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金融監管現實差距論文
時間:2022-05-27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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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建立與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實施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完善我國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作出規定、強化信息傳導功能建設,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加緊制定調節金融市場所需的立法、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從嚴要求自己,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做到廉潔敢管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內外矛盾日益突現,我們應正視金融監管的現實差距和問題,推進金融監管的制度創新,做好新形勢下的金融監管工作。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我國金融機構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內部控制制度,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內控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
二、建立與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于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
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實施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
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作出規定,制定出資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層次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限期達到目標;正確劃分銀行資產的風險種類,制定能夠客觀反映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系數;建立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在合理區分資產流動性程度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流動資產比率;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從提高呆賬準備金比例和簡化報批手續入手。改進監管方式,強化信息傳導功能建設,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完善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控指標。根據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科學的風險考核指標、規范化的財務報表統計分析指標,以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預警指標。并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手段,加強監管信息的收集、歸類、分析和判斷。完善非現場監管的系統化建設。實施并表監管,對所轄地區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的業務實施并表監管,明確應報送的報表及項目、數據的填報口徑,特別是對某些報表及項目的合并,更應有明確的界定和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逐步提高人民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測算評級,定期公布,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
四、完善我國金融立法
我國急需參照WTO規則,對我國金融業立法做出立、改、廢:抓緊填補商業銀行的立法真空。加緊制定調節金融市場所需的立法。為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成為監管連續過程的相互補充的兩個重要環節。非現場監測要為現場檢查提供風險信息和目標導向。現場檢查要為非現場監測提供實際證據和信息反饋,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盡快實現監管程序的常規化、制度化和全程化。這樣可以盡量避免運動性和重復性的檢查,避免問題或風險不斷積累和蔓延。為了保護眾多社會成員的利益,盡量減少社會動蕩,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有問題金融機構事后救濟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操作規則。對于上市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條件,應較之其他上市公司更嚴格,且要貫徹中小股東權益優先這一原則。
五、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中介力量進行監管,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我國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金融監管的效率和生命在于適應金融業發展而變化,不存在一成不變的監管模式。金融監管只有與時俱進,才能跟上和促進整個金融業的發展,確保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與時俱進,強化學習型組織建設。從管理學角度出發,金融監管當局及其分支機構都應是一個學習型組織。作為一個組織及組織內的成員,只有不斷學習,才能在繼承的基礎上有所創新、有所發展,才能做到創新金融監管理論、監管理念、監管方法和手段,才能與時俱進,深化金融監管,確保監管目標的實現。要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貫徹黨的經濟、金融路線、方針、政策,并以此自覺地指導金融監管工作;從嚴要求自己,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做到廉潔敢管;學習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積極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在法律框架內,增加監管的透明度,做到依法監管;學習經濟、金融專業理論、知識,熟知金融業務和具體操作,做到懂行會管;學習科學技術特別是IT技術,掌握其在金融行業中的應用,做到高效監管、科學監管,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效率。創建學習型組織,實現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學習型組織及其成員擁有創造性的思維模式,重視人的需求的滿足、才能的發揮、愿望的實現、生命質量的提升,以此激發金融監管當局及其每一個成員的監管主觀能動性和潛力,不斷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實現金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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