體是某一座建筑橋梁、某一條街道空間等,應該承認,這些單體有著自己獨特的外形結構和布局原則;但不可否認,它們已經脫離了其曾經存在的歷史環境。弱小的個體是否能在現代化的大環境背景下引導人們產生時代共鳴是一個值得探索和思考的問題。畢竟,無言的構筑物本身帶給人們的只是少量的抽象信息和不確定的思維想象。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開發,賦予這些構筑物與生命活力,讓它們可以自主的表達某種時代訊息,從而使其在合適的環境中重新爆發生命,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2.開發可以使無形的城市文化尋找到寄居載體。歷史文化名城不僅保留著眾多有形的歷史構筑物,而且也保留著眾多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記錄這座城市歷史的真實“話本”,這些活態的文化,構成了這座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蘊和精神家園。作為文化形式在歷史的某一階段曾經擁有鮮活的生命力,對于一座城市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寶貴的歷史和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這些精神遺產需要一個與之相匹配的空間和環境,需要有配套的物質建設和廣泛的沿襲傳承受眾。開發建設帶來的是大量的模擬歷史環境的建設和眾多旅游愛好者深入的探究,在主觀和客觀上創造了城市精神文化承載,從而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延續。3.開發可以使斷斷續續的歷史構筑物延續成成體。許多文物古跡在遭受一定的破壞后會喪失相互間應有的空間關系和聯系,看起來像是孤立而不相關的。通過開發建設,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以及各類提示性標志物(如古樹名木、碑刻、標牌等)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絡,可以為人們的欣賞提供空間線路和邏輯線索,便于人們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4.開發可以有效積累保護資金。歷史文化名城開發帶來的旅游效益是極其可觀的,相對工業項目其更具環保性、可持續性。同時就地安排勞動力就業,避免了古城原居民流失。良好的經濟收入帶來的是充沛的稅收保證,也就實現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的積累。

保護和開發是利與義的博弈

1.遵循原則。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2.保護的重點和開發建設的基本論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應特別關注如下要素:城市的傳統風貌特色,獨特城市格局和街巷、胡同格局,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河湖水系,傳統的建筑形態和建筑色彩,城市特有的空間形態和肌理,重要景觀線和街道對景,古樹名木及大樹等。3.完善配套機制建設。(1)建立舊城保護、中心城調整優化和新城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完善舊城保護的實施機制,促進舊城的有機疏散。(2)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及相關法規,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矛盾的規劃內容、規章和規定,嚴格依法進行保護、管理。(3)建立健全舊城歷史建筑長期修繕和保護機制。推動房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房屋產權,鼓勵居民按保護規劃實施自我改造更新,成為房屋修繕保護的主體。制定并完善居民外遷、房屋交易等相關政策。(4)打破舊城行政界限,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以及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承擔的責任義務。(5)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建立制度化的專家論證和公眾參與機制。

論無論是保護或者開發,都應該站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以歷史文化名城繼承者和延續者的身份去思考和行動,不卑不亢,在利與義的博弈中尋求最佳比例點。

本文作者:楊秋生孟慶嶸工作單位:聊城市東昌府區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