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證券交易法律問題論文
時間:2022-02-23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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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證券交易是指投資者通過互聯網,向其開戶的證券公司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以及進行資金劃撥、查詢資料的一種證券交易方式。互聯網是指因特網或其他類似技術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計算機通信網絡,一般不包括證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設施建設的專門用于委托業務的電話撥號網或其他形式的計算機網絡。網上交易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受地域限制、安全方便等特點,因而成為近年來發展最快的一種證券交易方式,而且隨著電腦及因特網的普及,網上交易將成為未來證券交易的主……
對于網上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應保持立法的中立性。原因在于因特網的特殊性,它沒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幾乎是完全公開的,并且一直以驚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圍內擴展。我國應順應國際立法趨勢,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又不能使法律阻礙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中國證監會曾于2000年3月30日頒布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對規范網上證券委托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制定相關法律來確保網上交易各方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非法侵入對交易信息的篡改,同時應當制定電子資金劃撥法,規范證券交易中電子資金的劃撥行為。
經營網上委托業務的市場準入規定
由于網上委托的相關技術尚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各種安全防范技術并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風險有以下幾種:一是網上委托的技術系統被攻擊、入侵、破壞,導致網上委托無法正常進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戶資料以及資金數據等被盜取或篡改,甚至造成資金損失;三是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操縱市場。為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只有達到法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公司才能開展網上委托業務。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網上委托業務。證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變相支付交易手續費的方式與提供技術服務或信息服務的非證券公司合作開展網上委托業務。
證券公司申請開展網上委托業務,需具備以下條件:(1)建立了規范的內部業務與信息系統管理制度;(2)具有一定的公司級的技術風險控制能力;(3)建立了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管理隊伍;(4)在過去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技術事故。
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的核準程序為:(1)申請受理。擬申請網上委托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將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2)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申請公司。(3)專家審核。證監會聘請專家組成審核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有關事宜和技術應用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后,采用投票方式表決,提出審核意見。(4)核準決定。依據公司基本情況和專家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因重大違規事件、重大技術事故等因素導致整體質量差、風險隱患大的公司,不予核準開展網上委托業務。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5)復議。申請未被核準的公司,可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復議申請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經復議仍未被核準的公司,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網上委托法律關系的內容
網上委托法律關系的主體為投資者和經核準的證券公司,客體為提供網上委托服務的行為,內容即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投資者享有的權利包括:(1)所有合法投資者都有權平等享有證券公司提供的網上委托服務。(2)投資者作為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享有知情權、選擇權、交易安全權、受損求償權等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投資者應承擔的義務包括:(1)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相關手續,不能。投資者應向證券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原件等網上交易所必須的個人信息。(2)按照網上交易規則進行交易。(3)保守交易密碼、網上登錄密碼等信息,如因個人原因泄露密碼而造成交易損失,應由投資者個人承擔。
證券公司作為網上委托服務的提供者,應承擔的義務包括:(1)制定專門的業務工作程序,規范網上委托,并與客戶本人簽訂專門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并以《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解釋相關風險。(2)必須為網上委托客戶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如書面委托、電話委托方式等,并定期向進行網上委托的投資者提供書面對帳單。(3)證券公司應采取嚴格、完善的技術措施,確保網上委托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在技術上隔離,有關投資者資金帳戶、股票帳戶、身份識別等數據的程序或系統不得托管在證券公司的合法營業場所之外。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過程中,必須對網上委托的客戶信息、交易指令及基他敏感信息進行可靠的加密。應采用可靠的技術或管理措施,正確識別網上投資者的身份,防止仿冒客戶身份或證券公司身份,必須有防止事后否認的技術或措施。(4)證券公司應提供一個固定的互聯網站點,作為網上委托的入口網,并在入口網站和客戶終端軟件上進行網上交易風險揭示。(5)為保證交易安全,證券公司應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限制每位投資者通過網上委托的單筆委托最大金額、單個交易日最大成交總金額。
銀證轉帳法律問題
銀證轉帳,是指證券投資者通過因特網或電話等方式,在其證券資金帳戶和銀行帳戶之間直接劃轉資金。銀證轉帳可以給投資者帶來極大方便,提高市場效率,目前大多數證券公司都向投資者開展這一業務,投資者須持有與證券公司合作的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或儲蓄卡,通過因特網或撥打銀行、證券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按指令操作,就可以在證券帳戶與銀行帳戶之間劃轉資金。
銀證轉帳必須由銀行與證券公司合作完成,這涉及到我國金融法律規定的銀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由于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作僅限于技術合作,轉帳指令由客戶發出,因此銀證轉帳并不違反現行法律。但根據分業經營的原則,需要隔離證券交易和商業銀行業務的風險。為了防止網上交易的數據受到非法竊取或改動,以致通過網絡將非法收益轉入銀行帳戶,開展網上委托業務的證券公司不能直接向客戶提供網絡或電話形式的轉帳業務。采用網上交易方式的投資者,可以使用商業銀行提供的銀證轉帳服務。銀證轉帳中涉及的電子資金劃撥主體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急需立法加以規范。
網上交易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確立問題
網上證券交易達成的合同是一種定式的電子合同,其仍然受合同法的約束。對合同的管轄權一般依據合同簽訂地或義務履行地原則確定,但如何確立網上證券交易合同在的簽訂地和義務履行地,比較困難。因為因特網是沒有地域限制的,合法投資者可以在任何能上網的地方在線完成交易。是以交易指令的發出地還是以指令的接收地,或者是受委托證券公司的注冊地等來確立管轄權,需要法律作出規定。
由于因特網是不存在國界的,如果投資者在國外發出交易指令,而兩國的法律對此有不同規定,發生糾紛時,即使管轄權已明確,還存在確立準據法的問題。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一般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糾紛適用的準據法。但在網上證券交易中,交易雙方根本不可能知道對方是誰,而且交易是由電腦自動撮合完成的,當事人在交易時也不會考慮應適用哪國法律,所以“意思自治原則”很難在網上證券交易中適用。因特網無時間、空間限制,也難以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現階段解決管轄權沖突和準據法確立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各國對本國的國內法加以必要的修正,主要是對相應的民事訴訟規范和沖突法規范進行調整,同時加強國際合作,針對因特網的特性簽訂國際條約,制定全球統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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