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實踐及思考
時間:2022-07-12 1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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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在全球有著較長的發展歷史,最早可追溯至20世紀70年代,當時的西德就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環境銀行。到了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國會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anandLiabilityAct,CERCLA),規定由聯邦政府設立專門的基金(因此,CERCLA也稱“超級基金”法案),從而使商業銀行密切關注與環保有關的信貸風險。此后,其他發達國家以及國際組織也著手探索與環保有關的金融實踐。2002年,由來自7個國家的10家跨國銀行共同提出的與環境治理相關的授信管理原則——“赤道原則”,成為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中評估環境風險的主要國際慣例和財務準則。2005年,聯合國完善“赤道原則”并提出責任型投資原則,進一步要求金融機構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充分考慮融資項目的潛在環境影響。2017年9月,為落實巴黎協定的精神,世界銀行宣布推出氣候融資平臺,通過匯集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慈善機構以及私人投資者的資金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治理。綠色金融的內涵包含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在信貸投放、期限以及利率設定等方面,金融業應當優先向綠色相關產業傾斜;二是金融業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利用金融業務的運作推動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協調;三是要將綠色金融作為相關環境政策的推行手段。總的來說,綠色金融旨在推動社會經濟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協調發展,從而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綠色金融不僅指某一特定金融產品,更是指與綠色產業及環境政策相關的一套金融體系。具體來講,一方面通過出臺一系列金融措施,利用各渠道匯聚的資金支持環境友好項目;另一方面通過引導金融體系做出相應改變,使得融資項目和投資決策考慮環境因素。政府可以利用綠色金融體系為環保產業和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籌措資金,通過新的金融產品支持可持續發展,撬動社會資金去建設和維護環境基礎設施,從而加強企業綠色經營實踐,進一步拓展相關金融支持。目前國際上較為主流的綠色金融產品主要有綠色零售金融產品、金融機構綠色資管產品、企業相關綠色融資類產品和綠色保險等產品。其中綠色零售金融產品主要包括綠色按揭、綠色消費貸款、綠色商業住宅貸款以及綠色信用卡等面向個人、家庭或者小微企業的相關金融產品。(一)國際綠色金融發展的概況為應對氣候變。化以及資源環境壓力,對基礎設施建設的綠色化需求在不斷增加。綠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不僅有提高生產效率的潛力,而且還能為公民健康、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帶來各種利益。相關資料顯示,全球在2012~2030年間對綠色基礎設施建設和投資需求將達到2萬億美元,超過同期全球GDP的2%。1.德國:利用政府貼息和環保認證推動綠色貸款業務發展。德國是全球最早開展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的國家之一,德國政府主要通過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環保項目及企業,以構建綠色環保機制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目前由德國銀行參與制定的“赤道原則”已得到推廣,并成為德國金融機構內部行業標準。在企業綠色貸款項目的審批中,德國金融機構嚴格按照“赤道原則”的相關標準對項目進行歸類,以行業制定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EHSGuidelines)為評判準則,對提交審批的貸款進行綜合審查,并給出減少風險的相關意見。德國的綠色貸款業務處于國際領先地位,其發展中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政府部門積極參與綠色貸款業務。政府不僅是金融機構的合作對象,金融機構作為政府部門的執行機構以及環境事業的融資機構,借助政府影響力有力地促進綠色貸款業務發展。二是實行綠色金融產品自由化政策。德國綠色貸款相關產品不會由于政府參與而受限制,綠色信貸產品需求企業在社會了解全部信息的條件下對產品招投標,而德國政府僅提供利息補貼并進行相應監管。三是環境保護機構對企業進行綠色環境認證,憑此認證判定企業或項目是否有資格獲得規定的貼息補貼,從而保證相關補貼政策可以精準地執行并用于環保事業。2.美國:利用信息透明和法律保障推動綠色金融業務發展。作為綠色金融領域先驅國之一,美國在節能減排及環境污染治理方面成效顯著,而這些成效有賴于美國完善的綠色金融發展制度和法律環境。首先,美國商業銀行主要的管理模式并非傳統意義的股東管理模式,而是相關利益人管理模式,可使很多主體參與者加入到綠色金融業務相關規則制定中來,從而使多方利益得到兼顧。其次,美國的金融法律體系非常健全,能有效協調政府部門、企業及金融機構三者之間的關系,能夠利用健全的法律規定促使金融機構在綠色項目中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再次,美國政府積極通過多項配套政策推動綠色貸款發展,同時通過搭建完善的信息傳輸以及保障體系有效規避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從而保障綠色金融業務的可持續發展。最后,由于完善的法律體系能夠有效地規避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這也促使銀行在向綠色企業和項目放貸的過程中能夠充分考慮自身的社會責任和商業利益,在積極推進綠色金融業務發展的同時保障銀行自身的穩健經營。3.英國:利用財務工具和激勵措施減少綠色金融投資障礙。英國政府利用政策法規、財務工具以及激勵措施來減少綠色金融的投資障礙,促進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首先,英國政府推動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通過制定全球首個有法律約束力的應對氣候變化目標,提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大幅減少至少80%”的目標;同時提出相應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圖,明確承諾增強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和部署,并將其作為英國能源部門脫碳的關鍵環節。其次,在英國,綠色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利用廣泛的財務結構轉移綠色金融產品的各種風險,使得企業能夠通過結構性金融產品分享未來的收益或者現金流,以此抵消項目風險,從而為非傳統股權投資者帶來滿意的回報。最后,英國還積極推出各種激勵措施,鼓勵綠色金融投資。例如允許投資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綠色基礎設施的股權,或者由商業銀行通過貸款幫助投資者獲得股份,然后簽訂股權購買協議解決相關投資者面臨的風險;要求金融機構為投資者提供關于綠色基礎設施項目的高質量信息數據,從而使投資者能夠評估其潛在的投資風險;同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風險轉移工具,如推出氣候保險產品以及交叉抵押現金匯兌產品等。(二)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歷程。綠色信貸等綠色金融業務在我國開展已經有一段時間,在調整我國產業結構、推動環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業務從小到大,正在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形成規模。目前我國綠色金融正處于迅速發展的擴張時期,即將迎來綠色金融3.0時代。1.綠色金融1.0時代:以與環保設施相關的貸款為主。綠色金融1.0即綠色金融發展的起步階段。這一時期,通常只有少量銀行向環境治理項目提供綠色融資服務。早在1995年,當時的國家環保局等相關政府部門已明確要求各級銀行在信貸工作中要充分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把支持生態保護以及污染防治作為銀行發放貸款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但隨著我國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運營的轉軌,國有四大銀行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業化運營模式,也逐步降低了包括環保在內的相關政策性貸款的承擔量;同時,由于政策性銀行組建時間不長,立足未穩,無法承擔過多的環保相關信貸業務,也因此,這一時期我國的綠色金融業務以銀行發放的環境治理相關貸款為主,且數量較少。此外,隨著環境污染治理相關設施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運營,只靠財政資金已經難以滿足自身發展需要,因而只能通過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由于環保設施運營通常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因此商業銀行愿意向相關企業提供貸款。這一時期的綠色金融業務主要為提供與環保設施相關的貸款。2.綠色金融2.0時代: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加多元化。綠色金融2.0即綠色金融業務的快速擴張階段。2007年,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原環保總局聯合推出相關政策,旨在通過信貸手段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和項目的盲目擴張,從而解決國內日益棘手的節能減排問題。緊接著又制定了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等相關政策,形成包括綠色信貸、綠色證券以及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業務在內的更加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格局,綠色金融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使得更多企業的污染治理和節能降耗項目得到融資支持。部分銀行開始涉足排污權抵押貸款,從而解決了企業進行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缺乏抵押擔保的困境。隨后,排污權抵押貸款這種綠色信貸業務在全國得到推廣,成為環保治理項目信貸融資的重要方式。此外,一些銀行開展收費權質押貸款以及專利權質押貸款等相關業務的探索,并取得了預期的效果。2014年,原環保部啟動名為“銀政投”的相關綠色信貸計劃,隨后在海南、山東兩省進行試點,主要通過政府、商業銀行、投資機構三方出資提供優惠貸款,從而解決中小企業環保治理資金缺乏的問題。3.綠色金融3.0時代:綠色金融提質增效成為重中之重。綠色金融3.0即綠色金融業務的提質增效階段。在此時期,綠色金融業務的提質增效成為重中之重。綠色金融提質增效的關鍵在于:一方面,要逐步調整綠色金融業務支持的重點,由過去支持企業購買或更新環保設備轉向支持企業進行綠色技術的研發或研發成果的產業化,這是促進生態文明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升級,由過去以提供綠色信貸為主轉向以開展綠色創投為主,這是推進創新驅動戰略以及實現創新型國家目標的需要。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加強綠色產品的創新研發,不斷提升企業綠色競爭力,從而提高我國節能環保產業在全球市場的占有率。相應地,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也應及時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更多的綠色創投業務,支持更多具有高風險的環保技術的研發。此外,與互聯網、碳金融業務結合,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以及金融衍生品,將會推動我國綠色創投產業得到快速發展。
二、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業務的著力點及實踐
(一)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業務的著力點。從金融機構的角度而言,要發展綠色金融業務,首先要明確自身的經營定位,要把環境保護相關情懷、道義的理念轉換為自己的經營模式并落實到位,這樣的綠色金融業務才是可持續的。因此,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業務應關注以下三方面:一是同時重視對綠色環保產品供需雙方的支持。當前市場上,金融機構通常更重視對綠色產品供應方的支持。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相關應用方的支持,通過進一步加大對消費終端綠色環保產品的金融支持,促進消費者綠色環保意識提升,從而為供應方帶來實實在在的商業利益。首先,金融機構可設定相關綠色門檻,制定綠色黑名單,進一步強化對綠色行業以及綠色企業的支持,同時限制對綠色黑名單企業的支持;其次,金融機構在內部資源分配上,應逐步向綠色金融業務傾斜;最后,金融機構要優化政策流程,從而更好地為綠色企業以及行業服務。二是根據綠色企業的商業模式積極創新業務模式。金融機構需通過深入實體經濟了解相關綠色產品及行業的主要需求和各自的運行模式,按照不同綠色項目的特點設計相應的金融產品。由于環保領域并不像傳統的制造企業購買原材料、制造銷售產品這么簡單,整個過程除了買賣關系,還有后期服務如污水處理、設備維修、技術服務等,除了提供設備,更主要的是供應商及其用戶之間形成的持續服務關系,因此金融機構應通過研究環保領域的新經營模式,實現精準提供綠色金融服務。此外,金融機構要重視研究綠色企業間的資金結算,同時結合上下游安排分期投入以及分期付款,從而為綠色企業的經營提供流動性,進一步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三是積極將綠色理念貫穿到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中。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要體現綠色,內部運行管理也要體現綠色,具體來講可通過應用金融科技減少自身的運營成本。以浙商銀行為例,許多企業結算方式主要為承兌匯票,資金流動性不高,同時相關票據的整理、真偽辨別都較為繁瑣。為此,浙商銀行通過金融科技推出票據池業務,可向企業提供在線整理票據、甄別真偽和到期托收服務,同時為企業持有的票據建立票據池,從而為企業提供一次性審批信用額度管理服務,企業后續的票據使用、兌付、還款都通過網上操作,從而提高企業對票據的流動性管理能力,同時降低企業和銀行的相關審批成本,此外審批環節和表格等的減少也降低了能耗成本。因此從金融機構角度來說,綠色金融業務要從相關綠色產品供給端以及消費端,為客戶提供一系列綜合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為客戶提供更多綠色金融業務選擇,以綠色服務減少企業成本和能耗;通過金融機構內部綠色運營方式實現節能降耗,打造綠色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通過以上三方面的改進,可以更好地為綠色產業發展服務。(二)我國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實踐——以農業銀行為例。農業銀行近年來高度重視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是國內較早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之一。2017年農業銀行在總行層面成立綠色金融領導機構,同時起草制定《農業銀行2017~2020年綠色金融業務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農業銀行綠色金融業務中長期的發展戰略和企業定位,從而為促進全行綠色金融業務服務水平的長效提升打下基礎。農業銀行不斷完善綠色金融相關管理體制,力圖在運營機制、產品設計和服務能力這三方面建立起業內領先、世界一流的綠色金融業務體系,引導銀行內部資源流向環保產業,為實現綠水青山的生態治理目標提供應有的金融支持。一是提供綠色信貸支持經濟實現綠色發展。2012年,農業銀行就已經將綠色信貸的相關理念逐步納入到全行上下的政策體系中,不斷完善和深化綠色信貸相關指標體系應用,現該指標已包括鋼鐵、水泥、石化以及火電等18個行業的相關信貸政策。此外農業銀行持續加大具有自身特色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力度,結合當地實際,相繼推出“美麗鄉村貸”以及“五水共治”專項項目貸款等一批契合地方發展實際、市場反響較好的綠色金融產品以及服務模式,有效推動了全行綠色信貸業務的發展以及信貸結構優化調整。據統計,截至2017年6月底,農業銀行綠色信貸余額已經超7000億元,比2017年年初增長14%左右。從節能減排效果來看,農業銀行支持的節能環保融資項目每年可節約標準煤約2600萬噸,相當于實現減排6000萬噸左右的二氧化碳。二是投放綠色信貸促進地方經濟轉型升級。農業銀行最早在浙江設立綠色金融部,同時專配業務人員、專設相應產品,提供一站式專項綠色金融服務,對優質綠色信貸項目直接通過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速度,同時建立涉及投融資、基金、租賃以及跨境服務等業務的綠色金融聯動創新體系。目前,浙江產業以勞動密集型以及資源密集型為主,企業能耗相對較高、高碳色彩濃厚。隨著我國經濟步入新常態,浙江制造業開始遇到各種發展瓶頸,產業轉型升級迫在眉睫。而轉型的主要方向就是由高碳經濟轉向低碳經濟、由非綠色發展轉向綠色發展。浙江綠色信貸的快速增長體現出浙江經濟轉型正在順應這一發展潮流。農業銀行在浙江的綠色信貸項目主要投向以紡織、化工為代表的傳統產業技改項目以及以節能環保、光電為代表的新興產業項目。從提升傳統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出發,幫助企業走內涵發展道路;通過開拓產業發展新空間,幫助企業從外延上培育業績新增長點。盡管方式和思路不同,但都體現低碳、環保、綠色這一特點。三是開展綠色投行業務推動經濟綠色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農業銀行在立足做好綠色信貸相關業務的同時,重視發揮原有投行業務輕資產的比較優勢,以綠色環保為總綱,提出切合農業銀行實際的綠色投行業務發展思路,利用“融資+融信+融智”這一投行化手段服務國家相關重大戰略,為我國經濟的綠色發展服務。農業銀行已經創新地綜合運用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綠色債券、綠色并購以及綠色產業基金等相關產品,服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以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其中就包括農業銀行率先在各大商業銀行間成功發行浙江綠水青山專項相關信貸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成功發行總額20億元人民幣的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同時實現了在這一領域相關承銷業務的突破;發放與綠色并購相關的貸款12.6億元,主要用于支持客戶對污水處理以及環境治理目標企業的并購;此外,農業銀行還設立扶貧開發基金以及綠色產業發展基金,同時積極推動與相關綠色基金的緊密合作。四是積極引導國內綠色金融業務發展。近年來,農業銀行不僅開始重視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而且正在進一步強化綠色金融業務的國際合作,在銀行業內創下“四個率先”:一是率先在倫敦上市亞洲銀行業首只綠色金融債券;二是率先在國內開展綠色資產證券化金融創新,利用金風科技所有的風電收費收益權,順利發行了國內交易所上市的首例通過認證的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三是率先在大型銀行中推出碳金融相關業務如CDM顧問業務,從而推動我國碳交易業務的發展;四是率先與國際金融公司進行全方位的綠色金融業務合作,成為首批加入中國能效計劃項目的國有商業銀行。
三、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經濟結構調整以及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階段,綠色產業的發展以及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帶來了越來越強勁的資金需求,綠色金融也成為金融業務發展的趨勢和潮流。但是,我國目前綠色金融發展仍然存在許多問題,與發達國家綠色金融的運作實踐相比有著不小的差距:(一)綠色金融的內涵不夠清晰。目前我國對綠色金融尚未有較為明確統一的定義,因此綠色金融的相關行業標準難以制定。由于沒有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行業標準,不同政府部門或者銀行對同一個企業或者項目是否符合綠色金融扶持政策就會產生不同的意見,銀行則難以判斷是否予以資金支持。綠色金融行業標準不明確,干擾著企業、市場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項目的認定和識別,也延誤了企業、市場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項目的投融資機會。企業的環境數據是金融機構投資企業相關環境項目的主要依據,也是金融機構判斷和評價企業環境項目相關風險的依據。如果企業沒有公開其環境數據,同時政府部門收集的企業環境數據無法與金融機構實現共享,那么金融機構對這些數據的獲取只能依賴實地調查的方式,造成獲取信息成本較高。如果金融機構不能掌握企業環境信息,就難以有效識別其業務是否真正屬于綠色金融范疇,從而難以快速地開展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甚至有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對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結果的可靠性,從而降低金融機構對相關綠色金融項目的投資吸引力。(二)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法,很多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務院部委制定的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來約束。環境經濟政策還處于醞釀和探索階段,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執行不力等現象在環保領域比較普遍,環保信息也不透明。2008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的四次環評執法全是依靠直接叫停大項目、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長期效果十分有限。雖然我國已將節能減排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在具體領域、具體項目、具體企業,環保政策的實施并不是非常順利。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現有法律體系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機構重復以及職權交叉,一些職能機構關系不明、權責不清,造成具體實施過程中相關法律規定被不斷弱化,導致執行和監管不力,從而在客觀上降低了環保標準,使得在某種程度上對破壞環境行為難以形成有效的外部約束,制約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此外,我國對環保違規信息還缺乏完善的機制。(三)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不足。盡管國內綠色金融業務以可持續發展為長期目標,但其關注重點仍然集中在生態環境領域,所以國內銀行大多數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是與碳金融以及氣候、能源、環境治理、節能減排密切相關的產品。根據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核心內容和相關指標,消除貧窮、確保平等以及教育健康等社會目標也應該值得重視,但是這些社會目標在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業務中卻較為罕見。盡管中國過去粗放式發展模式帶來幾十年高速的經濟增長,但這種以高能耗、高污染為代價的模式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可見目前中國的可持續發展實際上更多是被動式的環境治理與管控,相應地在綠色金融業務上也大都以被動式應對型的綠色金融產品為主,主要集中于污染治理、排污權抵押等相關產品以及與節能減排相關的信貸產品。在產品設計上存在重視融資渠道而忽視授信對象特征的現象,產品設計主要面向大型環保企業以及大型綠色能源或者節能減排項目,但是對中小環保企業的多樣化融資需求重視不足。同時融資產品主要針對企業需求,針對個人以及家庭的綠色金融產品比較少,使得綠色金融產品難以覆蓋到社會各個領域,綠色金融業務的影響力受限。(四)對綠色金融業務的重視有待提高。以商業銀行為例,盡管銀行已經在綠色金融領域做了許多具體工作,也相應地取得了不少成績,同時通過綠色信貸業務釋放了生態紅利,但總體而言,銀行業對支持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作出的貢獻相比其行業仍顯不足,主要表現在對環保企業和項目的支持力度不足,對環保限制行業給予的存量信貸壓縮力度不夠大,處置成本偏高。一是銀行資產結構綠色傾向并未體現,綠色信貸的增長率明顯低于其他類型信貸。二是綠色信貸投放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相比綠色融資需求,銀行綠色信貸供給尚不能完全解決環保行業資金缺口。三是綠色信貸的綜合定價不夠合理。在企業資產質量差距明顯的情況下,銀行對綠色環保行業與環保限制行業授信的綜合定價卻差不多,并未充分體現綠色行業低風險的經營特征。在銀行還沒有對綠色信貸實行按照行業風險進行差異化貸款定價的條件下,很難將目前我國綠色信貸資產的低壞賬率歸因于銀行主動風險控制的結果。此外,相比綠色信貸存在的無差異定價,目前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通常上浮30%以上,對大企業卻可享受基準利率甚至利率下浮的優惠。可以看出,銀行業依然普遍存在著規模情結,對綠色信貸資產的定價以及投放更多是根據企業規模劃分。(五)綠色金融市場發展任重道遠。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以政府推動為主,綠色金融市場任重道遠。一是綠色金融業務總量較少,資金需求缺口大。盡管國家出臺大量綠色金融政策,但綠色金融業務供給的資金總量較少。二是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綠色金融產品種類仍然較少。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產品絕大部分是綠色信貸,其他的如綠色保險、綠色融資租賃等綠色金融產品較少;推進綠色金融業務仍然以商業銀行為主,缺乏其他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這將不利于我國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綠色金融業務涉及環境風險評估及轉移以及碳排放交易等分工比較復雜的綠色產業鏈,因此綠色金融的發展一方面需要大量資金以及技術的投入,另一方面也需要專業性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基于綠色產業鏈分工的相關中介服務。而我國綠色金融中介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滯后于市場需要,嚴重制約了我國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第三方機構如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評級機構等,很少涉及綠色金融這一領域,其它環保相關中介機構如綠色銀行、綠色項目鑒定機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以及環境風險評估機構等,則尚未成立。(六)綠色金融業務的風險需要關注。我國綠色金融業務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一是企業憑空捏造綠色項目并進行虛假申報,企圖從銀行騙取所需信貸資金;二是采用以小博大(單個微綠色融資項目包裝成綠色企業)或者巧妙地化整為零(將申報的綠色項目拆分為幾個小項目),從而多渠道獲取信貸資金與發債資金;三是利用綠色之名進行融資,但將綠色融資資金挪用到其他項目;四是通過人為制造項目災害,從而騙取保險賠償;五是通過虛構財務數據獲得上市資格,或者故意隱瞞環保方面的不利信息誤導投資者。除此之外,在綠色金融業務推進過程中,不排除出現融資的綠色項目杠桿過高,或者社會資本選擇中途退出而造成項目癱瘓,或者產生資本空轉。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對于因環境風險引起的金融風險的認識尚處在起步期,綠色金融相關風險識別能力差,使得風險估價、風險評估以及風險處理等相應的風險管理環節顯得更加薄弱。金融機構內部綠色金融風險管理機制尚不完善,難以有效防范綠色金融業務中的風險,從而削弱了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業務的重視程度和投資力度。(七)我國社會踐行綠色金融的意識有待提升。部分金融機構或其內部相關部門環保意識有待提升,尤其是地方金融機構在運營機制上還未建立與綠色金融業務相配套的制度,也缺乏適合綠色金融業務發展需要的相關約束激勵機制。綠色發展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通常在發達國家中,私營機構綠色金融的理念以及實踐能力較強,成為促進其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推手。而在中國,由于私營機構無論是企業還是金融機構,環保意識相對薄弱,造成發展綠色金融所需的市場規模和社會資本較少,近幾年綠色金融的發展主要依賴政府公共行為,這是造成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落后于發達國家的重要原因。從實踐角度來看,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綠色金融業務更加注重企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也代表著金融業未來發展的新趨勢,對于整個金融業而言無疑是一場巨大的經營變革。但由于綠色金融項目一般投資期較長、回報率較低,不少金融機構出于業績要求與業務成本的考慮,對參與綠色金融項目的企業融資較為猶豫。因此政府的正向激勵機制將成為綠色金融業務發展的助推器,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問題則是破解綠色融資困境的重要手段。
四、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對策
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要素和資源配置的樞紐,現代“綠色發展”理念的推廣和落地需要綠色金融體系的支撐和完善。對金融機構來說,發展綠色金融不僅是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也是金融機構自身把握發展機遇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途徑。我國應進一步監督管理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市場行為,切實保障相關環保政策的實施及激勵機制的發揮,從而有效推進經濟的綠色轉型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一)明確綠色金融的內涵。進一步明確綠色定義,劃清綠色范疇,能夠有效地降低金融機構對綠色企業或項目識別成本,防止企業“漂綠”“洗綠”等欺詐行為大行其道;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統計體系,設計和構建地方經濟綠色發展績效評價指標及體系;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者的責任、義務及其訴訟資格,促使金融機構將環境風險分析納入相關的業務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信息數據庫,同時拓寬國際投資者獲得我國綠色金融市場信息數據的渠道,從而增強投資者信心;建立和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綠色評價指標,便于國際投資者參照,吸引他們積極投資中國綠色債券以及股票等綠色金融產品。未來,我國還應進一步擴充綠色的相關內涵,不僅考慮整個金融體系涉及的環境效益,還應考慮整個金融體系涉及的社會效益,從而支持有利于環境改善以及社會提升的新興產業,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環境三者之間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二)健全綠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完善綠色金融產品相關的支持和配套機制,促進形成發展綠色金融業務的良好外部環境,降低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提升綠色金融業務的吸引力。二是完善綠色金融相關的監管以及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各方的權責范圍以及獎懲機制,通過制定更加完善的綠色金融相關監管制度,從而保障綠色金融業務的規范發展。歐美國家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先進經驗表明,要保障我國綠色金融業務的穩健發展,從法律上盡快構建完善的保障體系顯得尤為重要。既要利用法律手段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者應該承擔的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又要應利用引導激勵機制,通過扶持或獎勵政策調動企業參與綠色金融業務的積極性,提倡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重視保護環境。(三)切實提高綠色金融業務能力。首先,金融機構應設立相關綠色金融優先機制。通過綠色金融優先機制優化融資審批流程,在同等情況下優先審批用于支持節能減排以及循環經濟的融資申請;在項目準入和評估、審批及融資額度審核等流程設立綠色金融的專項通道,從而提高服務效率。其次,建立包括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與政府及環保企業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同時探索建立綠色企業和項目儲備庫及黑名單,及時跟蹤企業綠色項目實施進展和環保部門通報,以便金融機構及時調整相關決策。再者,金融機構需建立合理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機制。將綠色金融業務納入戰略發展目標,結合實際制定相應考核方案,使綠色金融業務與業務人員績效考核掛鉤,從而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此外,金融機構還應建立綠色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機制,進一步加強綠色金融人才業務培訓并建立更加專業化的服務團隊。還應借鑒國外相關經驗,促進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相關領域如產品開發、金融科技、環境風險管理以及融資標準制定等的業務能力提升。(四)創新開發綜合化綠色金融產品體系。要充分發揮政府對綠色金融的引導作用以及財政資金對環保項目的撬動作用,利用PPP等多種形式引導更多的資金進入綠色金融市場,同時吸引更多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首先,要進一步增加綠色金融產品種類,除目前已有的被動應對型綠色金融產品外,金融機構還應主動開發更多涉及新能源、綠色建筑以及有機農業等綠色發展導向的金融產品。其次,應進一步拓展綠色金融產品的融資對象,開發更多面向小微企業以及創新創業客戶的多元化綠色金融系列產品。隨著我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以及綠色股票等創新產品的大量涌現,綠色金融產品已經呈現綜合化態勢。我國當前的綠色金融業務仍主要面向企業提供綠色信貸,預計未來將進一步拓展外延到消費金融領域。未來綠色金融發展重心將轉至綠色債券業務,以此彌補目前綠色信貸市場資金的不足,同時要關注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積極創新開發適合我國企業的碳金融產品。對企業來說,可從清潔能源融資、綠色設備融資以及碳金融等業務入手,在拓展項目融資來源的同時,進一步加快融資方式創新。(五)積極擴大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根據我國綠色產業發展特點,金融機構可結合綠色企業融資需求特點,進一步加快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從而擴大對綠色產品的金融支持。一是通過加快擔保模式的創新增加綠色金融供給。可探索選擇以未來收益權、商標以及專利等為抵質押標的,創新擔保模式,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對于快速發展的企業,可考慮以股權進行質押;對于農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之類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以利用農村土地經營權以及林權等為抵押標的,從而破解綠色融資擔保難題。二是要創新綠色金融服務模式,擴大服務覆蓋面。通過增強金融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合作,進一步整合多方資源,大力推廣諸如機構聯動、銀擔合作以及銀稅互動等服務模式,從而形成風險共擔、價值共享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此外,金融機構應推廣綜合化的業務模式與鏈式的服務理念,有針對性地為綠色企業提供結算、理財、融資等全方位的服務,從而建立起貫穿整個綠色產業生產、銷售、結算以及投融資等環節全鏈條的服務體系,實現綠色金融服務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展。(六)探索搭建綠色金融信息共享平臺。我國目前的信息共享機制還不夠完善,尚未建立針對綠色金融的企業、環保部門以及金融機構三者的環保信息共享機制。綠色金融對金融機構來說是一項收益率偏低的業務,環保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能威懾金融機構減少對“三高”企業的融資額度,轉而增加新興產業的綠色項目融資額度,環保信息共享程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因此,必須進一步搭建綠色信息共享平臺,將環保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置于信息共享平臺之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資金的有效配置,從而使綠色環保項目能及時得到金融市場的融資。同時,建議配套綠色金融數據庫,將其中的環保、金融等相關數據予以匯總,從而暢通信息平臺各方的信息流。建議創建綠色金融發展智庫平臺,將金融、環保等相關領域人才納入到智庫平臺,通過智庫的專業性對相關數據進行細致剖析診斷,從而提高數據的準確性以及決策的有效性,進而提高金融機構落實相關綠色金融政策的效率,保障綠色企業或項目的資金需求。(七)重視完善綠色金融風險管理機制。為防止綠色欺詐或者綠色金融違約風險,我國需盡快制定和推出諸如綠色債券指數之類的綠色金融產品指數,該指數不僅涉及一些綠色定性指標,如與綠色企業相關的綠色供應鏈生命周期以及綠色發展戰略等相關指標,還應涉及一些綠色定量指標,如企業碳排放量、水電用量和企業綠色收入占比等,并且能反映企業負面環保信息與處罰記錄。還應以此為基礎實施具有強制性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隱瞞和延遲披露相關行為的懲罰。此外,強化綠色金融信用評估機制是識別與控制風險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在信用評級報告中單獨披露發行人的相關綠色信用記錄、融資項目綠色程度以及環境因素對企業信用風險的影響,從而幫助綠色市場參與者進行風險甄別。其次,要鼓勵信用評級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綠色金融業務,尤其要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綠色金融項目評估,積極探索綠色金融相關評級標準,提高和規范第三方機構評估綠色金融項目的質量要求。(八)逐步構建綠色金融激勵機制。我國綠色金融仍然處于發展初期,同時近幾年我國宏觀經濟形勢仍處于筑底穩固周期,不良資產風險頻發,使得一些銀行在發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持謹慎、觀望的態度。為促進銀行等金融機構更加積極地參與綠色金融業務,首先,政府需出臺一系列鼓勵性、補貼性的財政優惠政策,如減免稅、貸款貼息、政府擔保以及財政補貼等等,從而適當降低金融機構推進綠色金融業務的條件。政府還可出臺其他扶持政策,例如對節能減排項目給予補貼和獎勵。其次,金融機構需樹立更為先進的綠色金融發展理念,立足于自身長期可持續發展,同時充分考量自身應有的社會責任,將綠色發展的理念進一步貫穿到自身發展的每一個環節,并構建與之相應的綠色指標衡量體系,促使員工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以此促進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
作者:陳游 單位:湖州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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