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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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環保總局正式了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綠色證券的概念(以下簡稱意見)。
所謂綠色證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過程中,要經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審核。它是繼綠色信貸、綠色保險之后的第三項環境經濟政策。同時在對綠色證券市場進行研究與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針對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的證券市場環保準入審核標準和環境績效評估方法。從整體上構建了一個包括以綠色市場準入制度、綠色增發和配股制度以及環境績效披露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綠色證券市場,從資金源頭上遏制住這些企業的無序擴張。
2綠色證券功能分析
2.1控制污染的經濟刺激作用
《意見》中規定:“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申請。”可見,環保核查意見成為證監會受理申請的必備條件之一。企業從事低污染低風險不僅為其再融資獲取了門票,也為其擴大生產提供了前提,同時各方的共同監督也會促使企業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資來改進污染治理技術,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隨著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公眾可以直觀地知道企業經營中的環境風險,直接影響了企業的股票價格、資信以及市場競爭力,間接刺激企業從事低污染、低風險的生產。
2.2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監督功能
(1)環保部門和證監會。《意見》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嚴格執行環保核查制度,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意見。對于核查時段內發生環境違法事件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環保核查意見,督促企業按期整改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而證監會不得通過未出具環保核查意見的企業的上市申請,同時督促上市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
(2)公眾。環保總局鼓勵社會各界舉報上市公司的行為。綠色證券的重點是加大企業融資后環境監管,調控其融得的資金使其真正用于企業的綠色發展。對股民來說,上市企業的業績和其經營行為是他們特別關注的。這種從股民自身利益出發的監督行為更有利于真實信息披露。
(3)其他企業。如何更多地獲得資本,直接關系著企業是否能擴大生產、占據市場份額。因此,在自身利益驅動下,企業之間會相互監督,制約對方獲得資本。
2.3減少資本風險的轉嫁
上市公司環保監管缺乏,導致“雙高”企業利用資金繼續擴大污染,或在融資后不兌現環保承諾,造成環境事故屢屢發生,因而潛伏著較大的資本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轉嫁給投資者。這里的資本風險是指企業利用資本進行生產經營,但由于環境事故發生,致使企業需進行大量經濟補償,從而使得資本不僅不能獲得收入,還存在收不回的可能性。綠色證券的推行可以有助于減少企業將資本風險轉嫁給投資者的可能性,因為那些存在高風險的企業不再擁有直接融資的機會,擴大污染的幾率大大減少。
2.4與其他環境經濟手段的互補作用
綠色證券推行之前,環保部門陸續與銀監會、證監會聯合推出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兩項政策,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環境經濟政策體系以及綠色金融體系的初步框架。“綠色信貸”重在源頭把關,對重污染企業釜底抽薪,限制其擴大生產規模的資金間接來源;“綠色保險”通過強制高風險企業購買保險,旨在革除污染事故發生后“企業獲利、政府買單、群眾受害”的積弊;綠色證券對企圖上市融資的企業設置環境準入門檻,通過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向來遏制企業過度擴張,并利用環境績效評估及環境信息披露,加強對公司上市后經營行為監管。證券、信貸分別從直接融資渠道和間接融資渠道對企業進行了限制。除此之外,企業在“綠色信貸”或是“綠色保險”中,向有關單位提供的環境信息,也可作為企業向公眾披露的信息,使得三項政策之間的企業環境信息互通,保證了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公開性和公正性。3綠色證券實踐中可能的問題和建議
綠色證券雖然剛剛啟動,但在推行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諸多困難。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中出現的問題可以為綠色證券提供警示,同時綠色證券由于其市場特殊性也必然存
在獨有的疑難。正確認識并解決這些困難才能更好的運用綠色經濟杠桿。
3.1法律空白需填補
我國環境經濟政策還在探索階段,其法律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而且目前相關規定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實施的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加之證監會缺乏“綠色證券”的專門人員、機構和制度,降低了綠色證券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策制定標準的不連貫性也給企業帶來了融資障礙。
3.2地方保護要遏止
從“綠色信貸”推行的經驗來看,地方保護是阻礙其有效落實的一大阻力。相關數據顯示,盡管國家環保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三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供商業銀行據此采取停貸或限貸措施,但半年來僅僅有12家企業在申請貸款方面受到限制,而落實不力的原因就在于銀行商業利益的驅使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行業受到地方保護。
3.3環境信息披露待完善
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根據環保總部副部長潘岳的說法,2007年的情況說明上市環保審核制度已基本成型,下一步要重點推進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環境監督。我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起步較晚,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屬政府強制性披露。在披露的企業中,多數是強污染的企業,其他企業披露的較少。其次,對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目前僅有的一些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限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或重污染企業,而且鮮有提及經營者的環保理念,同時只是針對排放量進行披露而沒有提出消減對策,這將不能激發企業研發新技術的動力,無法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再次,我國企業普遍采取的披露形式是董事會報告和附表附注,只有少數企業采取獨立報告的形式,因而很難全面、直觀的了解和評價企業的環境狀況;而且很少有通過互聯網對外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企業,公開程度不夠。
3.4環境友好型企業要引導
目前采取的綠色證券與綠色信貸等經濟手段一樣,只強調“堵”,即切斷污染企業的融資渠道。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行業環境友好型企業的融資競爭力,但由于沒有提出利于制度推進的激勵機制,對于在節能減排方面做出貢獻的環境友好型企業缺少扶持政策,未能有效促進其發展。
4結語
綠色證券推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遭遇包括法律不健全、地方保護阻礙等問題,需通過各方努力協調解決。但不可否認的是,綠色證券是國家運用經濟手段刺激上市企業進行節能減排、治理環境問題的重要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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