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缺位困難及建議探索
時間:2022-08-25 04: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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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成效
(一)金融支農政策充分發揮作用。當地人民銀行積極通過加強政策引導、與政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金融考核獎勵機制,充分發揮金融支農政策導向作用,促進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另外,積極加大支農再貸款投放力度,重點支持了農戶種養殖業的發展。
(二)農村金融總量不斷擴大。近年來延安市農村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不斷增大、農業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不斷提高。
(三)農村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大力推行林權抵押貸款、農房抵押貸款等各項新業務,多角度地改善農戶和農村企業貸款狀況。同時,農村的支付結算狀況也有較大改善。
(四)農村信用環境不斷改善。全市農信社積極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社區的評定工作,為小額農戶貸款業務的開展構建了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新農村建設中金融缺位問題的主要表現
(一)農村金融機構設置缺位一是國有商業銀行有削弱,縣域機構網點收縮。近幾年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運作的要求調整經營方針,推行城市發展戰略,紛紛把營業網點從縣域農村撤出。2008年-2011年期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延安轄區8個縣(市)的經營網點從146家縮減到79家。二是農村信用社有想法,農村網點覆蓋率仍然偏低。隨著農村信用社自身實力的不斷壯大,其對額度小、風險大、成本高的單一金融支農服務存在一定的畏難想法,其經營網點在農村的覆蓋率不高。一些鄉鎮的“信用社代辦站”被撤銷,缺失了相應的金融服務機構。截止2008年底,延安轄區9個縣(市)共有183個鄉鎮,其中有56個鄉鎮已缺失了金融機構網點。三是農業發展銀行有區別,分支機構只設到縣城。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金融功能單一,近年來嘗試開辦一些商業性貸款,但規模較小,貸款對象僅限于農業龍頭企業。目前,農業發展銀行在延安轄區的每個縣(市)僅分別設立一家信貸組,而且每個縣的信貸組只配備了3-4人,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明顯不足。四是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制,機構運行機制尚未理順。于2007年掛牌成立的郵政儲蓄銀行,網點主要也是設在縣城及部分經濟重鎮,而且運行機制尚未理順,其支農作用短期內難以得到有效發揮。五是保險機構體系不健全,農業貸款風險大。當前,絕大多數縣(市)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兩家機構,鄉鎮以下政府所在地沒有保險機構。延安的農村保險主要還是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大部分是近年才開展,且業務量都還比較小。
(二)農村金融服務功能缺位一是信貸品種單一。涉農金融機構主要針對農村生產性需求提供信貸產品,對農村消費性金融需求較少涉足,大部分信用社的票據業務依然為零。二是結算渠道狹窄。目前,農信社和郵儲機構的結算品種主要是電匯、信匯和信用卡3種,但鄉鎮以下的農村地區基本上沒有配置相應的POS機和ATM機,信用卡各項服務功能無法有效發揮。三是中間業務匱乏。金融機構面向農村開辦的中間業務只有少量的保險、代繳水電費用、代為兌換債券等業務,基金、個人理財等金融產品嚴重缺失。
(三)農村金融生態機制缺位一是法制法規不健全。農村的法律環境尚存在各種問題,債務人的違約行為缺乏必要的制約和懲罰。二是信用體系不健全。我市的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覆蓋面仍然較低,農村金融機構也缺乏有效的信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存在貸前調查難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三是擔保體系不健全。農村貸款擔保機構普遍缺失,現有的極少數信用擔保機構擔保基金規模偏小。同時,銀行所要求的擔保條件較高,農戶不容易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
三、造成農村金融缺位的原因
(一)農村經濟發展滯后,資金外流農業作為弱質產業,農業貸款量大、額小、面廣,信貸管理成本較高,并缺少有效的抵押物,農村資金使用的低效益、高風險,影響金融投入積極性,導致農村地區資金大量外流。首先,郵政儲蓄轉移了相當部分農村資金。歷年來郵政儲蓄機構都是只存不貸,直到2007年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才開辦少量的貸款業務,當年貸款余額也只占其吸收存款的0.17%,其余資金均上劃省行調往發達地區使用。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縣域資金流向城市。隨著經營策略的調整,設置在縣域的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演變成上級行的“吸儲器”,大量資金上劃,大量縣域資金流向城市。再次,農村信用社優質客戶流失。農村信用社培育扶持的一大批小型企業發展壯大后,所需的金融服務起點更高,所需的生產資金數量也更大,農村信用社受資金實力不足和不能辦理外匯結算業務等因素限制,對留住逐步強大起來的優質企業顯得力不從心。
(二)農村金融機構定位模糊,競爭趨同當前,農村各金融機構沒有形成各自獨特的功能定位,沒有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政策性、商業性以及合作性金融功能的沖突,在宏觀上形成了金融支農功能的缺位。農業發展銀行資金運用效益較低,業務范圍過于狹窄,政策性金融支農功能明顯不足,向農戶和中小企業持續提供金融服務的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農業銀行在金融支農方面主要是向農村基礎設施及農業龍頭企業發放貸款,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很難從農業銀行獲得貸款,集存取款、貸款、結算為一體的“金穗惠農卡”服務覆蓋的也只是少數農民。農村信用社融資能力較差,資金投放規模不大,支農能力非常有限,經營中也呈現出“商業化”傾向,資金大量流向收益率較高的城市和非農業部門。郵政儲蓄銀行運行機制尚未理順,對三農的支持極為有限,雖然開始辦理小額信貸業務,但主要是面向小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而且網點設置主要也在縣城。
(三)金融支農存在較多約束,機制不暢一是監管機制不暢。相關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網點的設置有較為嚴格的控制。存貸款規模達不到一定標準的網點會被撤銷,新設機構網點也有指標控制。二是合作機制不暢。目前農村金融機構間的合作還存在很多障礙,如目前跨行支付的費用較高等。
四、加強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建一個以農村信用社為主力軍,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為骨干,郵政儲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農村保險機構為補充的金融支農體系,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金融服務。1.提高農村信用社服務網點的覆蓋面,著力把農村信用社建設成為農民自己的銀行。農村信用社應當審時度勢,準確定位,至少把金融服務網點覆蓋到每個鄉鎮政府所在地,竭盡所能為當地的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以有效滿足“三農”對金融服務的需求。2.引導農行和農發行加大支農力度,發揮金融支農的骨干作用。農業銀行應根據新農村建設進程,通過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帶動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完善“金穗惠農卡”的支農功能,適時開發新產品,與農村信用社形成適度競爭。農業發展銀行應積極拓寬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資金重點投向具有長期性、高風險性、不宜于商業化的農村公益事業,強化政策性金融的支農功能。3.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鼓勵郵政儲蓄銀行將資金返哺“三農”發展。將郵政儲蓄銀行也納入年度金融支農工作考核獎勵對象,使其從農村地區吸收的資金更好地返哺“三農”發展。積極探索建立基層農村信用社與郵政儲蓄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增強支農信貸的有效投入。4.大力培育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為農村金融市場提供有益的補充。大力發展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盡快培育適合農村特點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滿足農村不同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5.完善農村保險體系和運行機制,為涉農金融機構的安全高效運行提供一定的保障。創新農業保險種類,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化解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加快建立國家出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對開辦涉農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政府應給予政策扶持,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和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為各類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分散風險。
(二)加快金融支農產品創新1.大膽創新信貸品種。針對農村資金需求的特點及變化,加快信貸業務創新,實現林權抵押貸款增量擴面,積極試點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不斷豐富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信貸品種,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多樣化融資渠道。2.加快改善支付結算方式。建議涉農金融機構按照業務的市場份額比例出資,在各個經濟發展重鎮及鄉鎮政府所在地配置一臺ATM機,在農民集中居住區的醫院、放心連鎖店或超市配置部分POS終端。農村信用社要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切實提高農村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加強涉農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降低農村地區涉及“三農”的跨行支付費用等。3.積極開展中間業務。結合農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設計出集多種功能于一體,且手續簡便,實用性較強的符合農民需求的金融產品。在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也可推出投資顧問、個人理財等服務,以滿足一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對深層次金融服務的需求。
(三)出臺金融支農扶持政策1.建立金融支農虧損補償機制。建議國家財政或當地政府對貧困山區的農村信用社每年撥補一定的虧損補助,確保農村信用社把網點延伸到每個鄉鎮或人口居住較多的行政村。2.完善農業貸款風險補償長效機制。制訂并落實貸款貼息等金融支農長效激勵機制,建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支持農業產業化等相關財政資金進行整合,以有限的財力帶動更多的金融資金投入。3.取消對涉農金融機構的政策歧視。相關部門在政策制訂時,對于各涉農金融機構應盡量一視同仁,取消賬戶開戶等方面的不合理政策限制。
(四)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1.完善農村法制環境。完善農村金融經濟的相關法律制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提高失信者的違約成本,維護守信者的合法權益,增強法律的威懾力。2.深入開展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在農村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宣傳,培養農戶和農村企業的誠信意識。深入開展信用鎮、信用村、信用農戶的創建活動,建立農戶信用信息的電子化檔案,全方位推動農村信用環境建設。3.建立農村信用擔保制度。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專業性的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建立,解決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大額貸款擔保難的問題。農村金融機構要針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在發展中的實際情況,研究推出多種擔保辦法,為農戶與中小企業取得發展資金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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