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體系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07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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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為順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我國不斷簡化手續、放寬限制,大力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但對企業后續的金融支持還不夠重視,一些配套措施沒有及時跟上。本文提出構建“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總體思路和具體措施,認為我國應當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納入一個基于國家戰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確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職能分工,依據海外投資的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實行有差別的支持政策,構建一個多層次、寬領域、分階段推進的金融支持體系。
關鍵詞:金融海外戰略支持體系政策措施基本思路
實施“走出去”戰略,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以增強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后勁,對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但海外投資是一項高風險經濟行為,一些國際經驗較為欠缺、競爭優勢并不明顯的企業在這一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問題和困難,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較弱,難以解決海外投資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和風險保障這兩大“瓶頸”問題。為幫助“走出去”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做大做強,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對海外投資金融支持體系進行戰略性安排,從制度和政策層面入手加大“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這既是世貿規則下所允許的政府干預與扶持行為,也是“走出去”戰略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一、構建“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總體思路
正常市場條件下,商業性金融是一切經濟活動的融資主渠道,但海外投資活動中的高風險性及國家風險因素等特點,使商業性金融在很多具體領域與項目上不敢、不愿或無力涉足。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在海外投資發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導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支持,通過向海外投資企業及參與的金融機構提供條件相對優惠的融資支持與風險保障,使海外投資的起始風險點相對降低,從而使社會中商業性資金介入意愿增強,吸引更多資金參與海外投資。當海外投資企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業性金融進入的深度和廣度足以支撐企業發展時,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從而形成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
目前,我國海外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海外企業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商業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大多不愿意承擔企業發展初期的風險,貸款條件苛刻且金額有限,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政策性金融雖然承擔了較多的金融支持職責,但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資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當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工合作、協調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國家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商業性金融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配套資金支持,同時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輔助與補充作用,通過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帶動更多商業性資本和民間資本介入。
二、圍繞國家戰略和產業發展要求確定金融支持重點
走出去”既是企業戰略,也是國家戰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合理進行分工,突出支持重點,充分體現海外投資的國家利益和產業政策導向。
(一)根據企業類型確定支持重點
從投資目的上看,“走出去”企業大致可以分為資源開發、市場開拓、技術和品牌獲得以及勞務輸出四種類型。其中,資源開發型投資對于緩解我國資源緊張局面、保證工業對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家應當對這類投資提供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勵企業擴大對資源開發業的投資。由于這類投資資金需求量大,投資周期長,投資風險也大,為保證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供應,國家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包括前期費用、勘查資金、專利使用費、其他取得資源開發權所需資金等。投資金額特別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還可以采取股權融資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一旦企業經營步入正軌之后,再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的投資伙伴,從而分擔企業的投資風險,減輕企業的資金負擔。對于勘探開發境外石油、天然氣、木材、礦產等國內短缺資源的企業,其自產產品運回國內,國家應當給予進口配額、稅收和外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其他類型的投資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點應當放在帶有國際合作性質或涉及國家戰略利益的投資項目上,優先考慮擁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帶動大宗物資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家電和輕紡等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對于企業自主的投資行為,特別是一些規模小、競爭力不強的投資項目,則以商業性金融支持為主,要求其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充分發揮現有商業銀行境內外分支機構的作用。與此同時,政府部門通過放松管制、簡化手續創造一個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企業采取多種融資方式在境內外融資,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二)根據企業發展階段確定支持重點
按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發展一般會經歷四個階段: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持續發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業在前兩個階段各種投入比較多,流動資金短缺,由于在當地缺少信用記錄,再加上經營情況不理想、不熟悉東道國的金融和法律環境等原因,“融資難”的問題比較突出。此時,國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過提供優惠貸款、財政貼息、內保外貸、稅收減免等手段解決制約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提高企業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過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避免企業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財產損失。一旦企業在國外市場站穩腳跟并實現盈利,能夠憑借自身信用籌集資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轉而由商業性金融充當企業資金供應的主渠道。
(三)根據企業投資方式確定支持重點
近年來,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日趨多樣化,除傳統的設備、技術、現金投資外,逐步出現了并購、參股、換股或BOT等更為靈活的投資方式。2005年,我國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直接投資占到當年流量的一半。國內企業通過并購可將其優勢與國外企業的強項相結合,形成協同優勢;或通過并購獲得帶有壟斷性、稀缺性資源,包括具有特殊價值的人力資源和專有技術等。隨著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別是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的提高,跨國并購將成為我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國并購往往會涉及巨額資金籌集,不僅項目前期投資數額巨大,并購后的整合階段也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因此,能否獲得強有力的資金支持是并購成功的關鍵因素。為了積極有效地運用跨國并購方式,培養更多的世界級跨國公司,我國應當將跨國并購列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點,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勵。對于采取現金并購方式的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團貸款、股權融資、對外擔保等方式為其提供多層次的資金來源,外匯管理部門則適當放寬外匯匯出限制,滿足其合理的用匯需求。對于采取股票置換、資產折股等其他并購方式的,有關部門要完善管理規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時,我國還要大力推動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跨國并購中的專業顧問和媒介作用,積極開展銀企聯合或戰略合作,鼓勵企業采取股票上市、發行債券、杠桿收購、海外存托憑證等手段拓寬融資渠道,逐步減少對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賴。
(四)根據企業投資地域確定支持重點
境外企業出現“融資難”既有自身的原因,也與東道國投資環境欠佳有一定的關系。截至2005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遍布全球163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一些發展中國家國家和地區的投資環境還不夠成熟,金融市場欠發達,對外國投資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國企業在當地很難獲得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我國企業在這些區域的投資規模。從發展趨勢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經濟轉軌國家)擁有眾多的人口和龐大的消費群體,自然資源豐富,經濟增長較快,并且我國的許多產業相對于其國內產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是許多國內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理想的目標國。為進一步拓展對外直接投資市場的多元化,鼓勵企業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我國應當對這些有資源、有市場、有效益和雙邊關系友好的國家和地區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彌補商業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體措施
(一)盡快研究制訂《海外投資法》等專項立法,建立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體系
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全面規范海外投資行為的法律,立法滯后造成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監管不力等體制性問題,不利于我國對海外投資進行統籌規劃,影響“走出去”戰略的有序推進。為保證海外投資政策的系統性、長期性和穩定性,我國應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盡快制訂《海外投資法》等相關法律,將現有的海外投資政策和條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的制度保障體系、監管和調控體系、金融支持體系以及市場服務體系。為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動企業“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海外投資法》應當對中國海外投資方向、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組織結構、地域分布、產業布局、金融支持等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導,同時加強對海外投資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避免惡性競爭。
此外,《海外投資法》還應明確海外投資監督制度,對企業“走出去”以后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質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項目的成功率、境外企業的存續率和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于國有企業,監管重點是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經營責任制度和健全考評、評價體系,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于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等問題。
(二)進一步改變“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企業在外匯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匯資金來源審核、購匯審核、利潤匯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適當延長境內公司對境外投資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放寬境外放款在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方面的要求;境內外資金集中管理和調撥;非貿易項下資金有效運作和高效管理;規避匯率風險、提供更多金融創新產品等。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在外匯短缺時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變,外匯局應當在審慎監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用匯和匯出的便利化程度,滿足企業合理的業務需求。
(三)支持中資銀行的國際化經營戰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實證研究表明,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增長和分布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投資具有一致性,相關度幾乎達100%。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隨客戶”的戰略,大多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體。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實力逐步增強,為金融機構開展國際化經營創造了有利時機。2006年,國內幾家大銀行都加快了海外發展的步伐,中國建設銀行收購美銀亞洲,中國銀行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印尼Halim銀行。今年,國家開發銀行成功入股巴克萊銀行,更是我國最大的一筆海外投資。中資銀行通過在境外新設網點和開展跨國并購不僅能夠增強海外競爭力和影響力,也可以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實現銀企戰略合作。
(四)支持國內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滿足企業“走出去”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目前,國內中資銀行還缺乏清晰的市場定位和明確的發展戰略,同質化競爭嚴重,業務品種高度相似,客戶群體相對集中,金融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明顯落后于外資銀行。由于對中資銀行的服務不滿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業都會考慮和外資銀行成為全球合作伙伴。為防止優質客戶流失,中資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針對不同類型的海外投資企業設計金融產品,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如離岸金融服務、提供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海外資產抵押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
(五)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改革政策性業務的運作機制
我國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機構的職能、為“走出去”提供信貸支持和投資保險的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我國尚未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例如,如何定義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如何確保有需要的企業能夠獲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如何處理銀行因經營政策性業務造成的損失等。另外,對于一些高風險的海外投資項目,商業銀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動蕩地區的海外企業,更是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為打消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顧慮,國家可以通過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來分擔企業和銀行的風險。目前,我國政策性保險的滲透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這里既有市場宣傳力度不夠、企業風險意識較差等原因,也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品種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關系。要推動政策性保險的發展,必須多管齊下,中央財政撥付專項基金用于特定項目的保險,各級政府可以視情況對投保企業進行保費補貼,鼓勵更多企業參保,同時企業也要強化風險意識,學會自我保護。
(六)政府部門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資助等方式加強對海外投資的扶持,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培訓、業務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在財稅政策上,為了減輕境外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實行海外投資等損失準備金制度和國外納稅額免抵制度。對于企業的海外投資、資源開發投資、海外工程承包,允許將投資的部分金額計入“投資損失準備金”內,以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投資受損,則可從“投資損失準備金”中得到補償。為了鼓勵更多優勢企業“走出去”,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國家還可以對海外企業提供財政資助,例如企業組團赴海外調查、對境外資源項目進行初步勘探、對其海外員工進行培訓時,國家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補助金。在對外關系上,我國可通過經濟外交,打開東道國的投資市場,不斷拓展我國海外投資的多種渠道。為了保證海外企業的權益,確保最惠國待遇以及促進與締約國的資金、技術交流,我國可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對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充分保護。在信息服務上,為了解決海外投資信息不足的問題,我國應當構筑由政府和民間、專業團體與綜合團體組成的信息收集、研究、咨詢網絡,使企業在“走出去”之前能夠充分了解投資對象國的政治、經濟動向、金融、稅收、外匯等經濟制度以及擬合作企業的基本材料和有關行業在對方國家的發展現狀及前景等背景材料,避免投資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我國企業海外經營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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