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危機處理論文
時間:2022-03-18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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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危機處理是指當金融機構潛在風險成為現實,支付、清算壓力很大,運作完全陷入困境時所必須采取的一系列挽救和治理措施。金融業在現代經濟中處于核心地位,金融機構的危機又極具擴散性和破壞性,因此各國都十分重視對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的處理。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也有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如不久前的海發事件。這說明金融機構危機處理問題已現實地擺在了我們面前。
一、金融機構危機的特點和性質
金融機構危機根源于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在其業務運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金融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購買力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等。金融機構業務運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這些風險加以識別、測算和控制,從而保證其生存與發展。它是由于兩個主要的原因:信息不完整和人理性的有限,使得金融風險有可能未被充分認識和防范,一旦這種風險轉化為現實的損失,便會給金融機構的經營造成困難,甚至使其陷入危機。金融機構危機和一般工商企業的危機相比具有明顯的特點:
(1)金融機構破產的影響和擴散與普通企業不同。普通企業破產也會對外界產生不利影響,但其影響力是逐級減弱的。而金融體系內的各個金融機構之間以信用鏈相互依存,一家金融機構破產,其負面影響會象滾雪球一樣不斷增強,直到釀成金融體系的危機。
(2)銀行同業支付清算系統把所有銀行聯系在一起形成相互交織的債權債務網絡,這一網絡不允許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不足。營業日結束時的多邊差額支付清算體系使得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難都可能釀成全面的流動性危機。曾在美國有過模擬試驗,測算其中一家參與者無力支付引起的連鎖反應,結果表明一家參與行暫時喪失支付能力,最終導致其他近一半參與者無力支付的結果。金融機構危機之所以具有這兩個特點,就在于金融活動對信心的依賴極強,在信息不完整的條件下,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會大大打擊債權人的信心并導致擠兌。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增加贏利、應付競爭而盡力擴大資金利用率,使應付突發事件的后備資金減少,也使得金融體系變得更加脆弱。
金融機構危機的性質可分為兩方面來看。一方面,金融機構危機對正常的金融活動、工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存款人造成嚴重的打擊,全面的金融危機更將引發經濟危機和政治危機,使社會發生大動蕩。因此,金融機構危機具有著巨大的破壞性。另一方面,如同市場經濟中其他行業一樣,金融業也只有在優勝劣汰的競爭中才能更好地發展。金融業如果只能進不能出,就會窒息其活力,而且還會淡化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積累成更大的危機。因此,金融機構的危機、市場退出又是不可避免、有正效應的。關鍵是要把負面影響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內,處理好效率與穩定這對矛盾。
二、減少金融機構危機負效應的“安全網”
為了減少金融機構危機造成的沖擊,發達國家的共同經驗是要建立一個能對危機加以分解消化的“安全網”。一般來說,這個“安全網”可以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當局身負穩定本國金融秩序、促進金融業穩健經營的責任,在危機處理中處于核心和領導地位。在危機處理中,監管當局的職責是:(1)對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緊急的流動性支持,以盡力挽救金融機構;(2)在確認金融機構無法挽救時對其進行接管;(3)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購并或協助司法機關安排破產。
金融同業互助:由于金融機構的危機極具擴散性,一旦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會危及整個金融同業的利益。所以對金融同業而言,不論是從道義上還是從維護自身根本利益上,都難以對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袖手旁觀。事實上,金融同業在危機處理中的作用一直都是相當關鍵的。在各國中央銀行制度建立以前,金融同業往往在危機處理中扮演主角。如1907年美國的金融風暴,就是在私人銀行家皮爾龐特·摩根的牽頭下,帶領各金融機構通過互相救濟共同渡過的。在今天,金融同業在危機處理中的主要作用是:對陷入暫時流動性危機的同行提供支援;響應監管當局的號召,對陷入危機的機構進行收購、合并以減少由破產帶來的震蕩。
存款保險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在危機處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提供流動性支持;二是按規定的限額賠償存款人的損失,從而維持存款人的信心,防止擠兌;三是促進金融機構的購并。
專門的救治組織:在處理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時,各國普遍的做法是,成立臨時性的專門組織,負責對整個事件的處理,包括:負責接收、托管、拍賣,回收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的債權和清償其債務。這種專門性組織的建立可以提高處理效率,加快處理速度,減少成本和損失。例如80年代末期美國政府為了解決儲蓄貸款協會的危機問題,成立了重組信托公司(RTC),該公司運用多種方式,歷時六年,成功地解決了涉及資產達4030億美元的儲蓄貸款協會危機。經驗證明,對危機處理的效率與危機的危害成反向變動關系。議而不決和沒有專門人員組織來進行對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加以處理將會使危機變得更加復雜和難以解決。
政府:當出現重大的金融機構危機,其他組織難以對其進行處理時,往往需要政府出面緊急“輸血”,以解燃眉之急。1993年法國政府“輸血”35億法郎搶救里昂信貸銀行;1996年巴西政府注資82億美元救助巴西銀行,以及最近擬議中的日本政府向長期信用銀行注資的例子都是很典型的。
“安全網”的存在,使得個別金融機構的危機從兩個方向得以分散、消化。首先是在空間上分散。通過金融同業的支援和存款保險制度而使損失在金融業內部分散;通過政府動用公共資金支援而向全社會分散。其次是在時間上分散。銀行、存款保險機構、金融同業、政府的資金可以使基本因素尚屬健康,危機屬于暫性的金融機構渡過難關,通過以后的經營彌補損失。如果危機屬于不可挽救的,以上各方的資金支援也有利于在一段時間內維持陷入危機的機構的某些重要業務,而不致突然“剎車”使有關各方措手不及。在這段時間內,與該機構業務有聯系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可以調整自己的收支計劃,從而溫和地吸收危機造成的損害。
如上所述,“安全網”對于處理危機、減少損害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由于“安全網”的存在,讓存款人和金融機構受到直接的保護,會促使金融機構更大膽地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并誘導存款人對其所涉及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掉以輕心。這也是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
三、金融機構危機處理的幾種方式及其比較
(一)接管。就是當某一金融機構陷入危機時,由其自身向金融監管當局申請,或是由金融監當局強制要求,將其全部經營業務由特定“管財人”接管,作為“管財人”的主體,可以是其他商業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當局,或是專門組建的機構。在對該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期間,“管財人”可以采取各種整頓和改組的措施,對被接管人的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同時繼續向那些健全且善意的借款人提供融資服務,最終實現財務狀況的改善,渡過危機。
實施接管是為了保護發生危機的金融機構的債權人的利益,恢復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能力,是對金融機構發生危機的行政性挽救措施。但這并不意味著接管后就一定保證該機構不破產。“管財人”在實施挽救措施的同時,還有三種選擇:(1)積極物色愿意合并該機構的金融機構;(2)由存款保險機構或政府向該機構注入公共資金,將其改組為公共過渡銀行,重組其財務基礎,形成新的銀行后,把新銀行轉讓給其他民間金融機構;(3)對該機構實施徹底清算,該機構消失。
(二)合并或收購。收購指由一家健康的金融機構對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采取現金或股票交換的方式將其股權的全部或大部購入。如1995年荷蘭ING銀行收購因衍生交易失敗而破產的巴林銀行。合并一般指一家健康的金融機構與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并合其全部資產與負債。如1996年日本大和銀行由于在美國國債交易中受挫而與住友銀行合并。
合并和兼并是處理金融機構危機的一種較普遍的做法,也是對大銀行經常采取的措施。在美國通常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給愿意吸收將要倒閉銀行的健康銀行提供一定的補助金,或是由金融監管當局給予一些優惠政策,如允許購并方進入原來禁止進入的市場領域等,從而誘導健康銀行接收并承擔將要破產銀行的全部或大部債務。如1974年富蘭克林銀行由于外匯交易失利而流動性嚴重受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就采取了資助并將其并入其他銀行的做法。富蘭克林銀行當時排名第20位,存款近30億美元。
(三)清算破產。即對虧損嚴重,已經失去償債能力的金融機構實行強制接管,禁止擠兌,清理其資產負債,按比例償還其債務。該機構的股東將失去其股本,債權人也將承受損失。
以上三種對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的處理方法中,最為各國所樂于采用的是合并和兼并。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首先,能用較低的成本穩定金融秩序。因為購并方必然是經營管理優秀,具有雄厚實力的大金融機構,它吸收有問題金融機構后,能保證存款人的利益,能對被吸收機構進行有力的改造,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社會來講則避免了一場金融業的恐慌。其二,作為被購并金融機構,雖然它喪失了償付能力,但它仍然可以具有許多可觀的價值,如富有經驗、長期合作的管理人才,營銷網絡,長期經營中形成的客戶關系,在某一金融領域從事活動的特許權等等。購并方可以相對較低的代價獲得這些資源,實現其業務擴展與金融結構的調整。
然而,因為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往往都是資產質量差,債務壓力大,所以同業機構對其購并時都是慎而又慎。在難以找到購并方的時候,進行接管、整頓,提高危機機構的質量以期重振或使之易于尋找到購并方就是必要的了。但正如前面所說的,接管并不能保證達到這些目標。
破產則是各國都盡力避免的方式。因為:第一,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公司要花大量的時間與力量清理分析倒閉機構的帳戶;第二,借款人會因后續資金不能到位而使項目被拖延;第三,倒閉中符合保險條件的債務人和超過保險限額的債務人將蒙受損失,公眾的信心將遭到嚴重損害。但倒閉作為市場經濟中優勝劣汰機制的一種表現則是不可避免的。美國因經營不善而消滅的銀行中五個就有一個是采用清算倒閉的方式解決的,但這些銀行通常都是中小銀行。
四、建立我國金融機構危機處理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我國金融業也得到了迅猛發展,與此同時金融風險也日益加大。有的金融機構由于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低,機制不健全,風險意識差,必然會在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業中處境困難,金融機構發生危機已不再是個“理論”問題。我們應該很好地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及早建立健全我國的金融機構危機處理體系,防止發生系統性的金融危機。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危機處理體系的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盡快健全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
金融機構有市場進入就有市場退出的問題,這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為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進行管理,維護各方面的正當權益,維持市場秩序,就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被接管、終止、兼并、破產、拍賣等管理辦法,在這方面我國已做了一定的探索。《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已對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市場退出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問題,除了適用《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外,在金融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應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包括如何對接管的金融機構進行整頓、改組,什么情況下可以對其施以資金援助,金融機構解散的原因、程序,金融機構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條件、形式、程度、法律后果等。
(二)盡快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美國在30年代大危機的教訓基礎上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后盡管有許多爭論,還是有越來越多的市場經濟國家建立了本國的官方或行業性的存款保護體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公司,德國建立了行業性能存款保護基金,法國則建立了存款擔保體系。鑒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差,而居民儲蓄存款又一直是高速增長之勢,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非常迫切的問題。可以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立存款保險機構,強制所有有存款的金融機構,按其業務的風險高低投保。在理賠方面,針對我國銀行自有資本少的狀況,應適當提高理賠限額。
(三)建立金融機構危機處理的“快速反應機制”
金融機構的危機,多直接表現為財務危機。但眾多的事例說明,單純的財務危機并不可怕,它可以通過央行、同業、存款保護機構、政府的多方援手而消化解決。真正可怕的是由于財務危機所導致的公眾信心危機。這種信心危機一旦蔓延,有可能破壞整個國民經濟。維護公眾信心,很關鍵的一條就是處理危機要快,在公眾等待的耐心消失之前就控制住危機,穩住民心。這就需要事先形成一套“快速反應機制”,包括如何迅速調集資金援救,如何迅速決定接管,如何對存款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等等,都應事先有安排、有計劃。中國人民銀行在這方面應負擔起職責,積極與各方協商,建立起這種“快速反應機制”。
(四)加強金融監管
任何金融機構危機,都不會是完全偶然地發生的,之前必有一個問題的積累過程。加強金融監管,及早發現危機,能夠大大減少其危害,使問題的處理簡易得多。美國在處理儲蓄貸款協會危時忽視了這一原則,未能及時覺察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結果損失由1000億美元增加到3000多億美元。日本“泡沫經濟”中,大藏省未能對金融機構嚴格監管,等到非法交易不斷曝光,呆壞帳愈演愈烈之時,已是不可收拾。我們應該充分汲取這些教訓,從體制上、內容上、組織上、裝備上、人才上等各個方面大力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質量,真正做到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五)加強對公眾的金融風險教育
長期以來,公眾普遍認為金融機構是國家興辦的,是永不倒閉的“金字招牌”,對金融風險缺乏應有的心理準備。所以,應加強對公眾的金融風險教育,尤其使其認識到,金融機構也是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企業,它們在經營過程中,不遵紀守法,不改善經營管理,就經受不住風險的考驗,自然要退出市場,這也是金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從而使公眾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不致于在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產生普遍的誤解、猜疑、恐懼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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