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學混業經營研究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29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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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學混業經營研究畢業論文

提要: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制度,在我國加入WTO后,金融業將面臨越來越大的外部壓力。在全球主要國家紛紛轉向金融混業經營的大環境下,我國現有的分業經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適應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壯大的要求。在這種形式下,有必要對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制度的可行性進行研究探討。

本文首先從金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對比開始,分析了這兩種經營制度各自的優勢和不足之處,強調了混業經營制度對金融業發展的好處。然后介紹了在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世界各國主要存在的三種經營模式,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給出了參考范例。接下來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經營制度進行了分析,并給出了最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混業經營模式。最后,就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強調的金融監管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幾年來,關于我國金融業應該實行分業還是混業經營的問題被廣泛討論。我國現行的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壯大,而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的是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在金融業全面開放的壓力以及世界各國的大環境下,管理機構開始認真研究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和步驟。實際上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制度也出現了一些松動,中國金融業從政策上、管理上向混業經營轉變的趨勢已十分明顯。在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規劃”第三十三章《加快金融體制改革》一篇中,就明確提出要“完善金融機構規范運作的基本制度,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這更說明了我國穩步推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決心。

金融業主要是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行業組成,其經營模式一般分為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其中,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機構不同時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一個經營者只在一個行業內經營自身的金融產品。而混業經營則是經營者同時經營多種金融產品,形成橫跨多個行業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本文試圖從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比較開始,探討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必要性及途徑問題。

一、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

從金融經營體制設計的角度分析,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各有利弊,不同的經濟金融環境、不同的經營監管條件,決定了不同的經營體制。沒有一種體制能將金融業經營的效率性和穩定性完全統一,所以分業和混業并非絕對對錯的關系,只是哪種更適合當前的條件需求。也正是這種情況,才導致了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從混業到分業再到混業的演變。

分業經營體制的優點首先在于其是專業化經營。專業化的金融機構可以在單一業務領域內集中資金、人力等資源專注發展,充分發揮自身對行業的理解優勢,努力在一個行業內做大做強,從而在行業內占據較高的市場份額。其次,金融機構專注在一個行業內發展,可以避免其因為多行業綜合經營而陷入風險過高的關聯業務之中,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業務風險程度。最后,作為相關行業的監管部門,在分業經營體制下進行分業監管,也更容易實施和控制。

但分業經營體制也有其缺陷。首先,分業經營要求金融機構的業務單一,當相關的外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金融機構容易受到較大影響,即風險過于集中。如前幾年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下跌,行業長時間處于不景氣,就導致了證券行業的大面積虧損。其次,規模效應較差,由于各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分離,其資源或信息無法共享,導致資金流動性低,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應。

混業經營體制首先是為了解決分業經營體制中“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的問題。同分業經營相比,混業經營具有眾多優勢,包括不同行業之間的信息共享與協同效應、資金流動性更高、提高盈利能力等。例如,在混業經營模式中,商業銀行在貸款時和投資銀行在辦理證券承銷時可以互相共享企業相關信息,更充分地掌握企業的經營狀況,從而降低貸款和承銷業務的風險;混業經營還可以使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其現有資源,在不同行業之間共享,降低成本,而金融機構的利潤來源也將更多樣化,從而提高其贏利能力并增強其競爭力;混業經營還能為用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以及更多的跨行業創新金融產品,提高了整個行業的運行效率和促進了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其次,混業經營還可以分散金融機構的風險。從業務多樣化的角度來看,由于金融機構可以從事不同領域的業務,當其中一個部門的業務因為行業周期或其它原因而陷入低谷時,由于還有其他部門或機構的收益沖抵,并且可以及時的在機構內部對業務重心進行調整和配置,所以將不至于使該機構本身產生重大的經營困難甚至生存危機。

混業經營相對分業經營而言有很多的好處,但也因此帶來很一些缺陷和風險。在混業經營體制下,由于存在關聯交易,不同行業之間可能存在風險傳遞的問題,某一項業務的失敗可能會影響到其它部門的效益,導致連鎖反應。另外,混業經營體制的管理難度明顯加大,在機構內部需要同時管理和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不同業務種類,這都取決于金融機構是否能夠調用充分的資源、制定合適的規劃和擁有高效的管理團隊。最后,政府管理部門對混業經營體制下的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也加大了,混業經營體制下的監管模式,決不是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部門進行簡單的合并就可以解決的,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在進行混業經營的時候出現高風險的關聯交易及道德風險,需要監管部門制定適合混業制度的完整的監管體系,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

綜合來看,分業與混業兩種經營制度各有利弊,混業經營制度使金融機構能夠提供全方位服務,資源共享可以有效的降低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和盈利能力,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也能從中受益,而分業經營制度專注于單個行業的發展,更為強調穩定而不是效率。在實際選擇經營制度時,應該根據當前的金融業實際發展現狀進行充分研究,決不能為了提高效率而忽視了金融穩定的問題。如果當前市場化程度較高、金融機構自身的內控機制完善、經營管理水平較高、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體系健全,那么混業經營體制將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二、世界各國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模式。

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經營體制,也經歷了從分業到混業的發展過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歐洲和日本開始逐步放松對于銀行業經營模式的管制,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傳統區分逐漸的模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逐漸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美國也于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其核心內容是廢止了已有66年歷史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準許金融控股公司下屬子公司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進行混業經營,證券和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上述方式經營銀行業務。美國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標志著在20世紀作為全球金融業主流的分業經營體制已經逐漸被混業經營體制所替代。

當前世界上主要的混業經營模式可以分為三種。

(一)全能銀行模式(UniversalBank)。這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該模式強調商業銀行的“全能化”或“綜合化”,即商業銀行沒有業務范圍的限制,通過在一個法人實體內下設不同的業務部門,分別從事不同行業的業務,使金融機構能提供最廣泛的金融服務,包括資本市場服務,貨幣市場服務,外匯市場、不動產市場、保險市場及其他資產、衍生工具交易等服務。在這種模式下,銀行內部的各個部門可以共享資源,充分發揮混業經營的優勢,使自身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但是也由于各部門之間聯系緊密,一旦某一部門出現嚴重違規操作問題,很容易影響到整個集團的安全。

(二)銀行母公司模式(Bank-parentCompany)。這種模式以英國為代表。在這種模式下,銀行作為母公司存在,通過出資設立多個子公司涉足證券、保險等其它領域。這時銀行與其它種類業務活動的一體化目標只能部分實現,其規模經濟效應不能達到最大化效果,而如果子公司出現問題,同樣會對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FinancialHoldingCompany)。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該模式首先需要成立一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擁有銀行、證券等金融業務子公司,不同子公司從事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每一個子公司都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管理隊伍、會計標準等,在法律上相對獨立。這一模式的特點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過資本的調度和不同期限綜合發展計劃的制定,調整集團在各個金融行業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競爭力;子公司之間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實現客戶網絡、營銷能力等方面的優勢互補,共同開發多樣化的金融產品,進而降低整體經營成本,加快金融創新;各金融行業既自成專業化發展體系,彼此之間沒有利益從屬關系,又能互相協作、凝聚競爭力,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專業化與多樣化的有效統一。

三、我國金融經營現狀、混業經營的必要性及合適模式。

在我國現行的分業經營體制之前,實際上是有過混業經營的歷史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開始,一些新設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較為廣泛(如交通銀行),涉及銀行、證券、保險、投資、房地產、租賃、信托等多種業務,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更是集“金融、生產、貿易、服務”為一體的綜合經營實體。隨著經濟的發展,四大國有銀行也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發展”的口號,紛紛突破行業分工的界限,開始向房地產、保險、投資等領域拓展,事實上形成了金融業混業經營局面。

但由于當時我國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金融機構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監管機制也尚不完善,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弊端日益顯現。在利益驅動下,大量信貸資金涌向外匯、房地產、股票證券、期貨市場,嚴重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部分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現象嚴重,金融風險問題突出,部分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較差并發生嚴重虧損。鑒于此,政府于1993年開始整頓金融秩序,并與當年底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在人、財、物方面要與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國家先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標志著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的格局基本確立。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重申了“分業經營”原則,使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得到進一步完善。

在當時的金融環境下,金融機構本身的欠缺以及監管不完善的狀況,實行金融機構分業經營是合理并且合適的。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加入WTO之后金融機構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導致的效率偏低、發展緩慢的弊端越發顯現出來。面對這些挑戰,我國金融機構要想生存和發展,要想做大做強,唯有積極創新,主動應對,不斷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最終在混業經營體制下形成自身優勢的競爭能力。混業經營將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提高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進程,有利于促進金融資本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有利于優化資產結構,壯大金融企業的規模,增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要實行金融混業經營,首先就需要選擇一種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混業經營模式。前文已經提到,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金融混業經營模式主要包括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銀行母公司”模式和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學習和借鑒金融業發達的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實施,是我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的必須途徑。

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0月30日了《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對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狀況進行了全面評估。《報告》認為,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處置取得突破性進展,金融業發展邁出重大步伐,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加強,金融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明顯增強。此外還全面闡述了中國金融業綜合試點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下一步著重要做好的幾項工作。《報告》表示,當前適合我國國情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同時,將允許有實力的大金融機構探索跨行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的方式開展綜合經營。

央行報告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混業經營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認為主要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既可以滿足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內在需求,同時又能盡可能的使混業經營下的經營風險以及監管難度降低,既考慮了金融風險問題,又滿足了金融效率的需求。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下屬的各行業子公司相對獨立,可以盡量避免風險在各個子公司之間的傳遞。一個純粹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的局面,也便于我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的分業監管體系繼續執行對不同行業的監管并不斷提高自身的監管水平,同時在管理實踐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徑,為綜合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積累經驗。

其次,近年來金融體制改革雖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金融業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并未得到根本的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金融監管效率低、市場分割嚴重、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不到位等現狀都提醒我們,金融混業經營是發展方向,但在制定轉變模式過程中必須考慮部分條件的不成熟,選擇不激化矛盾并能在過渡進程中逐步解決矛盾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產權關系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各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這可以推進金融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經營體制轉變,建立完善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抑制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沖動,也使集團下的子公司具備了更高的控制經營風險的能力。

最后,目前我國金融行業已經存在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金融機構,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金融混業經營方面已經有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如中信、光大、平安等。例如中信控股公司通過投資和接受中信集團委托等方式,控股或參股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誠人壽保險公司、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中信期貨經紀公司、中信資產管理公司、中信國際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企業,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領域。中信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經營業務,在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財務核算、產品創新、發展規劃方面起實質性領導作用。類似的成功經驗,可以為我國金融業轉向混業經營,提供寶貴的經驗和借鑒。

根據以上所述,我認為,目前我國金融業在向混業經營制度轉變的過程中,應選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四、混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的監管問題。

金融混業經營體制在整合金融資源、擴展業務平臺、加快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的同時,也對當前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監管帶來了日益嚴峻的挑戰。如何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監管模式,并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以及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建立以中央銀行為主、各金融監管機構為輔的職能清晰、協調配合、便捷高效的金融混業經營體制下的風險監控和防范體系,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上世紀90年代初以前,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隨著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相繼成立,不同的金融業務就由不同的監管部門來管理,形成了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這一監管體制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時代是合適的。但是金融混業經營的逐步推進必然會對金融監管提出更高要求。對一個長期以“分業監管、機構監管”為監管分工基本思路的國家而言,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能否加強協調與合作,推進金融監管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將會直接關系到在探索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上能否平穩前行。

在“十一五規劃”第三十三章《加快金融體制改革》一篇的第四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中就提到,“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加強風險監管和資本充足率約束,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外金融監管體制的成熟做法,可以建立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由銀監、證監、保監部門組成的傘狀監管結構。在傘狀監管結構中,人民銀行作為總體監管者,負責對控股母公司和整個金融集團綜合層面的監管;而銀監、證監和保監作為功能監管者,分別負責對所屬行業的子公司進行監管。在這種監管結構中,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需要建立完善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

整體來看,這種傘狀監管結構要達到以下幾方面的監管目標。

首先,對控股集團設立和準入的監管。人民銀行作為傘形監管框架的核心監管者,主要負責對金融集團和母公司的監管,明確市場準入資格、控股范圍、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確保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符合要求的。

其次,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處理。關聯交易的缺乏管理是混業經營模式下最容易出線問題和漏洞的方面之一。監管者要細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定義和分類,對集團內部關聯交易類型、交易方式、金額等做出限制性規定;密切關注集團內部大額的商品、資金等項目的往來,并要求被監管者對可疑交易項目進行解釋。此外,還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加強信息披露、對公司高管進行嚴格考核。

第三,監管機構之間形成緊密合作。在傘狀監管制度下,作為監管領導者的人民銀行,要與各行業的分業監管者(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對于監管結果或發現的問題,監管者之間要建立規范的信息交流渠道。人民銀行負責統籌協調各功能監管人的監管行為。分業監管者根據金融業務的分類,按業務性質實施功能性監管,并向人民銀行報告監管結果,人民銀行進行綜合分析,并向功能監管人通報,以便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合適的制度對于金融業的穩定快速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環境下,我國逐步實現金融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但也應注意,混業經營制度運作要求金融機構本身具備較強的風險意識和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體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而我國目前金融領域問題還很多,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著資產質量不高、信貸風險高和運作效率低下的諸多歷史遺留問題,中國金融業應以加入WTO為動力,加快金融改革和創新步伐,加快有關法規的制定,探尋最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混業經營實施路徑。只有在此基礎上推行金融混業經營制度,才能為我國的金融業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才能使我國金融業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為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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