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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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科斯定理產生的排污權交易是對傳統庇古理論的揚棄。從理論上排污權交易克服了排污收費制度在優化資源配置上的弊端,但其在中國的應用卻遭受到來自市場、技術、法制、政府和交易本身的現實困境限制。由此,應辨證的看待排污權交易,逐步探索。
關鍵詞:排污權交易,理論,現實困境
完整意義上的排污權交易1999年由美國環保協會引入中國,南通與本溪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城市。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和美國環保協會開始在中國實施排污權交易項目的第二階段實驗,選取了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華能發電集團作為試點,簡稱為4+3+1.如今這項實驗已經進入第三階段,試點由第二階段試點地區的點狀分布轉向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三個地區的長三角區域合作實驗。[1]
排污權交易能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洋為中用”,它是否能為中國的環境價值的保持做出積極的貢獻,它如何克服其自身特性和我國國情的種種不適和差距,而自然的銜接統一起來?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我們更追求理論應用的現實意義。
一、“科斯定理”對“庇古手段”的揚棄
(一)、庇古手段在環境資源配置上的缺陷
傳統環境經濟政策以“庇古手段”為理論基礎,即由政府給外部不經濟確定一個合理的負價格,通過征稅、取消補貼和押金制度等方式,使全部外部費用由制造污染的企業承擔。在我國對庇古手段的應用主要體現為排污收費制度。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們越來越發現排污收費制度的缺陷。
首先,排污收費制度下,企業只要達到政府規定的排污標準,就沒有進一步的動力去減少排放量。而且由于費率或稅率一般是固定的,經常低于治污的邊際成本,企業寧愿交稅交費而不愿花錢去改進設備或者購買治污設備以減少污染排放。由此企業失去了環保的內在激勵機制。
其次,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必須以對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的測算為前提。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難以事先確定排污標準和相應的最優費率。最優排污費率過低,企業將選擇交稅而不是添置污染控制設備或采用新工藝。最優排污費率過高,則會增加企業成本,削弱其產品競爭力。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當企業具有市場勢力時,壟斷廠商可以用提價的方法將收費負擔轉嫁給消費者。
再次,實施“庇古手段”,政府可以獲得經濟收益,增加“尋租”的可能。同時,環境標準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修改涉及各方利益,因而相關者會力圖影響政府決策,使修改久拖不決,增加社會成本[2]。
最后,總量控制效率上,排污收費制度是先確定一個價格,然后讓市場確定總排放量。隨著經濟發展,即使某地所有廠商的排放量都已達標,但隨著廠商數量增加,排污量仍會增加。如果為確保總排污量指標不被突破,就不允許新廠商進入該地生產,又可能影響經濟效益,因為新廠商的經濟效益可能高于原廠商,而其邊際治理成本又可能低于原廠商[3]。
由此,“庇古手段”在解決環境問題的實際中很難達到理想目標,僅僅依靠排污收費制度難以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很多經濟學家提出通過排污權交易制度來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其基本思想是:禁止污染也會產生社會成本,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如何減少禁止污染的社會成本并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它的理論基礎便是科斯定理。
(二)、科斯定理對環境資源配置的功效
1、基本內涵
科斯定理主張通過產權的明確界定及其交易,實現將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它在實踐中的應用體現為排污權交易制度。
它首先確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再讓市場確定排污權的價格,市場發現價格的過程就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過程。只要超標準排污的企業所付代價大于治理費,就會激勵企業治污,一旦排放量達到排放標準以下,企業就有了可以用來出售的排污權,而不能達標的企業就成為排污權的需求者。這樣就形成了排污權交易市場,通過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權的均衡價格。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業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得到實現。
2、對庇古手段的揚棄
逐一對比上述庇古手段的種種缺陷,排污權交易很好的避免和彌補了。
首先,在內在激勵機制上,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如果企業采用先進工藝或者投資污染治理設備,就可以將多余的排污許可證在市場上出售或貯存起來,以備后用。企業有了積極參與治污的巨大激勵,真正成了治污的主體。在此制度下,政府成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監督者和游戲規則的制定者,治理污染從一種政府強制行為轉變成企業自主的市場行為。
其次,排污權交易的結果是全社會總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達到理想的帕累托狀態,形成均衡價格。市場確定價格的過程就是優化資源配置及治污責任分配的過程。
再次,政府放棄一些配額交易權利,部分地退出交易過程,也減少了“尋租現象”的產生。
最后,總量控制效率上,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際上是先確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再通過排污權交易,實現低成本污染治理。政府機構可以通過發放或回購排污權來影響排污權價格,從而控制環境標準。若環境保護組織不滿意政府的環保政策,也可購買排污權,以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3、經濟人本性的利用
在人與環境的關系上,長期以來由于過分注重人的權利而忽視了自然的“權利”,人往往表現出經濟人的特性,為了獲取更多利益過度索取、開發,而不顧環境和他人利益。而長期實行的超標排污收費和污染物濃度控制等制度并不能控制經濟人自利的特性。“設計良好的制度與規則會產生一個有生產率的、增長迅速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社會。設計不良的制度和規則會引起停滯,甚至衰退”。[4]每一種經濟制度都有相應的道德文化觀念和法律制度,只有形成不排斥個人自利本性的文化和道德哲學,才能使政府的決策與經濟人的經濟行為達到高度的一致性。這時,社會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才可能降低[5]。排污權交易制度能夠通過對經濟人利益的有效協調,既規制經濟人破壞環境的行為,又主動利用經濟人自利動機促使經濟人實施良好的環境行為,從而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和諧。實際上,它是將市場經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依靠市場自身而不是政府強制行為達到環境資源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要求,是市場自己對自己的糾正,是經濟人利用經濟人理念變向環保。
二、現實困境
將科斯定理引入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實際應用中來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68年Dales[6]在美國水污染治理方面引入排污權交易的討論。實踐表明,排污權交易作為一種典型的基于市場的經濟激勵型的環境政策手段(innovativemarketbasedinstruments),具有費用有效性高,管理成本低等特點[7];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提高污染企業(如燃煤電廠)執行污染控制政策的靈活性,并促使企業選擇成本最低的方式進行減排,實現污染排放權利的有效分配與調節,從而降低全社會的SO2削減成本和污染控制政策的執行成本。這些特點,已經通過排污權交易政策在美國,歐盟,加拿大,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的成功施行得到了證明。其中,影響最大也是規模最大的實踐莫過于美國的“酸雨計劃”。著名學者Stavins[8]通過對美國SO2污染控制過程的回顧與分析,指出以排污權交易政策為主要手段的美國酸雨計劃,截至1998年就已經為美國SO2排放控制實現了50億-120億美元的成本節約,有力地證實了排污權交易政策的有效和成功。
然而在市場經濟還不完善的中國,排污權交易的有效實行存在著很多的盲點和困境。
(一)、產權確定無法律依據
產權理論是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基礎[9].鑒于我國法律規定自然資源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環境容量到底是國家所有還是個人所有是存在爭議的,排污權到底是何種性質的權利法律并未明確規定。
本人認為,排污權是環境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確認的排污權應該是單位和個人在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向環境排放必須和適量污染物的權利,是排污權擁有者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能把排污權片面地理解為向環境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環境的權利。這里的處分權本人認為就是把部分排污權通過市場交易轉讓給需要排污的主體的權利,同時支付對價使賣方有利可途。法律不明確規定排污權歸個人所有,即其私權性質,那么排污權交易便無法進行,甚至是違法行為。
目前由國家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所確認的排污權,是一種行政性的個人公權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轉讓或交易的個人私權利的性質。為了確立可用于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排污權,應該充分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今后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應該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主體、種類、濃度、數量、期限、地點和方式;可以通過國家法律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行政性排污權轉化為私權性排污權,即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轉化為可以轉讓或交易的排污權。
(二)、初始分配問題
初始排污權分配是排污權交易形成的前提[9].到目前為止,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是免費分配、公開拍賣以及標價出售三種。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應當選擇不同的分配原則,并進而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分配模型,從而達到效率與公平的統一[10].
1、免費分配漏洞
我國目前以無償分配的方式發放排污許可證。但這會導致老企業以無償方式獲得初始分配后,新加入的企業只能從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新老企業由于獲取排污權方式的不同會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同時由于在許可證的分配和發放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擁有很大權力,因此,保持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公平,防止和減少“尋租”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同時,排污權的免費分配方式盡管普遍受到廠商的歡迎和認同,卻不能為排污權的二次交易提供定價基礎。生產廠商,當無償從政府獲得足夠的免費分配的排污權配額以后,出于對排污權回購的擔憂,通常不愿意出售多余的排污權配額。他們通常很少參與甚至拒絕排污權的二次交易,這就造成了排污權交易量不足和活躍性不夠[11].
2、有償分配漏洞
公開拍賣和標價出售雖然都是對環境外部性的內部化,是對市場價格扭曲的糾正。但廠商等對收費的抵觸心理,使得這種有償分配方式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有些集團還可能操縱排污權交易市場,[12]產生一些大企業對排污權進行壟斷并拒售的行為,影響交易市場正常運行。除了對有償分配的抗拒心理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對購買排污權的風險和使用量不確定性的擔憂。廠商不愿意在一開始就將大量的資金堆積在以后才會使用或根本不會使用的某一項資源上。因為排污權購買者完全有可能通過排污技術的革新等方法減少當年的排污量,而閑置的排污權配額將可能增加財務成本。因此,廠商既不愿意因為沒有足夠的排污權而遭受環保機構的處罰,也不愿意把大量資金堆積在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排污權資源上而蒙受損失[11].
3、期權補漏是否可行
期權是期權擁有人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資產的選擇權。期權是選擇權,而不是義務。在引入期權機制的排污權交易市場上,國家初始分配給廠商在特定時刻購買和使用排污權配額的選擇權,而不是在一開始就履行某種義務來購買一定數量的排污權配額[11].基于分配漏洞,有學者引入期權理論。排污權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或者說是某種權力),其本身具有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并非發生在同期的特性,或者說是具備期貨或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的某些特性,在美國的“酸雨計劃”的排污權配額拍賣中,已經成功地引入了期貨機制[13].所以學者嘗試利用期權理論來建立一種新的排污權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然而在市場仍不成熟,主體交易觀念和素質不高,技術落后,立法規制不完善的中國,期權應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仍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時間的考證。
(三)、技術要求與監管制度
排污權交易制度要求政府制定科學的環境監測標準和處罰辦法,建設先進的監測設施和有效的監測隊伍。通過持續有效的監測確保排污單位將排放量控制在分配或購買的排污權限內,以達到總量控制和維護排污權交易秩序的目的。
1、借鑒美國的排污信息系統
我國在監測技術上的落后是排污權交易的一大障礙。建立一套完整、精確的排污信息系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有效運行的保障。借鑒美國SO2排污權交易政策體系的經驗,主要依靠3個數據信息系統來加以保障。一是排污跟蹤系統(ETS,EmissionsTrackingSystem)。由各參加單位的連續監測裝置提供支持,保證污染物排放數據的及時、完整和精確性。二是年度調整系統(ARS,AnnualReconciliationSystem)。主要是計算出各賬戶年終要扣除的許可證數量。三是許可證跟蹤系統(ATS,AllowanceTrackingSystem)。主要是為環保局提供自動監測各參加單位是否達標的手段,同時為許可證市場提供許可證持有者、交易日期等信息[14]。
2、污染物量化問題及交易折算指標體系問題
污染物的準確量化是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前提。由于污染物難以量化,目前排污權交易多是停留在二氧化硫的排放上,而水污染、粉塵污染等其他類別的污染還需深入研究、認真設計,制定規范化的可執行方案。由于在不同地點、時間以及不同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而受控點的環境質量標準是唯一的,因而政府需根據受控點環境質量的時空特性及不同污染物單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定一套交易折算指標體系[15]。
3、政府有效監管
主要包括5個方面:一是總量控制,制定合理的排污總量標準。二是合理分配排污權。三是監測各企業排污總量,督促其購買排污權或技術革新。四是維護排污權交易市場秩序并進行有效調控。政府可通過許可證的買賣進行調控。環境質量惡化時,環保部門可買進大量許可證,減少排污量;當排污權價格偏高時,可賣出部分許可證。五是加強公眾參與排污權交易。環保主義者的目的是購入并儲存許可證,使市場上許可證的總量減少,相應的排放量減少。
(四)、法制權力保障
1、高層立法漏洞
排污權交易本身就是一種強制性的私人契約,法律則是這種私人契約能夠強制執行的基本保障。迄今為止,我國環境資源立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卻始終未以法律形式規定“排污權交易”。從立法層面來看,排污權交易立法層面低,只有地方性規定,尚缺乏高位階、高效力的全國人大立法。
2、高層立法框架和制度的構想
首先,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增設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規定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原則、制度與法律責任。其中,規定的原則主要可以有:在功能區進行總量控制原則;交易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同類型交易原則;交易過程監控原則;一定范圍交易原則等[16].可引入的制度有:以法律形式確認合法的排污權;以法律形式確認排放減少量或排放減少信用;以法律形式規定補償政策、氣泡政策、排污銀行政策[16].
其次,由國務院《排污權交易實施條例》,詳細規定排污權交易的具體措施,使這一制度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其中除引入上述制度外,還可具體規定交易的法定程序,從環境容量測定到排污權分配和許可證發放,以及交易的登記和許可證轉入轉出帳戶等程序。此外,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必不可少。從民事到行政到刑事責任,由輕到重,逐一規定。
這樣,由于其較高的法律地位而可能從根本上避免行政管理部門之爭、省(市)之爭而造成的執法不一。
3、地方立法
達到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雙贏”目的至少需要兩個條件:正確測定交換雙方區域環境容量和明確評估者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區域環境容量如何科學確定,區域地理差異和曲藝環境容量的改變能否得到人為的及時感知?環境問題往往具有一定潛伏期,在最初階段難以被察覺,一旦評估失誤,評估者將會為此付出多大的法律代價?這就客觀上呼喚新的系統的科學立法,地方針對各自不同的地理、人口、經濟、社會因素進行立法。
三、總結
排污權交易在中國的現實困境包含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各方面,以上舉其主要點作了簡陋的分析。鑒于中國的國情,我國在進行試點的同時應當考慮我國獨特、獨立的交易方式和預防措施,消除被動狀態,正確區分我國排污權交易的環境外交和國內交易中的不同立場,預防國際社會以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已經具備排污權交易的經驗和能力為理由和跳板,推進京都會議的排放量貿易交易。
此岸與彼岸,抽象與具體,理論與現實的差距似乎是一種永恒的存在。理論的理想性并不代表它能帶來理想的現實。而我們所要改變的是現實本身以求符合理論的要求,使排污權交易理論的特質與中國國情相融合統一,這不僅僅是時間的問題,更是各種社會要素的發展方向與進程的問題。在此應避免盲目求新,逐步探索。
EmissionTrading:TheDistancebetweenTheoryandReality
Abstract:TheemissiontradingbasedonCoasetheoremisabandonmenttotraditionalPigoutheory.Theoreticalemissiontradingovercomestheshortcomingsofpollutantfeeinresourcedistribution.Yet,applicationofthistradinginChinafacestherealdifficultiesfromthemarket,technology,legalsystem,governmentandtradeitself.Becauseofthat,wemusthandletheemissiontradingcarefullyandcorrectlyandexploreitprogressively.
Keywords:emissiontrading,theory,realdifficu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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