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市場監管機制闡述
時間:2022-04-01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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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對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監管機制提出自己的看法。公司債券市場在西方國家發展已經非常成熟,且已成為公司主要融資方式。而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監管體制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等因素造成了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一直緩慢。
1引言
以前,我國監管部門對公司債券市場實行的嚴格管制涉及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和發行規模限制、利率管制、投資規模管制等,多頭監管、交叉監管等現象的存在,完善的政府監管體制并未建成。
政府對債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是一門科學和藝術的結合,如何合理監管又科學地培育市場良性發展是當前研究的課題。為了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不僅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個參與主體的行為,而且需要由政府部門對各個主體行為進行監管,對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的行為予以制止,對那些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對那些故意或惡意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打擊,以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
2004年初國九條頒布以后,我國證監會協調12個部委成立了六個專題小組來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其他五個小組如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專題工作小組、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專題工作小組、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專題工作小組、鼓勵合規資金入市專題工作小組、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試點方面的專題工作小組的政策相繼落實,唯有“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專題工作小組”的政策建議沒有得到落實。主要問題是有關監管部門對公司債券市場的統一監管未達成共識。
直到2007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才肯定了公司債券市場統一監管的思路,賦予證監會統一監管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的職能,公司債券的發行、信息披露、上市交易、結算等監管制度,現已明確由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統一管理,有利于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應該說至此國九條提出的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主要思路都得到了落實,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已經形成。
2改進政府部門監管機制
對公司債券市場的政府行政監管分以下三點。
1.健全公司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保證公司債券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地運行?,F有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僅對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發行程序和債權人利益保護等進行了規定,為了保證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仍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如制定《公司債券法》等。
2.加強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進行監管。我國債券市場經歷過發債公司缺乏誠信,債券到期不能及時兌付;投資者缺乏風險意思,沒把公司債券當投資行為而當儲蓄行為,當公司債券到期出現信用危機時,自己難以承擔風險,而向政府施壓,使得政府在發展公司債券問題上有所顧慮,影響了公司債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出現這種現象說明政府監管不到位或是監管錯位,在防范和化解公司債券信用風險方面,缺乏足夠有力的政策制度和應急措施,對發行人履行信用職責方面監管不力。所以,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司債券發行人和投資人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保障公司債券市場可持續發展。2007年底我國證監會公開招考的六十名稽查人員,表明提高稽查辦案的效率和水平越來越受到證監會的重視。
3.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參與公司債券運作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這些中介機構的工作性質都是為了給投資者提供公司債券全面信息,提高發行人的透明度,使投資者能夠做出理性的判斷,自主決策。因此,政府監管部門要求這些中介機構盡職盡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意識,所做出的決定和提供的結果,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杜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3加強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管
在2007年初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總理強調“要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中央文件進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債券市場主體的信用責任機制和債
券信用評級制度,提高債券發行主體的市場透明度,發揮中介機構和投資機構的功能和作用”,要“改進債券發行方式,建立健全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發行機制”。歸結起來,就是要有效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健全債券信用責任機制。
公司債券的具體監管工作可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負責。例如,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將繼續存在,各類金融機構公司債券的具體發行監管和操作可繼續由對應的監管部門實施,但各個監管部門都應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管。
社會中介機構主要包括五種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債券登記托管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在公司債券市場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有效防范市場風險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及促進市場規范發展的重要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信用評級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各利益相關者的盡責態度,包括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國際經驗表明,財務報表虛假、信息披露不真實、信用評級失真等情況,與相關中介機構的誠信和盡責有很大關系。因此,在出現財務報表虛假、信息披露不實等問題時,監管當局都會依據相關法律,嚴肅追究有關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如安然公司的破產便直接導致了安達信這樣一個有90多年歷史的世界級會計師事務所退出審計市場。
目前,在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管理中,對中介機構提出了相應的業務規范。但由于債券發行采用嚴格的審批制度,實際上是監管當局承擔了對發行人資質的判斷,而對中介機構的業務行為尚未建立嚴格的責任機制和有效的約束機制,主承銷商的盡職調查、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審計、律師事務所的合規檢查、評級機構的債券信用評級往往成為債券發行的一種程序需要,這些中介機構的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要建立公司債券的市場化運作框架,除了監管當局改革債券發行管理體制外,還要進一步強化相關中介機構的信用責任,嚴格要求這些中介機構為其業務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責任。促進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行業自律,建立和完善職業、行業的準則和規范,同時建立健全對不盡職和違規中介機構的懲戒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構建對相關中介機構的有效市場約束,形成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市場化機制。為此,應抓緊制定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強化對相關利益主體的法律約束力,規范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總之,只要牢牢把握住公司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定位,依托場外市場;注重發揮中介機構作用,不斷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制度,強化市場參與各方的信用責任及違約責任;在此基礎上,切實轉變監管理念,逐步放松管制,鼓勵市場創新,我國公司債券市場就一定會步入可持續發展的大好局面。
4結論
為企業、投資人、中介機構的利益在公司債券市場中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逐漸讓公司債券市場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得到規范發展,使公司債券融資方式在資本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以推動我國證券市場整體發展。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起步較晚,直到2007年才正式啟動。很多理論問題處在探索階段。本文就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監管機制問題進行了粗淺的分析。從改進政府部門監管到加強社會中介機構監管,都會給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起積極的推動作用。今后若干年,我國政府在積極支持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的基礎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和監督公司債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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