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財務舞弊的表現及因素
時間:2022-08-02 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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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央“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政策的施行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村莊整治、康莊工程等建設項目越來越多,村干部掌握的資金越來越多,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舞弊、獲取非法利益可能性也越來越大。本文從鄉鎮財政所的財政監督角度出發,結合審計實務談談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收支審計時應該重視審計村干部的財務舞弊。
一、村干部財務舞弊的主要表現
村干部財務舞弊是指村干部使用欺騙手段侵占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故意行為。主要表現有:(1)貪污收入款項(通過不入賬、少入賬等方法將收入占為己有);(2)盜取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將實物資產私下轉讓或者出租并將收取的款項占為己有;(3)以虛列費用或者虛構購買商品、勞務支出方式貪污資金;(4)將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挪為私用;(5)其他舞弊手段,例如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低價購買、高價賣出等),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安排本人及親屬旅游,低價承租或者無償占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等。
二、村干部財務舞弊的因素
根據現代審計理論,舞弊因素包括動機或壓力、機會、借口等三個方面。
(一)村干部財務舞弊的動機或壓力主要有:家庭生活困難;本人或者近親屬遇到天災人禍、重大疾病或者新建房屋而急需資金;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的要把實惠撈回等。
(二)村干部財務舞弊的機會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會計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不相容職務沒有分離。例如村主要干部兼任會計或者出納,還兼管錢管物,一個人辦理采購、銷售、貨幣資金收付的全過程;有的村財務人員變動頻繁,賬目不交接或者交接不清楚;有的村財務人員長期固定,未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有的村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或者會計出納之間分工不合理,出納兼任賬目登記、實物保管職務;有的村在建設項目管理上,由村主要干部自己審批、自己經辦,造成批準、經辦、記錄、財產保管等職務兼任,給該村干部利用村建設項目的資金、實物建造自家的房屋建筑物創造了機會。
2.授權批準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有些村的授權批準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等內容,或者制度未能得到執行,造成村主要干部權力過大,所有支出全憑一兩個人說了算。
3.財務人員未以合法有效的憑證為記賬依據。主要表現為:白條入賬現象嚴重,例如招待費金額較大,都是白條入賬,白條上也不寫明招待的時間、地點和客人名字等內容,只籠統的寫“吃飯”、“煙酒”等,無法審核是否發生過招待業務,也無法審核是否多報銷或重復報銷;有些付款憑證上沒有領款人的簽字;原始憑證上經辦人、審批人簽字不全的也予以報銷。
4.建設項目沒有編制預算,未能對項目材料、機械、人工費用進行控制;完工后也沒有進行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也未指定專人保管工程物資,未建立工程物資驗收、入庫、出庫制度,也未進行詳細的記錄,更加沒有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無法確保其安全、完整。
5.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工作不力。表現為:檢查工作不力,檢查時只是對賬目進行重新計算,復核其計算是否正確;注重憑證賬簿記錄的核對一致,不重視獲取賬外資料,不重視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銀行存款未逐筆核對銀行賬戶而僅核對一下余額,未盤點核實實物資產;有的村沒有做到每月(或每季度)檢查一次,有的村甚至一年檢查一次都做不到,檢查次數少,未能及時發現問題。
6.財務公開不規范、力度不夠,例如雖然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但是公布內容不夠詳細,不列具體的收支項目,或者以較大金額的“其他收入”、“其他費用”掩蓋實質性的內容;有的還搞假公開,暗箱操作,例如公開的內容與賬面內容不一致。
(三)村干部財務舞弊的借口主要有: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淡薄,認為自己既然是村干部,花村集體的錢是理所當然的,吃點拿點是天經地義的;有的村干部認為當干部待遇差、報酬低,與自己做的大量工作和為村集體作出的貢獻相比,太吃虧了;有的村干部存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維方式,認為在位的時候不撈點是傻瓜;對于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村干部,認為自己當選后撈回本錢是應該的。
三、村干部財務舞弊審計的特殊考慮
(一)查清村干部財務舞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涉及到三方關系人,即審計人員、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要求查處舞弊的干部、村民。換屆選舉是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主要動因。對于村民來說,希望查清現任村干部是否存在財務舞弊,以免在換屆選舉中再次推選存在財務舞弊的人;對于未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其他候選人來說,希望審計查出現任村干部的財務舞弊,可以打倒存在財務舞弊的干部,并提高自己當選的可能性;對涉嫌舞弊的村干部來說,希望通過審計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不存在財務舞弊的。另外,在任期內的現任干部被懷疑存在財務舞弊是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另一個動因。這種情況下,往往是村干部內部或者部分村民掌握了涉嫌財務舞弊村干部的一些證據或者線索,迫切希望通過審計證實這些村干部的財務舞弊,以達到趕這些干部下臺的目的。
(二)對審計質量要求高、審計壓力大
村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所有者,村干部財務舞弊直接損害其切身利益,因此村民對審計有很高的差錯防弊、保護財產的期望。村民往往以查出多少舞弊作為評價審計工作質量的唯一標準,并以此作為評價審計費用支付是否值得的唯一標準。在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審計人員應該充分考慮到村民的不講審計過程、只講審計結果的思維方式,盡力將存在的舞弊查出來;如果存在舞弊而沒有被查出,將可能被視為是業務水平低下,并將造成審計人員的信譽損失。由于舞弊涉及違法違紀,對于被查出存在財務舞弊的村干部,輕者會得到黨紀政紀處分,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果該村干部確實存在財務舞弊的,特別是存在嚴重財務舞弊的,審計人員就成為村內各種矛盾沖突的焦點。無論是否查出財務舞弊,在審計過程中都必定會受到各方的壓力。
(三)重要性水平低、審計風險高
由于財務舞弊涉及涉及違法違紀,無論金額大小,只要被查出存在財務舞弊的都將受到一定的處理,性質上都是重要,因此審計中重要性水平是很低的。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很低,就意味著審計風險是很高的。在實務中發現,舞弊者以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主,一般情況下均與財務人員串通,甚至內外串通,對舞弊行為加以精心掩蓋,有較高的應對審計的水平。例如舞弊者將侵占的資金加以分解,使得金額變小、筆數增多,并且在平時有計劃有步驟均勻入賬核算,增加虛假會計記錄數量和會計科目的范圍,使得各筆會計分錄、各個會計科目、各種經濟業務都可以成為隱藏舞弊的場所。加上審計取證權利的限制(比如在檢查虛假支出時,由于審計人員不能采取強制辦法取證,在對方單位拒絕配合甚至幫助隱瞞的情況下就無法查清問題),查出村干部財務舞弊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審計風險是很高的。
四、通過詢問以發現村干部財務舞弊的線索詢問的對象包括被審計村的干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鎮政府、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等。了解的內容為:
(1)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及執行情況,包括針對舞弊設計的內部會計控制,財務公開情況,平時財務檢查情況以及檢查中發現的舞弊跡象,群眾舉報、控告情況等。
(2)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情況,包括土地承包款收入,集體資產租賃款收入,集體經營收入,土地補償費收入,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入,上級撥款收入,上繳款返還收入,扶貧救濟收入,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建設資金收入等。其中上級撥款收入和上繳款返還收入應該與鎮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等有關部門核對一致。
(3)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情況,包括土地補償費支出、福利費支出、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支出、扶貧救濟支出、各項建設開支(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等支出)、公益福利開支(包括合作醫療支出等)等。由于村干部可能存在財務舞弊,審計人員對于村干部的答復和解釋應該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將其他人的答復和村干部的答復進行對比、印證,如果發現存在不一致的,表明可能存在財務舞弊。
五、針對村干部財務舞弊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審計人員應該將通過詢問發現的舞弊線索確定為審計重點,并設計有針對性的詳細審計程序。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原則是:有意識地避免被村干部預見或事先了解。在實務中可以考慮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靠群眾、走訪村民以及有關部門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要求召開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座談會等會議,并在會議上將審計時間、審計內容和目的等加以通報;審計過程中,應該經常有針對性的走訪村民以及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多作調查、詢問。
(二)詳細公布收入支出的明細清單在村內公開欄上公布收入支出的詳細情況,包括公布收入支出的發生時間、具體內容、經辦人、審批人等項目。同時公布審計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地址,承諾為檢舉、舉報人保密,鼓勵知情人員向反映情況。
(三)重視檢查金額小的收支業務審計習慣思維常常認為金額大的收支業務是審計重點,往往忽視對金額小的收支業務進行審計。村干部在舞弊中利用這一點,采用分解金額、分散隱藏的手段將舞弊加以隱匿。因此審計時應注意重視檢查金額小的收支業務。(四)以不預先通知的方式實施審計程序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之有別于預先的安排。例如盤點現金等實物資產業務不在審計開始時盤點,可以在審計過程中間盤點;盤點了實物資產后,來個回馬槍,過若干天后作再次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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