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經營管理思考

時間:2022-07-02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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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經營管理思考

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等國的金融業逐漸由分業經營體制轉向混業經營體制,監管制度的選擇成了一個關鍵問題。本文通過觀察當前的金融混業情況,探討功能監管體制安排問題,并從我國金融體系現狀出發來分析運用功能監管的必要性及應該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金融混業;機構監管;功能監管

一、金融經營模式及其趨勢分析

金融業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為載體實現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實現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業內的各子行業在功能上有重合之處,正由于金融本身的這種行業分類的特點,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即金融機構)可以在一個小行業內經營,也可以在這個大行業內跨各小行業經營,所以在金融業就形成了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概念。

在20世紀,世界金融業先后經歷了“初級階段的混業經營——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發展歷程。由于早期證券業不發達,銀行業承擔主要金融業務,世界各國金融業大多實行混業經營。而在1929年,美國爆發由金融危機引發的嚴重經濟危機,混業經營被認為是造成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之一,于是,美國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和證券業務嚴格分離。混業經營一統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國、日本和英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成為這一時期的主流。

20世紀80年代,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銀行、證券、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隨著新的競爭者崛起,商業銀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許多國家又逐步放棄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英國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日本于1998年實施“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放寬了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限制,廢除了銀行不能直接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禁令,旨在推進日本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過渡。東歐轉型國家中的絕大部分也都在轉型之時就實行了混業經營。1999年11月4日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廢除和《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通過,這標志著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潮流已基本完成從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向較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轉變。

目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大發展趨勢。從理論上講,當前分業經營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創新,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業經營的前提。第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銀行業的滲透,資本市場對傳統銀行業的替代,使商業銀行的生存發展日益艱難,為了拓展業務,開發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經營。第三,國際競爭力的加劇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趨勢推進了銀行全能化,分業經營束縛了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第四,在金融創新和金融國際化的背景下,分業經營已經不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辦法,甚至還會帶來新的更大的風險。

二、金融混業經營下監管體制的選擇

金融分業、混業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到監管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前文所說的金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問題,這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面而言,即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問題,它涉及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從目前全世界金融業來看,混業經營已成為一個發展趨勢。然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給仍實行多元化分業金融監管機構帶來很大的沖擊。

在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的前提下,監管體制有兩種選擇,即統一監管和功能監管。統一監管指由一個監管當局對所有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監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監管指由多個監管當局按照監管對象的業務活動的性質分別就某方面的業務活動及由其引起的風險進行監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處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后者的好處是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由于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機構經營的產品具有跨產品的復雜特性,其風險來源比較復雜,單純的功能監管可能忽略了由產品的復雜特性引發的風險,不利于對金融機構風險的總體水平的控制。但是簡單的統一監管也越來越不適合金融產品復雜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監管體制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體制,具體地,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監管體制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以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

所謂功能性統一監管或統一性功能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關注總體金融風險的監管理念。較之傳統金融監管,其優點主要是:(1)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2)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這樣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于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3)由于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規則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后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法》即是依據功能性監管的思想對其監管體制進行全新的設計。巴塞爾委員會1995年在為銀行設置全球性的證券資產組合的資本標準時也采納了功能觀點。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問題的研究進展

1.我國金融業的運行態勢。

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分業經營格局,但事實上,隨著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金融業的改革和創新不斷地沖擊著分業經營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國建設銀行就與美國摩根斯坦利集團等五家金融機構合并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并擁有42.5%的控股權;中國工商銀行則與香港東亞銀行合作,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集團以及平安保險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發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團目前已經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機構,并已組建合資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是一家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公司。在1999年,我國先后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國家賦予其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重任,并指明,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級市場外,可以從事幾乎所有的金融業務,其中包括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務。針對逐漸出現的混業經營局面,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對金融分業經營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從1999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從政策上已打破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業之間的資金壁壘。分業經營格局正面臨著混業經營內在沖動的不斷撞擊。

2.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的評價。

從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發展軌跡與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實際來看,金融分業監管是我國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現階段實行分業監管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相距甚遠,各項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運用分散金融風險工具的經驗,監管的綜合型技術人才缺乏。因此,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國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混業滲透現象不容忽視,而且隨著混業程度的不斷深入和廣泛,現行體制下以機構監管為主的方式會不斷降低效率。

以國際通用的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金融監管,其基本情況是:(1)不良資產比例(高);(2)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情況(多);(3)金融機構違規行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發生比例(高);(5)支付系統的穩定性(穩);(6)資本充足率(低);(7)經營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低);(8)國際評級(中等)。由此可見,以國際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金融監管,其效能是較低的。

3.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現代金融業務剛剛起步,金融市場僅初具規模,許多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國還沒有推出,現有的股票交易還很不規范,短時間內還難以突破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格局,我們的許多金融問題還局限在機構內部苦苦尋求解決的方案,譬如,銀行的壞帳問題還只看作是企業體制不對、銀行審核不嚴的問題,沒有從銀行存貸業務的風險收益的對稱性上找問題,沒有深入分析為什么除了中國、韓國、日本等許多國家也都有大量的銀行壞帳,沒有深入研究銀行現有的存貸業務結構可以抵御非系統風險,是否可以抵御系統風險。因此,基于功能觀點的理論對我國金融理論的研究、金融領域問題的解決、金融體系的改革、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強的借鑒價值和啟發意義。

另外,現階段對功能性監管理論的研究還只限于借鑒國外進行的一般意義上的理論探討,大部分的論點還缺乏理論模型和實證的檢驗。而作為我國現實問題,這方面更是缺乏實踐研究,就難以發現這一理論應用在我國是否具有實際績效,以及對功能性金融監管在我國面臨的各種可能障礙,所應該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監管對我國金融穩健運行產生的作用,都還限于泛泛之談。因此,我們的工作可以從中國的現實性出發,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機制與設計出可行的步驟,并用實證分析得出其作用發揮的績效,指出改進其作用的思路。

四、總結

金融監管一直是學術界研究的焦點,功能性金融監管取代傳統的機構性金融監管的趨勢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給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帶來了新的思路,它興起的必然性和模式方法的選擇成為相關領域的研究熱點。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才剛剛開始,需要對國外的研究成果吸收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其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真正給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帶來新的可用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